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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类本质”与和谐社会构建

2014-04-16刘国新

江科学术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存在物异化本质

刘国新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人的“类本质”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国新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人是社会的主体,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之义就是要构建和谐个人,和谐人主要包括人与自身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其中任何一者都离不开“人”,离不开人作为“类”的本质。在马克思眼中,人的“类本质”就是指人类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它对于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关系的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类本质;和谐;自然;社会

“和谐”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概念,人是世界的主体,“和谐”的实质是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均衡、有序的运动和变化。人与自身的和谐,体现出一个健全的人格;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出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与人的和谐,体现出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状态。因而,“和谐”在任何一个时代都能揭示出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感性和理性、自由和必然、实践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然而,人类作为意义存在物,其主体性地位主要依靠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构建起来,人类自身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也正是通过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来创造。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就是人的“类”本质特性,是区别于动物本能式生存的“类”的生命存在,这就是马克思的“类本质”思想,它涵盖了主体意识、自然、社会等一切空间维度。那么,在马克思的人的“类本质”思想视域下,如何实现作为主体的人和人自身、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等客体之间的和谐,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要实现人的“类”意识的深层觉醒,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而谋求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人的“类本质”与个体人格的和谐

马克思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对人及其人格的逻辑生成进行了深入分析,它把人格本质与人的本质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把握人的本质属性与人格的根本特征,认为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和谐人格是人的一种内在的价值诉求,它的根本宗旨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自觉、全面的发展,是一种扬弃了异化人格,进而实现了人的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的人的存在方式和精神品质。马克思将人的本质与人格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建立在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基础上,自由自觉的活动是和谐人格构建的现实基础和直接依据,“人的实践活动类本质是人格形成逻辑进路中起决定作用的关键环节,因为离开了实践活动,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就失去了基础。”[1](P51)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它是人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的根本特征,而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是一种“类”的生命存在样式,因此人的本质就带上了一种“类”特性。关于人格的根本特征,马克思指出:“人格脱离了人,当然只是一个抽象,但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是人格的现实的观念。”[2](P36)因此,我们要寻找人格的根本特征,离不开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人的“类”存在。可见,在马克思眼中,人的“类”特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和人格的根本特征的最终归属。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在构建和谐人格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物质生产实践是和谐人格生长发芽的物质基础。在马克思眼中,“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是人格发展必须经历的的三个历史阶段。在前两个阶段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来自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羁绊制约着个体人格而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与和谐。因此,消灭私有制和异化劳动是人格真正意义上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人的“自由个性”发展是和谐人格发展的动力。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对“人的依赖关系”以及商品经济条件下对“物的依赖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摆脱,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逐渐成为现实,这为和谐人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P666)由此可见,马克思突出强调了未来理想社会中个体和谐人格的构建必须以当今优先实现人的“自由个性”发展为前提。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首先,人的全面协调发展是“自由个性”发展的核心,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是人的智力、体力、才能、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综合发展;其次,人的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应该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不应该只局限于少部分人发展进步。

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因此人自身的和谐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而人自身的和谐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活动不以自身的发展为目的,人与人的关系被异化,人性是扭曲的,在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中,马克思认为,人应该向着具有多种才能的方向发展,在未来理想社会中,每个人的活动范围都是绝对自由和广泛的,任何人都可以在任意部门内发展,每个人的发展都以自身为目的,生产由社会进行调节,因而使每个人都有可能依据自己的兴趣做自己想做的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表现为主体多重性需要的满足,所以马克思说,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其他一切动物;第二,在人的类本质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而这种本质力量实现和确证了人作为“类”所具有的主体性地位,因此人类的“生活水平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定需要。”[4](P181);在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指大自然亿万年生成演化蕴藏在人身上极为丰富的肉体、精神的力量素质;在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千百年来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及其形成的社会文化造就的人的全面的生理、心理方面的潜能素质的高度发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要“人不是在某一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5](P480)作为完整的人,人要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只有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自身才有可能达到和谐,而奠基其上的整个社会的和谐才有可能实现。总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和谐人格的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人是社会的主体,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和归依,在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人格的参与,而和谐人格的构建又离不开马克思的人的“类本质”思想的指导。无论是物质文明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不能离开马克思人的类本质思想追求和谐人格的本真诉求,否则生命个体的人格构建就不存在和谐可言,奠基于其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亦无从实现。有鉴于此,要想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建立在人的类本质基础上的和谐人格的建构和发展必不可少。

