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及其对我国犯罪控制的启示
2014-04-17夏娜
夏 娜
(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市 300300)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1903年及1910年,庞德先后分别于内布拉斯加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及哈佛任教。在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1948年他曾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的名义来中国。
庞德是美国“社会学法学”运动的主要奠基人之一,而该法学它强调法律是社会现象、法律的社会化以及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此“社会学法学”同时又被称为功能法学[2]。他的代表著作主要有:1911年《社会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4年《法理学概述》,1921年《普通法的精神》,1924年《法与道德》,1930年《美国刑事公正》,以及1942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等。根据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法律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比较重视法律的实然性,而且该制度的职能是随着社会实践在不断地扩张。由于它是以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化的,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它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从而使社会进程“有序化”。庞德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正是如此。
一、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
(一)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提出的社会历史背景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正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迅速转变的过渡中,美国国会通过反托拉斯法,试图削弱公司的资本垄断,从而促进市场竞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却始终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于是美国的垄断资本主义在最高院的庇护下,急剧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放任的理念不再被奉行。美国政府开始介入市场,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期解决各种矛盾从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各种立法也不得不考虑经济等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主题。
(二)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提出的法哲学基础
早期的庞德,曾受功利主义、分析派法学和历史法学的影响。在内布拉斯加大学任职期间认识同事罗斯,他是美国社会学家,于1901年出版《社会控制》一书,而庞德也开始研究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该学说认为,社会控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在所有社会控制手段中居于最高地位。同时,庞德也深受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①的影响。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产生之前,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去看待问题和思考问题。而后来,詹姆斯在他的《实用主义》中指出:“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立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须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3]可以看出,实用主义它本身只是一种方法,不能代表任何形式的结果。运用实用主义的方法,就必须讲究效用,满足自己的要求。
于1911年和1912年,庞德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接连发表了名为《社会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标志着“社会学法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哲学,一种可以下定义的法哲学的诞生”[4]。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以实用主义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实际效果,然而法律的作用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以求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那么要求证社会控制是否有效,就必须通过社会控制的实际效果来加以检验。至此,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就应运而生,它试图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并解决社会生活中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二、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起点——文明
庞德认为,应把当作是整个社会学科的出发的起点。他的这一观点是不无道理的,回望人类的发展之源,在冰河时代,人类为了生存,进行狩猎,举火烧森林,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以致于后期面临严重的生存压力,于是就有了对食物分配的规范与需求,而这种规范与需求最早是通过口传的方式流传下来,经过历史的缓慢发展,这些规范与需求朝着不同的更高层次方向发展—伦理习惯、道德、宗教教条,甚至有的成为我们今天的法律(更准确的说是法律中实在法的理想成分)。可以看出,人类解决社会生存问题是由原先“残暴野蛮”的方法开始向“温和”的方法过渡,它是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看出,这种生存发展的前提就是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的一种本能的满足发展需要的尽量大限度的进行控制。庞德如是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以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5]该种程度上的控制是一种文明的标志,更进一步的讲,采取何种方式的控制更是衡量文明高低的的准绳。
紧接着,庞德又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那么这种支配力究竟是什么,怎样产生的,以及更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6]庞德认为,这种支配力的表现形式为社会控制,即是通过社会控制予以保持的,需要对每个人施加压力,从而尽自己的本分去维护社会文明。
(二)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内涵和核心本质
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社会过程或者社会现象,是由一系列的要素组成的,它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主要有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等要素组成。
