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概念探析——兼与白暴力教授商榷
2014-04-17曾永寿
曾永寿
东西即价格实体,并且证明其具有同质不同量、可数学运算的特性。一般的,所谓理论,最起码的要求是对被研究现象作出理性(即无矛盾的)解释,价格理论也不例外。价格理论只有贯彻概念逻辑,才能对价格现象以理性解释,因此,无论怎么说,概念逻辑是价格理论必须无条件贯彻的。
上述讨论没有提到“价值”(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下同),这不是疏忽。其所以如此,有如下理由:首先,西方经济学认为,价值“在解释价格问题中,它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6](P169)。 其实,由起点认识知道,价格问题的关键是指明价格实体和证明价格实体具有同质不同量、可数学运算的特性,没有理由要求价格实体一定是价值,就此而言,西方经济学上述认为无可厚非。其次,尽管马克思曾有定义:“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7](P397),但是,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 。 ”[5](P120-121)可见,不将“价值”列入概念逻辑,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最后,诚然,不能否认价格与价值之间有联系,但是,有联系以被联系的事物可区别为前提,价格与价值的联系也不例外。我们给出概念逻辑,其实质就在于将价格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包括被称为“价值”的事物)区分开来,因此,既无必要也不允许将其他事物列入概念逻辑。综上所述,这样处理问题是恰当的。
(三)价格一般定义
由起点认识和概念逻辑,我们有定义1:价格是Θ的货币表现。Θ代表价格实体即产品交换关系所隐含的共同的东西;当且仅当,Θ具有同质不同量、可数学运算的特性。
定义1,称为价格一般定义。它可分解为两个层次,其中,“价格是Θ的货币表现”是一个层次,称为主定义;其余部分是另一层次,称为副定义。
我们有如下命题:定义1与起点认识等价,只不过,前者将后者隐含的概念逻辑暴露出来而已。
证:起点认识是,价格被认为是用货币表示的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的交换比率。设Θ代表“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的交换比率”,则起点认识可写为:价格是用货币表示的Θ,亦即价格是Θ的货币表现。可见,定义1主定义与起点认识等价。诚然,定义1还有副定义,然而,副定义就是概念逻辑,前面的讨论表明,它从“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的交换比率”这一现象中分析引申得出,因而,概念逻辑与“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的交换比率”这一现象所隐含的内容是一致的。于是,如下命题成立:定义1与起点认识等价,只不过,前者将后者隐含的概念逻辑暴露出来而已。证毕。
二、价格概念外延问题预备研究——价格分类的可能性、依据、路径和形态转化
明确了价格概念内涵,接下来就要讨论它的外延。但是,价格概念外延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要用两节来探讨。本节明晰几个问题,为价格概念外延探讨准备理论方法。
(一)价格分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揭示概念外延的方法是分类。那么,价格能分类吗?这是需要明晰的第一个问题。
关于此,本文第一节实际已作了肯定的回答。不过,这里有一情况必须提出来讨论。前面提到的专著《价值与价格理论》(白暴力教授撰著),这是为数不多的对价格概念有专门研究的著作,其学术地位不容忽视,笔者由此受到启发。但是,从其给出“完整统一的价值价格理论”包括“六个层次”的论述来判断[1](P9),在白教授看来,价格只有唯一的一种即以价值为价格实体的价格。对此,需要辨析。前面在讨论概念逻辑时对这一问题已有论及,但那是从逻辑视角所作的讨论,现在从现实的即经济社会演化视角再作一点分析。如前所引述,白教授说过,“价格理论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又最现代、最基础又最现实的理论”,显然,这等价于说价格是“最古老又最现代、最基础又最现实”的经济现象。然而,经济社会是演化的,因此,如果说价格是“最古老又最现代、最基础又最现实”的经济现象,那么,经济社会演化必然包含价格的演化,随着经济社会更替,价格种类也会相应更替。由此可见,价格分类不仅是可能的,甚至是必然的。但是,白教授把属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历史时期丰富复杂的价格现象,一古脑儿地归结为同一价格的不同层次,这是值得商榷的。
(二)价格分类的依据
价格可以分类,那么,其分类依据是什么?这是需要明晰的第二个问题。
逻辑学表明,分类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属性[3](P35)。那么,什么是价格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这就需要研究价格的内部结构。定义1主定义写为:价格是Θ的货币表现。由此可知,价格作为整体有且仅有两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是“Θ”即价格实体(亦即价格变量);另一层次是“Θ的货币表现”即价格取值(价格变量的取值)。这就是价格的内部结构。显然,在这两个层次中,价格实体体现的是本质属性(因为它是货币表现的主体),价格取值体现的是非本质属性(因为它是主体的货币表现)。由此可知,价格分类的依据是也只能是价格实体,也就是说,不同的价格实体决定着不同的价格种类。
(三)价格分类的路径
对事物分类,不仅要有依据,而且还要有路径。那么,什么是价格分类的路径?这是需要明晰的第三个问题。
