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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将助力审判质量的提升和优化

2014-04-09任静远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检察官裁判

任静远

司法改革将助力审判质量的提升和优化

任静远*

司法改革是最近媒体报道的热点。对于改革的目标,不同的群体寄予了不同的希望。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希望改革能够更好的发挥司法的职能,对案件能够做出更加公平正义的裁判,更好地实现定纷止争;对法官而言,在希望司法改革能够提升案件审判的公平和公正的同时,可能更希望司法改革能够理顺司法的体制和机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的深层次问题,改革不适应司法发展的问题,增强司法的权威,提升法官工作的尊崇感,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的空间。结合着各种希望和期待,司法改革的进程凝聚了无论“圈内人”还是“圈外人”的多方面的关注。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此次司法改革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和创新: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逐步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2.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3.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凸显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晋升的办法、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尊重司法规律相结合,落实“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改革现有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形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省级统管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5.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建立经费统一管理机制,将各区县法院、检察院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区县法院、检察院各类资产,由区县划转市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市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司法机关财、物的机制,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可靠保障。

上述五方面的制度创新之处很多。如既有人员管理的创新,如实行员额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也有具体制度的创新,如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省级以下统管等。创新之处很多,对于司法工作的发展和促进应当也是多方面的。改革带来的多种影响中,能否提高审判质量,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更有利地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则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问题。结合司法改革设计的各项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司法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助理于审判质量的提升。

首先,司法改革有助于进一步尊重司法规律。司法的本质功能是什么,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希望能够在“打官司”的时候获得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因此,将司法的本质更多关注在个案的公平和公正上。诚然,司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如果个案中频频出现不公正和不恰当,个案的审理无法做到定纷止争,则无法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最基本的期许和需求,司法也显然并未起到最基本的作用。在上述定纷止争、解决个案纠纷的基本功能之外,司法还在一定意义上具备确立规则的功能。通过个案的审判,明确谁是谁非,对当事各方权利义务的边界作出清晰的裁判,有助于社会公众再遇到此类问题之时,能够形成明确的预期。而一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并且在明确预期的基础上知晓应当负何种责任的社会,将会是一个安定有秩序的社会。通过案例对具体问题做出合乎逻辑的判决,通过这种判决的形式使社会成员知晓权利的边界,事实上起到了确立具体规则的作用。司法的此类确立规则的机制,在中外司法史上都有体现。国内如“王利毅诉银河宾馆案”确立了宾馆经营者应当对住客负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其实对某一类社会关系应当如何进行调整,起到了规则的作用。国外的案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其次,司法改革有助于强化裁判说理,提升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在当下是一个社会各方面均关注的问题,引起关注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的原因既包含某些个案审判质量差强人意,也存在由于诉讼天然对抗的属性,导致败诉的一方当事人难以全部自愿服判。提升司法权威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方法,例如加强法官个人形象、言谈举证公正感觉的修养,或者是司法机关加强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通过社交媒体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等等。但从提升司法权威的根本而言,是要靠审判质量的提升,如果没有审判质量的提升,沟通互动的方式再多元,恐怕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措施而言,包括通过规范的庭审,充分保护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到合议庭认真全面的评议,再到裁判文书中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各项诉请,辨法析理作出全面的回应。上述做法是一种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可以直观感受到的流程。除此之外,对于案件审判质量而言,还存在着一种看不到的类似于“软件”一样的必备条件,那就是案件审判中需要严格的论证思路,这也是法官应当遵守的思考方法。严格的论证思路包含全面准确认定事实、清晰界定概念、周全严密的逻辑论证规则的意识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6年就提出,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努力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公正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以想象,一份具有权威和公信力,能够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的高质量文书,必然是一份概念界定清晰、事实认定全面,逻辑论证清晰的法律文书。相反,概念、事实和逻辑论证规范不清晰的文书,显然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对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只能起到负作用。

