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2014-04-10笪颖
笪 颖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0)
一、死刑在世界各国的使用情况
截止到2009年,世界上已经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一部分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一部分国家废除了普通的死刑,即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会执行死刑,还有一部分国家虽然保留了死刑罪名但是在最近10年中没有执行过死刑,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虽然形式上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
《〈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项协定书》第1条规定:“死刑应予废除。任何人不应判处死刑或被处决。”[1]83至此,欧盟的大部分国家均已废除死刑并且不再适用死刑。2002年,欧洲委员会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议定书》,将废除死刑的范围由原来的和平时期推广到包括战争时期[2]80。这说明欧洲大部分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虽然这些国家的刑法中仍然规定了一些罪名适用死刑,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这些国家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罪名。澳门在1996年制定的《澳门刑法典》特别规定不得设立死刑,死刑废除的人权理论在澳门的确已经生根,而且还是根深蒂固,并已经内化为民众自身观念的重要内容[3]42。
二、我国目前死刑罪名使用情况的分析
我国自1979年制定刑法以来,到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地变化。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一共有55个死刑罪名。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侵犯财产罪1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贪污贿赂罪2个;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从以上刑法罪名的分布来看,我国的死刑罪名除了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4个罪名与公民的人身安全有关系以外,其余的罪名都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国家利益和涉及到经济犯罪的。但是我国的死刑罪名在经济犯罪领域有10个,剩下41个死刑罪名是和国家安全、社会管理有关的。在这55个死刑罪名中,其实有一部分是不需要死刑罪名来定罪的。
首先,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这些死刑罪名是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或者叛乱国家有关的。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中,热爱国家这个观念深深扎根于中国人民的心中,虽然可能会出现以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这是极其罕见的情况。同时,这些罪名一般都与政治相关联。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政治层面上一些问题,国家基本上不会对这些政治犯处以极刑。所以,这些罪名是形同虚设的,而且也没有继续存续下去。
其次,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笔者认为除了放火罪和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即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可以判处死刑,其余的几个罪是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因为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会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在重大的恶性案件中,此类犯罪分子肯定是极其可恨的人,他们也必然会引起公众对他们的愤恨,如果不对他们判处死刑难以平民愤。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死刑罪名是没必要的。因为这些犯罪行为仅仅是破坏公共设施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以及抢劫这些危险物品。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些犯罪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也许是为了获得暴利,也许是为了其他的目的,但这些行为并不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理由。
再次,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这些死刑罪名更是没有必要存在。原因在于这些罪名涉及的是经济犯罪和国家安全。对于经济犯罪,对犯罪分子动用死刑其实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对于这些经济犯来说,在他们获取了大量的不义之财之后,即便被国家判处死刑,但是只要死了他一个,他的家人或者是子孙后代从此衣食无忧,几辈子吃喝不愁,这对于他来说是死而无憾的事情。对其他正在实施犯罪或者预谋犯罪的人来说是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的。
最后,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笔者认为这几个罪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死刑罪名应当保留的。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特别是故意杀人更是应该被判处死刑。其他的罪名如果致人死亡也同样是如此。这几个罪是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不可饶恕的行为,对他们采用死刑惩罚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仍然需要的,也是能被民众所接受的。
三、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罪名的必然性
首先,适用死刑对其他的犯罪分子以及有犯罪动机的人来说是具有威慑力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阻止犯罪的效果。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用死刑剥夺其生命是最能表现出对他们的惩罚的。同时,对于其他的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分子来说,死刑对他们有一定的威胁的效果,这是达到预防犯罪效果的最好手段。
其次,适用死刑是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也是安抚被害人的一种有效方式。追求正义是每个人基本的价值追求,对恶劣的犯罪分子实施死刑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一些影响重大的刑事犯罪,如果不使用死刑是很难平民愤的。因此,对恶劣的犯罪分子采用死刑是真正平复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创伤的有效手段。
再次,适用死刑是顺应民意的需要。自古以来,我国就一直奉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理念。同态复仇形式仍是人们心中惩罚犯罪最恰当的形式[4]10。对于杀人的恶性事件,如果不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就会出现以恶制恶的恶性循环事件。采用死刑制度让国家代替个人行使惩罚的权利,伸张社会正义,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私刑复仇的现象。因此,适当的适用死刑制度也是顺应民意的需要。
四、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及替代措施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在逐步完善。虽然目前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而且这也不仅仅是口头说说而已。因此,在未来,废除死刑在我国是极有可能发生的。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对死刑罪名逐步减少的决定,更是说明了未来我国死刑废除是可以实现的。而且,目前我国存在的55个死刑罪名中,就像之前分析的那样,除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放火罪是与人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在出现重大情形时是有必要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别的与国家安全和经济以及社会秩序相关的死刑罪名其实是没有必要存在的,而且有些死刑罪名从来没有真正地实施过,他们在刑法中就如同是一个摆设。因此,是可以从死刑罪名当中除去的。
如果废除死刑罪名,如何用别的罪名或惩罚手段来惩治犯罪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在经济犯罪方面,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惩罚力度和追偿的力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能够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亲人和后代的衣食无忧,对他来说这是一件很值得的事情。相反,对于这样的经济犯来说,变死刑为无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并且剥夺其政治权利,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处高额罚金,这样他的家人不会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得到任何好处,相反却因为他的行为承受来自社会舆论和他人唾弃的压力。这样对于他来说,实施经济方面的犯罪不但得不到任何好处,而且还会牵连家人,这是谁都不愿意接受的。
其次,要严格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原则。在当今社会,网络迅速发展,人们对案件的关注比以前要方便得多,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结果也会更加关注,特别是对重大案件的关注。此时,对司法机关来说压力是十分巨大的。近年来,我国某些司法判例迫于社会舆论的高压下做出了并不适当的处罚,重判案件的数量也呈增加的趋势[5]35。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也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不能因为外界要求司法机关判处罪犯死刑,司法机关就按照民众或舆论的要求来判处被告人死刑。
最后,对于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司法机关可以帮助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在被告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后,对被告人免于死刑,同时要求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由其家属代替他履行死去的被害人对自己的家人应履行的义务,比如抚养小孩和赡养老人等等。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要承担抚养被害人的义务,并且替被害人承担其他义务。同时要求被告人在出狱后继续承担对被告人的扶助义务。这在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已经实施并且已经取得不错的效果。在有些地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平和司法”、“恢复性司法”[6]3。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解决被害人的困难,而且也是遵循人权保障原则的最好实践。
废除死刑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死刑制度在中国有很坚固的民众基础,只有改变人们心中传统的复仇主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废除死刑在我国才能得以彻底地实现。
[1]张美榕.欧洲国家相关死刑废除的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J].商品与质量,2011(2).
[2]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J].比较法研究,2004(4).
[3]周斯佳.澳门的死刑废除及其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
[4]陈梦楠.“死刑废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知识经济,2011(23).
[5]艾 娴.死刑废除问题的思考 [J].知识经济,2012(19).
[6]宋英辉,孟 军.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研报告 [J].当代法学,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