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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为本前提下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研究——以河南省改革试点为例

2014-04-17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2期
关键词:大额金融机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 郑州 450018)

2003年初,我国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在实践过程中,金融机构为规避法律风险,上报了大量价值较低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开展的主要障碍[1]。

为适应“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2012年初人民银行相继选取了部分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试点。如何构建有效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

风险为本,反洗钱资源是根据风险配置的。其中包含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两个层次的要求:对于直接接触客户的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工作的责任在于要识别出高风险客户、高风险金融产品和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洗钱途径或领域,进而针对这些风险因素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架构。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通过信息收集、风险状况评估,来判断出洗钱高风险领域、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洗钱工作质量高低,研究建立风险管理策略,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采取降低风险措施;出台政策措施,控制洗钱风险的蔓延,尽可能预防和遏制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发生。基于风险为本的理念,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试点研究,以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模式

1.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反洗钱系统从本单位业务系统中直接抓取数据,然后将报告要素不全的数据生成补录信息发至开户或交易发生网点,进行人工补录后提交总部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于系统不能直接抓取的部分大额交易,由各交易网点手工报送[2]。

2.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机构按照法定或自定义的异常交易监测标准,通过系统筛选出数据后,经历数据补录、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校验、金融机构二次补正等技术性控制流程。与大额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异常交易数据必须经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结合客户及交易背景情况作尽职调查,确认有疑点存在。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行发现的可疑交易,则需手工填报。对有理由认定为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在“总对总电子化”联网报送的同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易报告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法律规定没有明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不同报送要求,金融机构发现符合法定标准的异常交易后,会因害怕自己做出与监管者不同的判断而导致被处罚,因此其即使明知相关交易不涉及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仍会提交报告[4]。

2.法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设计不合理

一是监测标准无法满足实际业务需求,既存在信托、资产管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详细的法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情况,又存在证券行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涉及现金交易的可疑交易标准基本已不再适用的情况。

二是法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注重资金的数值变化,容易误导监测主体过度注意交易表面特征,忽视背景信息的挖掘。

三是监测主体选择不具有针对性。如要求银行监测证券公司指令划出的资金是否与证券交易和清算相关等,可能超越了相关义务主体的监测能力。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过多

监管部门设定的交易报告要素项过多,完整性要求过高。目前大额交易报告要素有43项,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分别为52项、51项和67项,与外国监管要求相比明显要求过高。

三、河南省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点状况

本部分主要介绍河南省参加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试点的情况,分析规模不同的金融机构(根据网点数、业务规模等要素,本文将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作为大型金融机构代表进行分析;中原证券作为中型金融机构的代表进行分析;安阳银行作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代表进行分析)试点改革的经验,为下一步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改革提供参考。

(一)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试点进展情况

2012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计划用19个月时间完成。

1.主要措施

一是自定义大额和可疑交易判断标准。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工行)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整理国际组织发布、监管机构提供、境内外分支机构报告的国内外典型洗钱案件及其上游犯罪案件和工行上报的重点可疑报告,从中提炼总结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业务渠道进行洗钱行为的典型特征和常用手法,自定义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减少了大额交易上报标准,但改动并不大。

二是改革识别、报送可疑交易模式。

中国工商银行的报送模式的改革主要体现在“集中做、专家做、系统做”,就是上收县支行级的可疑交易判断工作,由地市一级集中人员统一做,需要核实的再反馈给县支行一级;大额交易主要由系统提取,若系统提取不了,由人工补录。

2.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

一是有效释放了银行网点柜面人员的工作压力。

反洗钱集中处理的改革,全面实现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甄别报告,重点客户监测分析等业务的集中处理,有效地改变了以银行网点为主的分散处理模式,有效地释放了银行网点人员的反洗钱工作压力。

二是有效提升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质量。

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后,有效提升了反洗钱数据的报送质量,防御性报告大幅减少。同时,由于对可疑交易数据采用集中甄别模式,重大可疑交易监测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有利于全程监测客户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环环相扣,从客户识别、甄别补录、监测分析到可疑上报、客户分类、尽职调查等,每个环节都密切相关,由相对固定的专职人员集中做,辅助以全方位跟踪分析的技术手段,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广的视角对同一客户在全市不同机构、用不同金融产品、以不同方式发生的交易进行持续、动态监控,有利于建立以客户为监测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

四是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减少了信息周转环节,有利于反洗钱工作保密性要求的有效落实。

3.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客户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分析非无缝对接。

业务集中处理后,工作流程是:由二级分行反洗钱中心处理分析识别可疑交易,由网点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均在各网点保存,中心人员无法提取使用。此方式导致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无法有机结合起来分析识别。

二是可疑交易报告漏报现象。

首先,集中处理后,其只有通过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识别,不能如一线人员一样可结合柜面业务中发现的可疑现象进行分析识别,可能会漏报可疑交易报告。其次,可能会由于时间紧、人员少,数据多、工作量大的原因导致个别可疑交易数据迟报、漏报或错报。

