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历史中土地流转与兼并现象的学术争议及思考

2014-04-10赵华黄善明

生产力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土地历史

赵华,黄善明

(1.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2.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

一、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流转与兼并景象的粗略勾勒

回顾中国历史,在“井田制”之前,土地无法进行任何买卖;自“井田制”后,在商品经济与货币经济均得到较大程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土地也开始成为可以进行买卖的商品。传统文献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土地买卖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货币的出现和大工商奴隶主的兴起促使了土地买卖的产生,到了西周中叶,“田里不鬻”已经沦为空谈。商鞍变法“废井田,民得卖买”,西周中叶长期以来买卖土地的在事实上已经得到政府的允许或默认,虽然它采取的只是一种原始的、初级的、不健全的形式。

及至两汉时期,西汉王朝为了严格控制大地主政治力量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其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土地兼并活动难以大规模开展。但是,兼并政策并未能贯彻王朝始终,随着豪强地主在政治上甚至军事上的力量不断增长,西汉政府在后期已经根本无力组织土地兼并。至东汉王朝建立,由于中央政权必须依赖于豪强地主,因此在土地兼并问题上对豪强地主势力不断让步,任其发展。豪强地主的田庄规模巨大,而且在农业生产基础上发展了多种生产经营。到了两晋时期,不仅耕地被大量兼并,甚至连山林川泽也被豪强地主侵吞私有,而且还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到了唐代,政府放松了对于土地买卖的限制,承认民间买卖土地的“私契”具有合法性,土地买卖成为公认的合法形式,依靠政治身份侵占土地所有权的现象得到遏制,庶民地主能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更快的扩展其土地。伴随土地买卖而产生的兼并,农民经营土地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租佃开始逐渐替代自耕成为农民经营的主要方式。宋代在土地买卖政策方面继续了唐代的宽松,土地私有制在此时已经具有了较为典型的表现形式,私人产权的私田与国有产权的公田都可以进行买卖,就全国范围而言,出现了规模较大、较为规范的土地市场。土地买卖依然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土地兼并,但是某些原本居于社会较低阶层的群体借此得到了提升其经济地位的可能性。宋以后,政府对土地买卖也确有若干限制,但是在实际成交中,依然根据价格高低决定交易结果。

明朝建立之初,政府支持自耕农土地所有,籍此恢复农业生产。但是,由于明政府大量分封藩王,到了明朝中叶,圈地规模甚至已经超过之前的唐宋时期。到了清代,主导土地兼并的不再是拥有特定政治身份的官僚或者皇族,而是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商人地主或者同时兼有一定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的豪强地主;兼并的主要手段是市场买卖而非超经济强制手段;虽然土地所有权比较集中,但是社会范围内并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农民流离失所的局面,因为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已经比较普遍,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通过租佃等方式依然能进行农业生产。

二、学术界对历史上有关土地流转与兼并问题的争议

(一)有关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的争议

主流观点对此的回答非常肯定。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类观点的缺陷在于:论点没有经过严格论证,往往来自于逻辑演绎,或者虽然也有史料引用,但是缺乏严格的数据支持(陈平,2004),往往以个案演绎出全社会范围内存在大规模土地兼并,何况这些个案本身是否可信,也是存疑的。有学者研究认为,无论从时序数据看,还是从地主占有土地情况看,古代土地兼并程度都被高估了。历史中始终存在一些变量对土地兼并的抵消,导致了土地占有的分散化。这些变量有些与不断的朝代更替有关(葛剑雄,1994),有些则与传统的家族制度有关,典型的即“分户析产”制(陈平,2004)。

(二)有关中国历史上土地流转与兼并基本途径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中的兼并往往与各种超经济的强制力量结合在一起,但是有学者认为,虽然历史上确有强迫型的土地兼并方式,但是古代的土地兼并主流是买卖而非强占,自由买卖基础上形成的土地兼并,属于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在土地私有制下,兼并是必然存在的,但是,无论基于逻辑的演绎还是基于中国历史的事实,土地兼并都不可能无限制的长期持续(赵岗,2006)。从商品的一般意义而言,土地的所有者必须能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唯此才有可能自由的土地买卖出现。中国历史中,鲜有某个朝代能允许土地私有权以完整而自由的状态运行,国家(中央政府)对土地买卖——尤其是民间的土地买卖,总是有各类干预举措(均田制或者占田制等,均是如此);而对于来自权贵势力的土地兼并行为,则往往持相当的容忍态度,除非这种兼并已将危及到中央政权的财政收入甚至集权统治。通过市场化流转而形成大范围、长期性的土地兼并局面,并不是中国历史中的常态。

