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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07徐湘龙柏纯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综治检察

徐湘龙,柏纯洁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南郴州423000)

基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徐湘龙,柏纯洁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湖南郴州42300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整顿社会治安的总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在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基层检察机关提出的新挑战。

治安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工作改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布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1]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综治中承载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作用尤其显著。在此,本文拟就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治的作用、现存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治的作用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其中参与综治的直接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普通治安案件的处置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置上。

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参与普通治安案件的处理,但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会对其受理的普通治安案件的举报、控告和自首进行法律监督,掌握基本的案件线索,并对案件进行分流。第一,认为举报人、控告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法律监督,并责其修正。第二,检察机关认为举报人、控告人提供的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控告人到相关机关进行举报,如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第三,检察机关根据自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自首人的行为符合治安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线索、自首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置直接作用于综治。第一,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予以批准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予以批准逮捕;若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第三,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还应出庭公诉,并依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法律监督,若法院判决有误或者畸重、畸轻的,可行使抗诉权。第四,监所检察部门对已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要求执行机关将其收押;对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监外执行的重新犯罪的犯罪分子,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审查批捕。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对民事、行政案件判决的监督,间接地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作用。对治安案件的监督和对刑事案件的办理、监督是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责所在,通过这些诉讼活动检察机关直接或间接地打击了违法犯罪,保护了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综治当中发挥了异常重要的作用。

二、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案多人少,另一方面也没有厘清检察业务与综治的关系,导致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参与综治的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缺乏总体上的布局、规划

现行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架构,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参与到综治当中,具体应该有哪些责任分配,有哪些相关程序要求都没有规定。这必然使得检察机关在参与综治工作时缺乏指导,导致在参与综治工作时过于自由和无序。此外,检察机关并没有将综治工作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没有将综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这样势必会造成综治工作浮于形式、敷衍了事。

(二)思想观念错误,作用难以发挥

综治注重打击和预防相结合、标本兼治,要求全社会的各个部门和组织共同配合、协力共抓。但是,现在各个机关单位单兵作战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基层检察机关这种工作思想也普遍存在。这直接导致了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治工作时不够深入。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跟综治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要求不协调,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治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无法真正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综治工作的作用。

(三)工作方式单一,成效不大

综治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地出现新的情况,即使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的地区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往往对综治工作缺乏实际深入的调查,经常仿照其他地方的方式、方法去开展工作,导致出了力工作成效却不大。

三、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健全综治工作机制,明确综治工作任务

健全综治工作机制,主要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强化综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固定的综治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构建具体的综治网络,将综治任务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将综治工作业绩纳入到年度考核目标。第二,明确基层检察机关对各项综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应结合目标要求,确定自己参与综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内容,并制定具体方案。[2]

(二)改变思想观念,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督并重

基层检察机关应改变思想观念,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强化对相关单位的法律监督,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督并重。具体说来,基层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案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根据所办案件,向相关单位提出的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的书面意见或整改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综治当中的作用,增强检察建议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实效,对检察建议进行归口管理,着力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案发单位治安漏洞进行预防、监督。[3]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综治工作效率

基层检察机关应该结合地方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具体的创新措施建议有如下几点:第一,创设基层检察室。可以选择一些地处偏远或者治安问题突出的乡镇创设基层检察室。检察室人员可常驻也可每周设置值班日,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收集职务犯罪的线索材料,开展犯罪预防,配合乡镇司法所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等,使基层检察机关真正地参与到综治基层一线,提升检察机关的影响力。第二,建立社区检察官制度。由基层检察院统一分配检察员到社区,实行一对一服务,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为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了解社情民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第三,开设检察开放日,审查公开,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涉检矛盾隐患的目的。第四,在人口密集的城市街道设立宣传台,定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吴春庚.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模式选择[J].滁州学院学报, 2010(2).

[2]廖志恒.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治安控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2(1).

[3]李全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和作用[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7(4).

D631

A

1673―2391(2014)12―0040―02

2014-11-20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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