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视域下我国社会建设之思考
2014-04-15周晓丽
周 晓 丽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公民社会视域下我国社会建设之思考
周 晓 丽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一方面,社会建设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参与;另一方面,社会建设活动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在公民社会理念的推动下进行社会建设,必须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进行信任增量重建,促进社会建设中社会资本的积聚;重视公民参与,增强公众对社会建设的认同度;加强公民责任,注重法治与规则的建构。
公民社会;社会建设;公民参与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现阶段,我们国家要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社会建设为中心转变,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必须真正了解广大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和需求,让他们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活动,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公民社会’连同民主和市场被视为构成发展学派万应妙药的‘魔力三重唱’”[1],所以有效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精华,并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进行培育和发展,对我国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公民社会的渊源与内涵
“公民社会”作为政治和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中的一个术语,已成为治疗20世纪80年代诸种“病症”的常用处方。这一术语的复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公民社会指的是“城邦国家”或“爱好自由和平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
17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建立和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理论逐步形成并流传开来,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霍布斯所谓的公民社会,主张人们以契约的形式将自然权利交于主权者(国家),正是为了防止当时的人类社会文明中断或倒退到自然状态,从而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正如“狼对狼”的问题,使人们能够平安幸福的生活,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事实上,这种观点并未把国家与公民社会相区分。洛克的公民社会观实际上是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是把公民社会与国家进行了区分,为今后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就是说公民社会起源于“社会先于国家”“社会外于国家”的理念。后经过亚当·斯密、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具有了新的意蕴,逐步在社会建设和治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美国当代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和反思,提出“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对于公民社会的划分,无论是在“国家—公民社会”二分的框架下,还是在“国家—公民社会—市场”三分的框架下,公民社会都是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物中将公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或行动,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2]171。公民社会就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资源的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简单来说,公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独立性与自治性。公民社会是作为与国家相分离的主体而存在的,它不依附于国家。公民社会内部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它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这种自主权的高低说明了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其二,组织性。公民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团体,并通过这个团体来达到与国家对等的力量,以保护自己的价值和利益。其三,自愿参与性。由于公民认识到个人力量的局限性,他们自愿参与社团组织,并以平等的身份与组织中的其他人交往。同时,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选择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作为基础。
另外,公民社会还包含一系列价值原则构成的精神内核。一是人本主义。作为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组织人本主义要求“以人道方式对待组织成员,……是组织本身追求的一个目标”[3]。也就是说,公民社会强调作为个体人的尊严、注重人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参与过程中的平等性。公民社会中“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4],必然为保护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权利而存在。同时人本主义“能够出现创造性和对话;感情的共鸣和尊重,不仅使团体和组织能够更加有效、负责地应对环境的复杂性,而且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5],所以人本主义的精华也成为支撑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基础。二是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宽容、妥协、互惠与合作。在现实中,“要促成个人与团体真正丰富的多元性,使他们能够公开表达对他人的理想和生活方式的支持或者异议,那么,公民社会和国家机构的分离,由公众对各个领域的权力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6]。三是公开与开放。“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2]125”公开主要指国家的社会治理活动、相关的立法规则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使公众有知情权;开放主要是指社会公共活动对社会公众的进入性,避免社会治理活动的“暗箱操作”以及“封闭社会”的出现。概而言之,离开了公开、透明与开放性,公民个人就不能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和建设中去。四是公民参与。参与国家社会建设和治理活动,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公民社会强调社会公众借助于各种社会组织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作为公众舆论之中坚力量的公众”[7],公众的广泛参与决定了讨论议题的多样性和质量。如果参与的公众只是属于某一个领域或精英群体,可能会出现“话语独白”或“话语垄断”。所以公民社会理论提倡参与的质和量并重,使广泛有效参与成为其重要内容。五是法治。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野,使个人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自己掌握的能量和资源,但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法治就成了对强制权力至关重要的限制,成了个人自由的条件”[8]。所以,公民社会理论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合理分界,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社会建设活动有序高效进行。
二、公民社会与社会建设的关联性
