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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众幸福感的伦理审思及其调适

2014-04-07孟凡平

关键词:公平正义德性幸福感

孟凡平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民众对幸福和更加幸福的追求日渐强烈。可以说,“幸福”已然成为我国民众和政府提及率最高的话题之一,类似“最具幸福感城市”评比这样的活动屡见不鲜,由中央电视台街头采访带动的“你幸福吗?”甚至成为2012年的年度热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为我国民众实现幸福追求提供了厚实的经济基础,广大民众的幸福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但客观地说,仍有部分群体的幸福感比较缺失,甚至有些人的幸福感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①中国新闻网2010年10月18日报道:“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曾对中国国民的幸福感进行了3次调查,其中,1990年国民幸福指数6.64(1-10标度),1995年上升到7.08,但2001年却下降到6.60。到了2009年12月,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公布的幸福调查显示,中国人的幸福感仍在下降,现在的中国人没有10年前快乐了。”作为伦理学的主要范畴之一,本文拟从伦理学角度对当前我国民众的幸福感进行审思并给出调适建议。

一、当前我国幸福感缺失的民众及其体现

幸福首先意味着物质需要的基本满足,这是幸福的物质性体现。生活实践表明,幸福是有条件的,物质生活的满足是个人幸福的物质基础,个人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以及享受需要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的贫困群体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享受不到幸福,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研究中幸福感最低的均为经济上相对较差或处于贫困状态的群体。”[1]“贫困”在经济学上被定义为“物质与非物质的需求得不到物质上的保障”[2]44,意味着缺乏维持生命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由于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所以人的食欲、性欲以及自我保存机能的满足和实现离不开物质保障,甚至可以说,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的自然需求如果得不到有效满足和实现,所谓幸福也就失却了受体,因为物质生活的满足虽然不是幸福的充分条件,但绝对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当人们必须为了解决基本的物质需要而奔波和挣扎时,当一个人的生活仅仅是围绕生活必需品展开时,到底会有多少幸福可言呢?

幸福以客观需要的满足为基础,但同时又表现为一种情感认知和心理体验并通过人的主观感受反映出来,这是幸福的主观性体现。当前,我国主要有两类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由于缺乏促成幸福的情感条件而感受不到幸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和社会流动的加快,在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人际交往方面得不到父母的照顾和指导,所有的喜怒哀乐都是自己承受或享受,没有人分担,也没有人分享,父爱和母爱对他们而言只在每年的暑假或春节期间才能得到些许真实体验,这些留守儿童们在情感上没有幸福可言。同时,由于子女外出务工,也使得一些农村老人成为了“空巢老人”,他们的日常生活不仅得不到照料,还要为子女照看孩子,而距离上的遥远也客观上也影响了他们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和心理交流,因此,农村“空巢老人”普遍缺乏情感慰藉,幸福感很低。

幸福体验也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心态的影响,这是幸福的社会性体现。人是自然存在物的同时也是社会存在物,与人的生存发展相关的一切社会存在特别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会严重影响人的幸福体验。人民论坛杂志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近半数党政干部受访者自称‘弱势群体’,而有这种感觉的,公司白领受访者达57.8%,知识分子受访者达55.4%;而网络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的则高达七成。”[3]这种“普遍弱势感”反映了某种幸福感的缺失,其背后实质上是一种无奈、无助甚至抱怨的情绪,这些情绪主要是一些消极感受——为了生存不得不妥协的“压力感”、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的“被剥夺感”、社会竞争中频频出现的“不公平感”、面对社会腐败事实的“愤怒感”等交织而成的社会心态所致,而这样的消极情绪或多或少都会削弱人的幸福感。

二、当前我国民众幸福感缺失的伦理审思

(一)物质需要得不到有效满足削弱了人的幸福感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感性幸福论者充分肯定幸福的物质性,认为幸福的基本内涵就在于物质需要和肉体感官的满足,如德谟克利特认为“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4]84,伊壁鸠鲁则把肉体的快乐和感官的快乐看成是一切快乐的起源和基础,“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4]103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在其《幸福论》中提出:“什么是属于幸福的东西?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因为生活(自然是无匮乏的生活、健康的和正常的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5]464这一观点内在地将“无匮乏的生活、健康的和正常的生活”等具有物质属性的内容包含在幸福之中。恩格斯也充分肯定幸福的物质内涵,他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说:“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6]245,明确肯定了物质、社会生产对于满足社会成员物质生活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基本物质需要得不到有效满足的贫困群体很难产生幸福感。

