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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起源及其机制设计
——基于契约不完全的视角

2014-04-16任广乾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委托人代理人

任广乾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起源及其机制设计
——基于契约不完全的视角

任广乾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公司治理契约的不完全性诱发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道德风险行为,制约着企业经营效率,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文章从契约不完全性视角探讨了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本质和起源,并从公司治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交互关系中指出了委托人-代理人框架、委托人-监督人-代理人框架、知情委托人框架三类道德风险分析框架。结合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本源,从微观视角提出了偏好治理机制、声誉治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横向监督机制以及第三方执行机制五种由弱到强、由内到外的道德风险多层次治理机制,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了五种治理机制的作用机理。最后,对五种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道德风险中的规制效能进行了总结并从外部竞争对内部机制的影响上提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公司治理;委托代理;道德风险;治理机制

一、引言

募集资金是股份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基础。一个企业家无法拥有其所需投资项目的全部资金,那么就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募集资金来为自己理想的项目投资,以使项目和企业运转下去并产生可观的收益流,这就促生了现代企业制度。在股份制企业运行过程中,委托人把资金投入到企业之后,企业或者企业家就对资金拥有了处置权,他们可以按照投资者的意愿把募集的资金投入到风险较低、收入较稳定的项目中,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资金投到风险较高但收益也较高的项目中。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投向阶段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企业在获得外部投资者的资金并成功实施项目之后也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按照投资者的期望分配收益;要么采取道德风险行为,不分配或分配额低于投资者的期望额。在中国转轨经济背景下,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投资者的利益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项目选择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在投资企业时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如果企业家采取了较高的风险投资行为而使项目成功的概率降低,守约分配收益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加上即使项目成功企业家也可能不愿意按照投资者的期望分配收益,导致了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就阻碍了公司募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何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对于我国企业发展和宏观经济运行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根源于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企业家进行经营时,却无法直接观察和干预企业家的经营行为和后期的分配行为。在不同经济体制中,存在着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约束着企业家投资和收益分配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无论大样本的实证研究还是通过模型推导刻画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都是基于委托代理中的双重道德风险问题而展开的,如果能够完美地解决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就简单化了。现实企业经营过程中采取了各种缓解办法,从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的交互过程和行为来看,主要形成了偏好治理机制、声誉治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横向监督机制以及第三方执行机制五种关键的治理机制。这些治理机制在现实中都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行为起到了缓解作用,但是这些机制通常是交互在一起发挥作用的,使我们无法清楚地认识每一种治理机制及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和各种机制在不同的框架中是互补的还是挤出的。因此,深入考察不同机制的治理效应差异及其相互作用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二、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本质及其分析架构

企业可以看作是一个契约联合体,其未来不确定性加上契约执行起来的风险以及执行成本,导致了公司治理契约的不完全性,当事人执行契约的资本有限性激发了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

1.公司治理契约不完全性及其道德风险的本质和起源

不完全契约理论从完全契约的假定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的差异并构建起不完全契约模型。Coase(1937)最早开展了企业的契约研究,指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体。不完全契约理论最早由MacNeil提出,他在1967-1974年的7年时间中,着力研究关系型契约,奠定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产生的基础。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探究了契约不完全的起因(Tirole,1999)。总体来看,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主要有:签约成本超出了其收益从而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有限理性导致契约的不完全;交易当事人的异质性和市场的垄断性导致契约的不完全。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公司治理领域的应用体现在很多方面,Zingales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指出,委托代理契约签订前反应出未来不确定性的成本过高时,公司治理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Sacconi(2001)指出,企业是通过频繁的契约交易活动来分配其治理权力,这些契约本质上都属于不完全契约[1]。在委托代理契约不完全性的情况下,最优公司治理机制寻求的是委托人监督权与代理人管理主导权之间的均衡、私人寻租行为与委托人利益之间的均衡。

公司治理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委托代理框架下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加上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性,导致公司治理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制约着公司治理执行效率和企业运行效率。当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交易个体是风险规避的以及监督成本较高时,道德风险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是指缔结契约的一方所面临的另一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其利益的风险,即契约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往往做出有损于他人的行为。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契约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诱发了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代理人尽可能地少努力并占有较多剩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缺位会导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如我国国企改革和治理问题;法律约束的弱化放大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有限责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

