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打开“孔府档案宝库”的钥匙——读《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
2014-03-31袁辉
袁 辉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从庙堂走向四野,从史书转向档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作为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家族档案——《孔府档案》却长期“藏之密阁,难窥其妙”,这无疑是中国传统家族法研究的重大损失,也让学界失去了准确把握古代国家、家族和民众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这种背景下,袁兆春教授所著的《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一书应运而生,弥补了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某种意义上,这本书称得上是一把打开“孔府档案宝库”的钥匙。
一、突破“断裂法史学”藩篱
对法律史学者而言,如今可供研究的史料颇多,徐忠明教授曾总结道,“所谓整理史料,并非仅仅限于国家制定的各种律典、会典和其他法律规范,也非仅仅扩及司法档案这一近年来备受学者重视的史料。它们至少还应包括:帝国官员的司法案牍、行政司法事务的指导书和官箴书、地方志、地方法(省例之类)以及习惯法;民间存留下来的法律文书,诸如契约文书、分家文书、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商业文书、讼师秘本,乃至《万宝全书》这类民间日常生活的杂书;其他民间流播广泛的野乘传说、笔记小说、戏曲唱词、法律俗语、宝卷善书、器物图画,等等。”
中国数千年历史,流传下来的各类史料可谓是浩如烟海,从中理清头绪并不容易。大的方面,如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等,通过历代王朝的各种法律规范及制度建构,尚能梳理出一条主线,但自上而下,越接近基层,探究中国法制实际运作的面貌便越发困难,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幅员辽阔,古代行政管理资源又有限,国家虽然能在宏观上确立一个法制运作的基本理念和方向,但由于缺乏对底层的绝对掌控力,致使不同地区的运行情况往往较之理想状态有所偏差,而且,如旅美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言,古代中国不是一个数字化管理的国家,中央也无力详细、准确的汇总、统计各地法制运作情况、民众法律观念等材料,现存下来的史料虽然丰富,却又零散,即便是相对客观的司法档案,也存在类似问题,像是巴县档案、台湾淡水档案、宝坻档案、黄岩档案、龙泉司法档案等的发掘和研究,让人们获得了关于清代司法运作的第一手资料,加深了对清代基层司法实际运作的了解。但是,这些档案毕竟只是记载了某个时期某个地区的情况,并不能凭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论断。以今日中国之幅员辽阔,谈及气候变化,我们尚不敢言“一叶落知天下秋”,同理,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研究,我们也不能以清代某县的档案资料为依据,推导出整个中国古代法制整体运作的情况。遗憾的是,当前学界之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将司法档案的特殊性夸大为普遍性,断裂历史,将历史的一个片段夸大为整个历史,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法史研究,其结论与实际情况或许便会出现“南辕北辙”式的背离。
相较而言,《孔府档案的法律史价值研究》一书突破了“断裂法史学”的藩篱,首先得益于史料上的先天优势,孔府档案始于明嘉靖十三年(公元1534 年),止于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 年),跨越了明、清、民国三个时期,共414 年的历史,档案总数计9 025 卷,约25 万件,包括了宫廷、朝廷政治、文书、祀典、袭封、宗族、林庙管理、属员、诉讼等内容,论及时间长,数量多,内容丰富等特点,中国现存的档案中也只有明清宫廷档案可以媲美。由于历时弥久、数量庞大,孔府档案最大限度的保留了明代至民国曲阜乃至山东省法制运作的真实情况。不仅如此,孔府数百年间与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立法、司法等领域的互动情况也得到完整的保留,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一个时间跨度大、样本数量多的宝贵范本。
其次,作者本身也注意避免“以偏概全”的问题,贯彻“以史料说话,以史料服人”的原则,既能微言大义,又不姑妄言之。该书凝结了作者十余年来研究《孔府档案》的心血,共分7 个部分,以档案中的大量原始材料为依据,梳理并介绍了有关孔府管理组织、职权、家族法、政治特权、经济特权、司法特权和文化教育特权等方面的档案。书中紧扣“孔府档案”的主题,注意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链接,不作任意解读,而是“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在涉及到孔府司法特权时,作者从“信票”入手,结合档案资料,对孔府拘提人犯方式、处罚种类以及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特权进行了细致的介绍,又如谈及经济特权中的“孔府集市”时,作者也是扎根于孔府所在的鲁西南地区,探讨了其与鲁西南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深掘孔氏家族法价值
