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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所”字结构中的“所”字

2014-04-10张文辉

韶关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古代汉语助词指代

张文辉

古汉语“所”字结构中的“所”字

张文辉

(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所”字结构中的“所”字是个颇具争议的文言虚词。通过句法和语义两个层面对“所”字结构中的“所”字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所”字结构中的“所”字具有指代上的模糊性和句法上的粘附性,“所”字实属具有指代意义的结构助词,而“所”字结构中的“所”是代词的说法与词类的划分标准存在冲突。不同类别“所”字结构中的“所”字句法语义具有差异,应具体语境具体分析。

所;“所”字结构;助词

古代汉语中“所”字结构中的“所”字词性至今没有定论,有人认为是代词,有人认为是助词。我们坚持结构与意义相结合的语法分析原则,通过句法和语义两个平面来考察“所”字结构中的“所”字,认为“代词说”存在严重问题,“所”字结构中的“所”实属具有指代意的结构助词。

一、“所”字归类上的分歧及“代词说”存在的问题

(一)分歧意见

学术界对于“所”字词性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是助词,有人认为是指示代词。持代词说的学者主要有王力先生,其在《古代汉语》通论(十二)中指出:“‘所’字是一个特别的指示代词,它通常用在及物动词的前面和动词组成一个名词性的词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1]刘景农在《汉语文言语法》一书中也认为“文言里‘所’这个词,有指代作用……‘所’在动词前边,不仅在于指示,有时也兼有代替作用,换句话说,它也有代替那动作的对象的意思。因此,只要定语里有了‘所’,中心词还可以省说。比如把‘武松所打之虎’改为‘此虎,武松之所打’在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别(当然形式有所改变),就因为那中心词有‘所’代替的缘故。这个中心词‘虎’是确指的事物,得有见于上文,若是泛指的,就可直接地把中心词省去就完结,如‘吾所思’‘君所获’这‘所’也就代替这两个动词‘思’和‘获’的对象‘人’和‘物’了”[2]。但同样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所”字为助词。如杨伯峻《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一书认为“所”字是结构助词,其作用是“把动词形容词(或其短语)、句子变成名词性短语,改变原结构的性质”[3]。又如胡安顺、郭芹纳主编的《古代汉语》认为:“‘所’,作为助词,用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用在动词或动宾词组之前,共同构成名词性结构,即‘所’字结构,表示‘……的人或物’,在句中作主语、宾语和定语。”[4]

(二)“代词说”存在的问题

1.从词类划分的标准上看

汉语的词类划分,主要依靠词的语法功能。判断一个词是属于实词还是虚词,就要看它能否充当句法成分。能充当句法成分的词是实词,不能充当句法成分的词是虚词。代词作为实词中的一类可以独立充当主语、宾语等句法成分,而“所”字结构中的“所”字比较特殊,它只和动词或动词性词组结合为一个语法单位,充当句子成分,具有指代作用的“所”字本身不能独立作句子成分。

2.有无指代作用不是代词的定性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所”字具有指代性,因此认定“所”字为代词,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有失斟酌的。古代汉语中,有些词语具有指代意,但并不被认定为代词。例如:

(1)冀君实或见恕也。(《答司马谏议书》)

(2)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孔雀东南飞》)

例(1)“见恕”是“原谅我”的意思,“见”指代“我”,在句中作宾语。例(2)“相遣归”是“遣归我”的意思,“相”指代“我”,在句中作状语。两句中的“见”、“相”既有词汇意义(指代第一人称“我”),又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则更有理由被认定为代词,但人们却普遍把“见”当作助动词,“相”当作副词。由此可见“所”字是代词的理由不足。

二、“所”字指代作用的模糊性及其结构作用

(一)“所”字指代作用的模糊性

李佐丰《古代汉语语法学》指出:“‘者’、‘所’都可以表示一般化的转指。”并强调“所字短语所指称的内容,是比名词性词语所指称的实体更为抽象、概括的一种事体”[5]。“所”字结构作定语,而中心词指出“所”字指代对象的情况反映了“所”字指代作用的模糊性。例如:

(3)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盗跖之所筑与?(《孟子·滕文公下》)

