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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传统研究的新开拓
——《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评介

2014-04-07朱高林

关键词:著者财产法官

朱高林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随着学界对唐宋变革论的深入探讨,宋代司法传统日益成为史学界和宋代法律史学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学界对宋代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人员的构成、司法权的运作、法律体系的形成、刑罚的架构以及民事、刑事审判的职能等诸多方面,皆有专著论及。然而,专门以宋代家产类讼案为视阈来研究宋代司法传统之近世化转型的著作却一直阙如。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青年学者张本顺博士的新著——《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商务印书馆2013年10月出版)是目前国内系统研究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近世化的一部补白之作。

该书对搜集到的宋代家产讼案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细微实证研究和价值评判,动态勾画出了两宋家庭、家族领域成员之间财产利益纷争的立体画卷和宋人法律生活的历史场景;提出并论证了宋代家产争讼、宋代士大夫法官近世化转型倾向的家产司法理念、宋代家产司法具有确定性等颇具开拓性的观点、见解与论断。

1.该书纠正了学术界所谓古代家族、家庭无讼旧说

著者不囿于过往的研究,依据爬梳的翔实史料,在该著中提出了宋代家产争讼密集发生的观点,突破了以往古代家族、家族无讼旧说。该观点主要体现于第一章“宋代家产的共财与私财之争讼”[1]31和第二章“宋代家庭成员的家产继承之争讼”[1]133。

就第一章而言,专著从共财与私财的角度,重点考察了宋代的别籍异财风尚、义门累世家庭共财的矛盾与纠纷、围绕义庄、墓祭田等族产而引发的共产争讼、围绕亲邻权而引发的私有田宅争讼、围绕妇女奁产而引发的私财争讼等五个问题。著者把宋人围绕“别籍异财”法的纷争,归于宋代家族、家庭成员个体强烈的私有财产权利观念之使然,这种提法颇显新意。著者认为宋廷所倡导、维护的儒家同居共财政治伦理思想,实际上难以遏制义门累世家庭成员围绕义门共财和义庄而发生的财产争讼,而这些纷争的历史事实却在以往的研究中被忽略了。著者首次对宋代族人之间的墓祭田产纷争进行了分类,认为宋代族人之间围绕着掘坟及迁改坟墓;斫伐及盗卖墓木;侵夺墓祭田产以及围绕墓田邻权而引发的墓祭田之讼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著者提出宋代因不经亲邻批退,或不晓亲邻法而“妄执亲邻”,或因伪契、白契,或因业主与亲邻在田宅价格上难以协调一致而引发了大量的亲邻田宅争讼。宋代享受亲邻权的主体范围逐渐缩小,执赎诉讼时效缩短,这种变化是宋代家族、宗族血缘关系的日益淡化,以及宋政府为适应商品私有土地快速流转而对土地买卖限制日益宽松的结果。著者还认为:宋代因妇女携产改嫁、夫妇假借妻子奁产而化共财为私财、义子与在室女争夺奁产、族人争夺奁产、甚至亲生母亲私夺在室女奁产等而产生的大量争讼,是宋人私权观念发达的又一表现。

就第二章而言,著者主要动态的考察了宋代法定家产继承之争讼、宋代户绝立嗣继产之争讼、宋代遗嘱继承之争讼等三个问题。著者认为:在宋代法定家产继承法律的实际运作中,发生了诸如争夺寡妇财产的争讼、亲兄弟间继产争讼、庶民兄弟间继产争讼、士大夫兄弟间继产争讼、嫡子侵犯庶子财产继承权的争讼、别宅子归宗而引发的财产继承争讼、涉及遗腹子的财产继承争讼、亲子和嗣子间的财产争讼、亲子与义子间的财产争讼、涉及赘婿的继产争讼、叔(伯)侄间的财产争讼以及因家长分产不公或因妻、妾涉足诸子财产继承而引发的诉讼。著者认为宋人因户绝立嗣而引发的家产词讼纷纷。宋代嗣子表面上是为继承户绝之家的宗祧,实际上往往是直奔财产而来。宋代户绝立嗣争产的类型主要有:族人为争夺户绝财产而挑战寡妇立嗣权所引发的争讼;嗣子与寡母之间的财产争讼;嗣子与在室女、亲子之间的财产争讼;族人为侵夺异姓嗣子的财产继承权而引发的争讼,等等。上述研究弥补了过往学界只注意宋代户绝立嗣的香火继承问题,而忽略在宋代商品私有观念影响下户绝立嗣中的财产纷争问题。著者还提出:宋代户绝之家和非户绝之家均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转移财产,这无疑是宋代宗法关系淡化和私有财产权深化的重要标志。宋代户绝之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扩大亲女的财产继承权,则往往会引起族人或者立继嗣子的争讼。

