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镇势力的发展与中晚唐五代县级行政体制的演变
2014-04-15赵璐璐
赵璐璐
(中共中央党校文史部,北京 100091)
军镇势力的发展与中晚唐五代县级行政体制的演变
赵璐璐
(中共中央党校文史部,北京 100091)
中晚唐五代以来,镇作为军事系统的权力末梢,介入县级政权对地方的管理,导致县司权力的衰退和县级官员的闲散罢废。但对于县级行政体系和整个地方行政体系而言,镇作为最初的军事据点介入地方行政管理,亦为唐宋之际县级行政体制的变化带来了契机。镇的逐步行政区化促进了县域的合并与重组,镇将参与行政事务管理、镇将与县令的兼任,则促使宋初县司实现了新的军政合一。镇的发展某些层面上在唐宋之际县级政权的转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军镇;镇将;县司;行政体制;唐
中晚唐以来镇的广泛设置对原有的唐代前期的县级政权的行政体制产生了诸多影响,镇将的跋扈导致晚唐五代县政的萎缩是论者关注较多的话题。毋庸置疑,镇将权力的膨胀和镇行政权力的一步步扩张,必然对县司治理一方带来负面影响。然而,在军镇势力影响下的县级行政体制的变化,其实并不完全是被动妥协的结果,就制度自身的成长变革来说,县级行政体制本身因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就需要调整和完善。随着军镇权力膨胀而发生变化的县级行政体制,其实是借由外力实现了中唐到宋初的转型,在这一过程当中,军镇固然暂时侵夺了县司的部分权力,但是也在镇、县的整合中留下了许多有益的制度遗产。本文主要从镇的“政区化”与军职的“政务化”两个方面,来考察中晚唐五代以来镇对县级行政体制变化的影响。
一、中唐以来军镇权力的膨胀对县级政权的影响
唐代前期,镇作为军事据点只设置于边州,《新唐书·兵志》载:“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1](P1328),而且数量并不多,“凡天下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2](P1836)。随着军镇制度的发展和安史之乱的爆发,军镇迅速在内地广泛设置。军镇制度的发展促使了节度使体制的建立[3](P180-210),节度使出于维护治安和加强统治的目的,会派遣麾下的心腹将领率兵驻扎于州县各要塞之地。如《新唐书·朱忠亮传》云:“朱忠亮字仁辅,汴州浚仪人。举明经不中,往事昭义节度使薛嵩为裨将,屯普润,开田峙粮,以功擢太子宾客。”[4](P5165)旧传亦载:“朱忠亮本名士明,汴州浚仪人。初事薛嵩为将。大历中,诏镇普润县,掌屯田。”[5](P4056)可知大历时朱忠亮作为昭义节度使薛嵩下属将领,驻扎于普润县,但主要目的是屯田以保证军粮。此时节度使还没有大量派驻属将进入县和基层,也还没有形成对县司权力的威胁。
贞元时,德宗自奉天回京之后,对朝中将领疑心更重,将神策军兵权交予宦官,并以神策军分屯京畿。《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宋白曰:贞元六年初,置蓝田渭桥等镇遏使”[6](P7581),《唐会要》亦载:“(贞元)六年八月铸蓝田渭桥等镇遏使印,凡二十三颗”[7](P1295),京兆府领二十三县[8](P4508),是以镇遏使驻于京中各县,各县镇遏使则归神策军统领。神策军以所派镇遏使驻扎各县,各铸使印,很可能是晚唐以来节度使派驻镇将到下属各县的滥觞。从史籍可见,不少镇遏使、镇遏兵马使等,是冠以某州
某县或某县之称的,如李荣宗为“方城镇遏使”[9](P7734)、毕桑为“东都防御军巩县镇遏兵马使”[10](P190)、侯仲堪为“蔡州郾城县镇遏兵马使”[11](P199),也有充任不止一县镇遏使的,如郭超岸任襄叶两县镇遏兵马使[10](P133)。晚唐战乱,节度使开始大规模分置诸将驻县,《资治通鉴》僖宗中和三年胡注云:“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12](P8299),镇的权力开始不正常膨胀,导致唐末至五代县司权力的萎缩。
随着五代军镇势力的扩大,出现县内某几个乡交由镇直接管辖,县司只管辖区内部分乡村的情况。后唐明宗长兴元年左补阙王延奏议称:“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务唯司盗贼。”[13](P5674)虽是请巡镇交还所割乡村,但却说明镇的权力已经完全深入基层乡村,县司无力抵抗。更有一县之内分有几镇,镇权力膨胀分割县域,而最终导致县作为行政区消失的情况[14](P96-98),可见军镇势力对县政的影响之大。开平四年,梁太祖经朝邑,“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高。’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至是敕天下镇使官秩无高卑,位在邑令下。”[15](P2304)战争频繁,武人勋爵品级多滥授且高,在县令之上并不少见,后梁虽有此敕,但是实际执行情况难以确知,而镇将在地方州县的实际权力也并不会因品秩高卑受到影响。县司行政权力的流失则必然带来县级官员地位的下降,《文献通考》云:“五代任官,凡龌龊无能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猥琐万状)。”[16](P573)可见五代县令的素质和宋人对此的评价之低。