(4)皇太子所读书多矣,而未深知术数者,不问书说也。(《汉书·晁错传》)

例(3)“所”和动词“居”组合构成“所”字结构,在句中作“室”的定语。“所”指代“(居住)的地方”,但这种指代是模糊的,并不明确具体的居住地方,因此在“所居”之后再加上名词“室”来加以明确。“所”字结构补出所指代的事物之后,“所”字结构就充当定语,所补出的事物名称成为中心词。同理。例(4)“所”和动词“读”组成“所”字结构,“所读”带上定语“皇太子”充当“书”的定语。

“所”字和其他代词不同,不能独立作句子成分。例如:

(5)以此众战,谁能御之?(《左传·僖公四年》)

(6)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论语·述而》)

(7)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

(8)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左传·僖公三十年》)

(9)子文问之,对曰:“不知所贺。”(《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例(5)“谁”在句中作主语,表疑问。例(6)“我”在句中作定语,指代第一人称。例(7)“是”属于近指代词,在句中作主语,复指前文。可见,无论疑问代词、人称代词或指示代词在句子中既独立作句子成分,又有具体的指代。

在“所”字结构中,“所”都是粘附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作句子成分。袁本良先生《“者”“所”“之”在句法转换中的作用——读《〈中国文法要略〉的思考之二》一文指出:“‘者’、‘所’尽管有指别功能,但它们就本质特点而言是一种黏附性的虚词。它们要进入句子必须先经过‘预制’,即先与谓词性词语组合,组合出来的结构体(‘者字结构’和‘所字结构’)才能进入句子充当成分。”[6]如例(8)“所”和“知”组合构成“所”字结构,充当判断句的谓语。“所”指代“(知道)的事情”。例(9)“所”和“贺”组合构成“所”字结构,在句中作宾语,“所”指代(祝贺)的原因。“所”字的语法功能就是粘附在动词或动词性词组前,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作句子成分。“所”字的指代意则锁定在“所”字结构上,并且只能在“所”字结构中表现出来,脱离结构,不知所代。

(二)“所”字的结构作用

表达同样意义,有无“所”字结构不同。

(10)a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孟子·离娄上》

b问其与饮食者,尽富贵也。(《孟子·离娄上》)[7]

例(10)a句“所与饮食者”与b句“与饮食者”均是名词性结构作“问”的宾语。但是“所”字的有无导致句子内部层次的不同。a句“所”字先和“与饮食”组合构成名词性词组,“者”字粘附在“所”字结构之后。b句无“所”字,则是动词性词组“与饮食”和“者”字组合构成名词性词组。

(11)a行归于周,万民所望。(《诗经·小雅·都人士》)

b行归于周,万民之望。(《贾子·等齐篇》)[7]

例(11)a、b两句分别译为“行为遵循西周礼,正是百姓所希望的。”“行为遵循西周礼,正是百姓的愿望。”两句所表达的是一个意思,但a句由于有“所”字,使得后面的“望”字动词词性不变,同时它与动词“望”结合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所”指代“望”(盼望、希望)的事情。b句“望”字由于其前面没有“所”字,“望”字则动词名词化,译为“愿望、意愿”充当“万民”的中心语。

袁本良先生研究指出“‘者’‘所’起到了完成词组名词性的作用:谓词性词语同它们组合后,所形成的结构体从总体上看不再具有谓词性,而成了名词性的句法成分。正是这种‘完型’作用,可以把一个句子中的谓词性成分改造成为名词性的结构体,从而使词语在句子中的语法地位及整个句子的结构格局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样,句子便实现了句法上的转换。由此可见,具有虚词性质的“所”字不过是语言成分名词化的标志。”[6]可见,“所”字结构中的“所”字在句法功能上是与动词或动词性词组结合,构成名词性词组,在语义上,“所”字的指代意具有模糊性。我们认为“所”字结构中的“所”字实属具有指代意义的结构助词。

三、不同类别“所”字结构句法语义分析

(一)“所”+动

“所”字与动词或动词性词组结合,组成“所”字结构。“所”字指代的一般是行为的直接对象,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