依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建设,谓之社会建设[9]。社会建设目标的设定,离不开公民的愿望与诉求;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更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只有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才能培育有能力和有责任的公民。所以,公民社会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关联性。一方面,社会建设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参与。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分的理念之下,随着政府权力的收缩,公民社会就会扩张;随着政府权力缺位,公民社会就会填充。特别是在20世纪,随着席卷西方的政府再造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必然出现治理的真空,自然也就加大了对公民社会发展的需求,使其在社会建设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的政府改革中,就主动提出要发展公民社会,他们认为“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10]。此外,社会建设和治理的民主化也离不开公民的参与。“通过在相互作用中加强社会力量,它将为民主化的实现作出难以估量的贡献。[11]”另一方面,社会建设活动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社会资本作为一个共同体内的行为主体,在长期交往、合作、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认同的网络,主要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责任的履行以及彼此的诚信等。同时,社会资本是公民社会产生的基础[12]。在社会建设活动中,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等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在这种越来越多的交往之中,必然存在和孕育着以联系和信任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促进和推动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助推器。
此外,公民社会通过对民主化的推动,从而保障社会建设的合法、高效进行。公民社会由于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自然成为民主化讨论的核心。在社会建设中,通过民主力量的融入,使建设活动更加有效并得到认可。公民社会对民主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个日渐长成的公民社会可以改变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使之有利于后者;其次,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可以起到限制国家的作用,它通过实施公共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并改进政治家和行政人员的责任来做到这一点;再次,公民社会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媒介物或(双向)传送带,决定着单个公民和正式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最终,通过沿着民主的路线重新界定政治游戏规则,公民社会可以发挥创制的作用[1]。在社会建设中,公民社会同样促进着社会建设前进的民主化进程。也就是说,一方面公民社会可以改变社会力量的对比,使社会建设的目标、原则和方式更具有民主趋向,更符合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社会建设中可以通过相应的规制标准,约束社会建设主体特别是官员的行为,从而使其在社会建设中更具有责任性。
具体来说,作为具有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的公民社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发挥自己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其一,借助于公民社会组织,达成参与目的或实现合作互动。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是指那些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或社团。其为公民提供了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的机会和手段,借助于该组织,使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日益提高。可以说,公民组织与公民能力的提升相辅相成。公民社会组织越发达,公民参与水平就越高,就越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繁荣发展。其二,借助于公共领域的延展,发挥其在公共能量场的作用。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即“公共性”,是社会所有成员针对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进行公共讨论、公开对话和共同协商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虽然公共领域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含义,但其核心价值代表着一种以公共事务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批判为目的、以共识为结果的空间。在公共领域,社会公众通过自身活动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最终实现政策性妥协。例如,他们通过宣传、抗议、集会、对话等方式影响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相关的政策的价值走向,从而实现参与的目的。
三、公民社会视域下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随着现代社会的成型,作为公民,人们不仅拥有了来自于国家政治的权利,而且也逐渐拥有了社会权利,英国学者马歇尔指出了现代社会中的三种公民权,即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实际上也说明了从现代民族国家权利中分离出社会权力的过程。社会公民权就是社会权力崛起的反应,这就给社会建设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公民社会,从而使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呢?
(一)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健康有序的社会建设和发展,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目前,积极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完善其在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是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除市场外,权力的分散也要求多种有效的组织来完成社会的生产和服务任务。[13]”西方国家把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活动当作创造信任和形成社会资本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在21世纪80—90年代,随着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改革和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更多的社会组织通过资金分配、服务传递、公众教育参与社会建设,加速社会资本的形成和转化。西方政府也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行政委托、辅导监督等方式积极促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目前,随着我们国家由管制行政向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多中心转变,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建设最重要的领域,如基本民生建设、社会安全建设和现代社会管理模式建设方面都能发挥重要的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人才方面的支持力度,改变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金短缺,人员结构老化、素质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其的监督,培养其自治性,摆脱过去社会组织“二政府”的问题。概而言之,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必然要求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形成新型伙伴关系;政府必须增强自身的社会建设能力,同时理解和信任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努力为其能力提升创造条件。
(二)进行信任增量重建,促进社会建设中社会资本的积聚
用肯尼斯·纽顿的观点,社会资本可以作以下解释:一方面,社会资本是由公民的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其论点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去同情;另一方面,高水平的社会资本是指人们将他人视为公民同仁,而不是(潜在的)外人、对手或敌人。在这种意义上,互惠和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社会资本通过把个体从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自利的和自我中心主义的算计者,转变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对社会关系有共同假设和共同利益感的共同体的一员,从而构成了将社会捆绑在一起的黏合剂[14]。同时,由于“公民社会和信任都依赖于那种特殊的渗透着道德力量和自主性的个体和私人观念,公民间的相互关系是依靠我们称之为信任的东西来调解或协商的”[15]。没有了信任,人与人之间必定互相猜疑,公民社会就难以健康成长。而信任要有意义,需要的是自由和自主的个体,所以,要建立一个有序的公民社会,必须要重建我国目前的信任资本。但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水平进一步下降。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13年发布了《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即《社会心态蓝皮书》。蓝皮书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居民的社会信任调查显示,对社会信任总体情况持肯定态度并表示“非常信任”的只占3.9%,“比较信任”和“一般”的为49.3%和35.6%[16]。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仇官”、“仇富”现象充分说明,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不信任现象。
