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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趋势——指数保险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2014-04-16高蓉蓉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23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户农业

高蓉蓉

(1.金陵科技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2.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2004 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产品对于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起步晚,但是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支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迅猛,从最初仅有6 个省区市进行试点开始,截至到2013年底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地区,农业保险公司增加到了25 家,参保农户达到了2.14 亿,承保面积达到了11.06 亿亩。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在2008 年超越了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开展的农业保险产品覆盖了农业生产的农、林、牧、副、渔业等各个领域,对于分散农户生产的自然灾害风险、减轻农户的经济损失、稳定农业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提供成本保障,因此“低保障、高风险”仍是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瓶颈,另外,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政府支持方式单一也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的发挥。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强和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相对于工业生产来说面临的风险更大,尤其是更多得易遭受气候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将会使得整个农业生产面临系统性风险,很难恢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差异较大,农业风险地域性强,所以我国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会面临着特殊的国情以及特有的问题。结合我国近10 年的农业保险发展实践来看,以下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限制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作用发挥。

1.1 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着“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双重不足

我国的农业生产不同于美国的大规模农场主式经营,主要是小规模散户种养结合的经营模式。因此,农户收入来源较为单一,而长久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一直低于城市居民,农户的家庭收入水平较低,难以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另外,由于农户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具有系统性风险特征,而且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使得农业保险在发展中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农业保险必须要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持,否则单纯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大都以失败告终。我国农业保险的政府补贴规模虽然增加较快,但是与国外相比较而言仍处于较低层次,因此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面临着“供需两不热”的状况。

1.2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基于农业生产的风险特征,农户相对于保险人对于自己的投保农作物具有较为明显的信息优势,从而会产生逆向选择情形,即风险较高的农户倾向于投保,而风险较低的农户则会不参加保险,进而造成实际损失概率远远高于保险人根据经验数据计算出来的理论概率,农业保险难以维持。另外,农户也会较为容易得利用保险合同,采取各种方式来骗取保险公司赔款,即道德风险产生。

2 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与新型指数型农业保险的对比分析

我国在2004 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是以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即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支农、惠农和保障“三农”为目的的一种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或者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公司承办具体实务,并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传统型农业保险一般承担农民自己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洪水、台风、雹灾、雨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目前,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包括玉米、水稻、小麦、大豆等在内的种植业保险以及生猪等养殖业保险。

随着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在2009 年开始试点发展指数型农业保险。在国外,农业指数保险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成为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以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较发达的美国为例,其从1939 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以历史产量计划和农作物收入为主的传统保险和包括有植被指数保险、降雨指数保险、地区收入保险等在内的创新指数保险[1],充分发挥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损失分担的作用。所谓指数型保险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依据具体的损失程度来确定损失补偿标准,而是以与农产品产量、收入损失、价格涨跌等密切相关的客观指数作为具体的理赔依据,确定投保农户的损失程度,并依据合同来给予最终赔偿。

2.1 我国传统农业保险与创新型指数保险的比较

在国外的实践中,无论是传统农业保险还是创新型指数保险,其保障的主体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或者农户,保障的农产品类别也都涵盖了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和畜牧业产品,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中也都是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由具体的商业保险公司或者农业保险专门公司实施具体业务。但是,传统农业保险和创新型指数保险在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理赔标准等方面又具有显著的差异。本文将结合我国目前开展的主要传统农业保险和指数保险,概括二者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

2.1.1 保险标的不同

传统农业保险在保险品种设计上略显简单机械,主要是以各种类型的植物或者动物,并且明确其处于生长的不同周期;而指数型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政府等共同研究,编制出一项或者若干项具体的指数,并依该指数作为保险标的,保障指数水平在低于一定水平后即可获得赔偿。

2.1.2 保险事故不同

在我国实施的传统农业保险中,通常是当承保的动植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主要是旱灾、洪涝、冰雹以及各种疫情)以后,来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指数型保险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当实际的指数定于保险公司事先确定的指数水平,保险公司即给予赔偿。

2.1.3 理赔标准不同

传统农业保险在确定理赔标准是依照农户遭受保险事故的实际损失程度的,我国现行水平规定当农户遭受保险事故以后,导致其产量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70%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而在指数型保险通常是某承保区域的平均产量和合同约定产量进行比较,当其低于一定水平即给予赔偿,因此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指数变化而不是农户农产品实际变化为赔偿依据。

2.1.4 保障风险不同

在农业生产逐步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和产业化以后,农产品市场不断成熟,因此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另一个重要风险来源,也直接影响到了农户的持续性生产。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险事故以灾害事故为主,仅仅考虑了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而对越来越重要的市场风险及其损失并未实现有效分散,相比较而言,价格指数型保险则可以有效为农户分散生产中的市场风险,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

2.2 创新型指数保险的优势

创新型指数保险在产品设计上突破了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其普及率也在不断提升。通过上述的2 种保险产品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创新型指数保险具有以下的显著优势:

