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师旷撞平公看孔子“诛”少正卯
2014-04-09杨朝明
杨 朝 明
今天魏玮发来邮件,说到他读书时又想到我们关于孔子“诛少正卯”问题的讨论。我们的那次课堂讨论过去了多年,此后我本人的思考与研究也没有停止。但已经毕业多年,他对这一讨论仍然记忆犹新,十分难得!
他来信说:
一直没有忘记毕业那年一次课上关于孔子“诛少正卯”事的讨论。当时宋(立林)师兄认为“诛”就是“杀”,而我当时支持您的观点,认为“诛”非“杀”。当时讨论非常激烈,也很有意思。
近读《韩非子》,《难一》篇有“晋平公与群臣饮”章,叙述晋平公酒后失言,师旷以琴撞之,平公躲避,“左右请除之”,而平公不许,反而向师旷承认失言之错。对此,韩非子议论说:“或曰:平公失君道,师旷失臣礼。夫非其行而诛其身,君之于臣也;非其行而陈其言,善谏不听则远其身者,臣之于君也。今师旷非平公之行,不陈人臣之谏,而行人主之诛,举琴而亲其体,是逆上下之位,而失人臣之礼也。”
这段话出现“诛”字2 次,分别为“诛其身”“行人主之诛”。从议论本身看,韩非子认为君主对于人臣有辨别其行为是否妥当并据此施以处罚的权利,人臣则有对君子不当言行规劝、进谏的权利,如果人臣的规劝没有得到采纳,人臣应当“远其身”而不是行“人主之诛”,尤其不可以人臣之位行君主处罚之权,否则就是“逆上下之位”。
法家一贯重视君主拥有强有力的集权,反对臣子挑战君主权力。以上论调符合法家基本主张,不过我们尤其应该注意“人主之诛”的“诛”。师旷没有杀晋平公的“主观故意”,没有“动机”,其援琴而撞的行为不过是一种过激的“以行为劝谏”的做法。平公同样没有杀师旷的意思,但左右有“除之”(治罪)的要求,值得思考的恰是“左右请除之”这一点——韩非提到君主有“诛其身”的权利,平公左右欲替平公行“除之”的权利,说明“诛其身”与“除之”其实是同一意思,是同一政治权利的不同表述方法,即明辨是非、确定处置之法,至于“除之”以后要杀要剐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诛其身”未必就是“杀其身”。
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到,韩非主张臣子不可行君主之“人主之诛”权,孔子“诛少正卯”也存在其代行“人主之诛”的性质,即“师旷援琴撞晋平公”与“孔子诛少正卯”具有类似性质,都是臣子代行“人主之诛”,不同点在于师旷与孔子行“人主之诛”的对象及策略不同。
魏玮说得对。这条材料适足以说明“诛”未必现在意义上的“诛杀”,尤其法家著作中的印证。其实,如果留意,会发现太多的这样的例证。我认为,孔子“诛少正卯”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但事实上,由于涉及到孔子及其治国思想,问题竟然显得并不那么容易解决。
孔子为大司寇时,十分值得关注的事迹,除了夹谷之会、隳三都,就是“诛少正卯”。古籍记载他“为政七日而诛乱政者少正卯”,少正卯是当时的“鲁之闻人”,因此当时就引起了大家的疑问。2 000 多年来,人们进行了很多议论,可是,经过“文革”后期一段时间的讨论,现在似乎没有人提及此事了。
但是,典籍中明确记载了孔子“诛少正卯”,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人认为此事不曾存在,乃出于后人的臆造。但是,基于我们对相关典籍(例如《孔子家语》)的认识,其中详尽记载了孔子“诛少正卯”的事迹,恐怕不是所谓“伪造”或者“臆说”便能够解释得了的。尤其有的关于孔子的专门“评传”或“传记”也对此避而不谈,反而使这一问题更有进一步思索的必要。
记得是在2005年,在参与一个关于孔子事迹的项目写作的时候,有一次与淑强交流想法,忽然我们悟得孔子这里的所谓“诛”字不应该是今天所说的“杀死”,因为孔子把自己的行为称之为“君子之诛”,这应该只是从言论、思想上抨击,类似于“君子动口不动手”,不然为什么会有“口诛笔伐”这一成语?
其实,《说文解字》的解释正是如此:“诛,讨也。从言朱声。”“发其纷纠而治之曰讨”。也是以言语而论的。从解释中,“诛”应为形声字,朱,红的意思。“诛”造字之本意,应是争论地面红耳赤的意思。到了清代段玉裁补充解释:“凡杀戮纠责皆是。”在先秦时期,“诛”的本意被广泛应用,遍查《荀子》,“诛”大都是“惩罚,讨伐”的意思,特指杀人者几乎没有。《荀子》和《孔子家语》在“孔子诛少正卯”后是“有父子讼者”一节,其中的“嫚令谨诛”之“诛”,也是“惩罚”的意思,“谨诛”即“严惩”,《荀子》的这一节中还有“今杀-人以戮不孝”一句,戮是惩罚、羞辱的意思。而那个时期“杀人”的意思大都用“杀”字表示,如“胜残去杀”“见可杀焉,然后杀之”等。
回想起来很有意思。在传世资料中,较早记载孔子“诛少正卯”的,有《尹文子》《荀子》《孔子家语》,其后各种文献对其事的描述虽详略不同,但大同小异,都记述“孔子诛少正卯”。但至南宋朱熹时,他著文说明,理解“孔子诛少正卯”的“诛”为“诛杀”之意,并注意到先秦典籍中有的提到此事,有的则没有记载,由此怀疑事件的真实性,由大师的疑惑引起了千百年的聚讼疑问,人们对孔子到底杀没杀少正卯,一路争争吵吵,直到今天仍争论不休。
应当说,史料的记载是没问题的。汉朝经历了对前代图书的搜集、整理的过程,儒生陆贾在《辅政》中说“仲尼诛少正卯”,司马迁在《史记》中也明确记载孔子“诛少正卯”,他们在汉朝,朱熹看过的汉以前的书他们应该都能看到,而且比朱熹还要多,不用说其他了。
但是,经过我们的继续研究,发现所有的这些疑惑却是由于对典籍的误解所造成的。把典籍中的“诛”理解为“诛杀”的意思,是错误的,而应是“惩罚、讨伐”的意思。一字的误解,意思全反了。在所有的文献中,对此事件过程描述较为详细的是《孔子家语》的《始诛》篇,通过它可以很好地反思“孔子诛少正卯”事件,他记述如下:孔子为鲁国司寇,“于是,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然后弟子进言,孔子正确的理解应是:诛:惩罚,讨伐。戮:羞辱。尸:代祭的人。
那次讨论以后,我们又进行过很多次讨论。我在相关的论作中都谈过自己的认识,此外,在我的主持下,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白海萍还发表了文章《孔子杀少正卯了吗》(《天津日报》2011年2月1日),并以《从“诛少正卯”看孔子的刑政思想》(2012年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为题,撰写了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