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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科技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2014-04-09石先钰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民法院

石先钰

论现代科技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石先钰*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两弹一星”扬我国威。“神十”飞天航天梦园,动车高铁千里日还,电脑应用快捷方便,互联一网全球连线。现代科技不仅让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司法工作、对民事诉讼及其立法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科学技术要与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当代任何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等都具有高度综合的性质,不仅要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主要部门进行多方面的广泛合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而且要求把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结合成为一个创造性的综合体。人们已关注到这样一个问题:代表当代最先进科学并能启动知识经济发展的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生物工程、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并非都是美国的发现或发明,可是美国则能比发明这些技术的日本、德国、英国更早使新科技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点。有识之士认为其原因就是美国不仅重视自然科学创新而且重视人文科学创新,前者能够创造财富,后者能改变人们的思维观念,并调整经济战略理论,为国家的未来发展树立航标。①曾祥基:《新科技革命的特点与经济全球化趋势》,载《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对现代科技的运用特别重视,涉及现代科技运用的条文有7个,占《修改决定》60个条文的11.67%。

一、现代科技运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背景

将现代科技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世界范围技术革命成果的必然运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其背景。

(一)世界科技革命带来整个社会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深刻变化

在过去五个世纪里,世界上大致发生了五次科技革命,第一次是近代物理学的诞生,第二次是蒸汽机和机械革命,第三次是电力和运输革命,第四次是相对论和量子力学革命,第五次是电子和信息革命。它们推动了世界现代化的前四次浪潮,包括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和信息化。①何传启:《科技革命与世界现代化》,载《江海学刊》2012年第1期。我们正享受着前五次科技革命,尤其是第五次科技革命以来的成果,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人们的生活、工作、社会交往、信息交流等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假如离开互联网服务,生活几乎无法想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计算机的普遍运用,法庭装备的现代化,庭审方式的现代化,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采纳等等,都表明在民事诉讼中,现代科技成果的运用无处不在。

(二)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民事诉讼的便利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及普遍运用,人类已悄然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作为“现代性”而导入的“副产品”,一些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电子商务纠纷、网络侵权等新型的涉及“数据”的犯罪和网络纠纷案件也纷纷浮出水面。因此,伴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不断向前行进的脚步,人们也在不断地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高科技发展给人们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而通过法律手段尤其是司法手段来解决各种基于“现代性”而导入的社会问题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解决了最为复杂的问题。作为认定网络时代新型犯罪和纠纷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新型证据——“电子数据”便闪亮登上法律舞台。

从证据效力来看,“电子数据”对于那些涉及“网络数据”案件基本情况的还原、案件事实的判断和结论的认定等方面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在物质世界、能源世界里,人们主要是靠所谓的神灵、证人与实在之物以至于“能源证据”来定案的话,那么在信息世界里,电子证据当仁不让地成为新的“证据之王”。②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在那些证据法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里,人们已经开始注重如何有效地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来证明案件,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为发达,而且很多研究成果都已转化成立法成果。③刘品新:《关于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现状的思考》,载《证据学论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随着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必将日益彰显,甚至会引起整个证据体系的重心发生转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迅速普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让信息以光速传递,大大提高了信息利用的效率,世界因此而改变。通过互相连通的网络,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交换的目的,让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把过去的“咫尺天涯”变成了“天涯咫尺”,把整个地球变为了“地球村”。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运用于日常生活,也应当运用于司法实践,视听传输技术、传真、电子邮件等成熟技术完全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三)新技术时代科技专家的作用更加凸显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该建议强调“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完成“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发展的主动权,最根本的是依靠科学技术,最关键的是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了落实会议精神,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基金会、中国科协、国防科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第十部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突出强调了大力发展科技专家咨询服务产业,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意义。科技专家参与司法工作是科技专家咨询服务的重要方面,通过专家意见,弥补审判人员在某些科技专业领域的知识缺陷,让科学说话,确保案件的正确审理。

二、现代科技运用于民事诉讼法的体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涉及现代科技运用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鉴定问题

鉴定人是指受聘请或指派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人。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专业意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关于专家意见

在提供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如果法官仍然有疑问,或者当事人有异议,还可以申请专家提出专家意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意见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运用现代科学知识、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就解决经济、科技、司法和社会复杂问题所提出的专业性意见。为开展好这一工作,可以建立高水平的咨询专家库。由于咨询需要大量的各专业领域的专家,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库。各级司法机关可以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和通信网络构建全国性的及地方性的专家库,借助现代技术提供多功能和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专家名单和专业特长可以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供咨询单位进行选择。利用专家库,咨询单位可以从众多专家中选择行业内比较权威,对技术有较强的判断力的专家,本地没有,可以聘请外地的;不能现场咨询的,可以采取通信咨询。在建立专家库时,既要有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关于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退出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适用于鉴定人、勘验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鉴定人、勘验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且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有三种方式:一是自行回避,即发现与本案有上述情形,主动不参加审理及相关活动。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退出本案审理。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回避,即在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如有回避情形,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有关人员回避。

