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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培育对策研究

2014-04-14

关键词:联合社农户农产品

李 翀

(1.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3;2.吉林大学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近十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最为关切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提升了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规模、辐射带动能力、盈利能力、资金和人才等问题上遇到了瓶颈,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路径就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其弊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形式。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很高的定位,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起到良好的组织带动作用,它能将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并将分散生产经营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农户与企业、市场的对接,引导和带领农户共同应对市场,共同参与到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去,改变单个农户市场弱势地位,更好地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使农民实实在在增加收益。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合作社法人的地位。随后各地相应出台一些地方政策,例如,2009年吉林省出台了《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几年,我国合作社数量激增。据统计:当前全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60万家,参与的农户数量已经超过4 600万户[2]。截至2012年7月,吉林省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到21万家;江苏省目前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8万家,登记成员740万户,入社农户比例达50%,社均登记成员154户,总出资额1 045亿元[3]。

虽然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发展势头迅猛,但是合作社在发展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普遍存在小、弱、散的现象,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在与龙头企业、超市等流通主体的对接中市场话语权依然较弱[4]。以北京密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据统计:2012年底该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1 054家,其中70%的合作社人员数量不足10人。在怀柔区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00家,但是能够正常运作的只有400余家,合作社成员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只有63家[5]。其次,农民合作社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单打独斗,没有大局意识,各做各的,品质千差万别,产品价格有高有低,形不成核心竞争优势,甚至经常出现由于争抢市场而带来的恶性竞争,结果使农民的权益受损。最后,资金和人才存在严重瓶颈。一些农民合作社面临资金回笼难和贷款难的双重问题,部分合作社由于成立时间短、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等原因,经济效益不高,还有极少数为了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而成立的专业合作社,浪费了国家的财政资金。同时,农民合作社人才缺乏,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整体素质较低,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人,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现有管理者缺乏专业知识、创新意识不强,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必要性

单一的农民合作社已无法满足农产品流通组织的规模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将成为现阶段解决制约问题、促进制度创新的重要路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均提出了发展合作社联合社的问题,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明确指出:“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6]”显然,培育联合社已经成为农民合作社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培育联合社是合作社规模化发展、提升农民市场参与能力的需要

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由于受到规模的限制,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在参与市场流通中很难与产业链下游企业具有平等地位,难以掌握市场话语权,小规模的合作社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恶性竞争带来的只是生产初级阶段的内耗,难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后的丰厚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能够为其成员社提供生产指导、农机化肥等生产资料和服务的统一采购以及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统一开拓等服务,这一系列过程中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和成本,降低农户的生产及销售风险。以联合社为主体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增强了农民的市场参与能力和谈判能力,联合社的成立能够有效减少区域内的同质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由竞争变成联合,形成合力,抱团发展,共同分享利益。例如,奶业联合社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代表,奶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在地区范围内控制奶源,与国内的大型乳企进行谈判,极大程度地保护了奶农的利益。

(二)培育联合社是延伸产业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大多合作社规模小,并且是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对其成员提供生产或销售服务,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弱。发展联合社,能够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与合作,使农业发展中的生产、加工、物流、销售以及金融服务等多环节都涉及进来,延伸产业链与价值链,起到更大范围的辐射带动作用。例如江苏省泰供农产品专业合作联合社包括了泰州、扬州、南通、常州等地的43家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达1 000万元。据统计,此联合社的跨区的联合涵盖了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辐射带动农户超过6 000户,农产品涵盖范围广泛,并且该联合社将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强化竞争能力,延伸经营链条,构建完整产业链,更大程度提升成员社的利益[7]。

(三)培育联合社是整合资源、拓宽农业服务范围的需要

目前,多数合作社在为社员提供服务上还停留在生产资料的供应和技术培训以及提供一定的市场信息上,而发展联合社可以通过整合成员社资源,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和人才等问题。联合社可以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打造区域农产品的品牌,开展农产品的精细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建立有效市场及信息网络,扩大对成员社的服务范围。

三、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最亟待解决的是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问题。联合社如果没有法律和政府政策的支持必将会制约其发展。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未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位,迫使许多地区的联合社只能按照社团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因此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虽然一些省份已经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联合社的登记管理办法,但只有从国家层面解决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才能确立联合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为合理合法的市场竞争主体。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1]”这意味国家将通过立法来确立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二)创新联合社的联合方式,完善内部运作机制

目前,联合社的联合方式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传统的联合社在联合中仅仅吸纳合作社作为成员,而创新联合方式可以鼓励联合社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联合,比如可以联合下游的加工企业甚至是销售企业。例如浙江温州苍南县联合家禽产销合作社创新联合主体建立的“加工企业+联合社+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有效解决了产品滞销以及资金短缺的问题。此外,联合社还可以自办加工企业,建立自有品牌,开拓销售渠道,建立自己的直营店,延伸产业链,使农民能够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中的更大利润。

联合社需要完善内部运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合作社之间开展全方位的联合与合作,并可以在风险监督与可控的基础上开展资金互助。明确联合社产权,合理化内部管理结构。采取适当的盈余分配制度,保证其内部成员能够共享利益。

(三)简化审批手续,加强财政税收及信贷扶持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一是简化联合社的登记注册手续,提高联合社的审批效率;二是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联社的发展,重点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发展潜力较大的联合社;三是政府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优惠联合社,减轻农民负担,并且在纳税方式、手续等方面灵活对待,减少联合社的运营成本;四是可以提供信贷优惠,如减免金融机构对联合社信用等级评估的相关费用,联合社可以享受贴息贷款等。

(四)解决联合社发展的人才瓶颈问题

人才是实现联社长远有序发展的关键要素。当前,我国的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牵头人和管理者是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他们多数都是传统的农民,学历不高,知识结构以及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从而制约了联合社在市场中的参与能力。因此,联合社的人才问题直接关系到联合社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联合社在农产品流通中所处地位问题。

解决联合社发展中的人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依托大专院校培养专业人才,可以在大专院校和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人才;二是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大学生等优秀人才到合作社及联合社中就业,聘请专业管理人才到联合社中工作;三是对联合社中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联社人员整体素质;四是建立联社的研究所,通过与地方高校的合作,共同研发农业科学技术,共同研究合作社发展的相关理论。

四、结语

农民合作社的出现虽然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矛盾,但是其爆发式的增长已经暴露出合作社发展的诸多弊端。发展联合社是今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壮大发展联合社才能有效提升农户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市场话语权,才能使农户更好地享有农业产业链延伸后所带来的更大利益。当前联合社的发展在我国尚属初级阶段,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当属首位。因此,尽快修改合作社法,使联合社的发展有法可依才是解决当前诸多矛盾的主要途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EB/OL].(2013-12-31)[2014-02-10].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332767.htm

[2]齐海山,王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走向联合[N].粮油市场报,2013-01-22(A01)

[3]朱新法,吴琼.江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4指标全国居首[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2):53-54

[4]崔建玲.小规模合作社需要再联合[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2(5):1

[5]任长宾.从联合到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调查[N].中华合作时报,2013-04-09(A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EB/OL].(2014-01-19)[2014-02-10].http://www.gov.cn/jrzg/2014-01/19/content_2570454.htm

[7]叶桂华,李晓荣,钱进.建设三级市场体系 构建完整产业链条——江苏合作社跨区联合优势共享[N].农民日报,2013-0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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