中国传统社会,在生产力水平不高,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历朝历代普遍缺乏将政权完全扎根于基层的能力,在地方上,多以宗族或乡绅来协助官府治理,正所谓“皇权不下县,县下是宗族”。为了实现宗族内部的自我约束和发展,家族法也逐渐发展起来,各类家法族规逐渐被制定出来,南北朝时,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已有家法族规的雏形,唐代,江州陈氏制定的《义门家法》是流传至今保存最久的传世家规,而宋、元、明、清乃至民国,家法族规在不同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发展,反映着中国家族法的发展情况。迄今,仅家族法研究专家费成康先生,便已统计了上万种家法族规,可见中国古代家法族规数量之多,家族法之盛。
然而,大部分家族法都有一个缺陷,那就是适用范围窄,通常来说,家族法可归于属人法的范畴,特定的家族法只适用于某个地区内某个家族,受其约束的人员有限,以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为例,从唐文宗大和六年(公元832年),到宋仁宗嘉祐七年(公元1062 年)奉旨分家,《义门家法》至少沿用了230 年的时间,但直到分家,江州陈氏合族也不过3 700 余人。不仅如此,由于各家族散布于全国各地,而且多是身处基层社会,历经战乱纷争后,除了家法族规的文本尚能传世外,家族法的其他载体——如祠堂、族学、族产甚至族墓等很多都已无法留存,很多时候,我们只能透过字里行间的记载去追思古人如何适用家族法,却没有一个充分的物质基础作为支撑。
这一点上,孔氏家族留下的东西显然更多,作为孔圣人嫡系的传承,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孔氏宗族便备受历史君王的器重,不断封侯赐爵,成为中国历史上的“天下第一族”,王朝更迭对他们来说影响颇微。因而,孔氏家族以孔子的家乡——曲阜为中心,开枝散叶,迄今,孔氏家族国内外总人口已过百万人。在曲阜当地,又以三孔——孔府、孔庙和孔林为载体,以孔氏家法族规及相应的制度建设为保障,世代传承着孔氏家族法,对此,孔氏家族也颇为自豪,在《孔子世家谱》宗派总论中写道,“至于昌宗法之遗意以至今,则孔氏犹为至古……宗法久泯于天下,而梗概犹存于吾族。大圣之泽,固将百世不迁乎!”值得一提的是,在9025 卷《孔府档案》中,宗族部分高达1118 卷,这为研究孔氏宗族法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事实上,《孔府档案》在中国家族法研究中也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因为,其所记录的孔氏家族法是传统家族法中最具代表性的,由于孔氏在历朝历代中的特殊地位,其家族法不只是一家之私法,更是被统治者所重视并认同的,体现了政权与族权的高度结合,是国家法与家族法实现衔接和平衡最有代表性的一个。《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一书便针对上述特点展开了细致入微的探索,将孔氏家族的形成发展、组织、执掌、宗族法种类、罪名设置、实施情况、处罚特点以及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一一道来。例如,涉及到孔府的组织和执掌,该书对明清时期,衍圣公治下,孔府“三堂”、“六厅”的官方组织进行了详细介绍。谈及孔氏宗族家法族规时,对《孔氏祖训箴规》与寓居外地的孔氏族人所订家规的关系给出了诠释,指出即便迁居外地,远离曲阜,孔氏族人也不能私定家规,必须呈报曲阜衍圣公府,经其验印之后才具有约束族人的效力,足见孔氏家族内部管理的严密程度。
此外,该书还对孔氏家族法如何与国家法协调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充分的阐释。该书提及,至少自明武宗正德元年(公元1506 年),统治者便对孔府家族法的运行进行了直接的干预,明世宗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 年),在嘉靖皇帝给衍圣公孔尚贤的敕谕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令尔尚贤督率族长、举事,管束族众,俾使遵守礼法,以称朝廷嘉念至意……如有恃强挟长、朋谋为非、不守家法者,听尔同族长查照家范发落。重者指明具奏,依法治罪。”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了最高统治者对于孔氏家族法与国家法关系的认定以及双方界限的划分。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衍圣公对于曲阜当地官员任免的巨大影响力,使得家法和国法的相处较之其他地区有很大不同,像是孔氏族人在触犯家法时,经常是族内判决与“鸣官治罪”相结合,既执行了家族法,又给予了国家法尊重。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获得迅猛发展,但价值多元化趋势下,人们却难觅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因而,部分地区的农民开始精神上的寻根,重要表现就是寻根叙谱、修建祠堂、祭祀祖宗,试图从过去的宗族及宗族法中找到精神寄托,对于这种情况,作者也提出建议,各级政府既要警惕当代宗族组织的消极因素,也要引导其走向正轨,立法时,甚至应当考虑将行之久远又不违背社会主义法理的家规族规认可为法律。从这个层面上看,《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不只是着眼于古代,同样也是试图做到古代与当代的衔接。
三、结语
以《孔府档案》之繁杂,单靠《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对此有一个通盘了解并不现实,结合作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收录的4263 卷的孔府档案卷目,该书或许更应当看做是研究《孔府档案》及孔氏家族法的一个“索引”,通过该书,研究者可以更方便地“按图索骥”,有针对性地发掘《孔府档案》的法史学价值,让《孔府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真正体现出来。
[1]袁兆春.孔府档案的法律史料价值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3]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J].政法论丛,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