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其化解
2014-04-09杜建华
杜建华,叶 翔
(建宁县公安局 福建建宁 354500)
我国在经历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带来社会矛盾增多叠加的负面效应。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如何有效化解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是对我们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严峻考验。党的十八大要求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稳定。笔者结合基层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谈点化解之策。
一、当前基层常见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类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因企业改制、资源开采、土地减少、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引发的“阵痛”,导致人民内部矛盾增多,一些长期沉淀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也逐渐浮现水面,对农村工作统筹协调的要求更高,处理难度加大。当前基层十类矛盾比较突出: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
征地拆迁是影响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头号难题。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浙江嘉善县强拆、强征教师熊世兰祖居,她父女上访七年,历经曲折,终于在各级各部门、每届领导干部的努力下,这个县的“头号难题”得以破解之事。近几年因征地拆迁在全国引发了不少问题: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以自焚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冤死于自家楼顶天台。安徽省利辛县,一名80多岁的老人在自己家中被野蛮施工工人活活砸死,多栋楼房被严重破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房地产公司雇佣无业人员进行暴力拆迁,致使一人死亡,一名群众受伤,一名民警在出警时受到攻击。武汉市黄陂区,老妇女阻止拆迁被摔入沟中活埋致死。辽宁省抚顺市高湾区住建委主任王广良在组织强拆过程中,被拆迁户杨义刺死。江西抚州宜黄县强拆造成自焚事件……被拆迁户因生活着落问题、补偿问题,往往双方分歧较大,引发矛盾。而且这类矛盾往往引起强烈的社会关注度,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从建宁县来看,也遇到拆迁工作难做的问题。目前征地补偿已经够高了,甚至个别拆一座民房就几乎造就了“百万富翁”,但老百姓不满足,他认为政府可以多给,只要肯耗,补偿就越多。比如建宁县福城小区新建的农贸市场就因为还有一户因为地理位置居中就“狮子大开口”:要四块地,再补200多万!很久僵持不下,安排给他三兄弟在福城的三块地块又死死占住。建宁县水南村的河南西路和江滨西路2011年就要开通,但因拆迁问题直到2013年5、6月份才畅通。马房村的征地拆迁本来就困难,准备好在智华中学对面的安置地,就因为还有30几平方的猪栏不肯拆迁,对方没有“两证”,却说是“祖地”,要求给一块地建房,但她家还建了一栋占地150多平方、楼高8层的违法建筑。她还扬言:“敢拆我家猪栏,我就跳楼!”
拆迁征地矛盾纠纷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同类级别的土地,由于用地的项目不同、不同的征用时间或是与邻近县相比,出现不同的征地补偿价格,造成同样是失地农民却有不同的补偿标准,群众自然会互相攀比而发生矛盾纠纷。二是在征用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农嫁非”、“农嫁农”、“离婚女”、在校大中专生及未有正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服役军人等对象要求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农村对土地征用的有关收支帐目及安置赔偿的政策不够理解,村民对乡镇、村提留少数的土地征用费、补偿标准、分配方案有异议。四是行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例如强拆。
(二)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是抛荒者与“灭荒者”争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矛盾。有抛荒者就要有“灭荒者”,前几年,县、乡、村各级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曾大力组织“灭荒”,动员村、组干部、部分村民进行捡田“灭荒”,在当时捡田捡地种植是得到乡、村两级组织许可的。现在国家“重农”政策实施、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抛荒者看到了种田地有利可图,又开始要田地、要面积,要追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要“灭荒”者放弃所捡种抛荒土地面积的经营权,虽有法可依,但于理不合,工作也不好做。二是不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引发纠纷。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不依法进行,不按流转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弊端丛丛。其一是村集体组织不能全面有效的对村民使用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其二是村民自行转包、转租程序不当,容易引发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其三是因村民未按正规的土地流转程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处理土地矛盾和纠纷时,无“法”无据,仅凭纠纷双方各执其词,不能有效的解决矛盾,因土地流转引发纠纷导致村民之间打架斗殴,造成流血事件的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三是管理责任不明引发的纠纷。有的认为农村承包土地及其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部门是乡政府,有的认为是县政府的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国土部门,还有的认为应该是村级组织管理部门等等,正因为管理责任不明,出现都不管的现象,特别是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中的管理,“都不管”的现象尤为突出。四是经济利益驱动引发的纠纷。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开始商品化走向市场,由此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