晚唐五代以来镇作为军事系统的权力末梢,介入县级政权对地方的管理,导致县司的衰退和县级官员的闲散罢废,对于县级行政体系和整个地方行政体系而言,这应该都是一种非常态的模式。但是如果从国家或者一处割据政权需要达到的对基层统治的目标来看,无论是县司的管理还是军镇的统治,只要能够保证赋税征纳和地方治安,就可以保持国家的稳定统治。镇与县的矛盾更多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拉锯抗衡的一种表现,实际上反映的是唐代中央和地方藩镇之间的矛盾。就基层管理而言,镇的普遍设置和介入,弥补了县级政权统治力的不足,在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和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其实更好地实现了中央对基层的管理,也推动了后来县级政权的权力重组。从这个角度来说,镇的权力膨胀虽然在某些方面侵夺了县的权力,但还是带来了新的变革的动力和契机。镇作为最初的军事据点介入地方行政管理,亦会为适应民政事务处理产生变化,县、镇在人员构成和事务处理方式上的互相借鉴融合,反映在基层统治的各各方面。
二、军镇的“政区化”与县域的合并废置
从行政区划角度考察,镇在唐代后期具有成为一级行政区化的趋势。《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圆仁记载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17](P8),可见镇已是介于县、乡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层级。书中记载后众人又行,问路于当地人,答云“此是大唐扬州海陵县淮南镇大江口”[17](P8),可见对百姓来说,镇已是广为接受的一级政区。海陵县内有白潮镇、淮南镇,从后文可知又有如皋镇,则海陵县内至少有数镇,但还没有变为五代时割裂一县的局面,只是各镇所辖乡村已有界定区分。五代以来,镇作为政区的角色就更明显。开运二年五月制曰:“……今月一日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宜令并放归田业,各务营生。仍委县镇乡村切加安抚,不得恐动。”[18](P1137)镇与县、乡、村一样成为地方基层一类行政区划,而“县镇乡村”也在五代制敕中广泛行用。镇也不再仅仅像唐代一样附于县下,而是作为准县级行政机构附于州下,后晋天福四年敕中就有“灵州方渠镇”、“宁州木波、马岭二镇”[19](P329)的称法,与前引海陵县白潮镇的称呼比,显然镇在五代由于权力的扩大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也更接近于一级独立的行政区划。
镇的这种行政区划的趋势,发展到后来便是割裂一县,对县域自然会产生影响。但是也并不能说镇出现的必然结果就是缩小县域,实际上镇的行政区化为唐末五代县的新置、重组提供了契机。“后唐清泰三年六月,秦州奏:‘阶州元管将利、福津两县,并无巡镇。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系征科。今欲取成州西南近便镇分,并入同谷县。其东界四镇,别创一县者。州西南有府城、长丰、魏平三镇,其地东至泥阳镇界二十五里,北至黄竹
路、金砂镇界五十里,南至兴州界三十里,西至白石界一百一十里,西南至旧阶州界砂地岭四十五里,其三岭管界并入同谷县,废其镇额。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砂、栗亭四镇,东至凤州姜胆镇界一十五里,南至果州界二十里,北至高桥界三十五里,西至同谷界三十五里,北至秦州界六十七里。欲并其四镇地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司,捕盗委镇司。’从之。”[19](P332-333)成州原有一县七镇,经调整三镇并入原有的同谷县,其余四镇更新立一栗亭县,栗亭县就是在四镇基础上所置新县。唐后期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经济的发展,许多深山中和偏远地区也有了民户,而原有的县因为商品经济的发达也出现了不少自发形成的据点和市场,客观上对基层政区的新置和重新布局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县的新置和变更需要府州长官上奏,贞元十六年观察使李巽奏置分宁县,云:“武宁一县所隶者凡二十乡,而太清乡甘罗村,县令治所在焉。西乡趋县,山川修阻,输赋于官,逾三百里,小民往返,疲于道路,农桑之业,或至荒废。臣等伏见西八乡有常州亥市居其中,与八乡道理适均,臣请即市建县,西八乡悉隶之,余隶武宁如故,于输赋既便”[20](P114),洪州分宁县是贞元十六年刺史李巽分武宁县所置。永泰二年李勉奏割秋浦、青阳、泾县三县置石埭县[21](P1064),福建观察使李承昭开山洞奏置永泰县[22](P718)。可见,不论是分一县为两县,割几县置一新县,完全开荒置县,均需要中央的批准。而对于中央来说,县的新置和变更,涉及到州县政区的重新划定、县所属等级的认定、县级官员的选任等诸多事务,唐后期到五代,政治局势不稳定,战争频繁,对于县的新置带来的多余政务很难有精力一一处理。两税法因为份额已定,按照制度规定新增县也并不能变更元额,所以中央对县的新置也并不热心。