(二)社会公正缺失及社会风气败坏弱化了人的幸福感

幸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观感受,但这种主观感受不是主体任意想象的,它本质上是主体对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的反映。也就是说,幸福尽管是以“我觉得我很幸福”“我觉得我不幸福”这样的主观形式表达的,但这种主观感受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客观的社会环境如社会制度、社会风气等影响的。有研究发现,收入只有在个体非常贫穷时才对主观幸福产生影响,主观幸福与分配不公的关系较之与收入的关系更为显著。当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时,处于贫困一极的那部分人的幸福感就会消减甚至消失,因为财富收入折射的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这个位置体现的是他自身的价值感和存在感,而由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导致的贫富差距必将削弱一部分民众的价值感和存在感,严重阻碍人们的幸福体验。也就是说,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冷漠、功利的社会风气往往会降低人的幸福感,反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则能够提升人的幸福感。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与自己周围的人如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进行比较外,还会与离自己的日常生活较远的人如富豪、高官等社会上层人物甚至明星艺人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一般被称为社会比较(social comparison)。在社会比较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会不自觉地产生对“强势”的一方幸福生活的羡慕心理并觉得自己不够幸福,从而出现“相对剥夺感”。特别是当今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些“富二代”的“炫富”行为、“官二代”的“拼爹”行为等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穷人的“羡慕嫉妒恨”心态。这种“羡慕嫉妒恨”心态其实是“相对剥夺感”的外化,不仅削弱了穷人的幸福感,而且从根本上也有损于富人的幸福感。同时,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陌生人社会”里的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日渐强烈,“扶不起的老人”等“道德悖论”现象让全社会的幸福感都打了折扣,而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冷漠、企业的无良经营、政府的权力寻租、官员的贪污腐败等德性缺失行为让人感觉到的只有愤怒和无奈而没有任何温暖和关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被大多数人视为道德意淫,而“幸福的大家庭”不过是某些人一厢情愿的想象罢了。

(三)分不清需求和欲望的区别遮蔽了人的幸福感

现实世界中人们的幸福或不幸福,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与两个密切联系的因素有关——需求与欲望。荀子曾将欲望与需求联系起来:“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7]253严格来说,需求与欲望是有区别的:“第一,需求源自于主体自身,欲望源自于他者;第二,需求是可以满足的,欲望是不能满足的;第三,需求最终要回到自身,而欲望却指向纯粹的外在。”[8]因此,就需求与欲望对幸福的意义而言,需求的价值更大,因为需求“是人们奋斗前行的动力、幸福快乐的源泉。人类正是因为需求而不断繁盛,由于需求而感到幸福。如果没有需求,幸福也就失去了基础,生存也就失去了目标。”[8]欲望则由于“欲壑难填”而成为幸福的障碍。伊壁鸠鲁说过:“我们要体会到,在欲望中间,有些是自然的,有些是虚浮的;在自然的欲望中,有些是必要的,有些则仅仅是自然的;在必要的欲望中,有些是幸福所必要的,有些是养息身体所必要的,有些则是生命本身的存在所必要的。我们对于这些东西,有了正确的了解,就能够为了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来考虑取舍,因为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乃是幸福生活的目的。”[4]103这段话要求我们思考:哪些是满足“生命本身存在所必要的”“养息身体所必要的”“幸福所必要的”自然的欲望?哪些是“虚浮的”欲望?毋庸讳言,当今我国部分民众不幸福的根源并非是“生命本身存在所必要的、养息身体所必要的、幸福所必要的自然的欲望”即需求得不到满足,而是过多地持有“虚浮的欲望”,并且将这些“虚浮的欲望”与他人进行比较——比较收入、情感、人际关系、居住环境以及社会地位等,因此出现了“幸福由别人决定”的吊诡情形。

(四)个体德性的缺失吞噬了人的幸福感

幸福与德性密切相关。《尚书·洪范》有曰:“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同时,也将不幸与恶相联系——“六极:一曰凶、短、折,二曰疾,三曰忧,四曰贫,五曰恶,六曰弱”,提倡“向用五福,威用六极”。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也说过:“人们通过自己对道德的思考都会达到第一个伟大和基本的真理——善良的人活得好,而邪恶的人活得糟。”[9]341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很多人身上都存在着培根指出的造成个人不幸的五种德性——“欺骗、狡猾、自私、贪婪和嫉妒”,缺乏同情心、怜悯心的道德冷漠之人更是越来越多。①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马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而后开来的另一辆车则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道德冷漠吞噬的不仅是人命,还有人心。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7]109“有道德”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正是“有道德”将人与水火、草木、禽兽区别开来,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他人的不幸和苦难麻木不仁,视而不见,道德冷漠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道德冷漠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如何看待他者的问题。在“自我”眼里别人是他者,而在别人眼里我们每个人都是他者,当我对“他者”漠不关心的时候,其实也就默认了他者对我的漠不关心,如此,每个人都成为道德冷漠的受害者,幸福也就越来越远了。

三、我国民众幸福感的调适路径

“幸福”是每个人孜孜以求的目标。恩格斯早在1847年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写的信条草案中就指出:“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论证的……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10]373-374就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现实而言,应该通过以下路径提升民众的幸福感。

(一)提高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奠定幸福的物质基础

就当代中国贫困群体的幸福感而言,目前仍然处于以物质需要的满足程度作为衡量幸福与否的阶段。关于收入与幸福的关系,有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中等收入是幸福的基础或必要条件。整体而言,穷人的幸福感比富人低,穷国国民幸福感比富国国民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即当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收入与幸福的相关较高,增加收入就会增加幸福感。”[11]只有当贫困群体的财富收入超过一定水平之后,才谈得上减少社会比较、调整心态和欲望从而过得“更加幸福”。因此,提高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以满足他们的物质生活需求,既符合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也符合实现社会幸福、精神幸福的发展逻辑。近年来,我国针对贫困群体实施了提供社会低保、进行义务教育、免除农业税收、建设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措施,一部分贫困群体的幸福感得以提升。这也说明,物质需要的满足对贫困群体的幸福感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同时,社会和政府部门应通过有效措施防止因为经济因素而产生更多的不幸福群体,如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这些弱势群体特别的物质照顾和情感关怀,增加他们的幸福感。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民众的幸福体验

