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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婚姻制度改革新探

2014-03-31张志永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抗战

张志永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婚姻制度改革新探

张志永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传统婚姻制度延续数千年,严重落后于抗战新形势,极大地阻碍了妇女参加抗日斗争。于是,晋察冀边区改革了传统婚姻制度,大致分为反对虐待妇女、提倡婚姻自由和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三个时期,有效地发动和组织了广大妇女,为抗战增添了一支新的生力军,并促进了妇女解放,初步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不过,晋察冀边区改造旧婚姻制度的初衷是动员妇女参加抗战,而不是以妇女解放为目的,这种实用主义倾向导致了婚姻制度改革的简单化、表层化,故现代婚姻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抗日战争;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妇女动员;社会变迁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婚姻制度研究的种类、数量逐渐增多,大部分论著是依据政策文本再附上少数典型事例作论据的宏观研究,少部分是进行了性别、群体等微观研究,*目前,学术界关于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方面的研究分为两类,一是涵盖在华北抗日根据地范围内,二是单独以晋察冀边区为考察对象。代表性论文有: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李晓晨《试论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婚姻风俗改革》(中国现代史学会编《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张志永《政治与伦理的统一:华北抗日根据地和睦家庭的建设》(《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田苏苏《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女性婚姻问题的考察》(《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3期)等,另外还有一些本科、硕士学位论文涉及了婚姻制度改革事宜;著作方面:晋察冀人民抗日斗争史参考资料第18辑《晋察冀人民翻身记》(内部发行,1982年)、谢忠厚主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魏宏运主编《华北抗日根据地史》等书中亦有论及。其优点是揭露了传统婚姻制度的弊端,从整体上把握了晋察冀边区婚姻家庭政策的演变及其对社会民众的影响,但不足之处是就事论事,观点平淡且多重复,甚至对边区婚姻制度改革评价过高(如认为改变了男女不平等、无婚姻自由、买卖婚姻盛行等封建陋习),忽略或未能充分地揭示出抗战时空背景下改革传统婚姻制度的特殊性,以至于难以认清婚姻制度改革与抗战的关系。故本文依据中共和边区相关文件、档案和回忆录等资料,系统地分析晋察冀边区改革婚姻制度的原因、过程及其影响,以便从一个侧面反映抗战时期中国社会变迁的特殊性。

晋察冀边区地跨山西、河北和察哈尔三省,毗连平、津等城市,但大部分地区交通闭塞,经济落后,人们思想比较守旧,“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旧思想根深蒂固,以包办、买卖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制度影响甚广。近代以来,西风东渐,华北城镇和交通便利地方出现了近代生产方式,萌发了资产阶级民主思潮等新思想,部分进步青年自发地追求婚姻自由,出现了现代婚姻形式,时称“文明结婚”。然而,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缺乏施行现代婚姻制度的思想、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基础,故现代婚姻“泰半出于通都大邑,而乡里之间多守旧礼,不稍变移”,*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整理点校):《(民国)河北通志稿》,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5页。晋察冀各省绝大多数人仍然沿袭着传统婚姻制度。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共及其领导的八路军深入华北地区,建立了第一个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占华北敌后人口半数的妇女,规定妇女工作“以动员妇女力量参加抗战,争取抗战胜利为基本任务”。后来,中央妇委明确地解释道,“动员与组织更广大的妇女参加抗战建国各方面的工作,以便坚持抗战到底与争取最后胜利。为了克服困难,准备反攻,缩短到抗战胜利去的过程,抗战建国的大业,假使没有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积极参加,成功是不可能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第138页。然而,在传统婚姻制度的束缚下,抗战初期动员妇女工作殊为不易。

首当其冲者是“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思想的桎梏,它极大地扼杀了广大妇女的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抗战以前,边区妇女除了忍受阶级剥削和压迫之外,还遭受着特殊的封建束缚,主要体现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旧婚姻制度中。《礼记·礼运》载,“男有分,女有归”,意指男子以职业为本位,女子以家庭为归宿;易言之,人们视婚姻为妇女人生唯一的目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理应遵守“三从四德”的伦理规范。即便她们本身具有一定乃至很强的素质和潜力,也根本没有可能得到发展、表现的机会和空间。“社会轻视她们为低能或无能,妇女自身也失了自信心,轻视自己的力量,养成信天命与依赖性,没有想到要自食其力自谋生活,她们一生只是希望父母养大后嫁个好丈夫,等年老了靠着儿子,一辈子就依靠他人生活,丈夫儿子不好,只有怨命恨天,这种错误观念,使她们甘心屈服于环境,没有奋斗向上精神,没有自强进取的活力。”*民进中央宣传部编:《雷洁琼文集》,北京:开明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页。妇女一生处于依附地位,几乎都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人格和任何权利。