应当指出,这是一个难点。或许有人说,既然价格分类的依据是价格实体,那么,找出不同类型的价格实体不就给出了价格分类吗?乍一听似乎有道理,然而仔细分析则是不行的,因为价格实体是本质而不是现象。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对它怎么办……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 ”[5](P61)诚然,马克思说的是价值,但本文后面证明价值是价格实体之一,因此,马克思关于价值物认知学性质的论述对价格实体也适用。可见,通过找出不同类型的价格实体来直接给出价格分类是不可能的。据此,或许有人提出更直接的方法:价格实体在现象中找不到,那么,就直接考察价格现象,由此给出价格分类。但是,这方法更不可能。如前所述,价格现象是如“1尺棉布=5斤苹果”那样的等式,仅仅是这种等式,人们甚至不能理喻,当然不可能分类(不能理喻何谈分类)。综上所述,价格分类既不能直接从价格实体(本质)获得,更不能直接从价格现象获得。可见,这是一个疑难问题。
那么,怎么办?几经思虑,我们找到一条路径即实践路径,可以表示为:考察实践中的交易方式,找出不同交易媒介,证明(或证伪)交易媒介是价格实体,由此获得价格分类。显然,这一路径可分为两段:前段是,考察实践中的交易方式,找出不同交易媒介;后段是,证明(或证伪)交易媒介是价格实体。下面讨论其可行性。
先说前段。定义1表明,价格实体隐含在产品交换关系中。考察易知,产品交换有不同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方式其交易媒介有区别。这里应指出,交易方式中的交易媒介与价格现象或价格实体不同,价格现象或价格实体是客观实在,而客观实在不能自动告诉我们什么,然而,交易方式是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交易媒介是人们在交易活动中意识到的内容(否则不可能有交易活动),因此,通过交易实践找到交易媒介并不困难。可见,前段是可行的。
再说后段。即使找到交易媒介,但是,交易媒介就是价格实体吗?对此,需要判定。那么,如何判定?回答:定义1内含的概念逻辑是对价格实体特性的刻画,这就是判据。由此,有如下准则:将交易媒介的性质与定义1内含的概念逻辑相对照,如果相符,那么,就说其是价格实体;如果不相符,那么,就说其不是价格实体。由第一节知道,定义1与公认的起点认识等价,以此为判据,学者们不应有异议;很明显,上述准则是可操作的。可见,后段也是可行的。
(四)价格分类的形态转化
由上述讨论,还可提出第四个问题:价格分类的形态转化,这也需要加以明晰。
定义1表明,价格实体隐含在产品交换关系中。但是,产品交换关系,不仅因不同的交易方式而有不同的性质,而且还会随着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及其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众所周知,封建社会也有商品生产和产品交换,但那时的市场主体,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是生产劳动者,然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从而使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外,资本主义社会还历经自由竞争(也称完全竞争)和垄断等不同时期,其中市场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价格分类的形态也会发生变化,从而生成不同的转化形态。作为价格概念外延探讨,对此也要论及。
三、价格概念外延探讨——价格的分类及其转化形态与价格的错误归类
(一)价格的分类
我们的论点是:价格有且仅有两个基本类,即价值价格(售价)和租值价格(租价)。为简明直观,下面分为四步讨论。
第一步:生成价格实体待定的两类定义(下称待定定义)。
由定义 1,设价格实体分别为 Θ1和 Θ2,我们有
待定定义1:存在一类价格,它们是Θ1的货币表现。
待定定义2:存在另一类价格,它们是Θ2的货币表现。
第二步:考察交易方式,证明存在两种不同的交易媒介。
证:实践中存在两种交易方式。一种俗称售卖,其特征是,卖方出让商品所有权,买方按等价支付货币。显然,所谓“等价”指的就是商品内含的价值,可见,其交易媒介是价值。另一种俗称租赁,其特征是,出租方出让商品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到期他不仅要收回出租物,而且还要承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租值)。可见,租赁的交易媒介是租值。显然,无论是就其“质”(所反映的交易关系)而言,还是就其“量”(货币表现的数额)而言,租值都不同于价值,亦即租值是与价值不同的交易媒介。证毕。
第三步:证明两种交易媒介是两种价格实体。
证价值是价格实体。《资本论》证明,价值是指存在于商品中 “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是“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5](P51)。 显然,这与概念逻辑第一要件相符。《资本论》还指出,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5](P51-52)。 显然,由劳动时间为尺度计量的劳动量,具有同质不同量、可数学运算的特性。这与概念逻辑第二要件相符。综上所述,价值是价格实体。证毕。