三是专业部门职能未充分发挥。

各专业部门在此次集中处理模式中,并未发挥自身专业职能优势,而中心只能凭感觉分析系统提取可疑交易报告,无法充分结合客户交易对手、关联账户、客户身份、资金交易特点、客户交易习惯等统筹分析、识别。

(二)中原证券试点运行进展情况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单位,2013年1月份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计划用12个月时间完成。

1.主要措施

中原证券按照“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科学合理地评估证券行业实际存在的而且能够为证券公司识别发现的洗钱风险点,结合自身客户状况及业务特点分析研究,尝试调整、设立异常交易自主监测指标17条。

2.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点改革成效

一是有效增强了网点柜台人员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的能力。

通过构建证券行业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以及改造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使网点柜台人员被动地上报防御性报告意愿减轻,反洗钱主体意识显著提高,能更加切实地开展一线具体反洗钱工作。

二是有效提升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质量。

根据现场调研情况,中原证券公司尝试调整、设立异常交易自主监测指标17条并将之运用至反洗钱工作实践后,已有效提升了反洗钱数据的报送质量。

3.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模式目前没有根本的改变。目前中原证券没有像中国工商银行一样对可疑交易报送模式进行大的调整。

二是存在改造后的系统指标体系与反洗钱人员的数量不匹配的矛盾。改造后的系统指标体系较为细化,如果指标阀值设置过低,系统就会筛选信息过多,与反洗钱专职人员增加不多产生矛盾,同时营业部员工人工甄别分析工作量过大也会影响可疑交易分析效果;如果阈值设置过高,会影响反洗钱监测效果。

(三)安阳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试点改革工作

安阳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确定的省级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试点单位,并向总行进行了报备;由于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局同意,现在本项试点工作已经暂停,本文主要介绍已经进行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

一是报送模式无根本性的变化,和中国工商银行改革前的模式比较接近。

二是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基本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规章而来,改动不大。

三是监管标准由监管部门制定可疑交易客观报告标准向由义务主体自定义标准转变,对城市商业银行有难度。这项工程对于市(地)县一级的法人金融机构(城商行、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为主)来说自主制定标准的能力有限,人才队伍、业务素质、科技条件等方面都有局限性。

四、对策和建议

(一)总体思路

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指导下结合法人监管原则进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问题

反洗钱大额交易继续报送,可由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申请减少部分上报要素,同意后执行。

当前使用中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标准不统一取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根据每个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决定。

2.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模式问题

是否采用集中的可疑交易分析模式(类似中国工商银行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不做统一要求,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决定。

3.不同规模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推进问题

积极鼓励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工作,由其自定义可疑交易判断标准,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执行;中型金融机构由其自主决定进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不做强制要求;小型金融机构暂时执行现有标准,不鼓励进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改革工作。

(三)具体建议

1.对于采取类似工商银行模式的大型金融机构

一是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实现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的有机结合。

根据集中处理的模式,进一步整合机构,将各业务部门纳入集中处理流程中。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数据和身份识别,向各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下发尽职调查通知书,要求相关网点和柜员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限期反馈。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沟通。

二是改造升级内部系统,提升反洗钱管理科技化水平。

应积极改造反洗钱数据系统,使各中心可以及时对可疑交易报告涉及账户的交易对手、历史交易数据、客户身份、频率、流向、习惯、客户属性、交易特征、行业归属、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快速掌握,与交易特点结合分析,避免由此造成迟报可疑交易现象。

三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在采取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报送模式后,由于可疑交易分析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分离,金融机构要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保证可疑交易分析过程中获得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便利性。

2.对类似中原证券模式的中型金融机构

对于类似中原证券模式(即只改变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可疑交易分析流程和人员配置变动不大)的中型金融机构,应根据可疑交易分析的实际情况,验证和调整自己设置的可疑交易分析标准。

同时,建议逐步增加反洗钱特别是可疑交易分析的人力投入,提高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质量;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决定是否向工行模式靠拢。

3.对类似安阳银行模式的小型金融机构

对于类似安阳银行模式(即对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我修订较少,可疑交易分析流程和人员配置变动不大)的小型金融机构,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建议学习中国工商银行等反洗钱工作做得较好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前的报送方式,并学习其反洗钱方面的内控制度,提高其执行力。

4.中国人民银行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分支机构,对于采取类似中国工商银行模式的大型金融机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充分相信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和分析能力,根据其洗钱风险状况,可以采取洗钱风险评价、洗钱风险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反洗钱监管;对类似中原证券模式的中型金融机构,根据其风险状况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或高管约见谈话,对于本地的法人金融机构要实时关注其可疑交易标准的适用性,适时对其进行反洗钱现场走访;对类似安阳银行模式的小型金融机构,应根据法人监管的原则在现场检查等方面给予加强,同时综合运用约见高管谈话、风险评价、现场走访、风险提示等反洗钱监管方式,督促其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质量。

[1]唐旭,师永彦,曹作义.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9,(8):34-36.

[2]马经,徐诺金.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20-222.

[3]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93-117.

[4]朱宝明.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分析-从博弈论的视角[J].金融研究,2004,(4):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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