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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风险管控分析

2014-04-09蔡媛雯

市场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公积金委托

蔡媛雯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风险管控分析

蔡媛雯

在“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运作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公积金审批以外的工作职能,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开展。本文通过阐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关系,分析住房公积金业务在银行承办阶段存在的风险,提出构建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监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施行以来对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住房消费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准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只承担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审批的事项,大量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公积金汇缴入账、支取转帐、贷款收件、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工作均委托金融业务承办行办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的监管,可以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效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确保住房托管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作,从而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

一、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与业务承办模式

1.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金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国家宏观住房政策的指导,按照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享受国家低存低贷的优惠政策,有着较为严格的使用条件,同时其缴存业务也可以起到带动存款贷款的功能,具有政策性、专业性、辐射性的特性。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单位性质、收入高低、居住条件如何都必须按时足额建缴住房公积金,一旦开始建缴,除去工作调动离职等因素,在职工退休前,住房公积金是一笔存储相对固定的长期住房储备,并且随着就业人数及工资基数的不断增长,住房公积金具有长期性和扩张性的特点。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由业务承办行按月进行扣款回收,同时对委托贷款的贷后工作负有逾期贷款催收和管理的责任,在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需要起诉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一并同时起诉,具有负债性的特点。

2.住房公积金当前业务承办模式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这种管理机制和其他许多共有资产和公共事务管理机制相似,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具体的资金收缴、流转、财务结算甚至保值增值问题(这一业务在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委托给银行。这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受托银行是代理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当前实际的运作情况看,代理人(受托银行)应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五家之间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无权参与代理竞争。其委托代理关系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资金的缴存、以及贷款归还和资金结算等业务。银行办理这些业务是有偿的,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综[2011]88号文件规定,银行可以获得不高于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的0.3%的手续费,通过代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对象的贷款发放业务,银行可以按不高于当年贷款利息收入的3.5%收取手续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对代理银行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向管委会建议重新选择其他银行承办该业务,受托银行则有权选择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很难被委托者观察到,公积金管理机构能观测到的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是受托银行行为和相关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的风险表现

在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模式下,业务受托行承担了大量的公积金审批以外的工作职能,业务办理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风险,进而影响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开展。

1.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存在的客观风险

由于各家业务委托行独立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承办业务量比重不一的直接影响,各家业务承办行在基础设施配备及业务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量大的银行在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政策宣传、人员配备、业务办理专柜设置等方面的投入较多较完善,能够为中心及客户提供较为人性化的服务。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量小的银行,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投入相对不足,导致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无法构建优质服务平台,易产生安全隐患。

2.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的主观风险表现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承办阶段存在的风险。银行经办人员通常根据公积金汇缴单位每月填列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将单位汇缴金额分配到个人账户,但是由于单位配缴不同步或汇缴人员增减未及时办理变更等原因,容易存在汇缴明细和汇缴金额不符的情况。如果银行经办人员业务熟练程度及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查明原因分解入账,就容易形成挂账,导致账户错分漏记,系统数据无法真实体现个人账户信息。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在单位首次建缴公积金时对公积金建缴标准进行核定,之后每年的补缴变更工作均委托银行办理。若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行未严格按要求执行公积金缴存标准,将人为造成分配不公。

(2)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银行承办阶段存在的风险。在公积金支取业务跨行转账办理方面,对规范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影响:一是银行经办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按中心审批授权信息办理业务,擅自更改对应摘要致使支取摘要对应不匹配,造成中心支取信息数据不能真实反映购房资金流向,直接影响手续费率结算及住房消费政策制定。二是住房公积金跨行转账在途时间长短不一,如果涉及转还贷款业务,容易形成逾期贷款;如果涉及调动转移或并户销户等业务,容易造成账户资金不实,冗余资金来源不明等情况。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承办阶段存在的风险。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委托银行受理、收件、中心初审、审批、银行放贷的模式下,开发商、银行、申请人、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房管等各部门间的配合及其工作效率均影响贷款发放进程。就银行办理环节而言,首先业务承办行经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及对贷款政策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申贷材料审查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其次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完结后,业务承办行能否及时配套其组合贷款部分,能否及时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及时将办结的抵押登记手续移送公积金管理机构,能否按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指标要求及时放款,是影响贷款发放进程的直接因素;再次各业务承办行委托贷款审批流程不一,且均须受到本行贷款规模的限制,也是影响贷款发放进程的重要因素。

(4)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银行承办阶段存在的风险。一方面部分业务承办行的系统设置对委托资金划转业务无法实现硬控制,存在信息数据传输不顺畅,致使多转少转错转账号、资金等情况;另一方面无法完整准确记录单位及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存在单位名称、公积金缴交率缴交金额、个人身份证姓名等信息不符等情况;其次利息结算系统设置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未能准确及时按央行调整的利率分段计付利息、利息计付凭证上体现的勾缉关系不符、结息要素不全等方面;再次未设立专人专岗办理业务,导致公积金业务不得不与银行日常业务交叉办理,造成业务办理差错率高承办时效拖延等情况。