公平正义是增强民众幸福感的制度基础,“公平正义,内涵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其协调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表达的是人的基本的利益需求,因而是人的幸福的制度保障。”[12]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下,人们更能够客观理性地看待利益分配问题,对于“通过个人的努力奋斗实现幸福”这一主张更具有认同感,而缺乏公正的社会制度则极易导致人们的社会心态失衡,如当前我国民众的“仇富”心理就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不无关系。尤其是当高收入者的财富、机会与腐败相联系时,还会引发贫困者的挫败感、相对剥夺感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这种挫败感和相对剥夺感以其感受不到存在价值的心态反映出来,已经严重影响了贫困者的幸福体验,而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也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挫败感和相对剥夺感产生的原因尽管十分复杂,但主要是源于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就是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与实现程度。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而且也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因为“愈是使社会里每个人都有可能得到其他每个人所有的一切,这个社会也就愈满足,从而也就愈是幸福。”[13]61所以,政府要通过多种措施和途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社会利益、资源、机会的分配不公平问题,缩小贫富悬殊状况。同时,严惩腐败,减少民众积怨,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为增强民众的幸福体验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营造正确的社会舆论,培育民众的合理心态

每个人的幸福不仅取决于社会的制度设计、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还有赖于自己的努力奋斗和心理调节,“幸福始终是存在于行动中,幸福必须身体力行,是在‘做’事情中做出来的生活效果,所以除了自己亲身亲手去做出幸福,不可能有别的替代方法。”[14]138当前,幸福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有一种趋势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即把幸福等同于“幸福指数”,并以看得见的物质条件如房子、车子、票子等作为衡量幸福与否的标准。诚然,这些物质对于实现幸福有着锦上添花之功效,但绝非幸福的充分条件。而且,当人们把幸福等同于房子、车子、票子时,攀比就不可避免了。攀比极易导致妒忌心态,这种妒忌心态不仅是道德上的恶,而且也是理智上的缺陷,极易破坏人的幸福感。罗素曾说:“对于普通的男男女女来说,治疗妒忌的唯一方法即在于幸福,但困难也正在于,妒忌本身就是幸福的一大障碍。”[15]356现实中,一部分觉得幸福或不幸福的人的幸福感都源于与他人的比较:我比他富有,所以我比他幸福;他比我富有,所以他比我幸福。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比较的都是“有”而非“无”。“有啥别有病,没啥别没钱”,人们将欲求的“有钱”和“无病”相提并论,说明幸福不仅包括“有”,还包括“无”。其实,“有”与“无”是相反相成的,它们构成了幸福的两个维度。但遗憾的是,当今人们只注重“有”而不注重“无”,比较的都是能够满足人的快乐和利益的东西,殊不知幸福也内在地包含着许多“无”,如无疾病、无痛苦、无债务等。罗素在谈到不幸的种种形式时曾说:“这种种不幸的根源,部分在于社会制度,部分在于个人的心理——当然,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制度的产物。”[15]300因此,有必要营造正确的社会舆论来调适民众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利益得失,培育健康积极的幸福感受。

(四)加强个人德性修养,夯实幸福的内在根基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德性主义者主张人的幸福在于个人的完善,把个人的完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16]14,并进一步解释说:“合乎德性的行为,就是自身的快乐。并且它也是善良和美好,倘若一个明智的人,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对于这些问题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他就是个最美好、最善良的人了。最美好、最善良、最快乐也就是幸福。”[16]15也就是说,德性不仅是追求幸福所必需的,其本身也是幸福生活的构成要素。斯多亚学派后期的代表人物塞涅卡在《论幸福生活》一书中提出了“德性即幸福”的经典命题,而奥勒留更直言“人的幸福就在于德性的完善,有德性的生活就是幸福的生活。”[17]93我国传统伦理思想也同样强调德性对幸福的重要意义,如儒家的德性幸福观强调安贫乐道,推崇“孔颜乐处”,认为“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8]70-71;佛家的因果幸福观主张“积德行善”,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理论和实践表明,真正的幸福必然建立在德性的基础上。这是因为,有德性的人往往更容易获得别人的尊重,也更能够获得心灵的幸福。就像罗素指出的那样:“一个幸福的人,以客观的态度安身立命,他具有坦荡宽宏的情爱和丰富广泛的兴趣,凭借着这些情爱和兴趣,又凭借着它们使他成为许多别人的兴趣和情爱的对象,他获得了幸福。”[15]400因此,一个人若要获得幸福,就必须加强个人德性修养,夯实幸福的内在根基,当幸福来临时不仅能够抓住它,而且能够享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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