囿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浃骨沦髓,社会上流传着“女人不是人,母鸡不是禽”“女人是枕头上的人”等歧视妇女的说法。一般家长和男人都有浓厚的奴役思想,“妇女可以被其丈夫、婆婆及叔伯打骂,这在农民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是习惯法”;特别是贫困家庭,更易发生公婆、丈夫虐待媳妇的情况,“这种打骂常是很野蛮无人性的,如将女人的衣服脱光,用香来烧,或吊在梁上用麻绳来抽打。农民认为打死女人是用不着负责偿命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696-697页。那时,在华北农村流传着一首民谣,充分反映了妇女结婚后的悲惨地位。“进了婆家门,魂魄丢三分;进了婆家院,到了阎王殿;见了王八羔(指丈夫),好像杀人刀。”*《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第17号,河北省档案馆藏:899-2-50。妇女长期受“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意识的影响和家庭暴力,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了麻木、顺从的习惯和强烈的自卑心理,自觉认同“官打民不羞,夫打妻不羞”,*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对未来没有什么期待,不关心家庭以外的事务,更不知道民族和国家,自然也不懂得自己与抗日救国民族大业有什么关系。“华北妇女是在封建势力最浓厚最贫困的环境而生长起来的,因而华北妇女也是中国民众中间最落后的一群……这种落后,又造成了她们在社会在家庭极端受贱视被奴役的命运,这些客观条件是华北妇女动员工作中的最大障碍。”*吴平:《抗战两年来的华北妇女工作》,《中国妇女》第1卷第4期,1939年9月30日,第2页。

同时,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分工根深蒂固,挫伤了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传统婚姻制度下,夫妇间一般有固定的家庭分工,“男主外”就是丈夫主要从事田间劳动,承担着养家糊口的重任;“女主内”则是妇女主要负责家务劳动,“在家庭中担负着很多琐碎的事情,经常不断地去操作着。但是妇女在家庭中并没有享受的权利,而且大家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操作(如做饭、缝衣服、抱孩子、推碾磨、洗洗晒晒、招待亲友、邻居来往等事)都认为是无价值的。妇女本人因成了习惯,也如此认识。”*《华北妇代大会总结及今后妇运努力方向》,河北省档案馆藏:585-1-50-1。由于人们不把家务劳动看作生产活动,故妇女在经济上不能自立,她们不但没有管理家庭的权利,还被看作家庭的纯“消费者”。

华北农村妇女终身都被局限在狭隘的家庭范围之内,几乎不参加社会劳动,甚至人们还鄙视妇女劳动。“社会上传播着封建愚昧的诬蔑妇女的流言蜚语:妇女下地、上场就会少打粮或不打粮;妇女打井不出水……妇女会冲了风水财气。妇女被视为‘邪恶’,阻碍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劳动。妇女成了所谓‘在灶坑里游遍天下的可怜虫’。”*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即便就农业生产而言,“各解放区的农村妇女,除极少数家庭缺乏男劳动力的妇女外,大部分没有这种习惯,抗日战争时期,一般尚处在学习和准备阶段,只有小部分地区,因男劳动力缺乏,妇女经常参加了田间劳动”。*中国解放区妇女联合会编:《中国解放区农村妇女生产运动》,新华书店发行,1949年7月,第17页。而在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条件下,“家庭人口愈多,不但不能提高家庭之实际生活程度,反而有使生活程度降低的趋势。换言之,家庭人口增多非为家庭之福,实为家庭之累”。*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重印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09页。并且,从血统上说,媳妇同家庭没有血亲联系,所以,家庭中一般都最大限度地抑制媳妇的消费,出嫁后受虐待现象比较普遍。“宗法社会的传统和家庭困苦情形,烦琐事务的压迫,使妇女大众很少参加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可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