2.2.1 保险产品设计更加科学,可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一直以来,学者一致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不可避免的问题,从而会使得保险公司的理论赔付率远远低于实际赔付率,进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无力维持赔款支出。虽然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但是保险公司的高赔付率仍然存在。然而,由指数保险的设计和运作可以看到,未来损失赔偿是按照客观指数的变化水平来确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农户恶意骗保,夸大损失额度;另外客观指数的编制通常是依照承保地区的平均产量或者平均水平,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高风险客户投保的逆向选择问题。

2.2.2 客观指数的确定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

指数型保险赔付标准即事先确定的指数变化,不需要像传统农业保险那样,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理赔员需要进行实地勘察,交易成本大大增加,这也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时的重要障碍,指数型保险开展以后,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不需要再增加人力、物力成本进行实地勘察。

2.2.3 保证的风险范围更加广泛,也更能适应农业生产变化的趋势

传统农业保险主要是承保保险标的物遭受的自然灾害风险、病虫害风险,因为农业生产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遭受损失比较严重。但是,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老龄化趋势明显,以及土地流转步伐加快,农业生产逐步由分散转为集中的规模化机械化运作,农业生产经营者所面临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将会加剧,甚至有可能成为更加主要的风险,指数型保险尤其是价格指数型保险以价格指数作为保险标的,不仅可以保障自然灾害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也可以承保由于市场供求变动带来的损失,所以保障的风险范围更广。

3 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产生与发展

发达国家多年的实践表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已经成为现代农业中影响农户生产效益和收入的主导因素,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重心应该由传统的自然灾害转向过剩条件下的农民利益保护。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相继开展了各类的价格保障保险[2]。

以美国为例,1980 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通过以后,美国农业保险取得了突破性发展。目前美国开展的创新型指数保险主要包括有植被指数保险、降雨指数保险、牲畜风险保障、牲畜毛利保险、地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等近十多种。

具体来说,可以将美国的指数保险产品分为产量保险、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3 种。产量保险是一个区域产出指数为基础的保险产品,通常该指数是依据承保地区的平均产出编制,如团体风险计划(GRP);价格保险相对来说比较新颖,是对农业生产者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如牲畜毛利保险(LGM)以及牲畜风险保障计划(LRP);收入保险可以看做是产量和价格结合的保险,已经成为美国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之一,其保费收入占比达到了80%以上,保单量也超过了70%。其中,地区收入保险(GRIP)最具有代表性。

20 世纪90 年代,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生,气象指数保险是把1 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其中以降雨量指数为主。虽然气象指数保险产生时间短,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比较顺利。世界银行也倡导将气象指数保险运用到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先后在墨西哥、加拿大、印度、阿根廷、南非等国家开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分散的小农场、不发达的保险市场,不完善的保险制度等等都增加了传统型农业保险的交易费用,从而导致农户和保险公司积极性都不高,而天气指数保险则对于投保、承保与理赔等环节的信息要求简单,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正日益被看做是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更可行的替代性风险管理产品[3]。

4 我国指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建议

我国农业指数保险始于2009 年,最早开展的是气象指数保险,2009 年安徽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推出了水稻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同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推出西甜瓜梅雨强度指数保险,花菜气象保险;2012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则在福建推出了烟叶气象保险。

价格指数保险的开展要晚于气象指数保险,在对政府执行成本、农户需求满足度以及保险供给风险管理成本3 方面综合评价以后,价格指数保险优于产量保险,因此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于2010 年率先开展蔬菜价格保险,主要承保绿叶菜;随后江苏张家港、北京和四川成都相继试点[4]。2013 年,价格指数保险在养殖业开展,北京率先推出了全国第一款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2014 年,四川、山东也相继推出生猪价格保险,为规模养殖户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的指数型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规模、覆盖区域、参保户数量以及产品种类都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笔者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生产,提出了如下完善我国农业指数保险发展的建议:

(1)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农业指数保险管理机制

国外发达农业保险市场经验表明,农业保险创新品种的设计、开发与推广成功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监督。建议各级政府制定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创新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政府牵头引导,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作为主导系统得推动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和支持,充分带动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2)加大农业指数保险开发力度,丰富农业保险品种

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需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可以因地制宜得选取对居民消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典型品种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加强与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探索合适的价格指数保险模式,切实发挥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产品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稳定农产品的生产与经营。

(3)增加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推进指数保险试点的推广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承保水平比较单一,而且补贴多依靠政府补贴。未来可以发展不同承保水平、不同保障方式的创新型农业保险,因而在农业指数保险的政策支持上,必需加大中央政府的保费补贴程度,尽快完善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助及基层服务网点的补偿机制。

[1]彭建林,徐学荣.我国农业指数保险的探索研究-兼论对美国的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7):92-94.

[2]王建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中国金融,2014(2):47-48.

[3]陈盛伟.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及在我国的探索[J].保险研究,2010(3):82-88.

[4]黄玉娟,张冬霞.对我国开展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几点思考[J].商,2014(1):132.

[5]HART C E,BABCCOCK B A,HAYES D J.livestock revenue insurance[J].Journal of Future Markets,2001(6):55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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