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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

2014-04-08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财经类财税法学

陈 琛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财经类高校财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

陈 琛1,2

(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财税法是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中最具知识复合型特征的课程之一,其特殊性体现在将法学和经济学两种不同质的知识相互渗透,融为一体。财经类高校是财税法教学资源的最佳“集结地”,具备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最优条件,但教学效果却不甚理想。通过剖析财经类高校财税法教学现状,对财税法教学改革目标进行重新定位,以期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有所裨益。

财税法;教学改革;卓越法律人才

一、财税法教学改革之“助推器”

尽管我国高校财税法教育发展至今已近三十载,但总体而言,财税法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学科建设的成熟完善依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且教学与实践脱节、跨专业学科融合度不高及教学水平滞后现象严重。2011年初,教育部着手部署“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并于2012年5月26日正式启动该培养计划。前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指出:“组织实施好这一计划,要坚持分类培养,着力打造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中国,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高等院校(如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恰好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培养具有专业优势的应用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一计划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风向标,许多高校纷纷响应,总结以往经验,积极开拓法学教育新模式,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搭乘改革的春风,吹响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号角,突破存在多年的教学瓶颈,成为财税法学人实现“依法治税”梦想的最佳途径之一。

二、财税法教学现状之透析

目前,综合性财经类高校在学科设置方面大多以经、管、法学科为主体,跨文学、史学、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由于财经类高校拥有得天独厚的财经类学科教学、科研等方面比较丰富的资源,同时基于法治经济社会对“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财经院校在开设本科教学课程时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法学学科和经济管理类学科中同时开设财税法课程。且由于财税法学科知识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合性,因此各院校一般在本科高年级设置该课程。对于已在经济学或法学的学科氛围中熏陶和浸淫多年的财经类本科生和法学类本科生而言,其无论在思维模式、兴趣爱好,抑或知识结构、价值理念方面都存在天然差异。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也明显感到两类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理解和反应能力及课后提问时关注和侧重的角度有较大区别。

(一)财经类本科生——财税实务偏好

在大多数财经类高校中,财政、经济、管理类本科生素来在学校中居于“上流社会”,法、史、哲等专业被“边缘化”的事实无可否认。学校不仅会为财经类本科生配备最优师资力量,亦会投巨资为学生购买最专业的图书、刊物,打造最具学科专业特性的实践场所和设施设备。因此财经类本科生从初来乍到之时便开始在一个已设计成固定模式的财经类专业知识框架体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维方式无不打上经济或算计的烙印。[1]38再加上CPA、财政专业的课程设置及结构体系本身就将财税法列为必修课程之一,使得财税法课程无时无刻不被裹挟在经济的氛围中,学生在吸收财税法专业知识时也会行云流水般地使用经济学原理、宏观和微观经济理论、数理逻辑、数学模型等工具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解读。然而,财经类本科生对经济的悟性和敏锐洞察力却无法掩盖其在理解财税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之技术和技巧时的艰涩与困惑。[2]144尤其在税收实体法的教学过程中,笔者明显感到财经类专业本科生对涉及不同税种的税率、应纳税额等的计算问题思维敏捷,反应迅速,计算准确率较高。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代理及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一些实务性、技术性问题兴趣浓厚。而对于法律及其规范的理解和反应速度就较之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迟钝,这使得他们在区分纳税主体及界定纳税行为的性质上比较困难,这类学生课后追询的问题,多半是涉及法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过,同一所学校中,经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财税法课程教学效果完全不容乐观,体现在课程进度迟缓,且明显慢于前者,学生课堂反应不佳,尤其对财税实务中涉及计算、公式及财会基础知识的部分接受程度不高。由此可见,财经类高校里的财经专业与法学专业本科生尽管同踏一块草皮,呼吸同样的学术空气,感受同样的学术氛围,却无法运用自如地将两类专业知识相互融通,相得益彰,使其自身能够得以平衡发展。这里当然涉及到各院系教学计划的设计、教师自身专业结构、教育资源配置与教学方法的科学和适当问题。