在社会经济发展,民众权利意识增强,对公正司法需求的迫切提升的今天,民众所要求的不仅是正义,还要求以清晰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在这种要求的大背景下,为了社会公众的理解和司法文书中加强说理性,坚持逻辑的清晰和论证的严密,是应当也是必须的。此外,在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在立法无法全面涵盖全部争议的各个方面外,如果纠纷确实产生,并且没有已经起诉到法院,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立法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法官需要依照现有的概念和原则,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里,解释法律或者说合乎理性的适用法律,同样离不开严格的逻辑论证规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把一些“大词”如“公共利益”、“诚实信用”的概念清晰化、明确化。清晰的逻辑论证还要求对一些习以为常的做法进行全面周延的适用分析,看一看哪些情况下适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适用规范中是不是有例外的情况。比如,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纠纷中,假如“保护婚姻的稳定要优于保护向夫妻一方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的利益”是一种普遍认同的审判思路,是不是可以无条件适用的规则?如果是有条件适用的,那么各种适用情况应当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凭借详细论证思路,全面分析,形成清晰的逻辑结构,并在不同的案件审理中以统一标准予以适用。假如“此案此逻辑”、“彼案彼逻辑”,很容易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损适法标准的统一,和对裁判文书的认同。如果凭借“想当然”对一些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或者对规则的适用停在“跟着感觉走”的层面,缺乏严格的逻辑论证过程,也显然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而司法改革所要求的正规化和职业化,能够更好地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进而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再次,改革多倡导的司法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提升职业尊崇感应有助于提升审判质量。现行的《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的各种等级,从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到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其中共有十二级跨度,但这些法官专业的级别对法官的薪酬的影响并不大,在目前的薪酬制度框架下,对于法官薪酬待遇等问题最大的影响,主要还是与行政机关类似的行政级别。这种操作模式难以反映出法官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工作随着年限增加带来的经验积累,也不利于针对法官工作的特殊性质,对法官进行管理和激励。而司法改革提出的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司法人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则体现了法官与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存在不同的管理思路,有利于体现法官工作的特殊性,也可以使法官在行政职级不提升的情况下,通过级别的晋升使法官的各项待遇获得增长,有助于优秀法官安心于审判工作,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的角度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

最后,“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理念的明确有利于提升审判的质量。司法改革提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指导原则。这一项原则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实现审理和裁判主体的统一。应当说,这对于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显著的意义。从事一线审判的法官都有一个感受,在开庭面对当事人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获得案件第一手信息的一个非常直观甚至可靠的信息来源。例如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庭审,庭审中每一个问题提出后,直观地感受到各方诉讼当事人回答问题是坦率迅速,还是迟疑隐瞒,这是对法官判断案件事实中的一种很重要的参考,尤其在书面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庭审中获得的信息和直观的第一手印象对辨别判断案件事实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有经验的法官甚至可以练就“火眼金睛”,通过庭审的调查,对案件的事实就可以形成一个基本准确的判断。因此,由审理者裁判,更加有助于接触案情的法官准确的感受事实和认定事实,并适用于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样希望设计一种权责相统一的制度,在行使司法权之时,对行使权力产生的后果负担其相应的责任。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避免案件或者经过请示、或者经过批示所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对于提升法官办理案件的责任感进而提升审判质量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除了上述的促进作用,在司法改革中提升审判质量,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是“老问题存在”“新问题增多”。所谓“老问题存在”,主要是指案件数量处于不断上升中,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需求仍然在加强;所谓“新问题增多”,则是指当下存在着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司法办案工作量加大,审判经验的逻辑体系需要整理、归纳和总结,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于司法的需求需要更加适当的回应等新问题。可以想象,无论“老问题”还是“新问题”,如果有一方面解决不好,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在这种现实的情况下,做好司法工作,既需要传统经验的积累和传承,也需要以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直面新问题,应对新挑战。因此资深法官的经验和青年法官的开拓,都不可或缺。在促进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改革进程中,关注青年法官的成长,拓宽青年法官职业发展的空间,对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保障司法事业的发展“有后劲”而言,均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

*任静远,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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