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校长的独立办学治校权*
2014-04-17王飞
王 飞
(曲靖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发展研究院 云南曲靖 655000)
为厘清《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校长是大学法人代表”在办学治校中的地位以及对办学治校的影响,有必要在大学“去政治化”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早已有之的趋势中和提倡“教育家办学”的时代强音中对作为大学第一责任人的大学校长的办学治校权进行解剖。大学校长的办学治校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独立扮演“法人代表”的角色与担负国家赋予的办学治校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是在独立履行办学治校权的职业轨迹中随时都准备挺身而出以捍卫大学学术志业和学术尊严并推动大学发展的人。履行办学治校权的目的在于捍卫大学学术志业和学术尊严并推动大学发展,独立办学治校权是作为“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进行办学治校的核心权力,独立办学治校权规定了大学校长这个法人代表应该具有的主体性,因为它指明了大学校长的职业本质。
一、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史的回望
“大学校长的领导是大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独一无二的最具影响力的要素。”[1](P92)从中外大学辉煌的发展史中可知,那些卓越的教育家型大学校长凭借其具有的独立办学治校权引领着大学嵌入国家与民族发展中,使得大学成为民族与社会发展的一束不会熄灭的火炬,照耀着一个国家与民族社会现实生活的苦难与悲欢。大学成了一种与民众生死攸关的非常具体的东西,大学校长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承载这种东西的载体。从中外大学辉煌的发展史中那些卓越大学校长的发展经历来看,他们把所有的心力都用于对大学主体性与教育主体性的追求与探索上,大学在从改造国民性到改造社会中起到了直接的作用,进而使自己的主体性在历史生成中走向了卓越教育家。因此,大学校长职业发展的应然状态应是成为“独立办学治校的职业教育家”,这种独立的办学治校权规定了大学校长的主体性。因为在任何一所学校,无论从哪方面看,校长都是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人。他或她是对校园内外所发生的所有活动负责的人。是校长的领导框定了学校的格调、教学的风气、专业化的水平、教师的士气以及学生的成长方向和发展途径。所以,教育事业应当完全交与教育家,使其保有独立的资格。
二、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权的产生
办学治校权是一种公权力,但拥有这种公权力的国家本身是一个虚拟的办学主体,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运转中,大学是由一批知识分子引领着一批批准知识分子为国家这个虚拟主体进行人才培养和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共同体,国家这个虚拟主体把办学治校权赋予大学校长主体,由大学校长主体来履行办学治校权。当办学治校权由国家这个虚拟主体履行时,国家作为大学产权拥有者的身份就与其作为办学治校者的身份搅合在了一起,扰乱了大学特有的秩序,这就要求赋予大学校长这个与利益无涉的办学治校主体以独立的办学治校权。大学校长主体是办学治校的中心,办学治校关系以主体元素为核心展开,办学治校权由大学校长引领大学师生共同体来施展,脱离了大学校长主体的办学治校权就只能是抽象的存在,不能在大学具体运转中得到实现。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的客体是大学校长主体办学治校的对象,大学职能的开展行为由校长引领展开而构成办学治校中的日常事务,没有了校长主体的引领,日常的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就失去了特有的价值。彰显大学校长主体效能,主体性地居于代表国家的党务系统与代表知识的学术共同体之外独立地办学治校。在保证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大学制度中,切实保证大学校长主体性地办学治校,即大学校长在大学职能施展中对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凸显主体性,既不受办学虚拟主体的国家政府的支配,也不受大学内部作为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共同体的控制,更不能成为大学内外某一团体势力或某一学科流派的附庸。大学校长主体性地办学治校是对大学校长成为独立办学治校者个体地位与态度的诉求,大学校长作为独立办学治校权的拥有者与实施者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中应该以一个有主体性的独立的化解学术与政治冲突之裁判者的职业形象呈现。
三、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权的指向与内涵
