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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类型分析及防治对策

2014-04-08

关键词:武装冲突性暴力暴力行为

卢 峰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

一、引言

2010年7月30日至8月2日期间,刚果民主共和国马伊—马伊民兵SHEKA派(Mai-Mai Sheka)和卢旺达民主力量(FDLR)在瓦利卡莱(Walikale)进行了大规模强奸和抢掠,使得至少13个村庄的303人被强奸;2011年1月至10月中旬期间,大约有3 768名遭到驱逐的人(包括998名儿童)在安哥拉安全部队手中经历了包括强奸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性暴力[1]。国际刑事法院如今将上述行径称为“性暴力”,并将其作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一类暴行加以识别。

本文采用联合国系统内性暴力(sexual violence)的定义,指对妇女、男性或儿童实施的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1]。与此相反的是,国内规范没有性暴力这一概念,若要寻求与其相关表述,则是学者所提的“性犯罪”[2]。实际上,联合国工作中所适用的“性暴力”语词与国内的性犯罪虽说表达上相近,但是在概念、外延、适用、预防策略等方面存在差异。国际工作对于性暴力的规范、预防对国内性犯罪有着一定借鉴意义。

二、性暴力危害人类罪规范及行为类型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其中第7项行为是包括“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其实,早在《罗马规约》之前,国际工作的相关公约便有所涉及这一概念。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27号决议通过的《前南国际刑庭规约》中,将强奸从性暴力行为中单列出来,得以与谋杀、灭绝、奴役、酷刑等其他不人道行为一同作为危害人类罪的罪目。

将危害人类罪项下的行为类型予以扩充的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该草案第18条规定“强奸、逼良为娼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sexual abuse)”虽没有使用性暴力的语句,但在该草案的解释中却提到“在海地出于政治原因有计划地对妇女施行性暴力(sexual violence)构成危害人类罪”[3],可见国际法委员会将性虐待与性暴力二者混用,但其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较大差别:前者指“强行或在不平等或胁迫情况下实际或威胁对身体进行性侵犯”[4],包括使用暴力和胁迫;而性暴力则只能通过暴力的方式进行。

此后,1998年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罗马规约》,才对危害人类罪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将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性暴力行为最终明确。

(一)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疑问

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危害人类罪项下的性暴力行为,除了构成上述形式外,前提还须满足危害人类罪的一般要件,即作为心理要件的“明知”与行为要件“广泛或有系统地”方式,并且要求针对“平民”这一特定对象实施。

然而就危害人类罪是否需要与冲突有关,国际社会与我国学者存在较大的争议。国际法律文件中,比如《前南国际刑庭规约》规定“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强调危害人类罪的各种罪行必须发生在武装冲突之时。之后,《罗马规约》删除了战时的标准。国内学者对上述国际文件也持两派观点,其一,认为删除了“战时”会与国际社会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的宗旨相违背[5],“降低了归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核心犯罪的入罪门槛”“为粗暴地干涉一国主权留下隐患”[6];其二,直接指出本罪既可以发生在武装冲突时期,也可以发生于和平时期,或非战非和时期[7]。

事实上,第一,前南法庭的上诉法庭在就管辖权的动议上诉(Interlocutory Appeal)中已经认为,如果要求构成违反人类罪必须与武装冲突相联系,那么就缩小了普遍认同的该罪概念[8],因此,前南法庭对此的解释和适用上已经有所扩大。第二,我们不认为非战时实施的大规模的性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小于冲突中性暴力犯罪,因为行为的动机、危害后果与冲突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三,我们也不赞同将“战时”的条件取消会降低入罪门槛或给干涉主权留下隐患的看法,因为严格地按照其他要件进行定罪,构成性暴力危害人类罪仍然需要符合“严重程度相当”的要求。“战时”只是导致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一个诱因,对入罪进行严格把关,首先考量的是避免这种暴行灾难的出现,其次是为了对施暴者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也即国家没有出现“不愿意”与“不能够”的情形。在实现两个利益诉求后,才会考虑到干涉主权等相关政治问题,而这类问题在前者的严格控制下,出现的可能性已降至最低,自然也不能成为反对删除“战时”具有说服性的理由。

(二)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行为类型分析

明确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后,有必要根据国际性暴力发展的最新情势对性暴力危害人类罪进行一种系统化的类型整理。鉴于此,我们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犯罪

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在武装冲突期间与冲突后有不同的产生原因、特点,我们将其进一步地分为武装冲突期间的性暴力与冲突后的性暴力犯罪。

第一,武装冲突期间的性暴力犯罪。这是最普遍也是最严重的一种形式,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武装冲突各方有计划地针对平民实施,以达到惩罚、侮辱或者摧毁的目的[1]。例如在利比亚爆发冲突期间,在被前卡扎菲部队围困的Zawiyah、Zuwara和Misrata等地,强奸被当作一种惩罚手段,用于对付反抗前卡扎菲政权的人。除了上述目的外,这期间的性暴力还带有明显的政治或族裔动机,在科特迪瓦,2月7日,5个马林克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孩在乘车从杜埃奎去Man的路上受到8名民兵团伙的伏击和轮奸,但是,袭击者没有强奸与她们同行的另外2名盖雷族妇女。此外,该类型的性暴力犯罪还存在一些报复性的因素,比如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在布沙尼和卡兰巴伊罗(北基伍马西西地区),为了报复被认为向他们的“敌”军提供支持的平民百姓,至少有46名妇女和1名女孩据称被确认为Chuma Balumisa上校和Mugisha上校指挥下的刚果(金)武装部队的武装人员强奸。