(三)有关兼并的社会影响的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土地兼并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制度效率极其低下。然而当代产权学派的部分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在某些条件下,农民作为佃农的经济状况优于作为自耕农的经济状况(杨小凯,2002;张五常,2000)。租佃与土地产出从而与农民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可能性组合。若从纯粹的技术角度判断,反而可能更容易的给出“土地兼并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结论。显然,纯粹的逻辑推演,难免各说各话;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区域,似乎论辩双方都能找到相应的素材来支持自己的论点。汉武帝时,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但此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了汉兴以来的最强盛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庄园的发展也被某些学者认为推动了江南开发;明代土地兼并的势头一直持续到清,也终于出现了所谓盛“康乾盛世”。土地兼并的效果似乎依然不能成为定论。

(四)土地流转与兼并是否造成社会动荡并引发政权更迭

学界传统中对此问题最典型的论述可以概括为“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理论模式(钱穆,2001;柴荣;2003)。但是,批评者认为,这一观点的演绎色彩过于浓烈,检视中国的朝代更替或者是农民起义,很难证实土地兼并与朝代更替确实存在这种所谓的循环往复的现象。毫无疑义,土地兼会导致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激化,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对立,但是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土地兼并就导致了大规模农民起义甚至直接导致朝代更替。历史的看,天灾人祸引发的农民起义在历史中更为常见,遑论起义背后更为复杂的社会原因。例如:首先,陈胜、吴广起义与土地兼并难有瓜葛;汉末爆发起义的区域并不是土地兼并严重的区域,而且不能忽视社会上持续了三十余年的瘟疫;唐末的王仙芝、黄巢起义的发动者并不是农民,史料中没有所谓“土地兼并”导致了这次起义的佐证材料;明末李自成起义通常被学界与土地兼并问题联系起来,但有学者认为,明朝后期的土地兼并程度被后来的史学家们不恰当的夸大了。

何以出现上述观点对立?有研究者认为,建国之后,中国史学界生搬硬套马克思有关历史阶段划分的教条,为了让中国历史形态的发展符合所谓的一般规律,为了论证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是所谓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将土地关系置于水深火热之中。事实上,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研究,史学界的争议并不曾停止。回到历史,如果中国历史上的土地私有制或者兼并等并不曾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为何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统治者对土地兼并以限制居多、鲜有鼓励呢?学者们也给出了各类解释,例如:统治者与民争利;视儒家“井田”为最完美制度,只知圣贤之道、罔顾世易时移;等等。

三、历史思考及对当代土地问题的启示

(一)如何看待土地流转的历史必然性

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土地流转程序规则及价格机制政府干预越来越少,农村土地流转逐步成为历史的必然,任何违背这一客观规律的行为,无论是立意如何高尚,理想如何丰满,最后的结局终归失败,王莽改制即是一例明证。古代中国曾出现过多种类型的土地制度,历朝历代统治者对土地集中的政策态度也并不连续,在这样的反复当中,自然经济以顽强的方式延续了数千年,而商品经济的发育整体上非常迟缓,但即便在这种超乎寻常的稳定之中,依然可以发现某些变化的趋势:无论国家(或政府)如何希望以集权的力量将土地资源更多的掌握在政权控制中,社会中的私有力量都会顽强的逐步瓦解土地的公有形态;无论儒家思想的执行者抑或农民起义的领导者多么渴望土地“均分”,流转都会不可避免的导致土地资源的逐步集中。历史不可倒退,土地公有或者均分的所谓“理想”在历史中从未成为常态化的现实,对此是否只能将之称之为封建制度的腐朽与落后、进而认定公有与均分才是“理想”的土地制度所应演进的方向?究竟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才能更有效的激励农民积极而合理的处置自己的土地?在世易时移的21世纪,忘却历史固然可能重蹈覆辙,但一味强调“历史经验”——尤其是某些事实上存在争议的“经验”,又何尝不是刻舟求剑?