证租值是价格实体。所谓租,大致包括如下子类:劳动租(俗称工资)、技术租(例如企业高管的收入,逻辑上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劳动时间计算——这是劳动租;另一部分按其投入的技术计算——这是技术租)、货币租(俗称利息,一般的物租可归于此)、地租(出租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收入)、狭义资本租(企业主收入)、税收(国家收取的租)。《资本论》证明,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者的劳动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称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称为剩余劳动;劳动租是劳动力的价值,由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生成,其他租是利润(广义资本租)的分割,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生成。由此可见,租值,或者是价值的一部分 (劳动租),或者是剩余价值(价值的另一部分)的转化形态(其他租),因而租值的本质是价值。前已证明价值是价格实体,因为租值的本质是价值,因而租值也是价格实体。证毕。
第四步,生成两类价格的定义,并且证明本小节的论点。
由两个待定定义并上述证明,我们有:
定义2:存在一类价格,它们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定义3:存在另一类价格,它们是租值的货币表现。
证:定义2由“Θ=价值”代入定义1生成,因此,它是价格一个分类的定义,且因为其价格实体是价值,因之称为价值价格。定义3由“Θ=租值”代入定义1生成,因而它是价格另一个分类的定义,且因为其价格实体是租值,因之称为租值价格。如前所述,商品所有权交易俗称售卖,因而价值价格亦称售卖价格(售价)。但不能反过来说,售价都是价值价格 (参见下小节);商品使用权交易俗称租赁,因而租值价格亦称租赁价格(租价)。到目前为止,我们找不出内含其他交易媒介(价格实体)的交易方式,因此,如下命题成立:价格有且仅有两个基本类,即价值价格(售价)和租值价格(租价)。证毕。
(二)价格分类的转化形态
我们的论点是:第一,生产价格价格是价值价格的特殊转化形态;第二,土地售价是租值价格(地租)的特殊转化形态;第三,自由价格与垄断价格是租值价格和生产价格价格的一般转化形态。因为这里讨论的是转化形态,因此,也为了简化,下面只用文字说明,不再给出形式定义和证明。
先说第一个论点。“生产价格”是马克思使用的术语,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生产价格”这个词(不是“生产”和“价格”两个词)在价格概念中的逻辑位置与“价值”相当,因而它是一种价格实体的名称,不是一种价格的名称,也因此,以生产价格为价格实体的价格,必须称为“生产价格价格”,不能简单地称为 “生产价格”。马克思给出的概念是:生产价格=商品的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并且证明,就单一商品而言,商品生产价格≠商品内含的价值,但是,就全社会而言,生产价格总量=价值总量[7](P173-222)。由此可知,尽管有:生产价格价格≠价值价格,但是,就其源泉而言,生产价格本质上是价值,因此,生产价格价格是价值价格的转化形态。
应当指出,不能简单地认为,生产价格价格由价值价格直接转化生成,因为其间有中间环节,而且其中间环节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利润 (或利润率)平均化。这里涉及对调节商品生产活动主要价格发展演化过程的认识,也涉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性质的界定;显然,这是一个事关重大而内容复杂的课题,这里只能作简略讨论。逻辑分析表明,租赁是售卖的派生形式,因而租值价格是价值价格的派生形式,然而,社会发展历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以前,价值价格和租值价格就已存在,只不过在那时,商品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一般为自有,租赁不是主要方式,因而调节商品生产活动的主要价格是价值价格,而不是租值价格。众所周知,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雇佣劳动方式。这当然是正确的(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不够全面,全面的概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租赁生产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资本家租赁(雇佣)工人。这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租值价格就上升为调节生产要素交易的主要价格,从而引起租赁各方内部(资本家内部、地产主内部、工人内部)和各方之间(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资本家与地产主之间)围绕租值而进行的市场竞争,致使租值或租价(不仅是利润或利润率)平均化,从而价值价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价格。这样,我们就从经济社会演化层面,更深刻地理解生产价格价格是价值价格的转化形态。
其次说第二个论点。应当指出,土地不仅有租价,而且也有售价。关于后者,马克思有如下分析:“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作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么,一个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7](P702-703)这里,马克思清楚地说明,土地售价(购买价格)不是价值价格,而是地租资本化的产物,是租值价格的转化形态。顾名思义,资本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化,可见,地租资本化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生成的特殊现象。