公司治理委托代理框架给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分析工具,道德风险问题的引入也拓展了人们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认识。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单期单个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非完全信息条件下单期单个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长期单个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长期单个委托人多个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单个委托代理多项任务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双向道德风险的研究等。从非对称信息的类别来看,代理理论就非对称信息状态发生在代理行为前后时间的不同,具体又可分为隐蔽的行为和隐蔽的信息两类。隐蔽的行为用以解释现代企业中代理人道德风险现象造成的代理成本,而隐蔽的信息容易引发逆向选择。

2.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基本分析架构

从公司治理委托代理角度来分析道德风险问题主要有三种分析框架:委托人-代理人框架、委托人-监督人-代理人框架、知情委托人分析框架。

(1)P-A分析框架。委托代理分析框架试图对如下一类问题进行模型化:委托人在无法直接观察代理人行为的情况下,期望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行为,委托人能够直接观察到的是代理人的行为和其他外生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变量。委托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直接观察到的代理人行为信息进行奖惩机制设计,进而激励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为(Mirrless,1999)。P-A分析框架改进了人们对委托代理关系乃至更一般的市场交往关系的理解。委托代理分析中通常假定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理性各方经谈判签订契约的过程就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委托人和代理人通过反复博弈,最终会达成一个均衡。根据博弈中行动的时间,委托代理模型可以分为逆向选择模型、信号模型、道德风险模型。P-A分析框架具有两个基本分析假设:一是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二是委托人在随机产出中没有做出直接的贡献。在P-A分析框架中,可以通过有效机制设计使得代理人承担部分风险,从而达到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的目的,激励代理人的行为和委托人利益保持一致。

(2)P-S-A分析框架。代理人道德风险行为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整体交易剩余,常见的缓解措施是在标准委托代理关系中加入监督人,构成三层委托代理关系。监督人通常具有优于委托人的信息,但劣于代理人,并且监督人和委托人之间也经常存在目标函数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导致监督人在监督代理人时的偷懒行为,甚至在获得好处的情况下,与代理人合谋欺骗委托人。为了达到P-S-A框架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还需要对监督人进行监督,Laffont&Martimort(2000)指出,通过在P-S-A框架中引入多个监督人,利用分工制衡能够对监督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2]。Kofman&Lawarr é e(1996)指出,在P-S-A框架中引入第二个监督人,能够实现监督人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缓解监督人道德风险行为的目的,最终可以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缓解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Kreps等(1982)利用奖惩机制设计,研究了双监督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对代理人道德风险行为的治理作用。国内学者陈志俊和邱敬渊(2003)等也都对P-S-A框架中的监督人道德风险行为和代理人道德风险行为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各种缓解措施。

(3)知情委托人分析框架。尽管代理人道德风险行为和监督人道德风险行为是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研究内容,但是在公司治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就是知情委托人分析框架。Maskin&Tirole(1992)利用知情委托人框架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超越了标准委托代理理论范畴。根据委托代理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当观察到代理人带来了较高的产出时,委托人就应该根据事前合同支付给代理人较高的报酬,但委托人可能谎称产出不高而不履约,从而把代理人的部分收益占为己有。Kosenok&Severinov(2008)研究指出,知情委托人框架中社会规范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知情委托人占有了所有期望的社会剩余[3]。国内学者李建标和宗计川(2005)等都从不同角度对知情委托人框架进行了研究。

三、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多层次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有三大类,即权益机制、市场机制和管理机制。这三类机制最终是通过协调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公司决策科学化,并保障经营业绩。从微观角度来看,三类公司治理机制效能的实现是和当事人的人性本质结合在一起,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人本机制进行传导的,不同的传导机制对公司治理道德风险带来了不同的规制效应。无论是偏好与声誉,还是信息与监督以及第三方执行,都是通过影响公司治理当事人的行为来规制其道德风险行为的,并在影响和规制的过程中实现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效能。

1.偏好治理机制

如果在市场交易或公司治理契约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正式治理机制,即使存在也因无法有效甄别代理人道德风险行为或甄别成本过高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时,偏好机制就会发挥治理作用,偏好机制是一个基础层次的治理机制。新古典理论认为,契约签订人在经济交往中会最大化自己的收益,然而,现有的很多研究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契约当事人都是理性利益最大化者,委托代理关系中,许多当事人在较为宽泛的经济制度环境下表现出了互惠行为(Fehr&Schmidt,2004)。Guiso等(2004)指出,在委托代理契约执行中当事人的社会偏好和公平偏好常常能够发挥治理作用,社会动机可能会对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一定的规制作用,使得代理人在采取行为时考虑委托人的要求和利益,这样可以降低代理人因违约而产生的心理成本[4]。因此,如果许多代理人是互惠类型的,即使在质押物价值较低的情况下,委托人也愿意放贷。对法律等制度较弱的国家来说,看似不太可能解决的信贷市场激励问题,因互惠代理人的存在而有效地缓解了。