(三)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主要是村干部的岗位吸引力、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从一些村组织换届选举中发现,个别候选人为了得到选票,不惜花费钱财,私下召集农村里的“头面人物”上酒楼宴请,向选民分发香烟,给各种小恩小惠拉选票等,使本来光明正大的民主选举失去了公正,一些通过贿选等不正当手段的候选人高票当选。个别村书记村主任不甘下台,在背后使绊子,拉帮子,拆台子,造谣言,其目的就是一个字“利”。利益的驱使造成力不往一处使,班子成员为了各自利益相互盘剥,老百姓的利益被放在一边,久而久之矛盾就出来了。
(四)邻里、家庭不和睦导致的矛盾纠纷。
由于部分农民思想意识狭隘,争强好胜心强,常因相邻间的宅基、通行、排水、采光或田间地埂等事引起纠纷,双方的亲朋好友多倾巢相助,不计后果,发生该类事件,容易造成人员伤害,致使疗伤药费高,向被害方索赔多,一旦处理不妥,就激化了矛盾。如建宁里心镇芦田村黄姓和苏姓两家因生活往来间磕磕碰碰的小事酿成纠纷,双方上访不断,村镇干部多次调解不成,前段时间因为一点小事引发两家械斗。家庭中兄弟妯娌间为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对老年人拒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赡养义务的事件时有发生;多子女家庭中因互相攀比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也较为突出;农村婚姻家庭成员责任感不强、婚姻观念差,加之换亲、转亲、草率结合、婆媳矛盾、互相猜疑等因素,导致离婚纠纷。
(五)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引起的矛盾纠纷。
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突出表现为工人下岗、劳动保险等问题引发争议,如前几年的伐木场改制和近期出现的“农电工”改制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主要表现为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赔偿费、节假日加班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纠纷。
(六)产权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以建宁县溪源乡为例,溪源乡自然资源非常丰富,毛竹面积广阔,占全县25万亩的32%,人均10亩,笋业发达,年加工清水笋4000吨、笋干制品2600吨、毛竹销售40万根,年产值近1亿元,是全县万亩丰产竹林特色产业基地,特别是竹业经营辐射周边竹林40多万亩,笋竹业开发的潜力极大。有这么丰富的资源,占山争竹林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再加上竹山承包责任制不够完善,每逢鲜笋采挖季节,少数农户发生竹山纠纷和私讨“祖业山”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由于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由于政策性或历史性的原因,常常比较复杂,调解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当,矛盾纠纷易演变成暴力冲突。
(七)生产、道路交通及医疗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矛盾也不在少数,特别是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逢死必闹”问题,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医疗纠纷引发的赔偿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家属都把医生当做上帝,进去了就要治好,治不好就是医院的责任,患方不走法律渠道,以受害者的姿态漫天要价、坐地还价,导致赔付的金额越来越高,医院成了一些医闹者的“提款机”,有的医患纠纷行为过激,患者家属怒砸医院,并到政府门口打横幅、撒泼等,向政府施压。
(八)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有些问题追溯到“建国”时期、“土改”时期、“文革”时间和计划经济时期,因当时的政策和现在的政策不明或与现在的政策相抵触,再加上时间久远和人为因素等等,于是对当时有关部门的处理不服、有意见,埋怨现在的部门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如农村老放映员串联进京上访。
(九)涉军群体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参加越战退伍军人要求改善自己生活、提高个人待遇等问题频繁参与上访活动。首批进藏兵就业安置情况也引发多次上访。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是重灾区,被欠资民工在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的方式讨要钱款无果后,少部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大部分选择到政府上访要求解决,有的在政府门口堵路,影响极坏。
此外,环境污染问题、村财村务管理引发的问题也逐渐尖锐起来,食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不容忽视。
二、当前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
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企业、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
分析社会矛盾纠纷反映的问题,80%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上访人的自身利益。如企业资产重组涉及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反映前几年轰轰烈烈的民间标会会头涉及诈骗,要求政府查处并归还被骗钱财,扬言当地不解决就进京上访等;还有农村揭露村干部违规等问题到县市上访。
(三)群体性纠纷日益突出。
一些矛盾纠纷在酿发期由于信息不畅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加上处置不当就很容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在出现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医疗纠纷等。有的因政策规定不明晰,问题棘手,调解难度较大,也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四)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体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决、农村土地征用、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较广的信访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二是越级访。近年来,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加强,对自己不满的事情到镇以上部门反映,而不用村级解决,对村干部明显不信任,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县级政府的工作量。从调查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即使赢了官司,那些法律白条也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方面。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这样比到村里、到乡镇里解决力度大、见效快。三是择机上访。从历年信访案件的发生来看,越是各级政事、要事较多的政治敏感期,越是信访案件的多发期。一些上访群众往往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五)对抗程度增加。