但人口的增多和南移,耕作技术发展带来的深山丘陵地带的开发,使原来人烟稀少的地方成为新的聚居区,也就必然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县很可能因为山川地形、人力物力的限制而力不从心,对县进行分割、重组是保证和加强国家对基层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新置县和对县域进行变更比较复杂,而镇作为原有的军事据点,在逐渐摆脱单纯军事色彩、发展为类似县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过程中,正好具备了管理新兴聚居区的可能性。设置镇相较于县要简单得多,实际上镇的设置应就是镇将的奏署。镇将由本道补署,史载“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23](P76),《册府元龟》亦记“其(后晋彰义节度使张迈进)妻与幕吏张光载干预公政,纳钱数万,补一豪民为捕贼将”[24](P5382),捕贼将即为镇将,可见镇将的补署是节度使决定的,而后申报中央闻知批准。上引后唐清泰三年秦州奏疏中,详细申奏了成州要并入同谷县的三镇的边界和所依托更新立一栗亭县的四镇的边界,而且很明显将三镇、四镇分别作为一个整体,却并没有单独罗列七镇各自的边界,可见这是为了让中央知道同谷、栗亭两县的边界和面积,至于其中镇的辖界并不需要报至中央。由此推测,本道对新的镇将的补署,实际上就是新镇的设置,两者是在一个程序内完成的。在一县内设置新镇不影响州县政区的变化,又可以加强对县内新兴聚居区的管理,甚至增加一县的赋税,各道节度、观察使自然是受益的,对中央来说,也符合维持地方治安和保证税收的基层管理目标,较更改县域简单易行,所以虽然镇的增置将削弱县的统治,却还是接受了这种管理方式。
而随着镇的设置和权力扩张,一县之内的镇到一定数量后,很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县的消失。关于这一点,日野开三郎先生在《五代镇将考》一文中有详细分析[14](P96-98)。对于县的消亡,稍有加强中央集权意图的皇帝都不会放任不管,而中央对此的对策就是县的重组和复置。“后唐长兴三年二月,秦州奏:‘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有十一镇,征科并系镇将。今请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就归化镇复置旧陇城县。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其白石、大泽、良恭三镇,割属长道县。’从之。”[19](P332)复置陇城、天水两县,对长道县进行了重组,秦州内十二镇(十一镇恐误算或错记)便都附于了县下。前引清泰三年成州两县的改置,所置栗亭县其实也应类似于复置,只不过县域、县名都已变化,所以不称复置而云新置。借由镇的设置和其行政区化的发展趋势,县实现了自身的合并与重组。
镇的行政区化是对县级政权行政权力的一种渗透,但是在县、镇争夺地方行政权的过程中,也为县级行政体系和基层组织的发展变革提供了契机。镇作为一种“准行政区”至宋初终于完成了唐代
军镇向宋代乡村商品经济中心“镇”的转化[25](P89-94),从而将“镇”成功变成了县司管理一县的助力。如果单独考察县司在唐末五代以来权力的丧失和官员的闲废,则镇的势力膨胀和县政衰退便是自然而然得出的结论,可是从国家对基层政权管理效力和治理目标的角度来看,镇的行政区化实际上在军事力量膨胀的情况下实现了对基层的管理和维护,反而为县级政权权责的回归奠定了基础。
三、军职的“政务化”与县司权力的重组
与镇的行政区化相应,军镇将领在参与管理地方政务的过程中逐渐“政务化”,镇的长官的军事色彩减弱,成为一种“准行政长官”。据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载,他们一行人到海陵县白潮镇停歇时,镇大使前来慰问并安排他们继续前往海陵县治所之处[17](P11),海陵县白潮镇镇将接待圆仁等人,与地方盗贼管理无关,实际上行使的是作为一方行政长官的权力。一行人到海陵县时圆仁记“县里官人:长官一人,判官一人,兵马使等总有七人”[17](P19),注释指出这里的兵马使可能是节度使辖下驻县小部队的指挥官,或者是将县尉误认为是兵马使[17](P20),其实所说兵马使很可能就是海陵县某镇镇使。兵马使是节度使下武官,严耕望先生认为押衙、虞候、兵马使、教练使是军将四要职,此四职关系使府安危,十分重要[26](P236)。押衙有兼镇使者,如岭南节度使刘崇龟以刘隐为右都押牙、兼贺水镇使[27](P8460),可见节度使派心腹将校兼任镇的长官是存在的。唐宋自昌任“唐沧州节度押衙、弓高镇兵马使”[28](P121),此处弓高镇兵马使实际上也就是镇的长官,盖一镇长官有称镇遏使者、镇遏兵马使者、兵马使者,亦有直接称为镇使者。此处兵马使应即为海陵县某镇兵马使,圆仁将兵马使归于县里官人,可见镇使常与县级官员一起处理县内事务。镇使与县令等县内官员一起出现,参与行政事务,实际上是镇将职能向行政方面转化的一种表现。
