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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电商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研究

2014-04-29

对外经贸 2014年3期
关键词:余额京东电商

李 越

(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相关文献综述

至今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业界公认的定义。王雷(200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吴晓光(2011)提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技术和金融的结合,是一种以新技术手段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形式。王琴、王海权(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各种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具有高度交互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一种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李博、董亮(2013)总结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例如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属于狭义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 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金融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本文将主要通过对电商平台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析和探讨,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合理性政策建议。

二、我国电商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阿里小贷”

2010年由阿里巴巴集团成立的阿里巴巴金融面向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简称“阿里小贷”。截至2014年2月,阿里小贷累计投放贷款已超过1700 亿元,服务小微企业超过70 万家,户均贷款余额不超过4 万元,不良率低于1%。仅2013年一年“阿里小贷”的新增贷款近1000 亿元。

2. 京东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2012年11月京东联合中国银行,推出京东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向与京东的合作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2013年12月初,京东针对供应链金融推出“京保贝”,截至2014年1月披露的数据,“京保贝”的房贷总额已经超过10 亿元。2014年2月,京东商城上线主要为个人消费贷款服务的“京东白条”,京东网购用户经过信用评估后,可获得最高1.5 万元信用额度。

3. 淘宝余额宝

2013年6月余额宝的推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仅仅上线18 天,它就网罗了超过251 万的用户,转入资金规模超过66 亿元。截至2013年12月,余额宝的用户已经达到4303 万,规模1853 亿元,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用户带来17.9 亿元的收益。到2014年2月26日,余额宝的用户已经达到8100 万,规模4100 亿元。

余额宝以“集合投资”式的理财方式,吸引了众多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社会零碎资金,弥补了传统银行理财业务在小额闲散资金上的缺位。使用余额宝的用户大多资金量或其他条件是达不到传统理财业务标准,他们虽然用于理财的资本不多,有可能只有几千元,但数量巨大,并具有强烈的理财需求。余额宝将社会零碎资金集合理财,实现了淘宝、基金公司、支付宝用户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我国电商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

1. 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外部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均是基于传统金融活动,暂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保护等方面均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易引起法律纠纷,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此外,在监管制度方面尚没有专门针对电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证监会2013年6月认为余额宝违反规定,暂停其业务也是基于其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而言。但随着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并在证监会备案,余额宝引起的风波似乎已经尘埃落定。银监会也仅于2011年8月受“哈哈贷”倒闭及行业风险逐渐显现的影响,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防止P2P 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和蔓延。外部监管的缺失,行业自律的缺乏,加大了电商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

2. 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盈利水平难以保持

我国信用体系构建尚不成熟,信用环境较为恶劣,互联网金融电商基本完全依赖自身的审核技术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分析和评级,电商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另外,电商获取客户信息的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片面性强,不利于判断客户资信,产生不良贷款等风险问题,从而影响利润水平。

虽然现在电商式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较高的收益,但随着货币政策的不断变化,行业内外部竞争的不断加剧,高收益将会有所回归,甚至可能出现收益为负的现象。例如,Paypal 在1998年就推出了类似于“余额宝”的业务,但由于其货币基金收益率低于行业平均值,2011年又受累于美国零利率政策,最终停止了该业务。

3. 潜在技术风险较多,平台安全面临考验

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虽然扩大了现代金融的广度与深度,便利了金融业务的开展,但也带来了信息和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都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更不用说才兴起的电商模式互联网金融。一方面,电商一般依据大数据建立自动化量化贷款发放模型,其主要依赖于大量的参数设置,由计算机网络控制,对申请贷款的用户进行筛选、计算额度并发放贷款,用数据计算代替人工审核,其效率和规模是传统放贷不可比拟的。但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要求量化放贷的参数要不断进行调整,若参数一旦不符合当前经济,大规模的量化放贷,很可能在极短时间就出现大面积坏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一旦计算机系统遭遇黑客攻击、存储设备被破坏等,将对其造成巨大影响,严重时会导致整个网络瘫痪。

四、对策建议

1.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健全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与定位,对其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完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采用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量不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我国目前实行金融分业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更要明确其业务监管归属部门,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

2. 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合作

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和“口头指引”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形成自律组织和自律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能够起到处理行业内投诉、协调行业内部矛盾、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等作用。此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合作平台,相互提供便利渠道,加强信息交流。

3. 普及金融知识,强化公众金融理念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手段开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金融产品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公众金融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现代金融的发展,并能有效避免和减少因金融知识缺乏而产生的网络金融欺诈行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发展。

[1]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

[2]王琴,王海权. 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 商业时代,2013(8).

[3]史芳丽,吴士敏. 金融信息化与网络金融相关性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12).

[4]舒志军. 全球网络金融超市的崛起[J]. 国际金融研究,2000(6).

[5]黄海龙. 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6]吴晓光. 网络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征信,2011(3).

[7]狄卫平,梁洪泽. 网络金融研究[J]. 金融研究,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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