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追究”“以绩用人”是提高机关效能的有力杠杆
2014-04-17张时碧
张时碧
当今世界,一个国家机关效能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是该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尺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矛盾和挑战日渐凸显。我国政府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机关效能水平高低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当今,在“小机关、大服务”的形势下,机关效能建设在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规范机关行为,改进机关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等方面,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而推行“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力杠杆。
一、我国机关效能的内涵
所谓“效能”就是指事物本身所蕴藏的有利功能。政府部门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行政职能的机关,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改革,充分利用管理的各个要素,增强内约力和外制力,以实现优质高效为目的的综合性、创造性工作。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就要充分利用行政管理资源,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机关工作人员能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有效地组织好各机关部门的建设,不断促进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能力的提高,使为民服务质量最优化,使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得益彰。
政府机关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承担着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其中,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效能的体现者,是效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是效能建设的受益者,是客体。效能建设必须使主体行为得到约束,高效、科学地服务客体,合乎人民群众的期望。但是,政府机关事实上能否实现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这就要对政府机关的投入与产出、对上级和社会成员预期的任务和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而对政府效能的评价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机关效能可以划分为正效能与负效能,即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的活动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好坏两方面效果。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机关效能实际上就等同于正效能,机关的负效能通常称为政府的无能。政府的工作就是要掌握科学的管理办法,要驱动机关的正功能得到有效的最大化,机关的负效能最小化。
二、目前我国“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机关实施“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以来,机关效能工作收到了很大的成绩,机关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机关作风得到了显著改进,但目前我国“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还存在问题,“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一)责任追究方面
责任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地履行职责,导致给国家、政府机关和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制度具有警戒作用,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但是,由于责任追究属于新生事物,因此,还存在各种问题和缺陷。
1.在制定上的错误。很多政府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流于形式,存在定性不准、责任不清、追究不公现象,个人与集体之间、直接与间接之间、主要领导与重要领导之间的责任泾渭不分;实施责任追究主观性强,责任追究的方式过于抽象和简单。责任追究制度过于细化,造成执法行为的懈怠。如果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过错的机会大,就会造成其在工作中的回避现象。
2.缺乏统一的法制和科学的程序。责任追究制度最大缺陷在于缺少统一的法制,很不规范。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责任追究杂乱无章。同时,责任追究制度缺乏透明度,责任追究程序的先后、内外关系不明,从而使惩罚程序不能很好到位。
3.责任追究执行上的错误。责任追究制度不但要注重对违法乱纪者的惩治,而且其范围应包括那些后进机关工作人员。后进人员无益于机关效率的提高。再者,有的领导本位主义思想严重,面对那些于己有害的责任追究案件采取回避的办法。
(二)以绩用人方面
目前,我国机关干部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选人用人缺乏统一、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助长了某些政府机关的不正之风。
1.论资排辈现象。这种不看能力看辈份的形而上学思想,是与我们以绩用人大相径庭的,这一思想恶化了以绩用人的环境,难以达到奖勤罚懒。
2.竞争缺乏公平性。由于机关部门缺乏公开的民主监督和法律保障,以绩用人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同志以面子关系、远近亲疏用人,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政绩讲人情,助长了机关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选人用人打上商品的标签,用人以符合自己利益为条件,对自己不利者求全责备,把人民给予的权利作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三、严格制度,充分发挥“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的杠杆作用
“杠杆”是一个物理学中众所周知的知识,就是通过适当的着力支点,以较小的力搬动很重的物体。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集科学性、艺术性为一身的系统工程,因此,机关效能的确是一个不易搬动的“重物”。然而,“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是一根有力的杠杆,利用得恰到好处,能够比较顺利地撼动政府机关效能这个“重物”。严格“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可以使“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在提升政府机关效能方面发挥突破性的杠杆作用。
(一)充分利用负激励,提升“责任追究”功能
为了提高机关效能,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使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必须充分应用负激励。负激励是一种对违法乱纪和过失行为进行惩处和制裁、以警示此类行为再度发生的激励形式,是机关效能得到有效发挥的保证。
公务员负激励的行为包含两大类:违法违纪行为和工作后进行为。我国要根据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降免职,使负激励发挥应有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对于因个人能力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个人思想素质原因造成的后进行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其实行物质利益损失、末位淘汰和工资待遇的扣减;对那些循私舞弊而造成考察失误的,要严格按章查处,并公之于众;对因盲目赞成或反对某项人事任免造成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影响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充分利用正激励,提升“以绩用人”功能
提高机关效能关键要落实好制度,发挥正激励作用,使政府机关这部管理机器获得充足的源动力。实绩是干部能力的表现,是提升干部的可靠依据。“以绩用人”有助于激发干部的工作潜能,促进政府机关各项事业的发展。“以绩用人”应按照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建立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1.要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以绩用人”要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坚决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各单位不同的工作性质、考核对象,科学把握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原则,因事因岗因人制宜,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如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晋升考核等,丰富考核的内涵,增强考核的针对性,提高考核对象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岗位职责和公务员权利达到有机的协调。
2.“以绩用人”要注重走群众路线的道路,扩大群众在干部提拔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使“以绩用人”制度走向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3.“以绩用人”要引进利益原则。在国家实行统一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要与福利挂钩,而且要具有一定的等级,适当拉开奖罚差距。同时,考核要做好量化。实行量化考核是一种比较客观、科学的评价方式,能有效地避免干部提拔上的任人唯亲,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此外,为保证“以绩用人”具有科学性与准确性,要注意选择训练有素的考核人员。
(三)强化对“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的监督
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必须要把握“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的规律和特点,各部门必须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部门都要设立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投诉意见箱等,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网络,配备好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社会各界群众的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社会各界有识人士为监督员,赋予职权,经常组织他们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提建议、找差距、促整改;要强化全面监督,把上级监督、社会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结合起来,使各种监督各施其职、各尽其能;同时,为增强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必须严肃选人用人纪律,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让违法乱纪行为和后进行为暴露在阳光下。
要真正提升我国政府机关效能,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纵深推进,最根本的是要善于总结经验,有效利用“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制度的杠杆功能,用制度化的方法去巩固机关效能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机关效能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责任追究”与“以绩用人”确实是提高机关效能的有力杠杆。
[1]黄靖雯.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