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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理念:历史与现实的三个维度

2014-04-17吴兰平李志峰

江苏高教 2014年2期
关键词:行会治校学者

吴兰平,李志峰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武汉430070)

高等教育理念:历史与现实的三个维度

吴兰平,李志峰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武汉430070)

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三大理念一直深刻地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并成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点。然而,三大理念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而是分别从三个维度反映大学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的三大核心问题,即大学与外部力量的关系,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术发展的本质要求。

高等教育理念;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学术自由

从中世纪欧洲大学诞生至今,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逐渐成为大学发展的三大理念,并成为现代大学理想和追求的目标。学界关于高等教育三大理念已有较多论述,但多从三大理念对于大学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办学过程中体现三大理念等角度开展研究。实际上,高等教育的这三大理念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其形成与发展有着明确的针对性,是处理大学在发展过程中三个不同层次关键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大学自治:处理大学与外部力量关系之准则

大学自治是大学维护自身权益、保障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自我约束性行会组织特性的延续,是大学与外在力量相互斗争和妥协的结果,独立性是其特性。早期的欧洲大学是一种高度自治的行会性组织,其核心目标是保障行会组织成员的权利。作为一个个体从业者,其权利很容易受到外界力量的影响,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师生行会,抵御外界力量干预就成为群体的共同行为。组建师生行会,有利于保障群体的共同利益,既而维系组织生存,促进组织发展。大学作为一种学者的行会,开始形成的时候并没有引起外界的特别注意;但当学者行会的影响开始向社会弥漫的时候,外部力量的两大主体——政府和教会开始关注并试图控制这个特殊的社会组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这个行会“生产”两种特殊的“产品”——社会需要的人才和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知识。人才具有社会属性,而知识具有政治属性,研究和传播什么样的知识,直接影响着政权和教权的稳定。在政权和教权的斗争过程中,学者行会获得了许多特权,其中教学秩序不受干扰、自主颁发教学许可证等特权保证了大学作为一种特殊行会的独立性。大学自治的精神内核初步形成。

大学自治在保障师生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学术和大学的发展。学术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只有学者才能够深刻了解不同领域的高深知识,而只有在自治条件下,大学才能够维护学者的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也只有具备这种自由,大学作为社会精神生活的中心,作为保存知识、传播知识、创造知识的场所才能够获得社会合法性的认同。

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大学保持完全的自治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大学自治只能是相对的自治。在中世纪欧洲大学,这种相对的自治表现为意识形态上对于教会和政府的依附而行会内部事务实行独立决断的特性。随着社会上政权和教权力量的此消彼长,大学不断受到外界力量的直接干预,使得大学自治传统出现危机。如1285年,教会取得大学的控制权,由教会掌控了大学颁发执教权的权力,大学成为教会的奴仆,大学自治传统不复存在。但是当大学的学者们不承认教会颁发的执教资格时,行会的组织力量重新得到体现,大学自治的权力又重新回到学者手中。就这样,在大学与政权、教会之间,以及后来在大学与政府之间,一场自治与控制的拉锯战也就旷日持久地展开了。时至今日,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在中外大学发展过程中依然是一个十分棘手而又敏感的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无论从规模结构上,还是从形式层次上,如今的高校远非中世纪行会式大学可以比拟。当今的高校系统,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轴心组织”。高校系统的存在,离不开社会母系统提供的各种资源。资源控制体现了对大学组织的控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学自治不是绝对的自治而是相对的自治。事实上,完全的自治对大学本身的发展未必就是好事,大学在象牙塔里面办学,不关注社会生活必然走向消亡,中世纪后期经院哲学控制大学的主要领域使得大学被社会遗弃就证明了这一点。大学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大学。大学和社会是彼此依存的。大学自治和外部控制从大学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学术事务只能够依靠学者自决,大学自治是大学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强调大学自治并非不需要社会干预,而是要明确大学和社会外部力量各自的权力疆域。大学在由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中心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对大学的渗透和参与日益广泛,来自政府和公众的改革呼声此起彼伏。这使得学校必须关照社会需求,密切社会联系,参与社会变革。因此,大学自治的本源体现的是大学与外部力量的关系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与外部力量逐渐形成了相互依存而又互相独立的关系。大学的发展需要社会、政府的支持,社会和政府需要大学提供知识服务,外部力量对于大学的问责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关键问题在于社会问责过程中要保障大学的自治。

二、教授治校: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则

教授治校是指教授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及学术问题的决策,其实质是学术事务的民主管理。“教授治校”作为一种大学管理体制萌芽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其形成时的主要特征有:(1)大学校长必须由资深教授担任;(2)大学校长由教授等选举产生;(3)大学教学等学术事务由教授负责。其后,这种体制在德国大学的提倡下其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一度成为很多国家效仿的榜样[1]。伯顿·克拉克指出,大学就是控制高深知识和方法的社会机构、学术组织[2]。大学是学术机构而非借此升官发财的场所,这个性质决定了学术事务是大学的核心工作。布鲁贝克认为,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所以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知识,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应获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3]。只有他们才真正了解大学要干什么。因此,教授治校是大学发展的基本要求。

然而,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基本权力形式由于其运行方式和价值目标不同,在大学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冲突。在大学内部权力格局中,若过于强化行政权力,势必干扰和阻碍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并影响到学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反之,若一味依赖学术权力,则将有可能影响到行政效率与大学整体目标的实现。大学如何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效率间的双赢已成为当今学者们探讨的焦点,也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行政权力主体和学术权力主体常常重叠,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往往互相交织,使得均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实践操作中困难重重。针对目前我国高校行政权力太强、学术权力较弱的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校要“去行政化”,实行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教育制度,就是强调教授在大学学术事务中的民主管理权力。 “去行政化”的根本目的是祛除行政权力对于学术权力的覆盖和干预,其本质就是为了教授学术权力的彰显。“去行政化”并非不要科层管理。我国的高校行政级别作为我国国情的需要和特色有利于保障大学目标的实现。实际上,世界各国大部分大学也都是科层化的管理,关键在于学术事务要由教授群体决定,并以此建构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