再加上华北农村盛行着传统的夫权家长制,它也限制了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囿于封建婚姻习俗潜移默化的影响,边区群众的思想极为保守,人们普遍认为妇女应当待在家中,在外面抛头露面就是不正经;尤其是老年妇女封建思想意识浓厚,特别守旧,除虐待媳妇外,更阻止妇女参加抗日工作,如吊、打、不给饭吃、不给衣穿、关黑屋等。在传统的夫权家长制统治下,“妇女要走出家庭,参加社会上的抗日救国斗争,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不仅会遭到她们的父母、公婆、兄长、丈夫的激烈反对和社会舆论的歧视,而且她们本身也存在许多顾虑”。*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176页。康克清也承认,“在各抗日根据地,最初妇女出来担任工作很困难,特别是婆婆管媳妇,尤其严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314页。一名当时的妇救会干部回忆道,“当时的妇女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开会就更不用说了,很困难。我们走到哪个村里,妇女就偷着从门缝里看着我们,不开门,也不出来,说女八路来了,你出来以后就要把你带走了。”*李小江主编:《让女人自己说话·亲历战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8页。

另外,传统婚姻制度还造成了大量的家庭矛盾。传统婚姻的缔结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人们没有择偶的自由,几乎都是包办买卖婚姻,这很容易导致婚后家庭成员间的不和,主要是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等,它不仅表现在彼此感情上的不睦,还包括家庭成员的地位不平等和普遍的虐待媳妇现象,这些直接影响了家庭生产和生活。譬如,冀中区“容城四区有的不管媳妇衣穿,每年给二斤棉花纺线赚来穿衣,因此她不同意参加田间生产,说法是:地里出产的东西归伙不如我纺线多赚件衣服穿”。*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269页。

揆诸史实,抗战爆发后,发动妇女群众、集中一切力量争取抗战的胜利成为中共的指导思想。然而,妇女运动的主要困难和阻碍是,“最大多数的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生活上处于非人的地位”;“宗法社会的统治和家庭困苦情形,烦琐事务的压迫,使妇女大众很少参加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可能。”到1938年9月,晋察冀边区妇救会二次代表大会还指出,“广大的下层妇女和青年妇女,都没有完全被发动起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页、第104页。显然,旧的婚姻制度不仅继续束缚着广大妇女群众,还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参加社会活动乃至生产的自由和积极性,故传统婚姻制度已经成为阻碍妇女参加抗战的最主要障碍。

抗战爆发后,中共在发动华北敌后民众抗战的过程中,清楚地认识到,“极端痛苦的妇女生活是动员妇女时最大障碍之一”,“提高妇女地位问题——与一切轻视妇女、侮辱妇女的行动和言行做坚决的、严肃的、恰当的斗争,用以逐渐克服封建和顽固的思想制度,是动员妇女的必要条件”。*同上书,第143页、第144页。因此,晋察冀边区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改造传统婚姻制度的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妇女和买卖妇女等,努力提高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以便发动妇女参加抗日斗争。

首先,开展反对虐待妇女的斗争,为妇女争取到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抗战初期,“妇女群众最普遍的要求是反对虐待”。*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晋察冀边区遂以解决妇女受家庭虐待问题为突破口,帮助妇女摆脱家庭束缚,使其能够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1937年11月,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定,改善妇女生活,禁止贩卖及虐待妇女,废止娼妓及童养媳;“保障妇女权利:(1)参政权。(2)婚姻自由权。(3)财产继承权。”*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1938年3月,晋察冀边区妇救会也以抗日救国并谋妇女解放为宗旨,并把反对虐待妇女作为妇女工作纲领之一,“反对一切虐待妇女的行为”,“正确执行政府所颁布保障妇女权利的法令及改善妇女生活”。*吴平:《抗战两年来的华北妇女工作》,《中国妇女》第1卷第4期,1939年9月30日,第3页。

今天,寻访团一行来到杭州始版桥,印刷专业的学生朝拜行业始祖——毕 ,今年是他在杭州发明活字印刷970年。烈日炎炎,寻寻觅觅,见人就问,无人知晓。最后,在一片住宅废墟上,有人告之这可能就是遗址。不禁唏嘘中国印刷之父毕 的发明地竟然如此境遇,但愿是我们搞错了。我们一直在反省自四大发明之后,中国于世界现代科技文明的定位到底是什么。