二、人的“类本质”与人及自然的和谐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和谐“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6](P608)因此,和谐社会就是围绕人所发生的一切关系都处于和谐稳定状态的一种社会形态,在和谐社会中,以人为中心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从个体的人的层面来说,人在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就是人与自身的关系;从存在环境的层面来说,它就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决定了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方面,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7](P519)自然环境永远制约着现实存在的状况,因此,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自然也是人化的自然,是人类在长期改造自然的实践中使自然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的结果。因此,人与自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人自身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与自然界保持一种和谐关系。可见,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长远目标,这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与和谐稳定。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缓解人与自然的冲突、协调二者矛盾,进而达到的一种平衡状态。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破坏着自然,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因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人的“类本质”思想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人类作为自然进化的最高形态存在于自然界之中,其进化由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两部分组成,人类作为文化进化的生命体,不断规范和制约着作为动物本能的生命活动,创造着属于自身的文明成果。马克思认为,人类文化进化所创造的区别于动物本能式生存方式的“类”属性,恰恰构成了人的本质,“生产生活本来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本质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8](P57)人类在“类本质”的引导下摆脱自然的束缚与限制,超越动物本能式的生存方式,并且通过“类本质”的实践活动建立与对象世界的普遍交往关系,进而实现自身的自由和解放。然而,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各个阶段中,人的类本质并非一直恰如其分地发挥了它的作用。

人类社会早期,囿于时代的局限,在原始的主客一体的思维模式下,人与自然之间形成了一种朴素的和谐关系,在主客一体的经验直觉思维影响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直观混沌性,缺乏对人自身类本质的认识和对自然规律的理性认知,过多地强调了人对自然的先天依附关系,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受到自然强大的威慑力的严重限制,人的“类本质”无法彰显出来,人类在被赋予生命和灵魂、并具有无限神性的自然面前只能顶礼膜拜和绝对服从,“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2](P35)近代自然科学起步之后,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主客二分的工具论和认识论被人类发现,它们使“天人相分”的机械论自然观占领人类思想界,在这种自然观的影响下,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愈发激烈。然而,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人们在否定自然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否定了人类自身,人的“类本质”在这一过程中被掩盖甚至发生异化。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类在科技理性的助威下向自然开战,虽然创造了极大的物质财富,但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科学技术的发达以及生态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缺失导致了科技理性的膨胀,甚至被奉为社会和文化进步的唯一标准。然而,人类运用科技武器的同时也沦为技术的奴隶,自然因而也沦为对象化的工具,人的“类本质”被蒙蔽,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

针对以上情况,马克思要求人类必须认识到自然的复杂性从而尊重和敬畏自然,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人类自身的优越性,明确责任意识,进而保护自然。人类首先要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人与自然生命具有“类”的同一性,积极实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应该利用其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超越动物的本能式生存方式,在“类”的层面上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这是人类对自然以及对自身的超越和提升,呈现了人类作为自由自觉的实践主体存在的“类本质”,同时也表明人类不断向人的“类本质”靠近。另外,人类不断走向自由自觉的“类”存在的过程推动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的“类本质”引导人们在利用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认识自然、摆脱外界束缚,追求真正的自由和解放。综上所述,人不仅是社会存在物,人首先应当是自然存在物,作为“类”存在的自然生命是人的本质第一要义,人的本质也必须向自然生成,实现人与自然在人的“类本质”上的统一,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人的“类本质”与人及社会的和谐