不存在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偏好机制在契约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许多经济学家试图将契约当事人这种关注他人利益的社会动机纳入到新古典研究范式之中,如Stigler&Becker等。还有一些博弈论学者,如Fudenberg&Maskin试图用重复博弈来刻画人们的这种利他行为。国内学者陈叶烽、叶航和汪丁丁(2012)[5],任广乾、李建标和王鹏程(2012)[6]等也都从不同视角分析了社会偏好在委托代理契约关系中所发挥的规制作用。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许多针对社会偏好或公平偏好作为一种重要治理机制的研究成果逐渐刊登在国际顶级期刊上。这些研究表明,人们愿意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来惩罚其他人的不友好行为(Fehr&Schmidt,2004;Camerer,2003)。这就意味着,除了自私的利益最大化者之外,还存在社会偏好和公平偏好的参与者,只要他们认为对方提供的是一个比较友好的契约,他们就会遵守契约条款。特别是,如果参与人要求实现高效的项目并且要求一定的回报以确保借款者成功地实施项目,互惠的缔约者会遵守委托人提供的契约条款,这种行为体现了公平偏好。G ü th,Schmittberger&Schwarze(1982)借助最后通牒博弈,在二十多个国家开展实验研究,验证了社会偏好在人们经济交往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存在性,得出大部分提议者的出价在总额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间,而回应者以约为50%的概率拒绝了低于总额20%的出价。如果一个回应者拒绝了提议者的方案,则说明他放弃了一定的收益来惩罚那些对他不公平的人。Rabin (1993)最先试图对这些现象进行建模[7]。

2.声誉治理机制

虽然不对称信息到处存在,但是现实中,市场失灵现象并不是常态,原因之一就是人们之间存在重复交往,声誉机制在发挥治理作用。许多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导致许多公司无法获得足够资金(McMillan&Woodruff,1999),然而,这些研究也强调,缺乏有效的正式信贷市场,至少被一部分非正式信贷部门所补充,通过相互的重复交往,委托代理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代理人也就愿意偿还贷款。Scharfstein&Stein(1990)在一个声誉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管理者的从众行为,对管理者来说,市场是不确定的,有些信息对投资决策有用,而其他的信息可能就是噪音,研究还发现,年轻的管理者更容易选择模仿[8]。管理者还会因为规避风险而不愿投资于新项目(Bertrand&Mullainathan,2003)。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复交往使得委托人依据代理人过去的行为来确定投资条件,遵守契约将会为代理人带来未来收益,因为这影响了委托人对代理人信用的信念。信用价值越高的代理人在将来越容易获得优惠的融资条件,也更加容易融到资金。在这个意义上,声誉机制在规制代理人方面发挥了治理效用,提升了市场中的重复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在剥离掉缔约双方的交易期限中,可以考察声誉机制的有效性。交易期限越长,不诚实的委托人或代理人越要伪装诚实,因为声誉会给他们带来收益,长期契约通过声誉治理机制弱化了市场上的道德风险问题。Diamond认为声誉来自一段时间的了解,来自一些与代理人的外生特征相关的行为。缔约双方的交易时间越长,声誉作为一种自发性机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违约所导致的代价和成本也就越高。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时,契约当事人就会尽量约束自己的道德风险行为,采取合理的行动。

3.信息共享机制

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非对称信息和契约执行高成本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委托人就代理人的行为特征进行信息共享。许多理论研究表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显著地降低代理人在项目选择和收益分配方面的道德风险。更深入的模型研究表明,信息共享能够规制代理人努力工作,并且积极分配收益(Padilla&Pagano,2000)。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不论是通过私人信用登记机构还是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广泛存在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美国,每天都有超过300万条的信用报告发表(Hunt,2005)。最近几年,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为了促进本国信贷的增长,也逐渐引入了信用登记机构。世界各国对信用登记和代理人信息的关注,使得研究委托人之间共享代理人信息的机制是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是如何变化就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关于信息共享机制与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还集中于使用公司层面的数据开展跨国研究。Djankov,Mcliesh& Shleifer(2007)指出信息共享机制带来了公司治理契约规模不断扩大[8]。公司层面上的实证数据分析进一步表明,当存在信贷登记部门时,公司更容易获得融资(Brown,Jappelli&Pagano,2009)。这些研究并没有清楚地分析信息共享机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实验研究也证实了信息共享是一种有力的约束机制,在重复交往的市场中,信息共享机制可能会被长期声誉关系挤出,短期交往中的契约关系,信息共享机制则会发挥较大的规制作用(Fehr&Zehnder,2009)。

