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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文书实训教学改革探索

2014-04-09刘永红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文书公安

□刘永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030021)

公安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是公安执法岗位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经过公安法律文书制作训练的学生大都依然缺乏较高的文书制作素养,制作出来的公安法律文书不规范,毕业到岗后还得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适应、甚至是重新学习,才能较好地掌握制作技能,因而使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及授课质量遭到严重质疑。近年来,在公安教育“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构建中,公安法律文书制作课教师也作了多种探索,实训教学方面所作的改革和尝试最多。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实训教学应该属于“练”的环节,“练”前承“教”“学”,后接“战”,教为学,学为练,练为战[1],实训教学在其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从目前实训教学的开展情况来看并不理想,很多名为实训,实际上只是简单增加了一些练习课时而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实训。要让公安法律文书制作教学真正脱胎换骨,必须对公安法律文书实训教学观念进行全面厘清,对实训内容、实训方法进行全面创新,努力提高实训教学的针对性、应用性、实效性和实战性。

一、公安法律文书制作的实践性

写作的实践性是写作学科的本质特征。人们学习写作的终极目的,主要是将知识转化为写作的技能,而写作是一个复杂的精神生产过程,不亲自参加写作各个环节的实践,是完成不了这个转化过程的。

首先,写作主体对事物形成认识、观点的过程具有实践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写作主体在动笔写作前和写作过程中,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需要亲自经历、体会,增强对事物的感性认识,同时还需要掌握多方面的文化知识加深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写作主体的知识面广,文化水平高,掌握的信息量自然就大,思维也必然开阔。但要真正对事物形成全面、准确、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经过信息筛查、提炼、升华的思考这一实践过程。只有经过多要素、多层次、多结构、多机制、多过程、多功能、多因果联系的综合分析,使思维伸展到较广的领域,实现从局部到整体的联系,才能够参透客观对象的本质,深刻揭示事物的内在必然性。

其次,公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实践性。公安法律文书制作不单纯是写作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公安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格式规范体现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反映的是制作主体的程序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真实性、法律性作为公安法律文书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写作主体内心世界对法律写作真的美学理想与善的伦理道德自觉自发的追求与主张,体现个人意志、社会共同意志和客观存在三者在写作者意识中自觉的统一,这种追求、主张与统一积淀为写作者法律人格的内核之一,必然外化为一种求实态度、法律精神和写作行为。”[2]这一积淀的过程同样离不开实践,只有在结合具体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制作主体才能对公安法律文书中蕴含的法的精神有深刻的领会,才可能不把公安法律文书仅仅当作法律活动的一种形式、附属。

再次,制作出符合规范要求的公安法律文书具有实践性。公安法律文书种类繁多,内容庞杂,文书制作主体只了解不同文书的主要内容、格式要求和写作要领,是不可能制作出符合规范要求的文书的。只有在反复实际制作训练中,才可能对文书“知其所以然”,从而对看似死板、生硬的格式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在其他文书中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否则文书制作只能成为一种“照猫画虎”、“依葫芦画瓢”的简单模仿。

二、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训教学现状审视

所谓实训,是为掌握某种技术或技能而在真实或者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反复训练的活动,主要包括对学生进行单项能力和综合技术的训练,以使学生熟练掌握职业技术技能,并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3]基于以上所论公安法律文书制作本身的实践性特性,公安法律文书的实训教学至关重要。但综观目前的公安法律文书实训教学,尽管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和迫切性,但对实训教学的认识尚停留在感性经验的层面上,将简单加大训练课时、增加练习内容当作实训教学,实训教学也仅仅成为课堂教学的诠释和补充。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训练内容陈旧虚构,材料原始性不足

提供案件材料让学生制作指定文书,是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训教学中最便捷也是最实用的训练方法。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教师所提供案情材料大多从已出版的案例汇编或者网络上公布的案情材料中提炼出来的,这种案情材料往往是多年前发生的案件,较为陈旧;即使是从实践部门找来的真实案例,有的教师贪图省事,往往一个案例使用多年,无法反映最新的社会动态及法律变化;有的找不到合适案情就进行虚构,与事实存在较大的距离,甚至与现实完全脱节。同时,提供案情材料时,为了减少材料篇幅,一般会对材料进行概括提炼,学生依据经过提炼的案情片断进行法律文书训练,思维往往受到有限材料的束缚,无法体会真实写作情景,无法真正得到依据零散、杂乱的证据材料着手公安法律文书制作的训练,结果是训练做了不少,但效果不佳。

(二)训练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不高

由于受学校实训场所、课时安排、学生人数等条件所限,公安法律文书实训教学方式普遍较为单一:一是单项训练,就是在讲完一种公安法律文书相关内容后,提供简单案情材料,要求学生完成该种文书的制作;二是综合训练,就是在课程教学最后,提供案件全面材料,要求学生分组完成全部相关文书的制作;三是模拟训练,例如模拟询问、讯问场景,由学生分别扮演询问/讯问人、被询问/讯问人、记录人,完成询问/讯问笔录的制作。这三种实训方式,前两种都属于给材料写作,学生一开始还对不同案情有新鲜感,几个训练做下来就会因单调而失去兴趣和动力,训练效果大打折扣。第三种方法虽然仿真性更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更高,但由于案件材料所限、指导老师缺乏实战经验,扮演询问/讯问人、被询问/讯问人的学生不了解一线办案的实际,往往是训练过程热热闹闹,实际效果空空洞洞。