在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过程中,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习惯、道德、宗教和法律[7]。习惯是最早的一种社会控制,它维持着群族内部“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秩序。当伦理习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形成了一种道德体系。然而,法律始终贯穿着道德精神,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是根据道德规范或者道德的原则制定的。在某种程度上,二者有时候是相互融合的,对社会控制起着重大的作用。组织化了的宗教,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世界里,它们曾经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而在近代,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8]。在最开始,法律作为一种手段的制度,它实行社会控制的职能范围是非常有限的,社会控制的主体是以国家为导向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也变得复杂起来,人们各种违法、越轨行为的种类、方式等不断地多元化,就需要更多的法律制度去维护社会秩序。那么,就不得不赋予法律更多的职能,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社会控制的主体的权力资源配置比例发生了改变。而庞德的社会控制实质上就是对人们内在本性的控制,“它是为了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9]可以看出,其社会控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协调冲突的利益。
而“利益学说”正是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本质,更是庞德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所关注的核心所在。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它的主要作用是确认并保护经过长期社会实践为立法者所承认的最为有利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进行社会控制的目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自己与他人利益和自我利益之间保持平衡,通过设定利益分配标准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最终以法律权利的方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10]
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11]。庞德的“社会控制”这一“社会工程”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利益,因此,庞德还将社会利益进行了更为细化的分类,如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会资源利益以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
三、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犯罪控制的启示
(一)社会控制与犯罪控制
“控制”一词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即操纵、驾驭、遏制;其二是使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12]。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同时,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然而狭义的社会控制,是特指对某些偏离或越轨行为的控制。由此可以看出,犯罪控制就是狭义的社会控制。
限定在犯罪控制的范围内,以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为出发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犯罪控制:犯罪人只是社会中的少数,若要处理犯罪问题,与其解释“人为什么犯罪”的命题,不如去解释“(大部分)人为什么不犯罪”的命题。那么,社会控制理论就认为:大部分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人们对内在本性的良好控制,从而维持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道德、宗教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同理,三者对于犯罪控制也是如此。
道德对犯罪的社会控制。道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有句“刑起于兵”说的就是,刑罚始源于战争关系,但是这种刑罚仅仅用于外族,群族内部还是适用维系群族内部的伦理习惯与道德,刑事法律后来也在所有群族内部兴起的,虽然这些犯罪仍然带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可以看出,刑事法律在犯罪控制中的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也是选择它作为犯罪控制的重要手段的原因。
宗教对犯罪的社会控制。宗教与犯罪之间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联系。在社会历史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宗教曾占据着重要的统治地位,宗教对犯罪体系以及道德思想体系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在西方国家,有许多犯罪制度可以说是从某一宗教的教条中演变过来的。在现代,宗教信仰问题可以是战争的诱因。宗教作为犯罪控制的手段很弱,已经基本退出,刑事法律作为犯罪控制的手段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上所述,道德、宗教和法律对于犯罪控制而言,法律(这里特指刑事法律)仍然是犯罪控制的最有力的手段,这也是现代刑事法律相对于道德和宗教在犯罪控制方面作为手段最为发达的原因。
(二)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与刑法谦抑性的契合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中,尤其是在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中,刑事犯罪呈组织化、复杂化以及多元化等明显特征,使得控制犯罪这个社会越轨行为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而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正好给我国的犯罪控制予以深刻的启示意义。其次,存在的本身就是合理的,因为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刑法的相关理论中来寻找社会控制理论的同源或者说是契合点。
那么,关于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与刑法理论即刑法谦抑性的契合主要体现在:
以高度文明自傲的欧洲人的先人曾经也发明过许多折磨犯罪人的手段,而他们的民众也曾兴高采烈地去围观刑罚的执行。可见,文明是伴随着血雨腥风而成长[13]。然而,在我国古代,也是崇尚重刑主义的,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窥见一斑。翻过历史沉重的一页,我们近代乃至现代的刑法越来越趋于人道主义讲究人性化。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也不乏刑法谦抑精神意蕴的体现。刑法谦抑概念是在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博弈斗争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防止刑法犯罪化扩大侵犯人民的权利。犯罪其理论渊源是欧陆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理念。刑法谦抑主义主要是由日本刑法理论导入我国的。我国最早提出刑法谦抑精神的是大陆学者甘雨沛教授和何鹏教授,他们指出,谦抑是指减缩或者压缩[14]。