赋予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和工具性价值,而是一种促成性价值,它的终极目的在于为另一价值——大学产出的精神性存在的实现保驾护航。大学是一种精神性存在,即使大学的“投入”是物质性的,可“产出”却是精神性的,而凡是精神性的某种存在,无一例外地与物质功利无关。借此,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与其说是一种专业上的和智力上的以及技术性的服务,还不如说是一种精神性服务。在这个层面上讲,大学校长的独立办学治校并不为大学带来物质收益方面的提高(大学物质收益方面是政府的分内之事),大学校长的独立办学治校的价值指向仅在于引领大学回归基本的精神需要,捍卫大学的正义性,引领大学构建体现人类文明正义之光的课程体系、架构充满正义的大学管理体制、架设正义的大学制度与文化体系,引导大学把全部的良知用来对建设一个正义的社会做出贡献;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引领大学把其责任聚焦于此,并帮助大学澄清价值体系。而促成大学校长实现如此精神性使命的办学治校权,在本质上“绝不是政治权力,也不是经济权力,所以不能用政治的等级链条、职位配置来衡量校长权力的大小,那样做的直接后果不但是校长权力的异化,更会使校长角色官员化。”[2](P60)大学作为一个在组织上松散但文化上紧密的且具有公民社会组织属性的价值共同体,通过契约与盟约为公民社会提供思想理论武器与精神道德基础以及文化上的目的、统一与实力。因此,大学里所遵行的权力运转逻辑是“权力给予”而非“权力凌驾”。“权力给予”的指向是促成性的,即赋予做某事、完成某事与帮助他人完成某件他们认为重要的事情的权力;而“权力凌驾”的指向是控制性的,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操控、支配、奖惩与等级地位前提上的,采用的是“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借此,大学校长的独立办学治校权是职业动力和专业影响力以及人格魅力的融合,它具有很鲜明的大学属性,是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交互影响下的动态生成的关系和过程,是源于国家赋予、法律规范与公众信任认同的一种权力。
四、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权的阙如
大学的主体性在于拥有高度而纯正的“公共理性、高深性、专业性、广博性与超越性”[3],如此,大学才是正义的大学,才是有尊严的大学。然而,在当代中国大学的实际运行中,人们往往把“高深性”与“专业性”看作是大学不可或缺的主体性规则;把“广博性”看作是可以根据政治需要或形势需要而可以随时、随意进行取舍的客体性规则;把“公共理性”与“超越性”看作是居于主体性规则与客体性规则之间可有可无的中间性规则,甚至被看成是具有潜在危险性而且需要克服的东西,因而“公共理性”与“超越性”也就被当作了名副其实的既非主体性的规则又非客体性的规则,抑或是精神层面与政策层面上的点缀或摆设而已。如果“公共理性”与“超越性”被当作大学的一种点缀与摆设的话,那么大学之所以作为大学的资格也就丢失了一半,或者说大学的生命力也就死了一半。在大学校长的独立办学治校权履行中,如果公共理性与超越性在大学自始至终的发展过程中处于阙如状态,那么大学将被狭隘立场及其狭隘的工具理性与非理性所淹没,大学校长的独立办学治校权将被溶解或被遮蔽在政府和社会之中。
五、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权的保障
首先,化解大学二元化的内耗体制,建立公众认同的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大学校长的办学治校权要得以落实,“不仅首先必须建立一种合理的大学领导体制,更必须建立一种合理的大学领导任免制度。”[4]易言之,也就是化解现行“委员会制”与“一长制”平行使用而导致大学二元化的内耗体制,建立公众认同的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当代中国大学的固有疾病在于“内耗”,中国大学管理体制是一种二元化的内耗体制与内耗文化。中国大学组织里,从领导班子到师生员工,有着最好的头脑,却被二元化的内耗体制闹得毫无创意。尽管中国已经步入“高等教育中等发达国家”[5],但是中国大学里的内耗体制本性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整治。因此,要消除这种内耗,国家这个办学虚拟主体首先要赋予大学有“校长选择权”。“大学有校长选择权的涵义是大学校长从政府单一的任命方式转变为由大学自主地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与程序,比如教授会、遴选委员会等,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提出校长人选报政府审定与任命,以改变大学校长权力来源的政府一元化倾向。”[6]也就是说,作为大学第一责任人与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的任免权属于大学自己的事务,这种任免权必须归还于大学师生,由其组成的相关代表会议来决定“第一责任人”的去留,选择他们信任并认同的“第一责任人”,以此来化解二元化内耗体制。