(12)千人所指,无病而死。(《汉书·王嘉传》)

(13)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

两句都是“所”与动词结合构成一个名词性词组。例(12)“所指”中的“所”指代的是“(指责)的人”。例(13)“所至”中的“所”指代的是“(到达)的范围”。

(二)“所”+动宾词组

“所”字与动宾词组结合,“所”字指代的不是动作的直接对象,而是所关联的对象。

(14)虽众,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

(15)其北陵,文王之所辟风雨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例(14)“所”字与动宾词组“用之”组合构成“所”字结构,“所”字指代与“用”(使用)相关联的“之”(士兵)。例(15)“所”字和动宾词组“辟风雨”(躲避风雨)组合构成“所”字结构,“所”字指代“(躲避风雨)的地方”。

(三)“所”+介+动

“所+介+动(动词性词组)”这种结构表示行为发生的处所;行为所凭借的工具、方式、方法;行为产生的原因等。

(16)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察今》)

(17)夫戟者,所以攻城也;镜者,所以照形也。(《淮南子·人间训》)

(18)吾知所以距子矣,吾不言。(《墨子·公输》)

(19)其竭力致死,无有二心,以尽臣礼,所以报也。(《左传·成公三年》)

(20)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所以无敌也。(《史记·李斯列传》)

(21)秦所为急围赵者,前与齐湣王争强为帝,已而复归帝。(《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

这六例都是“所+介+动(动词性词组)结构”,其中介词用于引进宾语,可译为“用”、“按”等。“所”字指代介词所介绍的对象。例(16)“所”指代“(剑坠)的地方”,表处所。例(17)“所”指代“(照形)的镜子”,表工具。例(18)“所”指代的是“(距子)的办法”,表方式。例(19)“所”指代“(报答)的方法”,表方法。例(20)“所”指代“(无敌)的原因”,表原因,(21)“所”指代“(围赵)的原因”,表原因。

(四)“所”+动+者

“所”字结构加“者”构成“所+动+者”,仍然是一个名词性词组。

(22)臣之所好者,道也。(《庄子·养生主》)

(23)孟尝君曰:“视吾家所寡有者。”(《战国策·齐策四》)

例(22)“所”与动词“好”结合构成名词性词组,“所”字指代“(追求)的事”。古代汉语中的“者”字的一个基本语法功能是与实词性词语组合并复指其前的词语。而“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的,所以“所”字结构之后还可以再用“者”字复指。同理,例(23)“所寡有”构成“所”字结构,“所”指代“(缺少)的东西”。“者”字复指前面的“所”字结构。

综上所述,在考察一个词的词性时应从句法和语义两方面来考虑,如果只注意到“所”字结构中的“所”字的指代意,而忽视了它的句法作用,则不免流于“代词说”。总之,“所”字结构中的“所”字实属具有指代意的结构助词。

[1]王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1999:365.

[2]刘景农.汉语文言语法[M].北京:中华书局,2012:235.

[3]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M].北京:语文出版社,1981:487.

[4]胡安顺,郭芹纳.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2:487.

[5]李佐丰.古代汉语语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56.

[6]袁本良.“者”“所”“之”在句法转换中的作用——读《中国文法要略》的思考之二[J].古汉语研究,1997(3):33-37.

[7]张觉.恣君之所使之中“所”字之我见[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1991(3):121-122,86.

The“suo”Character in the“suo”Structure of the Ancient Chinese

ZHANG Wen-Hui
(School of Chinese and Literature,Sh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zhong 723000,Shanxi,China)

The“suo”character in the“suo”structure is classical Chinese function words in the controversial. The article studies it through the syntactic and semantic aspects.The results show that“suo”character in the“suo”structure has the feather of fuzziness and syntax.“Suo”character has the meaning of refer of the structure with particle.There is contradiction between“pronoun perspective”and determining criterion of parts of speech.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the“suo”character in the“suo”structure have differences.We should concrete analysis of concrete context.

suo;“suo”character;auxiliary word

H021

A

1007-5348(2014)03-0075-04

(责任编辑:吴有定)

2014-01-23

张文辉(1989-),男,天津北辰人,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语言文字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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