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前沿聚焦
2014-04-06蒋永甫弓蕾
蒋永甫,弓蕾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前沿聚焦
蒋永甫,弓蕾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地方政府债务本质上是地方政府收支逆差问题,其基本特点是地方政府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收支差距的扩大,导致地方政府收不抵支从而产生了政府偿债能力下降而引发的政府公信力危机。地方政府债务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分权体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出路在于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债务债务风险
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下一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着力防控债务风险[1]。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由来已久。1994年分税制改革削弱了地方财权,地方政府在收入不抵开支的情况下通过举债维持日常运作及地方经济发展,由此导致地方政府普遍负债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并存的现象。据国家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1年),截止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25473.51亿元[2]。一方面,这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面临的风险有扩大之势;另一方面也标志着政府对债务风险的态度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化解。从银监会的统计分类来看,地方政府贷款中54%的期限在5年以上,2011年到2015年期间,大量地方债将进入还本付息期[3]。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出规模大、增速快和偿还压力大等特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经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围绕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主要选取2008年以来的相关研究文献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研究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研究展望。
一、地方政府债务:概念界定与分类方法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概念内涵,我国法律尚未作出完善的界定。一般认为,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见解。黄燕芬,邬拉(2011)从权利义务关系上出发,认为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以政府名义举借或担保举借的债务,并由此承担的偿付义务[4]。周鹏(2010)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又可称为地方政府公债,是地方政府历年积累起来尚未清偿的债务。可见,关于地方债的内涵与外延,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整体来讲大多是从债务性质、债务主体等方面对其进行界定。
学者们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方法,进一步探讨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一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在预算内,分为预算内显性债务和预算外隐性债务。根据时红秀(2007)的看法,显性债务是指根据法律或其他约定,由政府直接举借和明确承诺偿付,并通过财政预算方案明示的政府债务,主要包括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贷、专项借款以及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债务;隐性债务则是指现行公共支出政策长期执行下去而必将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政府举办的公
共项目未来可能的再支出,未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计划等。这一分类虽然比较直观,但容易将显性债务和直接债务混为一谈而不够科学。郭玉清(2011)运用Brixi(1998)设置的财政风险矩阵(FiscalRiskMatrix),并结合中国政府债务具体特征进行分析,将我国政府债务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直接显性债务,包括政府外债、国债和公教人员工资拖欠;二是直接隐性债务,主要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三是或有显性债务,即各种形式的政府担保债务;四是或有隐性债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粮食企业亏损挂账、国有企业亏损及债务清偿、生态环境的治理与维护、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等[5]。这也是学界比较认同的分类方法。也有学者从债务产生的行为主体出发将地方债分为主动负债和被动负债,周茜(2008)将主动负债定义为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而形成的负债,例如,地方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改造而成立政府投资公司进行借债等;被动负债则是指由于体制转轨和下级执行上级政策所导致的债务,例如,养老金缺口、粮食部门亏损挂账等造成的负债[6]。
二、地方政府债务:成因分析与争论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学界展开了充分讨论。
1.现行财税体制导致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政府收人少、任务重是导致地方政府负债的主要原因
刘少波,黄文青(2008)指出,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制度性原因。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的集中度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却未能彻底进行;加之近年来各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重大改革,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投入的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收入增长速度,支撑经济运行的财力匮乏;另外,转移支付制度的滞后加剧了区域财力分布不均,致使财力匮乏地区举债运营[7]。但是,贾康(2010)持不同的观点,认为现在地方政府短期行为的问题,并不是分税制造成的,而恰恰是因为分税制在省以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造成的[8]。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经过对一些省份各级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实地考察指出,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但是这一体制并没有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方面得到有效的完善,在省以下并未真正贯彻分税制,而是逐渐形成分成与包干制,成为地方负债的财政诱因;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均等化的转移支付规模偏小、力度不够;这是地方债务形成的重要的体制性原因[9]。
2.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迅速扩张是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主渠道
据审计署报告,2010年底地方政府10.72万亿元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公司举借4.97万亿元,占比46.38%。根据王俊(2010)的研究发现,2008年底,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控股的各类城市投资公司已达360家,这些投融资公司以兴建基建项目为主,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举借了大量资金,这些项目由于受各地方政府实际控制,所以其形成的债务自然成为了地方财政的隐形负债;一些地方政府依靠投融资平台渠道融资,然后再把这些资金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用于其它用途,使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风险不断积累[10]。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显示,到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总额7.38万亿元,在7.38万亿融资总量中,约50%有足额土地抵押,其中的60%—70%无法通过相关收益及时还款。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1.35万亿元左右。按正常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进度,2010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有可能超过10万亿元,2011年或有可能达到12万亿[11]。由此可见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着增速快、对土地依赖性大等特点。时红秀(2010)指出地方融资平台的飞速扩张使地方债务关系更为复杂,由地方政府与其债权人的双边关系变为“地方政府—政府融资平台—银行和资本市场等”的间接融资关系[12]。