(二)法学类本科生——法学理论偏好

财经类高校的法学院一般将财税法设置为高年级经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法学院其他专业方向本科生也可以通过选修等方式来学习财税法的具体理论和实践知识。尽管财经类高校的法学学科在设立之初不得不面临“夹缝中生存”的尴尬处境,但随着法治经济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持续纵深发展,各高校逐渐开始重视和加强法学学科建设,财经类高校亦无例外。不论是教学资源的共享、教学人才的引进,还是学科实践场所(如模拟法庭)的建立、教学改革的推进,无不体现了“法治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的一派欣欣向荣的美好图景。财经类高校法学本科生从进校之初不仅能深刻感受到“法治春风”拂面而来,更能时时嗅到春风中蕴含的流动清新的经济气息。高年级的法学本科生相较诸如政法院校、师范院校、理工院校等的法学本科生,因其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财政、经济、金融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但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依然占据了学生们日常学习的大部分时间,法学思维模式、法的敏感度、法律学习习惯及兴趣爱好对于大多数高年级法学本科生而言已经或者正在逐步养成。在教学过程中,笔者观察到,每逢界定财税法中相关概念的法律释义、区分法学名词的不同内涵和外延、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各自属性以及阐释诸如“实质课税”、“量能课税”、“纳税人权利保护”等法治理念之时,法科生们总是眼亮嘴快、饶有兴味,且一幅耳熟能详、津津乐道之态。而一遇到实务操作、数据计算方面的问题,便或者一脸茫然,仿若思维停顿,或者眉头紧锁,疑窦丛生。这样的学生一旦走入社会,定会因简历上期末理论成绩不俗和实务操作中的笨拙甚或无知而背上“纸上谈兵”、“动手能力差”的骂名。当然,两类非同质学科专业知识的交叉互补和资源整合,不仅是对学生学习能力和资质的巨大考验,更是对授课教师跨专业知识体系是否贯通,以及教学方法是否运用得当的重要考量,且与学校整体的教学计划、课程设计和培养目标亦直接关联。

三、财税法教学改革目标之重新定位

如上所述,为财税法教学提供最优资源和平台的财经类高校都只能对不尽如人意的教学效果“仰天长叹”,更遑论没有专业优势的其它类型高校。2012年7月9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二届高峰论坛上,五所政法大学的校长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论坛主题发言时,都不约而同地将法治理念教育与人才培养的融合度不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需求结合度较低,以及国际化高端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等,视为中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恰恰成为制约财税法教学整体水平不高、效果欠佳的最重要因素。笔者认为,财税法教学改革的目标定位直接决定了教学计划、教学方法、课程设置、教学资源配比等改革方向,因此必然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财税法教学应当致力于将“税收法治”理念深植人心

相较法学体系中其它受各类高校和不同专业本科生“热捧”的部门法(如民商法)而言,财税法在许多高校中长期“遇冷”,不少知名综合类大学至今未开设财税法课程;许多开设该课程的高校也仅将其设置为任意公选课,是否选修完全不影响学分;而选修财税法的学生大多非因爱好或兴趣,而是具有非常直接的目的性,或者因为考研的专业涉及财税法,抑或打算报考CTA(注册税务师)、CPA(注册会计师),再或者由于报考财税部门公务员的需要,功利主义色彩相当浓厚。实质上,财税法与公民个人之间的“最密切联系”程度绝不逊色于民商法,民主法治国家的任何公民不论性别、种族、年龄、职业,在其有生之年都始终扮演一个共同角色——纳税人。马克思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国家机器的运转无时无刻不在依靠强制无偿地剥夺纳税人的私有财产。倘若没有“税收法治”,没有法律限制国家征税公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一旦权力滥用则无异于国家对于公民财产的公然抢劫;反之,假使没有法律约束纳税人纳税义务,保障税款的及时征缴,国家机器运转停滞只会给纳税人带来更具毁灭性的结果。财税法与个人权利之间如此重大、直接的关联与其在我国高校和社会生活中长期不受重视的现实是完全无法契合的,与我国民主、法治的程度也是不相吻合的。有学者总结,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缺乏对学生进行现代法治精神和职业伦理素养的培养,导致学生的法律职业敬畏感和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普遍偏弱。[3]217财税法教学亦未脱离此种教育模式之苑囿。一味注重财税法职业理论和职业技术的灌输而忽视对学生“税收法治”理念的养成,只能为社会输送越来越多的“法律工匠”,而非真正的“法律人”。