此后,边区各地“在‘争取抗日自由’为主,‘反虐待’‘家庭和睦’为辅的口号下,动员家庭中无地位的青年妇女,参加缝洗、放哨、识字等活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786页。各级妇女组织普遍地开展了宣传活动,主要内容是男女政治平等、妇女有参加抗日工作的自由、不要打骂和虐待妇女,以及团结起来一致抗日等,迅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对虐待妇女工作。一般而言,婆婆和丈夫是家庭中主要的虐待者,故各地重点做好公婆、丈夫的思想教育工作,抓住典型处理,教育一般,具体方式多为召开群众大会,批评教育虐待者。例如,定县“1940年县妇救会增设了生活改善部,主要任务是禁止童养媳,反对虐待妇女,调节婆媳关系,建立和睦家庭。生活改善部长参加法院有关婚姻案件的审判,有权提出处理意见。那时只要听到有挨打受气的媳妇,各级妇救会干部都去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页。

提倡“家庭和睦”也是反虐待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家庭和睦,中心是解除妇女的日常生活痛苦,如挨打受气、夫妇不合、妯娌婆媳之间纠纷、吃穿上的不平等待遇等人为的痛苦及生理的痛苦。”*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139页。妇救会对于基本群众家庭中虐待妇女的情况,一般从感情和团结出发,说服规劝婆婆或丈夫。“要经过群众同意和大会奖励模范婆婆,批评(必要时处罚)打媳妇的婆婆,开婆媳的联欢大会,家庭座谈会等。”*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8页。当然,对于少数屡教不改者,选择最典型、最易得到人们同情的案例,在群众大会上公开斗争;对于虐待妇女致死者,边区法庭把凶手带到村子里,召开公审大会后严惩,以便扩大反虐待斗争的影响力,震慑虐待妇女的行为。例如,1940年平山县××村开了一个斗争会,基本事实是:丁爱爱7岁时便做了张家的童养媳,10年来放牛、放羊、拾柴、挨打受骂,喝稀米汤也不得半饱,两年前“圆了房”;他丈夫19岁,不但受母亲的阻拦不敢与爱爱同居,还时常受母亲的唆使,打骂爱爱。抗战后,爱爱加入了妇救会,妇救会多次教育、规劝其婆母,但她的婆母执迷不悟。最后,妇救会召开了妇女斗争会,丁爱爱结束了不自由的生活,离了婚。*袁勃:《解放中的晋察冀妇女》,《新华日报》1940年12月3日。客观地讲,那时“家庭和睦”的标准并不高,只是解决打骂妇女、家庭待遇不平等之类琐事,尚未涉及到妇女家庭地位和经济权益等深层次问题,更没有上升到婚姻自由的高度,但它符合普通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很快就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般群众是能够接受的。它为妇女迅速参加救亡工作,铲除了一层封建障碍,成为妇女便于参加各种工作的起点。”*陈郁芬、何森:《反对虐待妇女 易县抗联进行检查》,《晋察冀日报》1945年4月20日。

其次,提倡婚姻自由。经过两年多反虐待妇女斗争后,边区基本上把妇女发动和组织起来,初步改变了社会上歧视妇女等传统观念,打骂妇女现象明显减少,此时,更多的深层次婚姻家庭问题继续涌现出来。“婚姻问题比较普遍提出,是在反虐待的基础上(群众认识提高,打骂现象减少)出现的。……对过去婚姻不满者的离婚现象,在1941年大量发生。”*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793页。特别是“包办婚姻还直接影响青年妇女参加抗日活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2册回忆录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87页。故必须尽快地加以解决。

1940年8月13日,中共北方局指出,“保障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及家庭地位之平等,妇女依法有财产继承权,男女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与一夫多妻制,反对童养媳、溺婴儿、危害青年发育的早婚恶习。”*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3页。翌年7月7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其基本精神:“第一是男女平等的,第二是婚姻的自由、自主、自愿,第三严肃的男女关系,反对一切淫乱。”*陈广:《把握边区婚姻条例的基本精神》,《边政往来》第1卷第7期,1941年8月13日。河北省档案馆藏:579-1-4-1。1943年边区修订并重新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虽然婚姻条例的条文比较简单,但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权益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婚姻制度相比有着革命性的变化。不过,由于传统婚姻观念在人民头脑中根深蒂固,要把它贯彻到群众中去,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其难度和阻力均很大。

