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该怎样确定
——以增值税为例*

2014-04-08徐飞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期限内征管法实施细则

□徐飞

(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贵州 遵义 563000)

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该怎样确定
——以增值税为例*

□徐飞

(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贵州 遵义 563000)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立法目的是出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工作存在问题,根据本条规定,正确把握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实施细则;顺延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随着2007年《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次修订,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增加和分散分布使得全年需要确定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的次数增加了。从近几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的省区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规定不一致,如2014年2月份,上海、江苏地区规定顺延至21日,北京、广东地区规定顺延至24日,江苏、山东地区规定顺延至25日,更为甚者同一省区的国税和地税的规定也有不一致的,如2010年1月份,贵州国税规定顺延至20日,地税规定顺延至18日。在同样的税收法律政策下,性质相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省份由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不一致的规定,会遭遇税收不公平;同一地区的同一类税种的同一类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不一致的规定,遭遇的税收不公平更为严重,同样,这种状况也会导致税务机关面临极大的税收执法风险,并且这种风险不是来自于个案,而是群体性的。因此,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正确把握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那么,纳税申报期限该怎样顺延才是合法、合理的,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正确计算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期日,首先必须明晰我们计算纳税申报期限顺延期日的依据。笔者以为这个依据应当是“一个办法、一个通知、三个明确”。

“一个办法”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如前文指出2007年《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次修订,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增加和分散分布使得全年需要税务机关确定纳税申报期限的顺延的次数增加了。

“一个通知”指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每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都会根据次年法定节假日的分布情况,调整一个或者两个双休日作变通处理成为法定休假日,从而成为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作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调整的依据。

“三个明确”指的是当年所属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调整的推算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这三个明确是:

一 纳税申报期限内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数确定

必须明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数。要确定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数必须保证是在当月1-5日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在这一步骤中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是当月法定休假日跨越了1日或者15日的情形时,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天数的确定。例如2014年2月,根据2014年《通知》规定,春节自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那么2014年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需要顺延的法定休假日天数只有6天。再如2010年春节(2月份)和端午节(6月份),根据2010年《通知》规定,春节自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这样2010年2月份需要顺延的法定休假日天数只有3天;端午节自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这样6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只有2天的法定休假日,不需要顺延了。

二 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期日确定

必须明确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期日。此期日的确定关系到连续3日以上休假日顺延的起算,因而是非常重要的,而准确确定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期日的关键在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应按此规定的理解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适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假如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当月15日)是法定休假日,并且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先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期日,再从第二天起按照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顺延,江苏、山东地区规定2014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5日应当源于这种认识;另一种意见是,如果存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尽管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当月15日)是法定休假日情形的,也只以当月15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期日,从第二天起按照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顺延,上海、江苏地区2014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1日应当源于这种认识。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规定中,“分号”的用法应该表明的是分号的前段内容与分号的后段内容之间是一种“转折”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只存在前段规定的情形,没有后段规定的情形,则按照前段规定处理;如果前段和后段规定的情形都出现了,则不再按照前段规定处理,只按照后段规定处理。比如2014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没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而本月15日是星期六,则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的规定顺延至本月17日(星期一)。再如2014年2月,根据《通知》要求,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6日法定休假日,则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期日应当是15日,按照“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应该自16日起顺延6天。

三 顺延的天数只能是工作日确定

必须明确顺延的天数只能是工作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立法目的是出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的法定休假日天数过多既不方便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更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捉襟见肘,而国务院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调整为15日与上述立法目的也是相同的,如果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天数包含了休假日,这种作法与我们的立法目的相悖,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

依照“一个办法、一个通知、三个明确”的要求,2014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应当顺延至本月24日。至于北京、广东地区规定2014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应当顺延至本月24日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就不得而知了。自2002年10月15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着全国各省区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符合依法行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精神的要求,要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很简单,就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作最恰当的理解和适用(笔者的意见也是一管之见),计算当年各个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最终的期日,通知全国税务机关执行就行了。

F810.423

A

1008-4614-(2014)04-0003-02

2014-6-19

徐飞(1965—),男,辽宁鞍山人,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科研部主任。

猜你喜欢

期限内征管法实施细则
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什么是租赁?
借央行降准置换MLF之际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为小微企业贷款带来福音
第一轮基础知识复习实施细则
《征管法》的伦理省察及其修订建议
希望尽快制定更多实施细则
本刊著作权的规定:
《征管法》评价标准及其类型研究
关于清理企业欠税问题的制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