4.横向监督机制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让代理人之间互相监督是一种典型的横向监督治理机制,通过代理人之间的社会资本互相制约,从而达到降低代理人道德风险的目的。作为委托代理中信息不对称导致资源配置扭曲的一种治理机制—横向监督机制—在公司治理以及微观信贷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团体贷款这种横向监督机制产生于孟加拉国,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也因在解决贫困问题上做出的突出贡献,获得了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转轨经济中的中国,由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都需要完善,横向监督机制在治理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学术界从不同方面对横向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Jones& Kato(1995)调查了日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后,认为横向监督能够给成员之间创造一种有利于生产的氛围[9]。Paal&Wiseman (2011)认识到横向监督机制在减轻代理人道德风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10]。Kandel&Lazear(1992)的研究表明团体成员的数量对团体横向监督产生了积极影响。Zeller(2006)[11]等考察了团体横向监督的成本问题。Stiglitz(1990)通过建立一个道德风险和有限责任模型,考察了横向监督对代理人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Conning(1996)的研究更加清楚地表明,横向监督不仅可以降低代理人选择项目的道德风险行为,而且可以降低代理人收益分配的道德风险行为。Wydick(1999),Ghatak&Guinnane(1999)对Stiglitz(1990)的研究进行了扩展。以Aghion,Besley&Coate为代表的理论研究则更关注代理人的履约意愿,他们证明这种横向监督机制对于解决履约意愿从而提高履约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篇综述性文献中,Ghatak&Guinnane(1999)把横向监督机制作用机理总结为四个方面:逆向选择,确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或者即使在代理人彼此不熟悉的情况下,多样性也会带来正效应;事前道德风险,确保资金被恰当地使用;监督,确保代理人在没有尽职的情况下也能说真话;事后道德风险行为,在代理人不愿意履约的情况下,强制其履约。横向监督机制的另一项运用是在团队生产中的激励与合作(Bowles&Gintis,2002),假定团队成员关心自己的物质财富,也关注其他人为团队的付出,并且根据其他人的付出对他们采取一定的行动,在别人贡献不足时对其采取惩罚措施。显著的互惠水平维持较高的努力水平,并带来一定的共同产出,如果多个成员具有互惠偏好,那么积极努力会是一种演化稳定均衡。如果团队规模不是很大,规范要求的努力足够高,团队成员之间有足够的互动,那么就会存在明显的合作。

理论上,横向监督机制的团体责任契约能够导致代理人较高的守约行为,因为相对委托人,代理人拥有关于代理人之间行为和类型特征的较多信息,他们之间能够较好地实施监督,并且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监督绩效。横向监督机制作为解决委托代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还比较少见,主要的研究还集中在团体贷款中的横向监督对代理人守约行为的影响,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对契约的有效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5.第三方执行机制

经济交往中,他人的行为会对交易及交易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显著影响,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引入了“公正的旁观者”概念,也就是不受交易利益影响的个体会做出超越自我中心偏见限制的决策。漠然的旁观者会经常付出成本来惩罚违约者,这种行为通常被解释为群体受益行为。许多学者对人类交易的研究表明:人类个体会对违约行为作出惩罚(Carpenter&Matthews,2005)。学者们对非合作者惩罚的研究发现,个体愿意付出成本惩罚搭便车者或违反规制者(Fehr&Göchter,2002),个体侵害他人利益或违反群体交易规则相比侵犯其他群体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惩罚(Fehr &Fischbacher,2004)。目前的研究已经开始逐步解释人类为什么会做出第三方惩罚以及在怎样的条件下会做出第三方惩罚。

尽管在现实交易中经常可以看到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契约执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经济和心理机理还不像双边治理那样清楚,特别是在实验研究的水平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挖掘。目前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研究较为突出的有Carpenter(2007)[12]等。第三方执行机制提高了契约执行的效率,保障了人类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边治理机制的不足。一些研究者把第三方治理机制看社会规范的一种,因为双边惩罚策略演化并不稳定,而包含了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策略就相对比较稳定(Bendor&Swistak,2001)。经济史上的研究也提供了一些关于第三方治理机制的证据。