其次,完善法治化的校长办学治校权机制,建设法律规范的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大学校长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办学治校权”是难以产生教育家的根本原因。作为公权力的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一定来源于法律且受制于法律,即作为办学虚拟主体的国家在赋予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过程中一定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赋权机制。没有法律依据的办学治校权不得设立,更不得行使。办学治校权的行使必然附带法律责任。在大学校长办学治校权的履行中这一点尤为重要,获得并运转了一种公权力,一定要想方设法找到它所对应的责任。强调大学校长法治化的办学治校权在于促成作为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真正做到“独立”办学治校。独立“是一个人对形成自己的判断的责任和对依靠自己的判断生存的接受”[7](P100),即是关于一个大学校长引领大学如何很好生存,独立的大学校长在精神上与物质上都能自我支持,他注重独立思考并采取有效的行为去维持大学生存。判断一个大学校长是否独立要从根本上看他是从哪个方向去寻求维持大学生存与发展的方式,他的知识与价值的基本来源以及他所认为为了实现大学自由发展必须满足和尊重的最高权威。如此,大学校长在独立发挥其引领与协调作用的过程中,应努力使其他参与主体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念。如同张楚廷先生所说:“政府较多地注意的是经济目标,校长必须让政府确信自己行为的经济价值是实在的。当然,大学的价值观念远非如此,学校的真正价值在于推动社会进步,较多地为着社会的下一步,而不只是‘这一步'。校长应努力使政府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念,当然,一个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当比校长们看得更清楚,至少是看得一样清楚。……校长必须争取政府的支持,同时也坚决支持政府的正确决策(笔者注:若是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学术、不遵循教育规律的决策是不支持的),支持政府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包括经济目标、社会发展目标等)。”[8](P387-388)如此,在强化大学校长独立办学治校权的治理模式下,“起保证监督作用的党委能够发挥更重要的影响。……在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下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下,校长接受党的领导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其差别只在于:前者,校长是在上一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后者,校长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工作。对于一个健全的学校党委和一个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校长来说,上述差别是无关紧要的。”[8](P250)
作为大学第一责任人与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在担负某种办学治校责任之时,必然要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来了,才是一个法治状态下的大学。大学校长在独立履行办学治校权过程中,应当明晰哪些领域是大学本身的领域、自治而自由的领域。学术秩序不能以国家权力为核心来设置,而应以学术的权利为核心来设置,因此在大学法治的时代,大学校长的办学治校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切实的保障,这才是依法治校的根本。
[1]Department of Edueation and Seienee(1977).Ten Good Scools:A Seeondary School Enqury.London:H.M.Stationery Off.转引自:【挪威】波◦达林.理论与战略:国际视野中的学校发展[M].范国睿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张天雪.校长权力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3]王 飞.大学特性新论[J].高等理科教育,2012,(4):26-30.
[4]周可真.大学办学自主权与校长任免权[EB/OL].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26-46062.html.
[5]王 飞.“高等教育强国”概念追溯与逻辑反思[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2):58-61.
[6]宣 勇.大学必须有怎样的办学自主权[J].教育发展研究,2010,(7):1-9.
[7]【英】塔拉◦史密斯.有道德的利己[M].王 旋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8]张楚廷.张楚廷教育文集(第五卷◦校长学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