(二)财税法教学应当体现市场经济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需求的特征

自1993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进入迅猛急进的大发展时期。开设法学院系的高校数量和法学专业在校生数量呈倍数递增,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已连续数年居于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之列,2011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专业(86.7%)。本科生毕业三年后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55%,排名倒数第一。究其原因,并非法学人才“供过于求”,而是“产销不对路”。“法律教育的遗产是职业与学术之间的内在冲突”,[4]21这种冲突在中国的凸显源于中国高校法学院填鸭、烤(考)鸭、板鸭式的三步曲教学过程,诸如此般长期缺乏学生参与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薄弱,最终导致了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低下,使得习惯于“纸上谈兵”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与必须“真枪实弹”上场操练的现实社会总是格格不入。这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计划目标明显相悖。财税法课程的理论交叉性和学科实践性决定了增强实践性和开放性应当被确定为其教学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开放性层面上,基于市场经济社会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及学生自身对社会现实的敏锐洞察,应打破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的学科分野,通过拓展教师自身知识结构、激发学生跨专业学习热情、增加共享不同学科学术资源等,全方位、多角度提升财税法教学质量;在实践性层面上,随着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民众的“税收法治”意识不断觉醒,财税实践活动也日益丰富,但司法实践中各类涉税案件的持续增加却暴露了很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财税法知识方面的欠缺,给审理案件带来一定难度。高校作为向社会输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重要渠道,以及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社会公民的重要场所,理应担当起建设“税收法治”社会的重任,培养能将法律知识融入经济生活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

(三)财税法教学应当顺应WTO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趋势

入世13年,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被卷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随着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遏制,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WTO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一揽子协议,范围涉及各个经济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贸部门,被誉为“世界经济宪法”。它被各国广泛接受,目前已有159个成员,所覆盖的贸易份额占世界贸易总额95%以上。WTO上诉机构主席张月姣认为:“在WTO的职能中,争端解决机制是最突出的,在实践中也最成功。由于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效率高、结案快、可预测性强等优势,且不收费,很多国家都愿意利用这一机制解决彼此之间的贸易纠纷。目前,美国和欧盟是最大的WTO争议解决的使用方,中国参与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使WTO呈现出司法治理的特点。”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强调说:“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万页裁决,都是非常精彩的法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宝库,是WTO送给中国的珍贵礼物。”WTO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资源和发展契机,因此与会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亟需将对WTO法律的研究和对WTO法律人才的培养,放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对待,能够全面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的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不论是基于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涉税案件(如反倾销、反补贴、税收补贴等)比例之高,抑或是跨国公司对从事国际税收筹划、税务代理等税务顾问业务人才的迫切需求,财税法本科教学都必须与国际化精英法律教育密切衔接,改革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材选择和教师培训等,以顺应法律教育的全球化趋势。

财经类高校是财税法教学资源的最佳“集结地”,也是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的最优“试验田”。作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中最具知识复合型特征的交叉性学科之一,如何在财税法教学过程中将法学和经济学两种不同质的知识相互渗透,融为一体,培养学生成为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的真正的“法律人”,这亟待所有致力于财税法教育和研究的法学、经济学界仁人志士们“上下而求索”。

[1] 张怡.财税法专业课程的特殊性与改革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07(8).

[2] 叶姗.财税法的整合与财税法学教学改革之义[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3).

[3] 袁艳平,李佳.法学教学改革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人才,2012(4).

[4] Robert Stevens.Law School: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M].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3.

责任编辑:何玉付

G420

A

1671-8275(2014)05-0051-03

2014-07-23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2012年度教研项目“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编号:ACJYYB201261)的研究成果。

陈琛(1982-),女,安徽明光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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