3.一些学者把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归咎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
刘洋(2012)指出我国各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历来都显得很强烈;而目前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更是严重加剧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地方政府除政府性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外,还不得不通过招商引资和发行债券、股票、基金等市场化办法来融资,加大了隐性举债的力度[13]。王叙果、张广婷、沈红波(2012)从我国高度集中的政治管理体制探讨地方竞争,强调财政分权对地方利益和竞争的强化作用,在财政分权的激励下,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也必然考虑到自己的政绩,即财政激励和政治激励共同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的各种行为,从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出现强烈的竞争行为,不断加重地方债务负担[14]。地方政府的大肆举债不仅造成重复建设,还直接增加政府还款压力,使地方政府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
4.也有学者主要从财政预算制度角度探讨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
周茜(2008)通过对X省债务问题进行个案分析,发现地方债务缺乏统一管理是地方债管理机制缺失的重要方面,她指出X省各地方政府都存在管理权限分散、多头举债,分散使用、权责利不统一,借用还脱节等
问题。詹梦皎,詹正华(2012)的研究表明,预算软约束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地方债务管理的两大缺陷,地方政府预期自己在陷入财务危机时将受到中央政府的救助,因此其对预算也没有刚性约束,由此形成了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我国尚未建立全国层面的管理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而许多已制定了地方性债务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的省市,在实际落实和实施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此外,许多地方政府还未建立债务管理、风险和预警制度,风险关注度不够,且相关的针对政府债务的追责机制有待建立[15]。还有一些学者从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层面探讨地方政府负债原因。应益华(2012)指出采取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制度很难对政府的隐性负债予以披露,财政风险有可能会越来越大;由于债务并不透明,造成了多头举债、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这为有些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改革目前的政府会计制度[16]。
5.事实上,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国家宏观政策的过渡性也是造成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因之一
2008年9月欧洲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中央政府配以4万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安排资金1.18万亿元)扩大内需的专项资金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显而易见,除了中央直接投资的1.18万亿元,剩下的2.82万亿都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来配套完成。另据黄燕芬,邬拉(2011)的研究,2008年以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导致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速放缓;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当年地方财政减少了约300亿元的增值税收入这就在地方财政吃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形成地方政府举债新的诱因。
三、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析与评估
无可否认,地方政府通过举债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加速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但也给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并呈现出省级和乡级的债务规模较小,地市和县级风险较大,东部地区的风险比西部地区大的特点。围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学界也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1.地方政府债务必然带来违约风险
周子勋(2013)根据国家审计署披露的信息,约有42%的地方债务于2012年底前到期,53%的地方债务将于2013年底前到期;银监会数据显示,在9.25万地方债余额中,有35%的平台贷款在2012年—2014年到期;在地方政府贷款中54%的期限在5年以上,2011年到2015年期间,大量地方债将进入还本付息期[17]。与高额的债务本息相比,我国土地价格的持续走低、土地收益难以提高,而融资平台自身偿债能力不足,对土地依赖性大,因此,地方债务违约风险不断加大。白宇飞(2011)进一步指出在当前房地产调控愈发趋紧、土地收入远不及预期的现实情况下,那些原本就财力薄弱的欠发达基层政府,恐难按期按量还款,若再考虑不断加息所致的还款负担加重因素,则局部地区的债务违约并非小概率事件[18]。
2.地方政府债务必然带来融资平台风险和财政风险
崔军(2011)指出由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担保导致的地方乃至中央财政风险凸显融资平台债务构成了地方政府的间接负债,地方财政负有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地方政府难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中央财政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最后的支付人”,承担最后的清偿义务,无形中,中央财政亦被动地承担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或有风险[19]。谢清河(2010)通过研究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渠道,指出由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银行为了防止已发放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也必须集中把贷款优先投放到已开工的项目,使得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大大降低;同时融资平台的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且贷款都集中在回收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领域,增加了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同时,由于有政府背景甚至信誉担保,信托公司很容易从国内筹资、从国外举借到外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央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20]。陈柳钦(2011)同样认为在绝大多数地方融资平台投资项目缺乏稳定现金流和效益性的情况下,偿还能力主要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出售收入和拥有的其他资产。由于经济大幅下滑和大规模的减税以及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的推出,我国财政紧张问题凸显。
3.地方政府债务会产生经济风险