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它贯穿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因而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关系的现实反映。在现实生活中,人的生命存在形式是个体意义上的,每个人的生存状态、利益需求以及社会认同感都具有特殊性,每个人都渴望实现自身价值和自我利益。但人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存在物,他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改造自然和人类社会,社会关系虽然由人组成,但却又对个人的发展起着反作用,个人的发展离不开与他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进步为前提。但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人们的实践活动受到了来着自然和社会的种种限制,因而,“人类的才能的这种发展,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靠牺牲整个阶级”[9](P125)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是建立在牺牲个人发展的基础上的,因此,处理好人与社会的矛盾、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是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的,从社会的职能来说,社会的存在也是为个人发展服务的,个人得不到发展,社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处理人与社会的矛盾时,应以个人的发展为中心,社会的发展应努力保持同每个人的发展相一致,这离不开人的类本质思想的指导。

人的“类本质”在处理人与社会关系,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共荣的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P18)可见,马克思从社会关系规定与构成出发,深入分析人的一般抽象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此基础上便凸显出来,具体化为人作为“类”的本质。但是,任何社会关系都是通过交往构建起来的,马克思将人的类本质规定为社会的交往,“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现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10](P23)这里的社会联系指的就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本真意义上的交往。另外,马克思在人的交往中引入了私有财产,他认为,私有财产的外化使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异化,“进行交换活动的人的中介活动,不是社会的、人的活动,不是人的关系,它是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抽象的关系”[8](P166)可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异化为物与物的关系。

同时,私有财产也是交往异化向劳动异化的过渡点。因为私有财产在根本上是劳动的产物,所以马克思在论述了货币作为等价物体现的是私有财产的交换价值后,提出交换的前提是劳动成为人们直接的谋生手段,从讨论交往关系转向了对异化劳动的批判。从人的本质到规定这种本质的社会关系,再到这种社会关系的异化,这是一个理论见于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类本质”问题更加具有实践批判意义。异化劳动状态下,劳动产品并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存在,于是成为异己的存在物。不仅如此,工人的劳动同样存在于工人之外,成为一种与他们相异的东西并与其相对立。可见,异化不仅表现在劳动成果上,甚至已经渗透到生产行为中,整个生产活动都已经被异化,即生产活动本身就是同工人相异化的,生产劳动并不是属于工人自己,甚至是劳动中的工人自身,由于其进行的并不是自由自觉的的实践活动,他也是作为异己的存在物,并不具有类属性。当工人为了生存,而不是自身发展,而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也就意味着工人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丧失以及“类本质”的遮蔽。

针对以上问题,消灭异化劳动和异化交往,促进人的“类本质”的觉醒,是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人是类存在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把自身的类以及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正因为如此,人的“类本质”才是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但是,异化劳动剥夺了人类的劳动对象,将人与人的关系变为物与物的关系,也就剥夺了人的“类本质”。具体说来,在社会关系中,劳动及其产品被他人占有,占有者反过来利用劳动及产品支配劳动者,这就使劳动者丧失主体性以及进行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的能力,并在社会关系中沦为交换的工具,人的“类本质”在此过程中也逐渐丧失。因此,要想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就必须消除异化劳动和异化交往,促使人的本质的觉醒,实际上就是让人们重新回到自由自觉的的实践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重拾作为“类”的本质,从而达到真正的人与社会的和谐,即“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复归。”[8](P81)综上所述,人最主要的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作为“类”的本质就是人类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它是消除异化劳动、异化交往等人与社会关系的矛盾的重要手段。可见,人类作为“类”的本质对于达成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1]庞跃辉等.大学生人格优化系统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朱 斌)

The Man's“Categorical Nature”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LIU Guo-xin
(Research Center of Philosophy,Jishou University,Jishou 416000,China)

Man is the main part of the society,harmonious personal is the key to establish a harmonious society,harmonious personal mainly includes?the harmony of man with himself,nature and society,none of them can exist without“man”and the nature of a man as a“category”.In Marx's opinion,the man's“categorical nature”is their freedom and conscious practice activity,it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himself,man and nature and man and society,it also provide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categorical nature;harmony;nature;society

B0-0

A

123(2014)04-0001-05

2014-04-19

刘国新(1988-),男,安徽六安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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