现阶段,一方面是政府确立自身的公信力。让社会公众觉得政府可信、能信,才能避免政府与公民之间不信任及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及其官员言出必行,严格按照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行事,而非按照官员的个人喜好处理公共事务,要保证社会建设的公平性。最核心的是要强化社会建设中相关问题的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树立责任政府观念,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是建立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互信。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互利互惠的规范。这类规范一类是平衡的或特定的互利互惠;另一类是普遍的或弥散的互利互惠,即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并没有回报和平衡,但在将来能够获得回报的持续交换关系。社会公众之间拥有彼此互惠的社会资本才能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冷漠、猜疑和不信任现象。
(三)重视公民参与,增强公众对社会建设的认同度
没有公民参与,就没有成熟有序的公民社会。同样,没有公民参与社会建设,就没有公众对社会建设的认同。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治理活动,需要最广泛的公民参与,以及最主动的、最自觉的参与精神。“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17]”在社会建设中可以借助于公开听证、民意调查,在涉及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的建设上邀请有关方面专家、民意代表和一般公众进行公开讨论和论证,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诉求,避免重大建设问题投入大、受益少、民众不认可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治者虔诚地信奉惟我独尊的一统思想,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异端邪说”,结果,大多数人养成了“崇尚权威、畏惧君子”的秉性,这一性格上的缺点到今天仍然在影响着我们。人们在大部分情况下缺少参与的愿望,而政府官员也希望社会建设中更多地出现的是所谓的“顺民”、“良民”和“子民”。这些都说明我国公民参与的理念与实践还存在着极大的缺陷,需要通过有效的渠道来解决和防止这些不利因素影响社会建设中公民的参与。由于有序而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有足够的合法渠道。所以首先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推行网络议政、问政、参政。其次要不断完善重大建设事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让更多的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地参与社会建设活动。最后,要加强对社会公众进行参与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认为参与社会建设是自己作为一个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应具有的权利,而且是未来和谐美好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加强公民责任,注重法治与规则的建构
“责任性依赖于行动者对他人的承诺,这些承诺的实体性特征以及其他人为保证这些承诺受到尊重所拥有的手段。有些责任关系是等级制的并专注于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有些关系更带有‘交互性’,后者意味着互惠的主张。责任感是合意的,因为它增加了行动者按照预期方式行事的激励机制,可靠性可以改善绩效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8]”当公众具有公共精神和责任时,在社会建设中,他们的行动就不是等待政府的社会动员,而是尽可能地承担起公民的那份责任。特别是在关键而重要的时刻,普通公民会出于公民的责任而成为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公民责任要求处于核心圈内的每个人,以公民身份承担着自己的职务责任;公民责任还要求处于核心圈外的每个人、社会机构,以公民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承担社会责任即公民责任。[19]”要使公民和政府官员更好地例行自身的责任,除了自身性的责任约束之外,更重要地是有法律和规则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另外,从根本上说,法治所要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法治社会是社会建设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从市场经济入手,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减少政府干预的领域,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另一方面是优化政府的行为方式,转变政府工作中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和理念。同时,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全面普法教育的有序开展和进行,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新氛围。
公民社会的参与精神和公民的责任理念是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中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公民社会的理念在社会建设中得到有效发挥。社会建设需要各方力量的参与,所以,培育公民社会,成为社会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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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ingonSocialConstructioninChinafromtheViewofCivilSociety
ZHOU Xiao-li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On the one hand, social construction cannot carry on without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social construction will also promote the growth of the civil society. Under the promotion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society,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must cultivate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give full play to its role and strengthen the trust incremental reconstruction to promote the accumulation of social capital and emphasis 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to enhance public awareness and strengthen civic responsibilities 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ivil society; social constructi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2014-05-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ZZ024);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度新增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MUC2011ZDKT04);中央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建设成果
周晓丽(1973-),女,河南漯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与决策分析研究。
C93
A
1673-131X(2014)02-0039-06
湛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