第三方执行机制既包括自发产生的第三方信息中介、第三方执行中介,也包括正式的公共秩序——法律治理机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第三方执行机制在交易实施、契约执行以及公司治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近20年来有关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大体上都是围绕法与金融领域开展的(李维安等,2010;Shleifer&Vishny,1997)。当法律无法证实一项交易争议时,自发产生的私人第三方机制就可以发挥治理作用(Dixit,2003)。第三方机制既包括第三方惩罚机制,也包括第三方奖励机制(Fehr &Fischbacher,2004)。在公司治理领域,第三方机制对缓解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论与展望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经济运行的细胞,企业尤其是股份公司要在国家制定的政策轨道上开展经营,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对制度和竞争的感知是最直接的。以委托代理为基本运作方式的股份公司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支配他人资产而又不负责任的可能,围绕公司治理问题所开展的讨论和各种治理机制创新都是针对这一制度缺陷,并且成为各种研究的出发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完全契约,这样投资者在谈判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在缺乏制度保护的情况下,经营者很可能会选择道德风险行为,增加自己的利益,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持续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自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被学术界重视以来,公司治理问题逐渐走入了学术研究的视野,公司治理本身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或机制缓解当事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缔结契约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并且这种契约是不完全的,这就为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了逻辑起点。公司治理本身就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制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的道德风险行为,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产生的规制作用存在较大差异。文章按照从里到外和从弱到强的原则从理论上设计并比较了偏好治理机制、声誉治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横向监督机制和第三方执行机制五种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不完全契约道德风险治理中的作用。

当把研究视角从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拓展到企业之外时,我们发现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状况是决定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和当事人行为的一项重要外部因素。公司治理作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集,是为了鼓励或约束经理人员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且不至于损害资本供给者的利益,其关键点就在于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何实现和运作。在公司治理中,首要问题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而其实现途径就是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但一系列的概念又过于虚化,现实企业运行中的制度约束也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共同发挥作用,并且受到了所处竞争环境的影响,竞争因素通过制度约束作用于公司治理当事人,他们通过对制度约束程度的感知反馈于竞争,竞争本身在强化或弱化制度的同时,也在规制着参与人的行为,因此,竞争和制度是互动的,二者的互动规制着公司治理当事人的行为。具体哪些制度发挥的作用强一些,哪些制度弱一些,竞争状态对制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以及制度之间是否存在互补和挤出,通过现实数据是无法精确观察也无法精确衡量的,实验研究方法给我们提供了途径,未来可采用实验室实验的方法探讨不同治理机制所发挥作用的差异以及市场竞争和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效应,为探讨公司治理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设计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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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affont,J.J.,Martimort,D..MechanismDesign with Collusion and Correlation[J].Econometrica,2000,68(2):309-342.

[3]Kosenok,G.,Severinov,S..IndividuallyRational,Budget-balanced Mechanisms and Allocation ofSurplus[J].Journal ofEconomic Theory,2008,140 (1):12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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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叶烽,叶航,汪丁丁.超越经济人的社会偏好理论:一个基于实验经济学的综述 [J].南开经济研究,2012(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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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ones,D.C.,Kato,T..The ProductivityEffects ofEmployee Stock-Ownership Plans and Bonuses:Evidence fromJapanese Panel Data[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5,85(3):39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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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eller,M..A Comparative Review of Major Types of Rural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Agricultural Finance Review,2006,60(1):195-213.

[12]Carpenter,J.P..The demand for punishment [J].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Organization,2007,62(4):522-542.

(责任编辑:FMX)

The Origin of Moral Hazard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ts Mechanism Design——Based on the Aspect of Incomplete Contract

REN Guang-qian
(School of Business,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Henan 450001,China)

The incompletenes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tracts induces the moral hazard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in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which restrict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efficiency and this become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e research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ature and origin of the moral hazard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from the view of incomplete contract and points out three moral hazard analysis framework of the principal-agent framework,the principal-supervisor-agent framework,the informed principal framework from the principal-agent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corporate governance.Combined with the origin of moral hazard in corporate governance,this paper proposes multi-level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weak to strong and from inside to outside in micro perspective,which contain preference governance mechanism,reput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horizont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third party enforcement mechanism.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both at home and abroad,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ction mechanism of the five governance mechanisms.Finally,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gulation efficiency on moral hazard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the five governance mechanisms and proposes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from the influence of external competition on internal mechanisms.

Corporate governance;Principal-agent;Moral hazard;Governance mechanism

F270.7

A

1004-292X(2014)10-0051-05

2014-04-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U1304705);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2YJA630074);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13A630594)。

任广乾(1982-),男,河南商丘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司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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