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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道家对法家思想的接受与改造

2014-04-16徐文武

荆楚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文子老道法家

徐文武

(长江大学文学院,湖北荆州 434020)

黄老道家对法家思想的接受与改造

徐文武

(长江大学文学院,湖北荆州 434020)

道家的黄老学派因“援道入法”而被称为“道法派”,然而黄老道家在接受法家思想的同时,并不是对其进行全盘接纳,而是从道家理论体系出发,对其进行改造,以“道生法”的思想替代了法家“法自君出”思想,以“法宽刑缓”的主张替代法家的“严刑峻法”的主张,并引入阴阳学说对法家的“刑德”思想进行合理性论证,从而建立起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

黄老道家;法家;接受;改造

道家及其分支学派对于法家的思想持有不同的态度。法家主张“任法而治”,以法治国,老子则主张“道法自然”,强调“道”是万事万物的法则,对于“人定法”持否定态度,道家的分支庄子学派则对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了更为激烈的批判和否定,认为礼制与刑法,是教民与治国的下策,同时也是产生社会祸乱的根源。

战国时期,道家的另一个分支学派黄老道家对法家的态度完全不同于老子和庄子。黄老道家对法家采取了兼容并蓄的态度,援法入道,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形成了道法结合的思想体系,黄老道家也因此有了“道法家”的称谓。黄老道家强调了法律对判断是非和治理国家的重要性。《经法·名理》说:“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1]187法律是处理是非纷争的标准,因此要求统治者予以高度重视,做到“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1]2。

黄老道家在接受法家思想的同时,并不是对其进行全盘接纳,而是从道家理论体系出发,对其进行改造,从而建立起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

一、以“道生法”替代“法自君出”

关于法律的起源,诸子百家从各自的理论体系出发,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儒家强调圣人之治,认为法律是由圣人订立的。《荀子·性恶》云:“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提出了“法自君出”的观点。《商君书·定分》说:“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2]159《管子·任法》更是明确指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与儒家和法家不同的是,黄老道家从道家的理论体系中为法的产生寻找源头,提出了“道生法”的观点。

最早提出“道生法”这一命题的是帛书《黄帝四经·经法·道法》。至于“道”是如何“生法”的,《经法·道法》中并没有进行论证。在楚国黄老学著作《鹖冠子》中,可以看到黄老道家对“道生法”这一命题的论证过程。《鹖冠子·环流》云:

有一而有气,有气而有意,有意而有图,有图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有事而有约。约决而时生,时立而物生。故气相加而为时,约相加而为期,期相加而为功,功相加而为得失,得失相加而为吉凶。万物相加而为胜败。莫不发于气,通于道,约于事,正于时,离于名,成于法者也。[3]71-74

在这段关于法的起源的论述性文字中,法的产生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生成过程。这个过程是从“道”开始的,“有一而有气”的“一”就是“道”。道生成阴阳二气,然后依次有了“意”“图”“名”“形”“事”“约”。由“事”而生成的“约”,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人为的“条约”或“约定”,而是事物内部的规律性制约。正是事物内部的规律性的制约,才产生了时令,时令产生了,万物亦随之生成。万事万物的存在都离不开法,所以说万物“莫不发于气,通于道,约于事,正于时,离于名,成于法者也”。

关于道与法的关系,《鹖冠子》中还有一些说法,如《环流》:“一为之法,以成其业,故莫不道。一之法立,而万物皆来属。”[3]77“一为之法”可以理解为“以一为法”;“一之法立”,则可以理解为“以一而立法”。这里表述的是两个层面的意思:前一说强调“一(道)”本身就具有法的精神实质,后一说强调“法”的确立是以“一”为依据和准则的。“一之为法”“一之法立”将道与法的关系整合为一体,是真正“道法结合”,比“道生法”更强调道、法二者的整合关系。明代解缙在解读这一章时说:“一者,法也,法即道也。”[4]认为鹖冠子是主张道、法一体的。鹖冠子道、法一体观是对黄老学派“道生法”学说在理论上的一个发展和突破。

由此可以看出,鹖冠子所说的“法”并不完全是人为的“法”,更多的是指自然的“法”,是“根据道所生的天道、地道、人道的律则”,“这种自然的律则是自然的且是不成文的用于天地万物自然界的”[5]。《环流》说:“故生法者命也,生于法者亦命也。命者,自然者也。”[3]78-79这里明确地说明了“法”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法”产生于“自然”,为“自然”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依据,因而“法”其实就是宇宙“自然”的法则和定律。《鹖冠子》中《天则》这一标题,能够准确表述书中所说的“法”的内涵,“天则”就是“天之则也”。鹖冠子对“法”的表述与天相关的还有“天节”“天道”等,如《天则》云:“法章物而不自许者,天之道也。”[3]55又说:“生杀,法也。循度以断,天之节也。”[3]40更为明确的表述见于《泰鸿》:“法者,天地之正器也。”[3]237这里对天地之法、自然之法的观念表述得更为明确。

综上所述,黄老道家所说的“法”,首先是由道家的最高哲学范畴“道”所衍生出来的法则、规则,是自然之法。道家本着推天理以明人事的思维方法,认为人类社会是以“道”作为最高准则的,也应依据“道”的法则、规则制定人类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由此才产生人类政治制度中的“法”,这就是黄老道家所说的“道生法”的基本内涵。

二、以“法宽刑缓”替代“严刑峻法”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单靠道德教育是不能改变人“恶”的本性的,只有通过严刑峻罚才能收到“止恶”的效果,因此,法家极力夸大法治的作用,强调用严法重刑治理国家。商鞅是法家严刑峻罚思想的代表人物,他提出过“明刑不戮”的思想。《商君书·赏刑》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2]113他认为,重刑可以使百姓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免遭杀身之祸,只有通过“重罚”“严刑”才能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商君书·靳令》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2]91商鞅认为,只有“重其轻者”即轻罪重罚,才能收到“以刑去刑”的效果,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最终达到不用刑罚的目的。