纠纷特别是上访当事人,情绪越来越激烈,对抗的程度加剧。有的上访群众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反映问题。一些矛盾处理不及时,往往酿成的悲剧是无法估量的。
群体性纠纷具有聚众性、突发性、动态性等外部特征。单体情绪的不理性宣泄容易蔓延、感染整个群体的情绪,进而形成“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燎原态势与激昂氛围,激发整体的凝聚力、对抗力,由此降低了场面的安全系数,提高了控制难度,破坏性较强,影响深度及广度不可预测。震惊全国的瓮安“6·28”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李树芬6月22日凌晨溺水死亡。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在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正是周六,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6·28”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所幸大部分均为轻微伤。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时说,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是主要领导干部没有在第一时间到群众中间倾听群众呼声。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一语道出目前群体事件中政府的尴尬境地:一旦当政府的声音不能主动在第一时间传播的时候,你要知道在传播上咱们是有一个规律的,任何声音当第一时间占据了人的脑海,不管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你后面想再用新的正确的声音去覆盖它是非常难的事情,你已经变得非常被动了。
一般认为,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的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全国城镇居民对生活状况不满意者约有1-2亿人,占全国城镇总人口的22-45%,其中非常不满意的达3200-3600万人,占7-8%。这种大范围的不满情绪,已经形成破坏社会稳定的催化剂,它的迅速积累甚至可能演化为社会动荡。所以他们得出结论:当前中国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其实,让各个层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它也是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让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发泄出来的途径,以避免它们的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当然在建立表达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显得迫在眉睫。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只有及时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化解矛盾纠纷总的要遵循的原则是,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对刁民、暴民的思想不要先入为主(老百姓找你解决问题,不是来找你扣帽子);要摸清情况,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要中立、客观、公正、公平;止纷化争才是治本之策,充分体现自愿原则;诚心切入矛盾双方,赢得信任;适度包容当事人过激言行,稳住当事人;结果不一定公平,但程序、方法一定要公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允许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规则,制造各种各样的特权。
(一)深刻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个弄清”。
1.弄清矛盾纠纷的态势。即弄清矛盾纠纷的新老大小、个体群体、涉及范围、轻重缓急、风险程度,矛盾双方亲朋好友关系等外围情况。
2.弄清矛盾纠纷的成因。即弄清矛盾纠纷由何而起,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医疗纠纷、欠薪讨薪还是其它原因,有没有出人命,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对方利益诉求,牵头人(组织者)是谁等。
3.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即弄清当事人纠纷诉求是当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诉求自主善意的表达还是受制于人的非法表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等。
要做到以上“三个弄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深刻剖析内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把矛盾纠纷的诱因、成因,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全部呈现出来。唯有这样,才能心中有数,掌控大局,因势利导。
(二)主动直面矛盾纠纷,做到“三个应对”。
1.笑脸应对矛盾纠纷。心态决定成败。怨天忧人不仅无济于事,反而常常坏事。对矛盾纠纷,既不能小视,也不能害怕,更不能回避,应视矛盾纠纷为考验、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积极因素,以良好的心态、战胜的信念去迎接。
2.适时应对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激化的情况,恰到好处地作出什么时候出手、由谁出手处置的决策。
3.有备应对矛盾纠纷。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化解矛盾纠纷也不例外。化解矛盾纠纷,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坏处着想,好处努力,既要研究合理诉求的解决办法取信于人,又要制定不同时期、场合事态发展的处置预案,作到有备无患。
(三)对号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三个不得”。
1.上下对号不得越级。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层级管理意识,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上级组织和领导要相信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尊重基层的意见、发挥基层的作用,既不能撒手不管又不能管得太细,更不能见风是雨、动则训斥;特别是对那些越级无理或恶意的诉求不能随意作出一些模棱两可的批示,否则会挫伤基层同志的积极性,使其要么不履职尽责、过分依赖上级,要么无所适从或产生逆反情绪。同时,对那些属政策法规层面、突破管辖范围,下级无力化解的矛盾纠纷,如涉军群体的问题、政策性问题、涉法涉诉等,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不能拖不能推,该上报要及时上报。