无独有偶,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即刑法的经济性或刑法的节俭性,使用最小的刑法资源,获得最大的刑法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15]。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刑法的经济性,这一刑法的价值追求,即刑法谦抑性就是把犯罪的调控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并倾向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以及轻刑化。我们在进行犯罪控制的时候,才要去考虑采取何种路径才能取得最高的效益。
刑事法律并不是犯罪控制的唯一手段,它只是其不得已而为之的最有力的最后触犯刑事法律进行犯罪控制的底线,我们需要通过刑事法律去进行犯罪控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最有力并不等于最有效,我们不能完全消灭犯罪,只能减少犯罪。而最有效的控制犯罪的手段是通过以最好的刑事政策②为导向的刑事法律去实施,力图达到犯罪控制的目的。正好庞德的社会控制就是要求人们对内在本性的良好控制,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说明两者是相通的,换句话说就是从源头减少人们内心去实行犯罪的欲望,从而去预防犯罪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这样才能使得刑法谦抑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更发挥到极致。这也是为何说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与刑法谦抑相契合的精髓所在。
四、我国进行有效犯罪控制的路径
(一)我国进行有效犯罪控制的理论前提——刑法的社会化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过程中,一位学者曾指出:“194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整合是以排斥压抑克服民间力量的一元的以国家为轴心的等级的整合。民间力量及民间的各种诉求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状态。国家一直试图把任何社会的民间的力量纳入到自身的统一支配之中。”[16]它强调社会权力的不断介入,把这种观念运用到我国刑法当中,就是原来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刑法体制不再适用我国,需要逐渐用以社会权力为本位的刑法体制去代替。简言之,刑法需要社会化。刑法的这一发展趋势,与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法学理论基础即法律的社会化是相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各自之所以存在发展的社会化的效益问题。
因为大幅度频繁的修改刑事法律只会破坏其稳定性,使它丧失它应有的权威性,也会浪费许多刑法资源。那么,我们只能构建合理的刑法反应机制去适用社会的转型与发展,这种机制的选择的具体表现就是犯罪控制模式的犯罪控制主体的主导者的选择,即社会力量的参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现在正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社会的生活中,通过维护社会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秩序而提出的某一要求和主张以满足自己的某一需求。而刑法社会化正是以社会力量的参与去进行社会控制的,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大限度的克服犯罪,减少犯罪,节省刑事资源。
(二)以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我国进行有效犯罪控制的路径
如上所述,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可以给我国犯罪控制的予以理论指引和启示。那么,如何正确的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借鉴到我国犯罪控制中,以期达到减少犯罪的社会控制目的,从而与刑法的相关理论即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追求和刑法社会化的社会现象相融合。
社会控制是一个由诸多要素组成的系统,那么相应的,对于犯罪控制,它也是由犯罪控制主体、犯罪控制客体、犯罪控制手段、犯罪控制目的等要素构成的。
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控制也是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它的犯罪控制的主体是国家,重点追求的国家利益,而现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可以看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得犯罪控制模式由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向以社会为主导的模式逐步转变,这种模式的犯罪控制的主体是社会,重点追求的社会利益[17]。犯罪控制通过以社会为主导的模式,利用以社会权力为本位的社会参与力量作为犯罪控制的手段进行法律控制的新模式。
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将刑法的谦抑精神限定在犯罪控制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犯罪的组织化、复杂化以及多元化等等,从而使得刑法也必须社会化,如何正确选择合理路径,构建刑法社会化的反应机制,同时也为了追求刑法的谦抑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对犯罪予以控制,然而,控制犯罪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刑事法律,有效不等于有力,最有效的还是利用以社会权力为本位的社会参与作为犯罪控制的手段进行刑事法律控制的新模式。也就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对犯罪控制主体权力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比例分配,社会参与的力度加强,才能符合现阶段的社会情况,使得社会控制越好。因为社会控制的越好,犯罪就越少,那么,就达到了进行犯罪控制去减少犯罪的终极目标。
注释:
①实用主义的根本纲领是: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实际效果当作最高目的。
②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调节的作用,通过优化犯罪控制的手段节省刑事资源,包括立法资源和司法资源,以最小的成本去追求刑法效益的最大化。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0.
[1]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D%97%E6%96%AF%E7%A7%91%C2%B7%E5%BA%9E%E5%BE%B7,最后访问于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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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1984:8.
[6][7][8][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1984:9.
[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36.
[10]王莉.例谈价值观差异对商务谈判的影响[J].考试周刊,2008(34):231.
[1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25.
[1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此点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商务印书馆,1999:723.
[13][英]凯伦·法林顿.陈丽红,李臻译.刑罚的历史[M].希望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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