(5)住房公积金银行承办阶段存在的制度风险。作为只收取委托代理费用的各家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行,普遍存在重商轻公的思想,大多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未就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事项制订相应的内部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在日常业务操作出现差错时,存在应急机制不健全,部门间常常相互推诿,无人协调解决等情况,直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的风险管控

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之间委托代理的特点及易产生的风险,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从而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消除隐患。

1.督促受托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防范系统性风险

各公积金业务承办行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专网,及时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及更新软硬件设备,实现对以下几个资金流入流出点的硬控制,防范系统性风险:

一是根据每年公积金管理机构“限高保低”文件规定,在银行端归集缴存模块设置上下限控制功能,包括公积金月缴存额及缴交比率,这种预设为避免人为工作失误造成的分配不公提供现实可能;二是在确保实现公积金系统数据实时交换的情况下,设置数据自动比对功能,自动比对不一致的,设置发送错误信息报告,防范单笔业务风险;三是增设个人身份证信息验证功能,实现公积金缴交实名制,避免一人多户;四是在贷款发放环节设置借款人基本信息要素自动比对功能,确保按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额度利率期限发放款项;五是在贷款回收环节设置逾期贷款预警功能,对贷款逾期情况进行自动筛查,分类生成逾期贷款信息报告;六是严格执行差错事项报批修改制度,杜绝人工对差错信息进行直接抹账处理。

2.量化业务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考评体系

依据各家商业银行的运营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业务模式有所不同,有纯归集纯委托贷款模式,有归集加委托贷款模式,无论何种模式均须在业务委托协议规定的框架下运作。因此,建立以业务委托协议书业务规范要求为基础的考评体系,量化业务考评指标,是加强公积金业务承办行业务监管的有效途径,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业务考评为手段,目的是让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面把握和了解委托业务的总体概况,促使住房政策信息得以贯彻落实,实现管理工作的改善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考评结果应与业务手续费相挂钩,通过考评确立优劣,以及确定下一年度业务委托量、奖励资金以及各种收益的分配。二是考评体系的设置应区分不同业务委托模式,兼顾可行与公平,合理分配不同的分值和比例。在考评项目横向评比设置过程中,应细化延伸考评项目,按照承办归集、贷款业务类型,分别设置百分制考评项目。在考评项目纵向评比设置过程中,容易出现业务承办量大的部门差错率高得分低,工作量小的部门得分可能高的情况。因此应设置以现场考评得分为基础,增设加减分及考评小组成员评分项目,对考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有失公平的情况加以控制,以利于部门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三是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设置应便于数据信息的采集,起到促进内部规范化管理的效用。如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应注重建立公积金归集汇缴人数信息的登记核实制度,制定统一时点数据采集口径;建立贷款各个经办环节的交接件登记制度,加强痕迹管理,便于严格执行各业务承办时限节点;建立日常业务差错登记制度,便于分清工作责任总结改进。

3.探索建立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管控模式

探索建立现场与非现场监督结合,业务承办行系统内部巡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审计结合,事中与事后监督结合的管控模式。

(1)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行应建立独立的公积金业务监督检查机构。首先,要培养专门的公积金承办业务监管人员,组建每人一组或多人多组的经济巡查队伍,按照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监管方案,分块对应各业务承办支行;其次,要创立与之相匹配的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信贷、资金专户管理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与查看,实现“第一时间”的风险监测与防范;再次,为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可以探讨建立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业务委托行的现场监督与内审工作相结合的监督模式;最后,要落实文件、报表报送制度,使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分行能及时掌握所辖支行的业务变化与发展情况,便于为现场监督提供依据和线索。

(2)业务委托双方还要建立通畅的业务沟通渠道,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一是便于集中系统地进行业务政策培训、解读重要政策调整,二是便于就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难点、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时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交流体会,提升监督成果价值转化为效果。

4.引入代理人竞争机制

代理人竞争机制的缺乏是委托代理成本过高,以及委托代理缺乏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该积极引入代理人竞争机制。一是可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代理人的选择范围,政策应当突破代理人只能在五家银行中选择的限制,允许其他商业银行参与竞争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甚至应当允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加入竞争行列之中,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不存在与公积金贷款竞争的业务,有利于大幅度降低代理成本同时也可以消除商业银行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特殊利益动机;二是可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如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三是改变当前代理人一旦产生就固定不变的现状,而应当采取固定代理期限,代理期限到期后通过招标重新选择代理人的方式。针对更换代理人成本较大的问题可以通过发展相应的信息技术,如开发批量账户转换技术和相关的软件降低更换代理人的成本,从而为加强代理人竞争提供技术基础;四是政府应授予管理中心更换代理人的决策权利。

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业务委托项目的不断增加和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承办阶段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对资金安全运作的管控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此大背景下,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双方的充分沟通与密切合作,构建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监管体系,既是业务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规范发展,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价值的重要保证。

[1]洪俊武.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实行准入退出制[N].南方日报,2010-04-21.

[2]李靖.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稽核监管体系[J].财经界2011(07).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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