(二)如何看待土地流转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若概括中国历史中出现的分配观,“平均主义”毫无疑义是唯一的答案。在尊奉儒家思想为统治原则的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试行过这“均分”的土地制度,这一思想不仅被统治者奉为制定政策的准绳,也渗透在全社会的民众心理之中,尤其是反复爆发的农民起义,一再的提出“均分”为其基本诉求,使得这一观念已然成为构建古代中国社会性规范的原子之一。即便历史进入到20世纪,不同的政党虽然在基本理念以及具体方针诸方面都存在方向性差异,然而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却无一例外的呈现出“均分”色彩。自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变革,最后定型呈现的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将“均分”理念贯彻始终。与均等相关的另一个主张是“私”。无论持儒家“大同”理想的学士或官僚如何向往“天下为公”的美好境界,在社会中,无论是地主阶层或者农民阶层,“私”的观念都根深蒂固。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目标的中国共产党在发动土地革命的时候,其土地纲领的基本思想,依然以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私有为主线。改革开放之后,土地制度在所有权层面维持集体所有的格局,但是改革的始终致力于让农民对土地更有效的行使权能。农民从来没有主动追求过所谓“公有”,如果说他们也对“私有”有所顾忌,那么他们顾忌的其实是在“私有”之后有可能出现的兼并会导致阶层内部分化从而出现所谓的“不公平”,而并不是“私有”本身,他们希望的是能以较为平均的方式维持“私有”的格局。

农民的这种诉求并不能简单的归之为所谓“小农意识”或者“不患寡而患不均”,而要归结到更为根本的经济成因层面:在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发育迟缓的环境下,农业生产率长期维持在“看天吃饭”的状态中,土地产出本就有限,再除去政府赋税和地租,所剩产出仅供勉强维持生存,即便在所谓“盛世”,农民也难求温饱,在无法从农业工具更新、农业技术改良等方面求得更高产出可能性的情况下,耕地面积成为能否提供足够维持生计的农业产出的首要因素,因此,拥有更多的土地,意味着个体生存保障的强化,但是侵占他人土地,则意味着对他人生存条件的侵蚀,农民求土地的均分,本质上是求得基本生存条件的均分,古代中国农民渴望在均分的状态下维持私有,虽然农业生产效率难以得到提升,但是它维持了农村社会内部整体的稳定。

但是,从古代中国看,稳定状态的私有格局——尤其是稳定状态的自耕农私有格局,似乎并不是历史的常态。在不加干预的状态下,土地流转与兼并会导致部分甚至大量自耕农逐渐沦为佃农,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由此造成的隐忧,一则来自税赋的流失,二则,一旦发生天灾人祸,则由可能造成大量流民,三则,如果因此形成一个势力庞大的力量集团,有可能影响到中央集权统治。因此,封建中央政府对此始终保持警惕与防范。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突破土地资源在小农之间的均分格局。一般的看,当社会财富创造主要依赖于土地产出的时候,例如在长期战乱刚刚结束、或者新的王朝建立之初,统治者一方面更倾向于直接掌握土地资源,一方面则让土地资源较为分散的分布于各社会阶层;一旦社会经济发展到较为稳定乃至繁荣的阶段,随着社会财富涌现渠道的增加,土地产出在社会财富中占比相对下降,加之此时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也拥有相当的政治力量,因此,中央政府对于土地流转与兼并的态度会相对宽松。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样一对矛盾的存在依然在影响着政府有关土地政策的制定上:赋予农民对土地较为完整的处置权(而不是所有权),并以均分的方式实行平均分配,有效的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温饱之后的发展问题却难以实现,在土地产出与农产品价格都难以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小农经营基础上的增收就只能如镜花水月。中国社会已经在整体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从土地上求温饱。