边区政府特别是各级妇联组织把宣传贯彻婚姻条例作为主要工作。各级妇联会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宣传重点,召开不同类型群众的座谈会,进行家庭访问、入户宣传,还采取文艺演出、教唱歌等形式在街头宣传。边区政府积极解决童养媳、重婚、纳妾、妇女要求离婚、寡妇改嫁等具体问题,帮助群众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和婚姻关系。如冀中区“三十、三十一年共两年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二分之一以上(安平占三分之二),这说明:旧的买卖的不自由的婚姻制度已开始动摇,合理的严肃的男女关系已在日益成长着。在三十年6月至三十一年8月北岳区1 492起离婚和解除的婚约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的974起,占65%(平山更达86%、唐县达80%以上),而且绝大多数的理由是‘感情意志根本不合,以致不能同居’,这说明:向来被当作奴隶的妇女已在实际行动起来争取自身的解放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1942年),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4册),1982年内部发行,第51页。并且边区还选择思想比较进步的干部和积极分子,树立为自由恋爱的典型。如阜平县模范家庭张树凤的女儿宝云18岁,有人给宝云介绍对象,提出青救会的段姓青年和她很适合,张树凤说:“婚姻事还是她自己做主,我不能包办。”他与家人商量,儿子说:“老段那个人平常待人很好,宝云果能配得上他那可不错。”宝云认为老段这人生产学习都好,很同意。以后又在家庭会议上讨论,全家都赞成,便订了婚。“经过5个月的恋爱过程,他们就正式结婚了,他们的婚姻是完全自主自愿的,没有一点包办现象。”*《关于新旧婚姻中的概况总结》,石家庄市档案馆藏:19-1-1。由此可见,那时自由结婚还带有“媒妁之言”等传统婚姻的色彩,具有从父母专婚向个人自主过渡的特点,但婚姻的最后决定权属于当事人而不是父母,具备了自由婚姻的决定因素。在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带头示范作用下,边区许多人纷纷效仿,突破了婚姻自由的各种障碍,新式婚姻逐渐增多。

最后,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边区积极贯彻婚姻条例后,动摇了传统婚姻制度,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建立。然而,囿于多种原因,边区妇女工作中一度出现了妇女主义等“左”倾错误。以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例,“由于执行政策‘左’,奸细混入到根据地到处破坏,社会秩序混乱,工人不做工,妇女、儿童与家庭吵架,群众团体内部相互关系……妇救强调婚姻自由,农会中的贫农、工会中的雇农娶老婆很困难,因此在婚姻问题上又引起妇、工、农三团体磨擦”,*《晋察冀抗日根据地》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1册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988-989页。甚至从单纯的家庭问题演化成复杂的社会问题,造成秩序不宁,妨碍了边区抗战大局。

俗话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家庭不睦有着复杂的内涵与多样化解决途径。召开家庭会议是解决家庭一切问题及改造旧家庭关系的最好形式。“一家男女老少适当地分工做活,全家人商量着办,就可开家庭会议,人人劳动合理待遇,家庭要民主和睦”,并提出“‘媳妇做在伙里穿在伙里’,‘大家劳动都应吃一样的饭’等口号”,*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232页。借以提倡家庭民主,使妇女在家庭中有发言权,减少虐待妇女的现象。家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户生产计划,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家庭分工合作,发挥各人所长(农业、副业、家务的),同时,把家庭生产与妇女本身利益结合起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家庭生产上可实行公私两利,先公后私,奖励分红,对于提高妇女生产情绪,逐步改良对妇女的不良待遇很为重要,对于建立新式家务的作用也会很大。”*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159页。当时,晋察冀边区妇女生产“以发展家庭副业为中心,提倡养猪养鸡和家庭手工业,提倡妇女参加耕种和收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316页。这比较适合妇女的生理特点和劳动特长,便于吸引更多的妇女参加生产运动;并且,边区还积极地改造懒婆,号召妇女积极参加劳动,树立“依赖男人生活可耻”的社会新风尚。