(三)实训项目设计不科学,实训教学仅成为课堂教学的补充

由于没有完全排除传统教学模式的干扰,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训项目设计往往就是凭空想象,没有紧扣公安工作实际。有的实践项目设计不科学,没有考虑到一些现有条件、不确定因素的限制,导致实训项目只是勉强完成,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有的项目设计缺乏系统性,漏掉一些重要的单项训练,导致综合训练连贯性、全面性大打折扣。

(四)重“练”轻“评”,教师实训指导缺乏针对性

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训教学中,教师的随时答疑解惑、针对性讲评指导必不可少。但是,在实训教学中,由于课时有限,教师往往只关注实训项目的完成结果,而忽视实训项目完成后典型问题的评析、共性问题的总结;学生也往往只关注任务的完成,即使老师有讲评,也不去认真思考。另一方面,公安法律文书制作教师普遍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即使有到警务部门实践的经历,也往往是蜻蜓点水,只了解到皮毛,对基层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际情况难有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这样,在指导学生实训中,也常常倾向于理论上的指导,而缺少实践针对性,大大影响了实训的效果。同时,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具有综合性,要完成规范的文书制作,除具备写作知识、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法律知识,相关公安业务知识。公安法律文书既要讲刑事法律文书,又要讲行政法律文书;既需要具备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办理、治安案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知识,在遇到稍复杂的案件时,教师常难以给学生作出精准指导。

三、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训教学改革路径

课程是“课”与“程”的结合,“课”是科目,“程”是学程。实训是专业科目的一种非课堂学程,它必须体现课程的整体理念与教学要求。

(一)精选“原生态材料”实训素材,增强实训教学的仿真性、实效性

对于公安法律文书实训教学来说,案件材料的选取是实训取得实效的基础和关键,实训要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应用性、贴近实战需求,应尽量选取最贴近公安工作实际的“原生态材料”作为训练素材。

所谓“原生态材料”,是指对真实案件材料只做简单处理,隐去案件中隐私信息和涉密内容,对内容不做提炼概括的材料状态。实训中将“原生态材料”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在详细阅读、研究原始材料的基础上制作公安法律文书,例如将刑事案件的接警记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原始案件证据材料提供给学生,而不是已经概括提炼好的一小段案情材料。让学生在研读一堆杂乱无绪的原始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制作相关文书,可以充分锻炼学生案卷材料的阅读能力、语言组织能力、案情事实的概括提炼能力。公安法律文书优劣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能否将办案的过程和结果在法律文书中客观全面地体现出来,而这是法律知识、办案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作用的结果。提供“原生态材料”,还可以为学生创设办案实践中真实的文书制作情景,调动学生综合知识和能力,让学生体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等文书要求背后的非文书素质要求。

(二)拓宽思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实训教学

公安法律文书实训教学中,需要不断开拓思路,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形式多样又恰当高效的方式。这些实训教学既可在课堂进行,也可在课外进行;既可在校内进行,也可在校外进行;既可进行单项写作技能实训,也可进行综合写作技能的实训;既可采用个人实训的形式,也可采用小组实训的形式。而形式多样的实训教学的展开离不开实训硬件设施、软件条件的不断完善。相关图书资料、模拟现场、电教设备等是必备的硬件设施,网上办案的模拟平台、不同类别的教学软件、各类实验项目的技术平台等是必不可少的软件要求,一些院校已经开展公安法律文书制作实验室建设[4],值得借鉴。实训教学中,一定要打破传统教学教师充当主角、学生充当配角的格局,注重创设教学互动情境,精心设计互动教学环节,开展双边、多边的教学互动,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让学生学会在合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合作,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通过独立思考,自主解决问题,亲身体验文书制作的甘苦,感悟公安文书的法律属性。

(三)围绕实战,科学制定实训方案

拟定较为科学、完善的实训方案,是提高实训教学效果的基本条件,是实训中组织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方案制定应紧紧围绕一线执法办案的实际这个实训教学目标,详细拟定实训相关知识要点、情景或现场设置、参与训练人员角色分工、训练内容及步骤、训练成果形式与训练效果考核指标、训练注意事项等内容,形成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方案。由于教学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所有内容都进行实训,因此实训项目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已具备的实践教学条件来设计,总体设计坚持循序渐进,由简单到复杂、由单向到综合、由单一技能的实训到综合技能实训的原则,充分体现对学生综合技能培养的渐进过程。单项设计考虑通过某项实训项目,学生能够掌握哪些知识,能够提升哪些能力,达到怎样的效果,对学生参与公安工作有什么帮助,这也是实训项目设计的落脚点。

(四)加强协作,与相关专业课教师合作开发实训项目

与相关专业课教师合作开发实训项目,既可以解决公安法律文书教师业务技能不足的尴尬,同时可以避免相同内容在不同课程中重复教学的问题,例如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课教师合作开发现场勘查笔录制作实训项目,共同在现场指导学生完成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及勘查笔录的制作;与侦查讯问课教师合作开发讯问笔录制作实训项目,与侦查讯问课教师共同研究制定实训方案,实训前共同指导扮演侦查员及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实训结束后分别从进行点评总结,使实训教学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校局合作”,全面落实实训实战化

实训教学除了以上所述在校内进行的仿真训练之外,还应该包括校外实训基地的真实训练。要选择办案水平较高、文书制作质量较高的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实训基地,精选实训项目进行实地训练,做到真人、真案、真做。实训中实行学校教师加实训教师的双师制,由办案单位的实训教师作出指导及等级评价,将评价等级作为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1]韦志兆.论“教、学、练、战、研”一体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104.

[2]杨爱林.论构建操作性的法律写作能力系统[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1(4):114.

[3]陈 莉,黄荣怀,等.从精品课程看我国高校的实践教学[J].开放教育研究,2008(2):28.

[4]林 敏.公安应用写作实验室建设初探[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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