(四)增加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是指人们依靠数字电子技术形成并记载存储的“数字化”产品。较之于以前的“视听资料”来看,电子数据证据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计算机数据、电子聊天记录、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数据等等。电子数据,应该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必须借助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包括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信息及其派生物。其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它具有无形性。它是以声、光、电等形式存储于电子器械及相关设备内部等媒体介质之上的,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其二,具有脆弱性,易破坏性。正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即其所含资料都是用“0”、“1”二进制编码表示的,体现出很强的数字性,因此电子数据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内在信息的脆弱性,易破坏性。其三,具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以是文字、图形、图像和声音等单一媒体方式,而且可以是动画、音频或视频等多种媒体方式存贮。其四,具有高科技性。电子数据是电子技术发展的先进成果,主要以数字化信息编码形式出现。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特性。电子数据具有收集、保存、传送和运输方便迅速、占用空间少,便于使用和操作,可反复重现等特点。而且,由于电子证据是完全依靠技术的,几乎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还具有可以避免误传、误记,相对比较准确,易接近事实本来面目的优点。

(五)作证方式的现代化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直接言词作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是诉讼一般规律的体现,是正当程序理念和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庭审法官必须对证据直接进行审查,一切作为定案的证据均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只有在审判法官亲自聆听陈述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感知,形成的判断才易于接近事实真相,有利于确保证据的可信性,从而正确认证。然而,作为特殊情况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里的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就是随着技术的现代化而采取的崭新的作证方式。

(六)送达方式的简便化、技术化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活动。人民法院的送达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主体上看,送达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活动,而且这是一种单向活动,只有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文书,才叫送达。送达人是代表人民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审判员、书记员或司法警察,或受委托的送达工作人员;受送达人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则不是送达。第二,送达的对象。送达的对象必须是与诉讼有关的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如果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有一些其他往来,如采购、基建等,相关文件的转送则不适用送达。第三,送达程序严格。送达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随着拍照录像技术以及电子邮件运用的普及,送达中也可以采用现代技术。如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再如简易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涉外民事诉讼送达中,增加了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三、现代科技运用于民事诉讼的理念定位

树立“崇尚科学”、“信仰科学”的理念,并且把这一理念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始终。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1卷)中就曾经谈到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非常巨大。邓小平同志将这一论断上升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具体到民事诉讼中,科学技术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可以运用科技手段发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

(一)大胆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将医学鉴定、亲子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引入民事诉讼领域。科学鉴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对客观世界全新的认识方法,在封建社会时期,由于人类认识水平所限,科技发展水平不高,如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往往依靠“滴血认亲”,在现代,我们可以通过基因技术,进行亲子鉴定,精确认定血缘关系。在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中,现代技术也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其为司法活动提供先进物质手段的巨大价值。如在认定事实方面,现代技术的发展已大大增强了人们认定证据的能力。借助于微电子技术、计算技术、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医学技术、摄影技术、光学、化学及物理学方法,司法机关和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查获证据,认定事实。通过科学鉴定,让科学说话,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让民事案件的事实更加接近“客观真实”,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变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

变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浪费技术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和对立,甚至引起鉴定机构之间的矛盾,影响鉴定的公信力,必须加以治理。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于规范重复鉴定已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30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无疑对于规范重复鉴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①李亮:《破解重复鉴定困局的路径选择》,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5日。

(三)注重法庭技术的运用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具体到法庭技术方面,将数字视音频处理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积极引进,建成科技法庭,实现法庭审理的现代化。科技法庭是根据国家和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庭审过程公开、公正、高效、真实、透明的要求,打破时间和空间因素对庭审活动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为法官、当事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的系统。它利用目前成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音视频编解码技术、图形图像处理技术以及通信与自动化技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装备,对法庭审判过程的所有电子笔录、音频、视频、电子证物等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处理,并通过网络以多种视频应用形式,包括视频直播、点播、下载、光盘刻录等等,展现庭审过程。

四、结 语

现代科技已经融入民事诉讼的很多方面,包括科学鉴定、专家意见、增加规定“电子数据”、作证方式的现代化、送达方式的技术化等等,法官以及当事人都应当树立“崇尚科学”、“信仰科学”的理念,并且把这一理念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始终。大胆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变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注重法庭技术的运用,从科学技术保证的角度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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