边区开展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活动后,社会效果非常好。家庭会议动摇了传统的家长制,户生产计划和改造懒婆等把全家人都组织在生产中,“逐渐改造了封建家庭,建立起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妇女参加劳动后,从家庭的“消费者”变为生产者,“促进了家庭团结和睦。离婚的大大减少了。崞县、五台、忻定全年解决婚姻问题案件十二三件,都是因生理不健全和感情再不能维持者。因穷而提出离婚的极少。如五台二区红石头村妇女某某,因穷双方都愿离婚,后由政府发救济粮70斤,动员男方刨地,女方播种,做鞋卖,渡过了春荒,夫妻感情和好了”。*晋察冀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晋察冀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中国老年历史研究会1985年7月,内部发行,第445页。如此以来,妇女不仅直接“为家庭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同时也改善了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她们从社会最低层,从受气的媳妇、童养媳,成长为在社会上受尊敬,在家庭中得到关怀体贴,能提意见、出主意的主人”。*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第37页。

总之,抗战期间,晋察冀边区以动员妇女参加抗战为主旨,陆续颁布了一些新婚姻法规,并通过反虐待、提倡婚姻自由和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等方式,迅速把广大妇女从家庭束缚及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这不仅为广大妇女参加抗战工作扫清了道路;同时,它还有着深远的影响,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逐渐动摇和瓦解了传统婚姻制度。

抗战期间,晋察冀边区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逐渐改造了传统婚姻制度,初步构建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动员妇女参战,是奠定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的基础;保护妇女切身利益,又是深入广泛动员妇女参战的必要条件。因此,动员妇女参战与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是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基本任务,是密切关联而不可偏废的两大任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页。晋察冀边区改革传统婚姻制度不是纯粹意义上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际上是有效发动妇女参战的基本途径,它为抗战胜利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第一,有效地发动了妇女,为抗战增添了一支生力军。抗日战争是一场全面、持久的民族解放战争,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人人均有抗战守土之责,“假如中国没有占半数的妇女觉醒,中国抗战是不会胜利的。妇女在抗战中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同上书,第149页。并且,边区广大男青壮年参加了军队等抗战工作,加之战争中敌人抓丁拉夫,造成边区“男劳动力更加缺乏。据统计:北岳区有些地区劳力比战前减少40%—70%。”*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这就迫切需要广大妇女补充到生产战线和抗战勤务上来。婚姻制度改革最大益处是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打破了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社会分工,使大批妇女冲破封建思想和习俗的束缚,走出了家门;她们积极地参加生产、支前和抗战等项工作,促进了根据地的各项建设。中共北方局领导人杨献珍自豪地说:“假若还有些人不了解中国几年来究竟有些什么进步,那么,我们可以请他们看看,中国的妇女有许多已经从厨房走到了抗日民族解放战争的战场,我们说,这就是中国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1辑),1982年,内部发行,第24页。国统区一位民主人士也由衷地称赞道:“拥有最强大的群众基础的,当然要推晋察冀边区的妇女组织(晋察冀边区妇女抗日救国会),她们有15万以上的会员,两万多个自我教育的小组会,有20多万妇女自卫队,500多名政治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的妇女也在12万以上。她们和男子毫无差别地担负起杀敌自卫、流血流汗的各种抗建工作,她们是抗战大熔炉中最先锻炼出来的一支妇女钢铁军。”*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456页。

第二,传播了革命思想,促进了妇女的启蒙和解放。妇女们在抗日烽火中得到了锻炼,接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教育,开阔了眼界,提高了思想觉悟和文化、政治等素质,增长了才干,展现了不亚于男子的工作能力。如“在1939年特别是1940年宪政运动与大选举中,妇女们普遍参选,据统计一般达到妇女选民70%-80%,部分达90%,少数达到100%,并有大批积极妇女当选”。尤其在农业生产方面,妇女更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妇女们了解参加劳动光荣(抗战前劳动被人耻笑),妇女解放必须从生产中获得。部分妇女已养成劳动习惯,学会锄草、下种、收割等农活技术。……在冀中,由于妇女能担负起田间生产,使动员男子参军更加顺利。一般老年妇女舍不得儿子或想儿子的心情,由于儿媳能参加生产而减轻了”。虽然妇女参加的大都是平凡而普通的后方工作,但与男子上前线一样,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大大提高了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了妇女自信心与自尊心。……证明我们女人,社会上只要有了地位,什么事都有信心,也能做好,并不比任何男人差。女人‘不顶事’的俗语,应该送进古物陈列馆里去。”*同上书,第790页、第345页。