镇的行政区化和镇将的行政长官化为县令和镇将的兼任提供了可能,地方行政长官与当地军事首脑一元化的现象,中唐后在州一级已经出现并逐渐普及[3](P180-210),在县一级实际上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元和十四年正月“淄青伪署海州沐阳县令兼镇遏兵马使梁洞,以县降于楚州刺史李聪。诏授洞简(检)校殿中少监兼侍御史,知沐阳县事,赐实封一百户,赏钱五千贯,并令淮南节度使李夷简授之重职。其县权隶楚州,加聪兼御史大夫”。[29](P1993)虽中央称伪署,但县令兼任镇使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县一级军政合一的趋势也已呈现。另,宪宗时孟简为山南东道观察使,元和十四年“御史台奏简举均州郧乡县镇遏兵马使赵洁充本县令,有亏典刑,敕罚一月俸料”[30](P1095),日野开三郎先生认为这说明“兼任县令和镇将的事,作为改革镇将隶属关系的一个环节,在宪宗时代被禁止了,而且一直延续到五代”[14](P92),这一推断不是没有可能。但元和十四年四月丙寅,诏“诸道节度、都团练、防御、经等使所管支郡,除本军州外,别置镇遏、守捉、兵马者,并合属刺史。如刺史带本州团练、防御、镇遏等使,其兵马额便隶此使。如无别使,即属军事。其有边于溪洞连接蕃蛮之处,特建城镇,不关州郡者,不在此限”。[31](P467)将节度使等派驻支州的将领和兵员交由刺史统辖。而二月辛酉,“襄阳节度使孟简举郧乡镇遏使赵洁为郧乡县令,有亏常式,罚一月俸料”[31](P466),因举荐之事对孟简的罚俸在四月的改革之前。根据记载,元和十三年六月“停每年举荐县令”[32](7564),由此来看,孟简被御史台检举应该是由于元和十三年停止举荐县令而他仍举荐的缘故。至于元和十四年四月,随着改革支州所驻兵马的隶属关系是否有禁止县令兼任镇将的规定,还难以确知。但懿宗咸通时曹氏“迁署石堡镇遏兵马使兼宁朔县令”[33](P220),可见元和十四年四月之后仍有镇将兼任县令的情况,则中央应并无禁止县令兼任镇将的规定。
不过,五代应该是存在相关的规定的。显德五年后周夺下南唐江北之地,《五代会要》记载:“显德五年十月诏:‘淮南诸县令仍旧兼知镇事。’从江南之旧制也。”[34](P322)可见五代十国之时,关于县令兼任镇将,南北制度应该已经有所不同了。南唐诸县令兼知镇事已是定制,而后周则很显然并无此制,或者是禁止县令兼知镇事的,为保持其地旧制、不进行改动乃特意下诏申明。南唐县令兼知镇事应该承自杨吴,《至正金陵新志》记:“史实,亦崇之裔。以溧阳人知溧阳县事,盖杨吴天复二年也。被牒云:溧阳洛桥镇遏使、知茶盐榷曲务、银青光
禄大夫、检校刑部尚书、兼御史大夫。上柱国史实……差兼知溧阳县事”[35](P1637)。则杨吴时已有任命镇使兼知县事的情况,盖之后逐渐成为定制,并为南唐所继承。
就南唐的制度来看,县令兼镇事与地方行政长官和军事首脑一体化的趋势其实是相符的,从管理县及基层社会角度也是具有可行性的。五代对这种情况的禁止是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主要是限制节度使的势力对基层的渗透,与限制节度使奏补州县官,禁止藩镇僚佐兼摄州县官是同样的目的。而杨吴最初是淮南节度使杨行密占有淮南江东之地而建立的,并不存在中央、地方关系的问题,本身南方一带也少将领跋扈之事,所以其制度发展反而更能体现体制自身变革的自然状态。镇使的政务化带来的县令与镇将的互兼,就其最初的发展来看,是军事势力干涉地方行政的结果,不过县令广泛的兼知镇事,其实也实现了县对地方兵马的控制。一旦建立了统一有力的中央政权,江南县令兼知镇事的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权力的回归。
镇将在介入地方政务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周太祖广顺二年四月敕:“诸县镇令佐、镇将不得乞年,许人纠告。”[36](P1937)镇将与令佐并称,表明镇将也具有地方行政官员的身份。北宋建立后,开始削弱节度使力量,加强中央集权。建隆三年复置县尉时规定:“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一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一十五人,不满千户一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其余人并仰停废,归县司免役;其弓手亦以旧弓手充。如有盗贼,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县。”[37](P604)节级、弓手本都是镇使下的武装力量,宋初复置县尉后归县尉管辖差遣,而成为了县司所统基层武装力量[38](P3-17),这与晚唐五代以来镇将的政务化不是没有关系的。宋代初年长安周围镇将一度被派往保护看管前朝帝庙,据《长安志》记载:“开宝九年诏,建汉文帝庙去灞桥镇二十里,景帝庙去中桥镇十五里,宣帝庙去巡镇二十里,令本府各移镇就庙安置,镇将勾当洒扫,……如庙宇不曾摧毁,即依长定格式批例殿最,其镇将若致舍屋摧毁,当议决断勒停。”[39]镇将作为军事将领的职能已被参与管理地方的行政职能所代替。太平兴国二年诏:“藩侯不得差亲随为镇将,自此皆用本州牙吏为之,亦有宣补者。”[40](P3501)镇将的任免权从藩镇长官手中收归中央,此后随着镇性质的转变,镇将亦变为监镇,成为管理一镇税收的地方官员。实际上,镇司摆脱军事色彩逐渐政务化,县令兼知镇事,中晚唐各类军事将领的“吏化”都为宋初实现基层武装力量所属权的转变和县级官府权力的重整奠定了基础。