2.分类对号不得错位。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系统管理意识,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凡是条条发生的矛盾纠纷,属地党委政府应责成职能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在系统内设法解决。条条犯病块块吃药,矛盾纠纷是化解不了的。
3.权责对号不得包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权责对等意识,处理好纵横交织的关系。矛盾纠纷往往上下关联、条块交错,指望哪一家发挥作用不可能有好的结果,必须统一协调、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条块联动,法定职能职责的牵头单位应主动作为,乡镇综治办在牵头协调各家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中更应首先作出表率。
(四)多法和解矛盾纠纷,做到“三调结合”。
1.加强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最便捷、最廉价、最有效的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组、社区。选准用好人民调解员,把威信高、口才好、群众信得过的人吸收进调解队伍,尤其要注意发挥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作用。首先要建立民情档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一组一册,记录户数、人口、劳力、土地、山林等基本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发展大户情况、困难户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社会治安状况、主要特色、新农村建设发展思路、大事名事记录等方面信息;其次要加强与致富能人、德高望重人员、离任干部、困难群体的联系,其中致富能人和困难群体是农村发展的前后两头,也是党委政府在和谐建设中一喜一忧的两个群体,德高望重人员和离任干部是群众为人处事等方面的榜样,在群众中份量重、有威信、有凝聚力,加强这四个群体的联系有助于掌握农村社会矛盾动态、推动农村发展稳定;第三要加强影响社会稳定闲散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刑释解教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流入暂住人口等四种对象的排查管理;第四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各乡镇落实每半月一次例会排查制度,坚持村(社区)每周一排查,敏感时期要天天排查,重大节日要节前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调处责任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基层一线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合调解以及信访办理等多渠道调处机制作用,实行一般矛盾在村级一线调处解决、疑难纠纷和重大矛盾联合调处解决的方式,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2.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实践执政为民的有效途径,而且有资源、有平台。要强化行政调解的意识,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强化行政调解的绩效引导,就必须整合各级调解组织力量,由综治牵头成立社会矛盾化解综合调处委员会,在各行政部门着力培养一批懂政策、通民心、会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公务人员,全面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3.加强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减轻诉累,减少对抗,增加理解,引导受害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民事责任的履行能力。
4.加强多调联动。以公安派出所为例,公安机关与司法部门要联手落实“公调对接,民调进所”工作机制,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形式,在乡镇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聘请人民调解员,并把人民调解、治安调解与法院司法确认有机结合,注重“三大调解”的对接联动,有效解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夯实基层基础。只要我们能够带着感情、带着责任,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尽职尽责,以心换心讲情理,深入浅出讲道理,义正严辞讲法理,一视同仁讲公平,把解决思想情绪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纠纷。
(五)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做到“三制联动”。
1.推行矛盾纠纷预警制。坚持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形成自下而上、条块联动、一月一次的定期排查研判制度,敏感期、特别防护期、重大节会活动等重点时段前的集中排查研判制度,针对群众性事件隐患、苗头以及发生过群体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问题的专项排查研判制度,将每一起矛盾纠纷的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变化、事发地区、涉及部门、调处情况等记录在案,按照“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分级纳入预警处警台账管理,逐一督办销号。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收集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时调整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立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导向。
2.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在重视决策的可行性论证的同时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在出台解决矛盾纠纷对策的同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建立预防激情决策、盲目决策,尤其是损害群众利益决策的工作规则,把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稳定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到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3.推行矛盾纠纷责任追究制。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代价,既要算行政成本账、经济损失账,又要算政治、社会负面影响账。不仅要算账,而且要追责,要有人负责认账,致力改变对应矛盾纠纷只顾处理事、忽视处理人、政府全埋单的现状,这应成为源头治理矛盾纠纷的过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