第三,普及了男女平等观念,初步建立了新婚姻制度。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后,不仅增强了经济独立能力,而且逐渐改变了传统婚姻家庭思想,树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观念,自由恋爱日益增加;传统的“门当户对”和家庭本位的择偶观淡化,“妇女找对象一般不是无条件地挑选富裕者,而是要找政治进步生活有办法的男人为对象”。*《婚姻政策提纲》,河北省档案馆藏:572-1-180-15。除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外,新婚姻制度也逐渐普及到普通民众中。例如,建屏县一区北庄村是老根据地,1938年就成立了党组织,“上级机关不断地住在这里,干部的自由结婚给了群众很大影响”,群众也慢慢地接受了新婚姻制度。1945年8对结婚者有自由婚2对和半自由婚6对。“自由婚是指经过恋爱过程自己完全自愿”,半自由婚是男女双方“经过谈话见面,但很简单,还是父母包办者”。*《华北工作组石家庄专区建屏县调查工作总结》,河北省档案馆藏:855-26-27。尽管半自由婚仍保留了父母之命,但婚前男女双方毕竟有了了解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它比传统婚姻制度下夫妇在洞房才相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另外,促进了家庭和睦,初步树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风尚。婚姻制度改革蕴涵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家庭民主等新内容,尤其是妇女参加了生产,不仅改善了家庭生活,还有力地冲击了农村中封建、愚昧、保守的社会风气,动摇了“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逐渐地改变了社会上歧视妇女的旧观念,“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被虐待打骂的现象减少,大多在家中有了发言权,部分实现了家庭民主。‘男尊女卑’‘女人不顶事’的旧思想,在一般男女头脑及社会舆论中开始打破,男女在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已基本上树立”。*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4册),1982年,内部发行,第87页。边区政府“用新制度的力量,把父母妻子离散的家庭团聚起来”,*吴宏毅:《在敌后根据地如何解决灾荒中的社会问题》,《解放日报》1944年10月9日。努力构建新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生活,初步形成了新的社会风尚。

然而,婚姻制度的更替不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受到当时主、客观等历史条件的制约。中共提出,“在争取抗战民主自由中争取男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改善与提高妇女地位,反对一切封建束缚与压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把抗日救国作为第一要务,妇女解放则处于从属地位。由此出发,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改革的逻辑是:要使妇女参加抗战工作,其前提条件是妇女享有独立地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而传统婚姻制度对妇女束缚最为严重,故只有先改革传统婚姻制度,才能够促进妇女解放和加入到抗日救国大业中来,进而确立对中共及其边区政府的认同。显然,边区婚姻制度改革不是纯粹出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目的,这就使它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实用主义色彩,降低了对于妇女解放的重大意义。

其一,婚姻制度改革简单化。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意思是婚姻家庭矛盾牵涉思想、感情、经济、社交等多个方面,非常复杂,而政治动员型婚姻制度改革则一切以动员妇女为依归,难免对与抗战关涉不大甚至影响抗日救国的纯粹婚姻家庭问题予以淡化、妥协或回避。“各地妇救工作中心是抗战动员工作,其他如改善妇女生活、解决切身痛苦等问题谈得比较少,固然也有些地方在做的程度来说比较好些,而一般地讲,多半忽略了妇女本身利益之保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466页。譬如许多人机械地理解“家庭和睦”的口号,往往在解决妇女离婚问题时,顾忌“农民娶妻实为不易,因娶妻而欠债,半世还不清者,是农村的常事”,一旦判决离婚,他们必然落个鸡飞蛋打境地,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不安,故明确要求“妇救应持成人之美的态度尽可能劝说他们和好。……万不能用妇女的宗派主义精神处理,也不能用狭隘的只看见片面的妇女利益,一时的个别的妇女利益处理”;乃至公开提出,“今天对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求得尽可能的改良。”*明秋:《华北婚姻制度及解决华北农村婚姻问题应持之态度》,《中国妇女》第2卷第7期,1940年12月8日,第11页、第12页。