现代大学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强大的社会问责,使得大学在发展过程中确立以效率优先的发展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立了大学的科层管理特征。科层管理的外在表现就是行政化,有利于大学以效率为中心的组织目标的实现。马克斯·韦伯认为,等级分明的科层组织制度比其他任何组织制度都更加优越,科层组织在实现组织目标方面比其他所有组织形式更为有效[4]。然而,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与社会其他组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以保存、传授、创新、应用学术知识为宗旨,因此,过分科层的管理必然制约学术的发展。解决大学里行政权力太强而学术权力太弱的问题,关键在于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要体现教授治校的理念。

教授治校的核心是: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它是以学术为组织工作的对象;这个性质决定了学术发展(包括教学的学术、科研的学术和社会服务的学术等)是大学的核心职能。既然是以学术为中心,就要遵循学术发展的逻辑;对于学术工作,教授是从事其研究活动和教育活动的主体,这构成了教授治校的法理基础。在“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下,教授管理学校的学术事务,有利于促进学术繁荣,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也有利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使教授们广泛参与到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去,增强他们的治校责任感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三、学术自由:学术发展的本质要求

学术自由就是学者们自由选择教学内容、研究课题并自由发表其著述的权利,就是学者们自由择定研究方向和方法的权利。广义的学术自由还包括了学生的学习自由。学术自由反对一切权力和权威不顾学者个人的学术旨趣和能力,干预学者的学术生活,不论这些权力和权威来自于社会和学校的哪个领域。学术自由是学者们在特定高等教育机构或者学术社团之内思考和行动的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基本原则。学术自由是一种学术发展自我保障机制的体现,使得一个学者“当外在的准则远离他时,他懂得自己劝导自己;当没有人看护他时,他懂得自己看护自己;当不再有外在动力时,他懂得自己鞭策自己,从而给他从事未来的高尚职业增强和坚定自己的力量”(丁永为,2008)。学术自由的基点是高深知识,目的是促进学术发展,从而促进大学发展。然而,知识与大学、知识与社会都存在紧密的关系,知识对社会有弥漫性的权力影响,因此,大学和社会对于教师的学术就有干预。但是,“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在知识问题上,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5]学术工作的独立性不能受大学和社会的干预。尊重学术自由理念就是学术工作与大学、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

中世纪大学本是凭借著名的学者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大学教师是追求真理的学者,是大学的缔造者,也是大学发展的推动者。近代国家建立之后,大学便成了国家学校教育制度中的一部分,大学教师才依附于大学,或受聘于大学。现代大学是由教师、学生和制度构成的组织,“在一个大学中,知识就是它本身的目的,而不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一个大学将不再对它的本质忠诚,如果它变成教会、国家或任何局部利益。大学是为自由研究的精神所塑造。”[6]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的纽曼认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7]从这个角度看,大学是学者所依附的社会环境。大学需要学者,而学者要依托一个社会组织保障其追求学问过程中的自由,并保障他们的利益。

大学和学者有共同的目标,有交叉点,但又不完全一致。奥尔特加认为,大学的教育包括文化的传授、专业的教学、科学研究和新科学家的培养三项职能。大学本是以探索、追求、捍卫、传播真理和知识为目的的,继而负有引导社会价值观、规范社会行为之使命;对人类素质改善和提高、社会文明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公共影响力与推动力的教育机构和学术组织,是“研究和传授科学的殿堂,教育新人成长的世界”,是社会文明的一面旗帜,是人类社会的科学脊梁、道德良心和文化希望(郭小能等,2009)。费希特认为学者应该“永远走在其他领域的前头,以便为他们开辟道路,研究这条道路,引导他们沿着这条道路前进”,学者的主要使命是“为社会服务”。同时,他指出学者的使命也在于“论证真理”。因此,从使命上来讲,大学教师和大学的使命都是知识传授、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他们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因此,“学术自由乃是作为大学完成其使命的制度保障与理念根基。”“学术自由是人的使命之实现的根本性”(丁永为,2008)。学术自由乃至大学教师的使命及其大学的使命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来说,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学术自由三大理念是分层次的,但又不是孤立的,它们交互在一起,共同构筑起大学和学术发展的三道屏障,保障着大学和学术的发展。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都是大学活动本身的内在规定和根本要求,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必需条件,而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自觉目的;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大学的管理效率,保障教授充分享有学术权力,在组织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选聘、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的应用等方面拥有发言权、决策权。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是驱动大学向前发展的动力,是大学使命得以履行的必要条件。

[1]黄学辉. 简论“教授治校”与我国高等教育治理[J]. 中国成人教育, 2007,(1): 41-42.

[2][美]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 王承绪,等译. 杭州: 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1.

[3][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 王承绪,等译.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31.

[4]孙天华. 大学科层组织特性及效率——对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J]. 河南社会科学, 2004,12(5): 17-20.

[5]拉塞尔·雅各比. 最后的知识分子[M].洪洁,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6]周志宏. 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 台北: 蔚理法律出版社, 1989: 78.

[7]孔垂谦. 论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根基[J]. 江苏高教, 2003,(2): 15-18.

(责任编辑邱梅生)

G640

A

1003-8418(2014)02-0025-03

吴兰平(1976—),女,湖南湘乡人,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教育学硕士;李志峰(1967—),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理工大学高教所副所长、教授、教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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