2.该书首次提出了宋代法官群体具有近世化倾向的家产司法理念

著者在第三章“宋代法官的家产争讼理念”[1]214中认为:与汉唐法官不同,宋代法官已经认识到社会之巨变已经不可能使宋人无讼。因此,宋代法官不是一味的压制、打击家产争讼;相反,他们试图通过司法审判来息讼。除秉持传统的和谐司法理念外,宋代法官独具时代特色的近世化司法理念还表现在:对家庭、家族、宗族成员的家产“互诉权”的确认以及重视家产细故的司法保护理念;对家庭、家族、宗族中的寡妇、孤老、孤幼、赘婿、异姓继子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人文关怀理念;依靠证据定谳家产案件事实和依法审断家产案件的司法理念。

上述宋代士大夫法官们近世化转型的司法理念的论断和见解,主要融贯于宋代封建私有商品经济发展、财产私权观念勃兴、社会各基层利益多元化以及功利思想传播和讼学昌盛的近世化时代背景之中进行论证,因而持之有故,言之有理,不乏新意且令人信服。

3.该书首次阐释了宋代家产司法具有确定性的观点

宋代家产司法确定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第四章“宋代家产的调解机制”[1]256和第五章“宋代家产的司法审断机制”[1]301之中。

就第四章而言,著者重点考察了宋代的民间调解和官方诉讼调解,认为:面对家产诉讼浪潮,宋代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家产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宋代宗族调解的主体往往是家长、房长、族长等尊长。他们以长者的身份,依靠家法族规来调解族人的财产纠纷。宋代族外的民间地方精英亦参与他族家产纠纷的调解。宋代法官主持的诉讼调解往往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各个阶段。宋代诉讼调解主要有当庭调解、官批民调和官民同调等三种形式。宋代法官在诉讼调解家产时,往往是礼、法并举,法律的作用以潜在或明显两种方式存在。著者认为:与汉唐不同,宋代无论宗族、族外精英主持的民间家产调解,还是官府主持的诉讼家产调解,都非常注意查明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在调解中的作用;而不是如以往学者所论的一味使家产争讼者的利益模糊化。特别是在宋代诉讼调解中,宋代法官非常注重以法说理、以法调解。宋代调解机制彰显了宋代司法具有确定性的面相。

就第五章而言,著者重点考察了宋代家产争讼的司法审断机制。宋代法官在家产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辨验与运用证据的技术。著者大胆提出:宋代法官在家产案件的判决中形成了依据制定法、参照情理而进行判决的司法风格。法律知识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已经纳入了法官的视野;法律已经成为判决的重要基准,而情理难以颠覆法律。法官对情理的参照,则使判决达到了至善至美的圆润境界。宋代法官通过证据定谳家产讼案事实以及依据制定法、参照情理而判决的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了宋代的家产司法判决具有客观性与确定性。著者认为:宋代家产依法而判的成因复杂,除了法官本身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外,当与宋代的“结绝”期限的法律规定以及“断由”制度的设计有极大的关联。另外,家产争讼当事人娴熟的法律素养,亦是促使、制约法官依法判决重要因素。

纵观全书,著者张本顺博士问题意识强烈,他紧紧围绕着唐宋变革这一主体和主线,坚持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这一亘古法学哲理,以两宋家庭、家族这一场域的家产争讼作为研究的切入口,秉持“论从史出”治史精神,提出了宋代家产争讼、宋代法官具有近世化倾向的司法理念、宋代家产司法具有确定性等颇具新意、富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与论断。其中,宋代家产争讼的观点,颠覆了古代家庭、家族成员间无讼的旧说。宋代家产司法确定性的观点则修正了瞿同祖所谓中国古代伦理司法、日本滋贺秀三所谓“父母官诉讼”[2]以及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的中国古代“卡迪司法”[3]说之舛误。日本著名学者宫崎市定说:“到宋代,近代的个人主义开始兴起。在形式上表现为中世纪法律的古代之礼,无论如何也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时代了。”[4]由此观之,张本顺博士所提出的上述观点契合了家产司法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历史事实,可谓不刊之论!该学说的提出,无疑开拓了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唐宋社会变革提供了较好的历史注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勿庸讳言,法律史学的研究不仅仅在于揭示其历史真相,亦在于为现实提供历史资鉴。宋代家产司法的时代特色到底能够为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家庭财产争讼的化解,提供哪些可资借鉴的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和历史参照系?如何做好二者的衔接及创造性的转换?《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一书则缺乏明确的阐述,这也许不是本书必须回答的问题,但对于读者而言,感觉是一个缺憾。职是之故,若能在本书中对上述问题作一深度分析和研讨,那将会更有意义。希冀作者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新作探讨这些亟需回答的问题。

[1]张本顺.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M]∥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

[3][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86-87.

[4][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和审判机构[M]∥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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