其二,婚姻制度改革具有表层化倾向。婚姻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的、牵涉方面众多的庞杂社会问题,晋察冀边区先后采取了反虐待、提倡婚姻自由和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三种措施,可谓对症下药,然而,这些措施发挥的效用各有差别,反虐待和建设富裕和睦的家庭直接解决妇女受压迫的现实问题,易于得到民众认可和收到良效;而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颠覆了传统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着力构建一个全新的婚姻制度,与社会民众认知差距大且短期难以奏效,在抗战环境中明显缓不济急,故边区重视前者,而对后者实际上宣传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这种方法上的取舍导致了婚姻制度改革较少涉及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普及甚至在许多地方流于形式。譬如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提出后,“农民不同情,党的支部也反对,甚至很多妇女也没有这个觉悟,不愿意要财产权……争取财产权没有基础,所以在村里就行不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故妇女继承财产案件几乎都不了了之。在家庭中,“妇女公开受打骂虐待现象减少,但暗中精神虐待还很多,妇女问题的解决多属虐待问题,进一步提出离婚问题则还不易获得顺利解决”。*浦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印:《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3年4月,内部发行,第59页。尤其是新婚姻制度实行的地域范围有限,根据地“中心区已废除父母绝对包办的形式,亦有不少向家庭坚决斗争的实例”,*《冀中区党委〈关于婚姻问题的几点材料〉》,河北省档案馆藏:3-1-93-18。但在“广大的半老解放区,尤其是新解放区,做父母的不少地存在着男尊女卑、夫倡妇随的旧婚姻观点,甚至有的地区还存在着买卖婚姻形式”,*冯格:《关于离婚问题》,《河北日报》1949年10月18日。各种封建婚姻陋俗如早婚、童养媳等还较多地保留着。

由此可见,抗日民族战争与妇女解放问题的重合和背离主导了边区婚姻制度改革的进程,它虽然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观念,空前地促进了妇女解放,但是,一旦妇女争取自身解放的要求与抗战大局发生矛盾时,便立即受到了严格限制,“解放区也没有完全消除封建意识,为追求幸福而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也会遭到某些阻力”。*李公朴:《华北敌后——晋察冀》,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92页。

毛泽东曾言,“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抗日战争爆发后,又增加了日本帝国主义压迫的新绳索,因此,中共领导的妇女运动就具有了反帝、反封建和妇女解放的三重属性。然而,在中日民族矛盾是最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动员妇女参加抗日救国大业是当务之急,反封建的民主运动和妇女争取自身利益次之,更不能妨碍抗日救国的主题,这也就规划出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改革的大原则。

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改革主要服从于民族革命战争的需要,从法律上否定了以包办买卖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制度,使广大妇女第一次真正地走出了狭隘的家庭,同男子一样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解放,更为抗战胜利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另外,它还间接地推动了边区婚姻家庭的嬗变,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初步奠定了基础。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妇女动员与妇女解放的指涉对象相同,但是妇女动员重视妇女在民族解放中的作用,妇女解放强调妇女的自身权益,两者内涵不完全重合甚至有所抵触;同样,源自政治动员的婚姻制度改革旨在发动妇女力量,而以妇女解放为依归的婚姻制度改革则偏向于保护妇女特殊利益,妇女解放与民族解放的不完全重合导致了晋察冀边区婚姻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以致许多婚姻家庭问题继续累积下来,这无疑是边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一大缺憾。

NewResearchontheReformofMarriageSysteminShanxi-Chahar-HebeiAnti-JapaneseBase

ZHANG Zhiyo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4, China)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system continu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and seriously lagged behind in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it had greatly hindered the women to join the war of resistance. So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system was reformed in Shanxi-Chahar-Hebei border area. It included roughly three periods: against the abuse of women, advocating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family. The border region women were effectively mobilized and organized, which formed a new force for the war of resistance. Meanwhile it also promoted the women’s liberation and initially established the new democratic marriage system. However, the purpose that the old marriage system was reformed in the Shanxi-Chahar-Hebei border area is to mobilize women to participate in the Anti-Japanese War rather than the women’s liberation. This tendency led marriage reform to simplistic pragmatism on a surface level. So the modern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has not been fully established.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Shanxi-Chahar-Hebei border area; marriage system; women mobilization; social change

2014-09-20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晋察冀边区社会变迁研究》(10BZS055)

张志永(1964-),男,河北新乐人,历史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社会史研究。

K265

A

1008-469X(2014)06-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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