第二,冲突后的性暴力犯罪。由于政权未有统一或者稳固,法律也没有全面的建立,包括受到冲突期间的影响还在持续,性暴力危害人类罪仍然十分猖獗,但是与冲突期间相比,也有自己的特点。这期间由于个人武装形式的存在,性暴力行为的施暴者主要是平民。例如在中非共和国和乍得,由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以及安全部门改革的进程进展有限,某些地区没有建立国家权力,导致了有罪不罚的文化。而回返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流入以及社区内没有将性暴力行为受害者与其已知的侵犯者隔离开的保护措施,更加剧了这种暴力的出现。另外,由于男子在冲突期间被杀、被监禁或流离失所而造成的家庭破裂,使许多妇女及其子女面对更高的性剥削和被贩卖的风险。

2.选举、政治斗争的性暴力危害人类罪

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由于并非与武装冲突有关,因此,我们也将政治斗争中大规模的性暴力作为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一种加以分类。在一些国家,性暴力被当作政治压迫手法的一部分,例如埃及在2011年爆发的人民起义,男女示威者遭到了警察和政权所谓代理人和个人实施的酷刑、殴打、言语和身体虐待、逮捕、性暴力和侵犯。另外,包括2007、2009年肯尼亚和几内亚选举后暴力问题的国际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选举同实施暴力以达到政治目的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关系,通过轮奸和性器官毁伤这类性暴力侵害妇女、男子和儿童,其目的便可能是因为他们所认知的受害者的政治附属关系而对受害者实施惩罚。

3.其他的性暴力危害人类罪

除了上述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政治运动的性暴力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情势下的性暴力危害人类罪,主要是涉及和平背景下,对平民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性暴力。

首先是驱逐非法移民中的性暴力行为。这种情况最严重地区要属安哥拉,在本文引言部分已涉及。但在国际人权组织调查下,安哥拉当局却坚称不了解这一情况。

其次是拘留、审讯过程中涉及的性暴力行为。不仅在冲突期间还是和平期间,拘留和过境过程中警察、军队或监狱工作人员对妇女、男子和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现象都很普遍,资料显示,被拘留者遭受到针对他们本人或其家属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威胁、性攻击、脱衣搜身和强迫裸体。在审讯过程中受到性虐待通常被称为是为了套出口供、获取信息或者取得被拘留者的协作所必须的工作。尤其是在一些国家权威尚未统一,这类大规模的性暴力现象尤为突出。

三、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防治对策

性暴力危害人类罪在不同的时空呈现不同的特征,但是根据对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类型化的分析,国际视野中,概括起来,性暴力危害人类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军事纪律的松散,司法系统的无力,当地文化的影响。而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防治应当以受害者为中心,既要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又要及时修复或矫正罪行带来的损害。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军事纪律强调及和平协议内容的增加

冲突各方应该加强指挥和行为守则的管理,严禁性暴力并及时查处涉嫌性暴力行为,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另外,由于停火与和平协议中很少涉及性暴力问题,以致性暴力可能被作为一种在协定和监察队职权范围以外延续战争行为的手段,这可能引发没完没了地复仇和自卫报复行为,并可能打击人们对协议和调解过程本身的信心[1]。因此,将性暴力列为停火定义中的禁止行为之一,纳入监测条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国家法治和司法系统行为的有效性

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发生很多是因为最初对于轻微的性暴力犯罪有罪不罚,使得事态扩大化以致达到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严重程度。因此,需要加强国家的法治,强调对于性暴力犯罪的刑事调查及追溯,对于冲突期间,也要利用军事司法系统进行调查和起诉。其途径首先是国内的司法追究机制的建立,对这类性暴力行为的预防与追究,其次,若国内权力无法有效地行使,可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授权国际调查委员会,由国际相关机构对于这类问题进行追究,确保罪行及时发现,罪犯及时严惩,从而产生预防的效果,也一定程度引起了人们对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重视。

(三)安理会、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机构积极履行职权

性暴力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最严重的罪行之一,不论当事国是否为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都有可能行使管辖权。《罗马规约》第12条第二款则规定,只要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国籍国中的一个国家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罗马规约》第12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个非缔约国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的书记官长提交声明,表示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另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通过有关的制裁委员会采用针对性措施对冲突中性暴力实施者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制定国际性暴力预警指标

性暴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受过审查,没有列入主流冲突分析的范畴。据此,联合国反性暴行动、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办公室、妇女署和更广泛的联合国系统已经建立起一个具体针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的预警迹象框架。其目的是将这类分析纳入现有和新出现的预警和预防系统,以帮助做出迅速应对。在具体工作中可参照《联合国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预警指标汇总表》,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建立国家和地区预警系统,显示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升级的性暴力行为的风险和警示标志;针对风险高国家提前进行人道的干预,安理会也可在当事国政府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条件下进一步施压。

四、结语

在一些国家,性暴力是大多数妇女每天要面对的现实,性暴力行为却很少受到惩罚,与此同时幸存者却继续遭受创伤、歧视和羞辱,这样进一步恶化了性暴力多发地的环境,使得妇女、儿童面临着更为痛苦的精神伤害。因此,给予性暴力危害人类罪行足够的关注,是对妇女、儿童保护的应有之义。

[1]联合国文件:U.N.D oc.A/66/657-S/2012/33[Z].

[2]欧阳涛.性犯罪[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

[3]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R].1996.5.6-7.26.A/51/10.

[4]联合国大会秘书长: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特别保护措施[R].A/66/699.

[5]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N].法制日报,1998-07-29(04).

[6]高铭暄,王俊平.论《罗马规约》规定的危害人类罪的前提要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7]卢建平,郭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犯罪构成要件刍议——以危害人类罪作为样本[J].河北法学,2007,(7).

[8]Decision on the Defence Motion for Interlocutory Appeal on Juris diction.杜晓君.论国际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C]//.赵秉志,卢建平.国际刑法评论(第 1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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