(三)如何看待土地权利结构中国家与私人的关系

整体而言,在古代中国,王权或皇权观念始终根深蒂固,即便在私有土地制度下,也在公权与私权之间,也难以发展起相对平等的契约关系,国家(或皇权)的主导影响力无所不在的影响着私人土地产权的存在。有学者用“内卷化”这一概念描述古代中国政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在这种结构当中,国家几乎根本无法主动停止对社会生活在各个层面的干预。但是,社会需要发展,社会对财富的追求就不应得到压制,国家(或皇权)不能无视私人产权的正当要求而不顾。统治者逐渐认识到,与其用与私人争夺所有权的方式来控制私人产权的发展与私人财富的积累,不如用界定私人产权边界、制定私人产权规范的方式来进行更为可行的规制,在保护与规制中避免私人产权膨胀到威胁国家(或皇权)集权的程度。以土地制度而论,宋代是古代中国历史中市民社会发育相对而言较为成熟的朝代,相应的,在土地制度方面,也由此之前的由国家直接提供土地制度转变为国家为私人产权提供界定,但是,由于从上而下的集权体系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土地制度的变化,充其量只是反映了国家关系与私人关系之间的局部调整,并不能表示私人产权已经通过法律形式而取得了足以抵抗外界(尤其是来自中央政府或皇权)的合法力量。

为了缓和国家与私人在土地权利争夺中的紧张关系,一个折衷考虑是:国家牢牢掌握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但是将使用权尽可能的下放到私人,通过赋予并保障私人拥有较为稳定甚至永久性的使用权来满足私人对于土地产权的诉求。一旦国家基于各种原因而不得不将所有权也逐渐释放到社会当中,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掌控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的掣肘,是否允许存在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存在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在事实上都体现了国家(或皇权)与私人在土地关系领域的力量对比。虽然从理论上似乎相对容易证明,允许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的自由发展有助于土地资源在社会范围内更加合理的配置,但是土地的自由流转却未必合乎、甚至有可能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利益。

传统史学观往往将中国历史上诸多与土地有关(甚至无关)的现象或乱象归结为土地私有,但是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相对独立而完整的土地私有,似乎都还是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私有产权在古代中国始终居于一种如垒危卵的不稳定状态中,种种与土地有关的乱象,究竟是由土地制度私有导致,还是由土地私有缺乏合法性与规范性导致?在革命时期,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也曾经因为过于执着于某些理念而未被农民接受,对此,共产党对土地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建国之后,土地私有再一次被视为被消灭的对象,这其中固然有历史上对土地私有观念的偏见影响,也是对社会主义理想目标的执着信念使然,然而,若放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土地的集体所有,又何尝不是国家力量作用于农村经济生活乃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之一?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千年集权历史的国度里,国家设计始终是决定制度变迁轨迹的众多力量中的主要方面。但是,土地制度既不是自发演化形成的,也不是由国家力量可以单方面决定的,在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中,农民的意志与权利应得到更大的尊重。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当集体所有被视为不可逾越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土地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之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多方位、多层次变革或将成为重心。

[1]赵冈.中国经济制度史论[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3-56.

[2]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5-98.

[3]张献,郭庆海.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追溯及经验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12(2):62-67.

[4]魏天安.从模糊到明晰: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度之变迁[J].中国农史,2003(4):41-49.

[5]古红梅.中国土地所有制之历史发展探源[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115-119.

[6]王琦.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演进的逻辑及其当代启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4):11-18.

[7]邓建鹏.私有制与所有权?古代中国土地权利状态的法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5(2):181-202.

[8]赵云旗.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问题再探讨[J].学术月刊,1999(1):81-87.

[9]聂斌.几个重要历史时期土地流转浅析[J].河南农业,2009(6上):13-14.

[10]刘正山.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J].经济学,2007(1):675-706.

[11]张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追溯及经验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12(2):62-67.

[12]高海燕.20世纪中国土地制度百年变迁的历史考察[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124-133.

猜你喜欢

土地历史
我爱这土地
“土地托管”让荒芜土地绿起来
土地
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新历史
历史上的6月
历史上的九月
历史上的八个月
历史上的5月
历史上的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