最后说第三个论点。所谓自由价格,指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所谓垄断价格,指垄断条件下的价格。这两种价格形态,学界已有大量研究,因此,关于其存在性不需要再说什么,而需要说明的是如下两点:第一,自由竞争和垄断是资本经济现象,因而,自由价格与垄断价格是租值价格和生产价格价格(而不是原始的价值价格)的转化形态;第二,从简单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生产的演化与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的演化,二者的性质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是不同社会的更替,后者只是同一社会不同阶段的更替),因而,生产价格价格作为价值价格的转化形态和土地售价作为租值价格的转化形态,与自由价格与垄断价格作为租值价格和生产价格价格的转化形态,其性质是不同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前二者是特殊转化形态,后者是一般转化形态。
(三)价格的错误归类
鉴于价格分类的复杂性,在逻辑上有可能给出错误归类。诚然,错误归类所谈论的价格不是现实价格,但是,正确与错误是相比较而存在的,明确错误归类及其性质,不仅可以澄清是非,而且对把握正确分类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为价格概念外延问题的理论研究,对此,也有必要讨论。就现有资料来看,价格的错误归类,大致有如下三种。
1.不可能价格。所谓不可能价格,指由一种错误归类所谈论的价格。它有如下特征:在形式上,它有价格实体,但其价格实体的性质与概念逻辑不符(亦即其作为价格实体是不可能的),下面给出一个实例。
例如,西方经济学认为,使用价值即商品的自然属性与价值一样可以成为价格实体[6](P184)。由此,并定义1,我们有:
定义4:存在一类价格,它们是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
定义4由“Θ=使用价值”代入定义1生成,因而在形式上可以视为价格一个类的定义,因为其价格实体是使用价值,因之称为使用价值价格。但是,可以证明,使用价值价格是不可能价格。
证:使用价值即商品的自然属性,其量度尺度只能是诸如尺和斤那样的单位,然而,尺与斤之间不可通约,这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也就是说,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具有同质不同量、可数学运算的特性,因此,使用价值价格即以使用价值为价格实体的价格与概念逻辑不符,因而是不可能价格。证毕。
2.无价格实体价格。所谓无价格实体价格,是指所给出的一类价格,它们没有价格实体。定义1表明,价格是价格实体的货币表现,因此,给出无价格实体价格显然是一种错误的价格归类。由定义1知道,由此归类的价格不具有价格的形式,因此,这里不可能给出它的定义,只能举一个实例加以说明。
例如,有学者将西方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归结为“供求价格论”(或“均衡价格论”)[8][9]。 顾名思义,这种归结给人以如下假象:存在一种被称为“供求价格”的价格类。显然,供给和需求不是价格实体,只是价格取值的影响因素,因此,并不存在“供求价格”,所谓“供求价格”是一种错误的价格归类。
顺便一说,将西方经济学价格理论简单地归结为“供求价格论”(或“均衡价格论”)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有一个关于需求和供给决定价格的表述[4](P5-13)。 笔者猜想,学者们将西方经济学价格理论归结为“供求价格论”(或“均衡价格论”),大约依据于此。如前所述,价格内在结构可以区分为价格实体(价格变量)和价格取值,显然,教科书这一表述实际所表达的只是价格取值过程(这是价格理论应有的一个必要部分,但不是主要部分,更不是全部)。而且应该指出,在教科书的表述中,“价格”(价格变量)是供求函数的自变量。诚然,教科书并没有指明作为供求函数自变量的 “价格”(价格变量)所对应的价格实体(这是教科书的逻辑缺陷),但是,没有指明价格实体≠没有价格实体。因此,即使是这一表述,也不能将其归结为“供求价格论”(或“均衡价格论”),而应当归结为“未知价格(价格实体不明确的价格)的价格取值理论”。
3.虚幻价格。这是一种因价格分类错位而谈论的价格。例如,将租值价格说成是价值价格,是价格分类的错位。马克思指出:“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价格,这种价格没有价值。 ”[5](P121)显然,马克思这里所说“土地价格”,指的是土地售价。由此可见,如果将土地售价说成是价值价格,那么,将使价格实体虚幻,从而导致一种虚幻价格。但是,不能认为地租是虚幻价格,因为它作为租值价格是客观现实,并不虚幻。
[1]白暴力.价值与价格理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2]D·S·沃森.价格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
[3]刘良琼.普通逻辑基础[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
[4]高鸿业,吴易风.现代西方经济学(下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
[5]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和综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7]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狄仁昆.均衡价格论的理由、限度、前提和设想[J].江海学刊,2002,(3).
[9]董明堂.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两个伪问题——评均衡价格与经济均衡[J].河北学刊,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