邹士年(2011)通过分析高额债务和经济转型的关系,指出过高的地方债务直接导致土地价格居高不下,必然导致房价无法下行,而高房价对扩大内需必然会产生严重的挤出效应;地方政府债务的增加也给银行带来极大风险,在通过膨胀蔓延下的低利息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目前10.7万亿债务余额已超过GDP总额的20%,这会对未来我国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成为引发地方经济困境的潜在因素[21]。李显杰(2009)认为高额的地方债会导致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的相应减少,使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受到制约。李伟、邓斌(2010)也指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极度依赖,当前地方政府中相当部分的收入是来自政府的土地交易获得的,如果地方政府债务出现问题,地方政府会更加通过“卖地”的手段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这更加使原有的土地泡沫放大,中央和地方将会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上产生博弈,不利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22]。
4.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导致社会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
许正中(2012)认为,如果地方债务风险爆发,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教育等公共产品的投入,可能出现公务员和中小学教师等相关人员的工资拖欠,影响国有企业破产财政兜底、下岗人员生活费和再就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支付问题,严重的将会威胁社会稳定,政府公信力受到冲击[23]。黄燕芬、邬拉(2011)也指出在地方银企争端中,地方政府往往将企业看做是自己的,银行看做是中央的,而倾向于偏袒企业一方,这将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进而恶化社会信用环境,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范柏乃、张建筑(2008)研究发现,有的地方政府长期超财力举债,因债务不堪重负导致其拖欠工程款,或欠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有的地方政府因无力及时清偿债务,讨债、逼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乡镇主要领导到处躲债,逃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有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正常运转,挪用社会保障资金、专项资金、项目专款,变卖国有资产,降低了地方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24]。
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评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专访中指出,国际上对政府债务安全性的界定,较认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两个临界值指标:一个是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60%,一个是财政赤字占GDP的3%。这两个指标可大体上作为我国可参照的“预警线”。截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为10.7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27%,加上整个公共部门名义负债、政策性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余额,中国公共部门总体负债占GDP50%左右,在安全区之内。今年的审计结果还需等待,估计即使公共部门总负债率有所提高,也还不会大幅突破预警线表示的安全区间。从财政赤字看,近年来我国虽然一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但公共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未突破3%。根据统计和比较,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债务GDP占比都远远高于中国的水平,从宏观总量上来说,我国33.8%的政府债务水平在世界范围内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不存在系统性风险[25]。
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途径与制度选择
尽管学界在地方债务风险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即我国地方债务局部风险突出,整体风险可控。但是,在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上,学术界也展开了广泛讨论。
1.改革现在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途径
于海峰,崔迪(2010)从合理划分我国各级政府现有税种出发,认为应减少政府层次和财政级次,全面实行“省直管县”的政府体制,健全省对县的财政体制;在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税种、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范围和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另外,他们还强调在简化政府层级和财政级次的同时,必须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部分税收政策调整权和适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省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税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征地方性税种[26]。李永刚(2011)指出从根本上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化解还依赖于财政级次的改革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一是要加大财政层级扁平化改革,减少财政级次,通过“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实现省以下财政层次的减少,夯实县乡级的财政,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二是要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形成合理的省以下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促进省级以下财力均衡[27]。
2.给予地方一定的发债权也是化解地方债务的途径之一
谢群(2013)通过分析我国地方债管理制度的变化,指出我国地方债的管理经历了转贷模式、中央代发模式和地方自发还模式三种,现正在向地方政府自主发行、自主偿还模式过渡[28]。地方债券的发行是一个中央发债权下放的过程,从转贷模式到中央代发模式再到地方自主发债,地方在发行、管理方面的自主权越来越大。因此,提出了给予地方发债权的建议。王军(2010)赞同给予地方政府直接发债权,指出我国具备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动机强烈;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的市场条件正逐步具备;地方市政债券的市场需求巨大等市政债券发行的可行性条件。[29]但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不赞同过早赋予地方发债权。邢少文(2012)通过考察我国地方债的约束监督机制和政府干预程度,指出如果在当前地方债务依然处在风险迅速积累的阶段,如果开放地方政府发债权,地方政府将会想尽办法转嫁风险,对金融安全的威胁只会更大,不允许地方发债,原因在于风险无法控制,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30]。我们还发现一些明显的问题,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完善地方债发行的配套设施。金永军等(2009)认为短期内应当先完善配套措施,通过相应的行政监管约束和市场纪律约束确保地方政府成为最终的偿债主体,确保地方债发行模式和发行利率市场化,防范地方债的信用风险和公共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立法和执法约束;强化政府行政监管;逐步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进行发行制度约束、建立责任体系等[31]。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有效的偿债机制
巴曙松(2011)将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当作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前提,对照我国现有体制,首先应建立规范充分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自给率、地方政可用财力比例、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债务偿还率、内外债比率,以及借新还旧债务额占债务总额比重等;设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科学划分地方财政风险信号类别,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债务风险[32]。孙勇(2010)针对建立可行的偿债机制,提出应区分投融资项目性质,对那些纯公共品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共财政及抵押、出售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为其融资,并以政府全部税收为支持进行清偿于债务发生时按固定比例提取。[33]张海星(2009)参照美国债券管理的经验,建议在我国引入债券保险制度,由地方政府为其按时还本付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如果债券发行者在债券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的保险,便可以保证到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这样既可降低投资人的风险,也可为地方债增信[34]。
