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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人类之善的意义

2014-04-17郭益轩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公意公义伦理学

郭益轩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管窥人类之善的意义

郭益轩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人类善的意义自古就是伦理学界争论与探讨的核心问题,经不起推敲的善不是真正的善,有一种善是人类的公义,或许存在普世性,还需要探究。功利主义下的善往往是经不起思考分析的,往往会变得狭隘。理性下的善至少是真正合理的善,而更深的意义还在争论与探究之中。本文主要窥探了关于人类之善的一些观点与理论,以期为善之意义问题的探究提供思考。

善;公义;苦乐;理性

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对于人性善恶问题的讨论似乎从没有停止过。老子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老子》二章)似乎我们的判断总是依靠着一种我们能够认知的善去推出它的相反面,而忽略了事物的两面性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善的行为的彰显,恶行的形貌也不会被我们清晰地辨别出来;同样的,人的恶的行为刺激着人脑中负责被人界定为“恶行”的这一部分,人会依据着自己的认知对这种行为是否合乎理性去进行判别,从而把认知中恶的行为阻断在合乎理性的行为之外,并把与“恶”相反的行为称之为“善行”。比如在两个人的身份与历史背景不明的情况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我们看到后会自觉地把这种行为归结为恶行,因为“人的身体遭到损害”这一事件,在一个理性的人的认知中是恶的。关于善恶观念的问题依然引发着我们的思考,而其中关于善的讨论依旧在继续。

一、善是一种人类公义

我们探讨善,首先要明白“善”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如果“真”与对外在客观规律相符合,那么“善”则是主体寻求生命终极目的的归宿。主体的生命的主观趋向性,通常叫“意志”、“意欲”。满足了生命的所谓“欲”,维持了人生命的存在,自然就被有理性的生命体判认是善,“可欲之谓善”。生命的最高欲和终极目的是生存与更好的生存。所以,西方的哲学家认为“合目的”就是善。这里的“目的”就是生命主体的终极生存目的。满足生命存在之欲的对象是利益,所以,“善者执利所在”。究其善恶的起源,“一个生命体能生存就是它的价值标准:凡是增进它生存的就是善,威胁它的生存的就是恶”。由此来看,满足个体生存目的(生存欲)的私利就可能是一种善,前提是它不会妨碍其它生命个体的生存目的的实现;也很有可能是一种恶,如果它会危害其它的生命个体生存目的的实现。为了尽可能保证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生命目的与生存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让每一个个体所认可的善都可能达成共识,个人的生存状态必须在不危害其他人的生存利益的前提下,个人的生存达到对私欲私利的控制,人的理性决定了人会走向公意与公利。这样,善就从私人的欲望走向公意。从自私自利走向公利。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将善的知识称之为“一种关于人的利益的学问”。他认为,对于其他任何人有益有利的东西对个人来说就是善的。“一切可以达到幸福而没有痛苦的行为都是好的行为,就是善和有益”。这种观点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成为了的一种深入人心的思想。“我们称一个人为善的,是当他对自己的生命的塑造符合人的完善的理想、同时推进他周围人的幸福的时候;我们称一个人为恶的,是当他既无心愿也无能力为自己或他人做任何事情、相反却扰乱和损害他周围的人的时候。”①包含并肯定了每一个个体私欲的“公众意志”、包含并肯定了每一个个体私利的“公众之利益”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善”的真正本质。还有一些著名的哲学家肯定了善的公义内涵,爱尔维修肯定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他认为道德的善应该以公众利益为标准。卢梭提出了“公义为善”思想,“公义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据。”②善就是社会的公意,即善就是社会所普遍认可、约定俗成的规范。在现实中,社会公意是以国家的法律与道德习俗的双形态出现的。黑格尔的观点,“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③鲍桑奎继承并继续分析,国家应是“公意的行使”,国家的神圣在于通过少数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意与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如果人人遵守这样的法律制度,个人服从于国家就是服从于自己。但是专制国家中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因为专制国家的所谓法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最高统治者的私人意欲,其目的在于维护其专制统治。与那些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相比较,社会自然所形成的道德习俗一直潜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大多是隐形的。国家为了对国民进行道德教育,往往在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以社会公意与国家利益为出发点树立道德规范,传播价值理念,宣扬、控制意识形态,形成社会风尚。美国社会学家曼海姆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伦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只是在占优势的统治集团认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之表现。另一位社会学家萨姆纳认为,“道德不过是比服装样式更为固定的更有强制性的社会风习而已。”④