综括言之,镇在唐代后期行政区化的趋势,推动了唐末五代县的合并、重组,许多南方新置县是由原有的镇升级而来,可见镇在五代十国时期南方的开发过程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镇作为准县级行政机构至宋初终于完成了唐代军事性质的镇向宋代商品经济中心“镇”的转化,形成了新型的县、镇互动关系。与镇的行政区化相应,镇将参与管理县级政务,导致军职逐渐“政务化”。低级军职成为五代宋以后县级官府中的吏职,镇的长官镇将或镇使则出现兼知县事的情况。五代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禁止县令与镇将的兼任,而江南一带制度发展轨迹不尽相同,南唐镇官称知镇事,例由县令兼任。南北对于县令兼任镇将规定的不同,显示出政治形势对制度发展的实际影响。但无论如何,县行政长官和镇军事长官职权的重合与相融,在宋初县级行政体系的重整中为县级政权带来了新的元素,使基层的武装力量得到了加强。
虽然中唐以来镇作为藩镇军事势力在基层的代表,权力不断膨胀和延伸,干涉了县司大量日常政务。但在使职行政体制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镇作为军事使职在基层的代表,却同时促进了县这一基层政权的变革。县级政权对所管城乡有区别的多元化管理方式,县尉职能和作用的变化,基层武力与基层组织体系的转变等都与镇在唐宋间的发展和演变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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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Growth of Military-Town Forces and Evolution of County-level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Middle-late Tang Dynasty
ZHAO Lu-lu
(Faculties of Humanities,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C.P.C.,Beijing 100091,China)
In middle-late Tang Dynasty and the Wudai-Shiguo Period,Military-town,as the powerterminal of Military system,intruded into county-level administration and led to recession of county-level civil administration power and the idleness of officials.Nevertheless,such an intrusion provided opportunities for county-level administration system shift betwee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The administration regionalization of the"Tow"facilitated the integration and combination of county territories; "Town"general's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integrated position of"Town"general and county official promoted the new military-civil unification at county level in early Song Dynasty.To certain extent,the development of"Town"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county-level regiment authority shift betwee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military-town;town-general;county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ve system;Tang
K242.4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4.01.021
1674-8107(2014)01-0124-07
(责任编辑:韩曦)
2013-10-2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代县级行政体制与政务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CZS018)。
赵璐璐(1983-),女,河南郑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隋唐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