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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2014-04-29罗晓艳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拓展

罗晓艳

【摘 要】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赔偿,其核心内容是行政赔偿的范围。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能体现国家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为了使国家赔偿制度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予以拓展,从而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拓展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难免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侵权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国家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大小的确定,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也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标尺。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职权行为有所约束和惩戒,赔偿即是其中之一。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一、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而言,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行政活动中损害相对人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所遭受的哪些损害。i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首先,从侵权主体看,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从行为的性质看,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再次,从赔偿的请求人看,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从赔偿的主体看,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价值

首先,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意味着界定了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其次,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范围。这是行政赔偿范围的价值所在,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界限。最后,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二、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

《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模式,从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来界定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一类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情形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行政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如: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还包括武器、警械的滥用行为和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的行为,总体来说,都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违法这一前提。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三)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公民和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链接性条款。法律规定不承担行政赔偿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行政赔偿范围的设立是为解决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哪些情况下损害相对人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建设,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明显过窄,为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范围应在一下几个方面拓展:

(一)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若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是不可能的,但是否可以考虑将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因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是适应人权保障之宪政诉求的需要,是由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现代政府职能的需要;更是顺应世界法治发展趋势的潮流。

(二)将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ii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即对公务员的任免、奖惩、考核、离退休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造成损害能否请求行政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其理由包括:第一,基于平等原则,公务员也是公民,公务员也将会是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对象。第二,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无论是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三)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一种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行政赔偿的理由在于: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不但会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这也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有利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立法的完善。

四、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将会面临众多的新情况,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明显过于狭窄,根据新的情势合法、合理的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尽可能的概括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的损害才能从根本上形成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因此,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3]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万高隆.人权视角下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立法之检视与重构[J].新余高专学报,2008(10).

注释:

i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135.

ii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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