道德的善不是事物的一种客观品质,而是从客观事物中体现出来的人类之公义。善恶的相对立体现了人同客观事物特殊的关系。斯宾诺莎提出:“善与恶既不是事物又不是活动,所以善与恶就不存在于自然之中。”⑤

二、善不是痛苦与快乐的产物

如果单纯的从个体生命本身出发去讨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善的意义不在于生命之客观存在,而在于生命的情感寄托。这就是快乐主义伦理学。这是以生命个体的痛苦与快乐来决定善与恶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已知生命体都自然地追求着快乐,快乐着并除去痛苦是唯一的被欲望绝对化的情感,主体拥有的快乐情感无论来源如何,都是绝对善,反之就是恶。又把快乐具体分为肉体与理智的两种表现。苏格拉底的徒弟亚里斯提普将肉体的愉悦视之为人生的全部目的,大肆宣扬纵欲主义;而柏拉图推崇理智上的快乐,过分强调禁欲主义。伊壁鸠鲁则对两者的观点加以中和,崇尚快乐就是肉体无痛苦与灵魂无纷扰,只有这样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善”。这种快乐的基础是人“既自然而又必要的”欲望(生理欲望)得到的满足。而针对柏拉图禁欲主义和理智快乐思想,指出,“如果抽掉了嗜好的快乐,抽掉了爱情的快乐以及听觉与视觉的快乐,我就不知道我怎么能够想像善。”⑥肉体感觉的快乐是绝对需要的。但他还指出,肉体的快乐是暂时的、不稳定的、肤浅的,精神之快乐情感才能长久、深刻、稳定。快乐之善必须结合理智,结合现实,“我们说快乐是最高的善时,我们并非指放纵不羁的人的快乐以及一般感官的享乐而言乃是指肉体能摆脱苦痛,心灵能摆脱烦忧而言。”⑦以伊壁鸠鲁为核心人物的快乐主义伦理学对后世伦理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一直到十八世纪的休谟、爱尔维修,十九世纪的边沁、密尔等人,都有所继承。爱尔维修说:善应与人的本性相统一。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凡是使人得到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边沁:快乐的本身就是善,是唯一的善;痛苦的本身就是恶,是唯一的恶。其它的一切称为善的原因仅仅是它有助于产生快乐。边沁的快乐说偏重肉体的快乐,所以被斥之为“猪”的伦理观。密尔继承了边沁的快乐为善思想,同时又发展的指出:这种快乐是“比动物的嗜欲更高尚的心能”。而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康有为受到了西方快乐主义伦理观的影响,同样以苦乐作为善恶判定的标准。康有为认为,“立法创教,令人有乐而无苦,善之善者也;能令人乐多苦少,善而未尽善者也;令人苦多而乐少,不善者也”。⑧人们先天性的追求快乐,回避痛苦。以快乐和痛苦来判定善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这是一种并不稳妥的合理性。快乐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归根结底取决于快乐的功利目的。说快乐就是善,不如说是欲望善、功利善。所以,快乐并不是自身具有善的属性,而是达到善的一个标准。满足了生命体的功利需求可以产生快乐,但事物超越功利的存在同样能带来快乐。如此说来,不应单将物质上的快感叫做“善”,从广义上应该叫“美”。苏格拉底说:“美即快感。”美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托马斯·阿奎那如是说。沃尔夫指出,“美可以下定义为:一种适宜于产生快感的性质,或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完善。”美是“感性知识的完善”。似乎美无论是“快感”还是“引起快感的事物”,“快感”都对美起决定作用。所以,以苦乐判定善恶,容易与美丑狭隘的等同起来。现实世界中,一切的快乐都可称之为善么,黄、赌、毒等等,同样能产生快乐,但却是名副其实的恶。快乐只有符合人类的自身规律、法律和社会公义道德的情况之下才是真正的善。而如果为了大义使肉体产生的痛苦并不是“恶”,而是一种确实的善。