4.改革官员考核制度、地方政府预算会计制度
史朝阳,王丹(2012)指出要改革现阶段相关考核指标以及“任期内负责制”等不科学的官员考核机制,将“经济结构”、“投资与融资效率”以及“基尼系数”等更为科学的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切实落实责任,有效避免投资冲动[35]。孙栋梁、盛硕(2012)从预算会计改革入手,研究认为当前我国应改进政府会计制度: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综合反映一个地区地方政府的财务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增强政府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增加预算会计制度的透明度;我国政府会计由现金制向应计制转变,更好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将政府偿债能力作为反映政府财务状况的重要方面得到重视[36]。因此,改变为GDP为核心的官员考核标准,实行官员责任制,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引入权责发生制代替,对于防止政府盲目举债很有必要。
5.改革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
杨希、饶海琴(2013)从分析政府信用风险入手,提出了清理地方投融资平台,进一步完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监督体制,明确权责,提高运营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并采取合理有效的评级质量检验机制,统一监管的建议[37]。张海星(2009)支持该观点,指出信用评级机构能解决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地方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必须由独立性较强和地位较超脱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发债主体的信誉和债务偿还的可靠程度对外公开,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我国也应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由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的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估[38]。
6.提高地方债务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完善地方债务的监管体制
董中超(2012)认为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审计机关首先应该加大地方债务风险相关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其次,应该督促融资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针对地方行政领导只追政绩、不问后事的现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贡献审计时应与债务专项审计相结合,并推进债务风险的终生追究制[39]。但也有学者不赞同短期内提高债务管理的信息透明度,王永钦(2013)认为证券化和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实质在于低透明度,如果突然提高透明度,会引发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使得原来对信息不敏感的资产突然变得对信息敏感起来,会在短期内造成流动性的枯竭和市场的僵化,建议在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未来若干年内还比较稳健、抵押品价值还对比较高的情况下,不宜过早地增加透明度[40]。由此可见,学届对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何时、以何种程度提高信息透明度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五、研究结论与前瞻
1.研究结论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1997年政府连续多年发行高额国债一来,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就处于持续增长之中,2008年以后相关研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从内容上来说,多数学者都是从我国地方债务问题现状、风险及成因、经验借鉴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探索。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中学界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行财税体制、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投融资平台管理、地方债管理、地方政府行为和宏观经济是我国地方债务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总体来说风险是可控的,短期内不会爆发债务危机。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化解,学界既有共识,也存在分歧。主要体现在要不要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要不要将地方债相关信息公开等。鉴于我国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的隐性担保,我国宏观经济的逐步好转以及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融资平台管理的不断完善,地方债务风险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化解。根本来说,最重要是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专业化发展。从长远来看,加快从中央到地方债务管理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利用独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是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选择。
2.研究展望
目前有关地方债务问题的实证分析和定量分析还
比较少,统计分析大多基于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视角,且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亨普尔曾经开发一个计量模型,利用人均债务、债务-资产估值、税收增长、人口增长等因素来检验债务拖欠的原因;也有学者试图引入财政分权度来衡量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福布斯称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行为和债务安全。可见,现在还没有统一专业的机构和有效的评估体系能够对地方债风险进行合理科学的界定。另外,如何看待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民间资本在缓解财政风险中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我们应该如何控制和实现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产品领域的程度,中央与地方应该怎样落实现行分税制体系,应当采取何种方式、何种标准对事权和财权进行划分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下一步我们可以结合亨普尔模型,充分引入债务总量、宏观经济增量、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人口增长、公共产品构成等因素进行统计分析来综合考量不同因素对地方债务的影响。这一实证研究方向虽然困难,但其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深化地方政府债务的知识积累,为地方政府债务研究提供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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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剑锋)
蒋永甫(1968—),男,湖南邵东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公共管理;弓蕾(1991—),河南正阳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公共管理。
C93 〔
〕A 〔
〕1671-7155(2014)02-0034-06
2013-12-05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集体产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机制主体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YJA810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