黄老道家虽然接受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但并不赞成法家通过严刑峻罚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文子·道原》说:“夫法刻刑诛者,非帝王之业也;箠策繁用者,非致远之御也。”[6]25认为刑法严苛,动辄杀伐,是不能建立起帝王的基业的。《文子·道德》说:“法烦刑峻即民生诈。”[6]138《文子·下德》说:“严刑峻法,不足以为威。”[6]246认为法度烦多、刑法峻苛,就会使老百姓生奸诈之心;实行严刑峻法,会使统治者在百姓心目中失去威信,因此,《文子》主张以“法宽刑缓”[6]43代替法家的“严刑峻法”。

《文子》主张“法宽刑缓”,与其对法的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文子》的治国思想中,“法”并不高于道德,只是德、仁、义、礼等治国方法的一种辅助,而不是治国的根本所在。《文子·上礼》说:“民无廉耻,不可以为治;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6]311认为礼义廉耻之心是治国的根本,并且是法制的基础。《文子》认为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法能杀不孝者,不能使人孝;能刑盗者,不能使人廉”[6]311,因此,法的运用要与德、仁、义、礼等方法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治国的作用。

与《文子》一样,《鹖冠子》也不赞成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明确反对“法猛刑颇”[3]135,提倡“文武交用”[3]53,通过刑赏并处、刚柔并用的手段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鹖冠子》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是“刑设而不用,不争而权重”[3]201。

三、引入阴阳学说对“刑德”思想进行合理性论证

在楚系黄老著作帛书《黄帝四经》中,对刑德治国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帛书《黄帝四经·称》认为,“善为国者,太上无刑”[1]388。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只用德治,而不用刑罚。但在现实中,这种理想的政治是不可能出现的,“姓生已定,而适(敌)者生争”[1]217,氏族社会形成后,对立势力的纷争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就可能引起社会的动乱,对社会乱象的治理,仅用德治的手段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十大经·观》云:“凡谌之极,在刑与德。”[1]217强调平定社会动乱的最好方法应该是刑德并用。《十大经·姓争》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1]265这里明确提出了“刑德相养”的思想,强调刑与德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黄老学思想中,阴阳学说占有重要地位。黄老学派将一切矛盾现象用阴阳来概括,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阴和阳的统一体,阴阳是一切事物变化的基本规律。黄老学派将阴阳学说引入刑德思想,以阴阳学说来论证刑德思想,有“刑阴而德阳”[1]265之说。黄老学派将刑德思想与阴阳学说结合起来,从而将刑德思想提高到了自然哲学的高度。

帛书《黄帝四经》中经常将刑德与日月、四时进行比附,并推导出具有明显自然哲学色彩的刑德思想。在黄老学派的阴阳学说中,日属阳,主德;月属阴,主刑,如《鹖冠子·夜行》云:“月,刑也;日,德也。”[3]24《十大经·观》云:“刑德皇皇,日月相望。”[1]265这是以日月比附刑德。《十大经·观》云:“春夏为德,秋冬为刑。”[1]217这是以春夏、秋冬比附刑、德关系。春夏两季是万物萌发生长的季节,是“德”的表现,秋冬两季是万物枯萎凋谢的季节,是“刑”的表现,根据四时顺序,春夏在秋冬之前,也即自然界中四时的规律是“德”在先而“刑”在后,由推天理以明人事的思维方式,推导出人类社会的治理原则也应是“先德后刑”,这就是所谓的“先德后刑,顺于天”[1]223。

帛书《黄帝四经》认为,阴阳刑德规律是不可违背的自然规律,如果违背了这一自然规律,就会遭到自然的惩罚。《十大经·观》曰:

其时赢而事绌,阴节复次,地尤复收。正名修刑,执(蛰)虫不出,雪霜复清,孟谷乃萧(肃),此(灾)[乃]生,如此者举事将不成。其时绌而事赢,阳节复次,地尤不收。正名施(弛)刑,执(蛰)虫发声,草苴复荣,已阳而有(又)阳,重时而无光,如此者举事将不行。[1]223

“赢”与“宿”是先秦哲学中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赢”指发展、生长;“宿”则指停止、衰败。黄老学派将四时归结为“赢”与“宿”两种状态,并有“孟春始赢,孟秋始宿”的说法。“时赢而事绌”“时绌而事赢”是两种违反阴阳刑德自然规律的状况,前者是指在春夏万物生长的时节,实行秋冬杀生的刑罚,后者是指在秋冬行刑的时节,实行春夏的德政,这两种做法都会使自然界出现反常的现象。按照前一种做法,会导致在春秋两季昆虫蛰伏不出、霜雪再现、谷物凋敝等现象;而按照后一种做法,又会导致出现天气炎热、蛰虫不伏、草木复荣等反常现象。这里除了将阴阳、刑德相结合外,还糅合了神秘的天人感应思想,使得黄老学派的法治和政治思想染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1]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石磊,董昕.商君书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黄怀信.鹖冠子汇校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

[4][明]陈深.诸子品节[M].明万历十八年(1590)刻本.

[5]李增.帛书《黄帝四经》道生法思想之研究[J].(台湾)哲学与文化,1999,(5):410-429.

[6]李德山.文子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B223

A

1672-0768(2014)02-0011-03

2014-03-17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楚国黄老学研究”(13BZX040)

徐文武(1964-),男,湖北洪湖人,长江大学文学院教授,长江大学荆楚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楚国思想史。

[责任编辑:陈如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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