三、理性下的善

中国传统的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理性本身是善的,而本能的欲望才是恶的。孟子的“性善论”所说的“性善”是指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理性因素,类似于康德所提出的“自由意志”。孟子认为人生而有“善端”,这就是“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 ,人皆有之。”⑨他把这“四端”加以扩充,就是仁、义、礼、智这四种道德品质,即“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所以孟子认为人要留存自己的天然本性,这才是善的,外化后自然就能形成善行。先秦儒家的“性善论”影响了后世,汉代儒家伦理思想宣扬“性善情恶”,“性”就是天生的理性准备,“情”泛指情感和欲望。“性善论”里,“善”之理性不是单指的纯粹理性,而是一种道德理性,这与“性善论”的伦理意义保持着高度的一致。三国时期的刘劭将“善”演变为了纯粹的理性认知的能力。他提出“智也,德之帅。”“夫智出于明,明之于人,犹昼之待白日,夜之待烛火。其明益盛者,所见及远。”“故以明将仁,则无不怀,以明将义,则无不胜。”“圣之为称,明智之极明也。”⑩人生而所具有的理性可以认识与辨别是非善恶,是善的道德觉悟的根本。王弼的观点认为,理性之“神明”能够对人无止的欲望加以控制,让其产生向善的趋势。这些主张都阐明了“理性为善”的意义。

而西方的伦理思想中,相似的观点也颇多。按照柏拉图的观点,人的欲望和情感是低级而罪恶的,唯有人高级的理性才能够认识善,意识到善,控制自己,进行道德行为。基督教伦理将情欲视为一种原罪,过分的强调理性对欲望的控制,即禁欲主义。后来文艺复兴运动对这种思想起到了巨大的冲击作用,但这种思想并未完全绝迹。十七世纪的德国伦理学家莱布尼茨指出:什么是善之德性?就是理性控制情欲的习性,按理性行事。法学家格劳修斯推崇人的理性能力,认为人的理性可以辩别利害关系,行正义,为自然界立法。行为的善性在乎于是否和人的理性相契合。

四、善的意义

到底何为真正的善?我想,一些违反社会公义、人类生命规律的行为,决不是善行。普世的善应该是存在的,公义的力量也许就是真正的善的力量,毕竟人是社会动物,只有符合社会真正发展之规律的公义与真理,才是在人类今日所认知的状态中可以被反复推敲的善。在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习俗的双螺旋结构下,为人所安身立命的根本便是存善心、行善举。

注释:

①包尔生《伦理学原理》。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

③黑格尔《小逻辑》。

④宾克莱《理想的冲突》。

⑤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

⑥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⑦李仲融《希腊哲学史》。

⑧康有为《大同书》。

⑨宾克莱《理想的冲突》。

⑩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

[1]包尔生.伦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5]宾克莱.理想的冲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6]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On the significance of human kindness

Guo Yi-xu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China)

The human good significance since ancient times is the core problem and discuss ethics debate, not considered good is not really good, there is a kind of good human righteousness, there may be universal, but also need to explore. Utilitarianism under the good is often not thinking and analysis, often become narrow. Rational under the good at least is really reasonable good, while the deeper meaning still debate and inquiry. In this paper, and some viewpoints and theories about the human good, in order to provide thinking for good sense of inquiry.

good; righteousness; pain and happiness; rational

B82

A

1000-9795(2014)06-0442-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3-03

郭益轩(1989-),男,湖南益阳人,从事管理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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