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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入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4-04-16杨全征田洪杰王宇欣姜坤山

建筑与预算 2014年3期
关键词:工程款发包人概算

杨全征,田洪杰,王宇欣,姜坤山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辽宁 沈阳 110002)

1 从建设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1.1 概算阶段形成拖欠问题的原因

概算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形成的造价文件,工程造价各阶段都要受概算的制约。在项目前期立项审批的过程中,受到资金的制约,概算不足,造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进而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支付。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建设单位多方努力,进行了调整概算,那已是几年后的事了。拖欠工程款已经形成,进而形成了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1.2 招标控制价阶段形成拖欠问题的原因

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工程建安造价的最高限价。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进行备案,同时,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不得上浮和下调。

在招投标中,招标控制价变成建设单位压低工程造价的手段。不仅施工单位必须承担的风险不考虑在招标控制价之内,并且还人为的压低造价。目前建筑市场可以说是僧多粥少,所以,投标单位不得不冒着亏损的风险进行投标,进而埋下了拖欠建筑材料商、工人工资以及农民工工资的隐患。

1.3 招标阶段形成拖欠问题的原因

在项目招标阶段,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而采用低价中标的办法,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由于建设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简单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哪家施工企业投标价格最低,哪家就中标,而不考虑工程成本,所以导致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费用不足而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1.4 工程实施中进度款支付阶段形成拖欠问题的原因

1.4.1 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工期定的太长。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建设单位定的太长,施工工期太长,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工程进度款拨付需要层层审批、程序复杂,支付时间严重滞后,种种原因形成拖欠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1.4.2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办理不及时,导致增加工程量费用不能及时支付。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发生的增费问题,施工单位往往不能及时拿不到相应费用,而是在项目结算中一并处理,或者说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办理手续并不积极,对确认工程量一拖再拖,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工程量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偏差较大,形成拖欠工程款,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障碍。

1.4.3 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包括甲供材料),也是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建设单位把总包范围内的工程肢解(或高价)承包给其他人,而承包这部分的人往往与建设单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部分工程款往往拨付的非常高,占用了总承包的拨付工程款的相当比例,直接影响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1.5 结算阶段形成拖欠问题的原因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以管理人员更换等原因(或有意的调到别的工程项目上去)对工程结算一审再审,一拖再拖,一拖就几年。有时,建设单位还以工程未办理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恶意拖欠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严重的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支付。

2 从建设工程造价角度解决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2.1 概算阶段的对策

概算是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在概算阶段一定要足额全面考虑建设工程费用,看米下锅,有多少钱干多少事,不给工程建设费用留下缺口。概算审定属于工程款的来源之本,如不从源头上保证资金,掐断建设工程资金链不足的问题,就不能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

2.2 招标控制价阶段的对策

2.2.1 禁止人为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编制,文件规定应该编进去的必须编入招标控制价之内。

2.2.2 招标控制价价格风险必须按建设单位考虑编制

既然招标控制价为招标的最高限价,就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费、材料风险。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费的10%风险及材料费的5%风险。这些风险并不是施工企业必须承担的,只有通过投标竞争才能形成企业承担的部分风险。

2.2.3 招标控制价必须备案

为了保证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公平、公正,《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件规定,“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2.2.4 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必须齐全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总价、分部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其它项目费、税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2.3 招标阶段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在招标阶段控制拖欠问题发生的关键就是禁止简单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只有经得起专家严格评审的最低价,才是合理的中标价。作为业主来说,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做好对准中标人最低报价的全面分析评审工作,这是对他人负责,但更是对自己负责,进而规避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缺项或不合理之处就应将其否决。

2.4 工程实施中进度款支付阶段的对策

2.4.1 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确定的要合理

如果工期较长,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跨度大,就会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所以,要合理确定工程款支付的节点。同时,工程造价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减少审查时间,确保工程进度款按时拨付。

2.4.2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及时办理,确保工程量增量费用得到及时拨付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特征描述的不十分准确及工艺的复杂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难免的,但增减工程量及增减费用双方必须及时确认,确保工程量增量费用得到及时拨付。

2.4.3 建设单位尽量少分包或不分包,尽量减少甲供材料或不甲供材料

建设单位多年不搞工程建设,对工程和材料价格了解不多,往往高于市场价格分包出去,或高于市场价格购进材料。总承包是按全部工程自己承包考虑报的价格,如果建设单位过多的肢解工程(包括甲供材料),无形中侵占了总承包单位的利益。

2.5 结算阶段的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结算。对此,国家有明文规定,禁止结算一拖再拖,一拖就几年的现象发生。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1)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核对完成。

(2)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核对完成。

(3)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核对完成。

(4)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核对完成。

并且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6 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实行双向担保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有保障

采取双向担保的制度,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起到约束作用。

2.6.1 建设单位要提供支付工程价款担保。

承建发包人的工程目的在于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所以对承包人而言,其主要风险在于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价款支付能力。发包人要提供支付工程价款担保,并最终避免因资金不足终止工程建设或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2.6.2 施工单位要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部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已经提出过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相关规定。

总之,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切入点,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辽住建发[2012]27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S].2012

[2]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S].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4]建市[2004]13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S].2004

[5]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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