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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言治》与天坛宪草

2014-03-30刘国有

关键词:孔教法政北洋

刘国有

(1.天津市李大钊研究会,天津 300191;2.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天津 300191)

1913年4月,举世瞩目的中华民国首届国会在北京开会。7月12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制宪开始了。为引导、干预、推动这一时人眼中的百年盛事,袁世凯政府、国民党、立宪派等各种政治势力纷纷开展大量的政治和学术活动,力图影响中国未来的第一部宪法。李大钊等领导的北洋法政学会也踊跃投入了这一宏图伟业,他们以《言治》月刊为基地,与袁世凯政府和立宪派右翼针锋相对,刊发了大量宪政文章,成为推动制宪民主化的重要力量,留下了中国制宪史上的宝贵篇章。

一、李大钊与北洋法政学会

北洋法政学会是北洋法政学校校友在一部分老师的参加下组建的论政团体,1912年秋成立,李大钊与郁嶷一起担任第二期职员编辑部长,出版《言治》期刊。《言治》初为月刊,1913年4-10月半年多时间里共出6期。1917-1918年,李大钊等又出版《言治》季刊共3期。1913年和1917年前后,《言治》刊发了大量政论和其他文章,是李大钊等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宣传进步思想的重要舆论阵地。因此,对北洋法政学会及其机关刊物《言治》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深化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揭示李大钊政治和法律思想的早期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是该会的成立时间。根据《言治》月刊第二期刊登的会员名单,该会大约成立于1912年。最早亦应在1911年10月以后,因为弓钤已经入会,他是1911年暑期招入的中学三班学生。

其次,是该会及《言治》的基本政治态度。根据相关资料,北洋法政学会的领导成员,多数属于国会请愿的积极分子,即激进的立宪派。第二届会长田解是天津请愿同志会的重要成员,曾担任副会长(一说是会计,)经管巨额经费;调查部长凤文祺为法政学堂请愿代表。共同会长张竞存亦为国会请愿积极分子,曾与郁嶷一起发表声明,要求把请愿活动结余经费赠与温世霖作为路费。

会员以北洋法政学生为主,部分会员已毕业。潘云超等行政科(绅班)学员都是1909年毕业的。会员的主体是将近毕业的高年级同学,如李大钊、郁嶷、白坚武、夏勤等。低年级的同学也有,中学班的王宣、弓仲韬、童冠贤等都是。

已毕业的绅班同学是清末举办地方自治时入学的地方绅士和基层官员,曾参与直隶谘议局和省议会选举。李阑增,北洋法政学堂行政科学生,顺直谘议局议员[1]。陈洪范亦为学堂行政科学生,先后当选为顺直谘议局议员和顺直议会议员。丁宗峄则为顺直谘议局常驻议员,民国后曾任束鹿知县。崔亮臣为别科一班学生,直隶教育会会员,毕业后留校任教,1912年任顺直临时议会议员。

在校会员有不少曾参加辛亥革命,属于清末激烈的革命分子,如王宣、汪瀛、童启颜(冠贤)、童启曾、凤文祺等。汪瀛,字鲁泉,河南商城人,北洋法政学堂预科英文二班,法律本科一班学生,李大钊同级校友。王宣,字德斋,天津市蓟县人,同盟会会员,北洋法政学堂中学一班学生,北洋法政学会第一批会员,兼任编辑部部员和会计。根据1931年河北省立法商学院纪念册,王宣与白雅雨、凌钺等人一起参加了辛亥革命,“十月革命起,地理教员白毓崑,学生于树德、王宣、凌钺诸人同时奔走革命。白、于、凌三人往滦州,联络军队,王往徐州。”[2]

弓仲韬,原名钤,直隶安平人,北洋法政学堂中学三班学生,后追随李大钊创建中国共产党,是中共安平党组织的发起人和早期领导人。

也有的会员主要钻研学问,后来成为著名学者。如夏勤,字敬民、竞民,江苏泰州人。1912年作为第一批会员加入北洋法政学会,担任李大钊任部长的编辑部部员,以后长期在朝阳大学执教,先后任教师、教务长、董事、副院长、代院长等职,抗战胜利后任最高法院院长。邓哲熙,字毓芝、仲知,北洋法政学校法律本科二班学生,1913年5月以前加入北洋法政学会,以后长期在冯玉祥领导下的西北军服务。1926年11月任冯玉祥驻苏代表,1933年任察哈尔民众抗日同盟军总部军法处处长、南京政府立法委员。1936年任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兼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解放后历任民族学院办公室副主任,社会主义学院总务处长等职。第二、三、四、五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民革北京市委员会常务委员等职。

部分教师也参加了学会,如张恩绶、高俊浵 、张殿玺等人,他们均为学堂监督、校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是代表学校参加。至于学会的主要赞助者,除了张恩绶向社会募捐1千元以外,个人捐款以本校校友为主。根据《言治》月刊第2期《北洋法政学会特别捐名单》,立宪派领军人物、曾任本校教务长籍忠寅捐洋20元,中学部主任刘同彬捐款10元,郁嶷捐款10元,李大钊本人捐款2元,日籍教师今井嘉幸和大石定吉也慷慨解囊。

北洋法政学会的主要工作似为出版《言治》期刊,也从事某些政治活动。《言治》文章论点突出、逻辑性很强,所以其销路很广,不仅在直隶省的天津、北京、保定均有发行网点,还有不少社会代销机构。津浦铁路飞行派报社就是其一,该社似为津浦铁路职工开设的书报发行机构,其天津、北京、安徽、江苏等分社都代办《言治》发行,这与《言治》4000多份的发行量应有直接关系。学会还编译出版了《蒙古及蒙古人》、《<支那分割之运命>驳议》两书,前者介绍蒙古历史与蒙古民族,意在增进国民对外蒙古问题的认识。后者意在驳斥日本人中岛端对中国未来的悲观预期,其大量篇幅都在为袁世凯辩护,大概当时一般国人还充满对袁世凯的幻想。

袁世凯当政以后,北洋法政学会似乎沉寂了几年。随着袁死后政治局势的宽松,该会又重新开展活动。此时的北洋法政学会,似仍与孙洪伊关系密切。1916年12月30日,白坚武准备同孙洪伊一起赴南京,“预备同伯兰赴宁。嘱北洋法政学会备寿屏。”31日,“早刻,知伯兰不去代表北洋法政学会赴宁祝寿,同行者为王子邠、崔叔和。”这里说的祝寿,应是为冯国璋祝寿,当时他虽已任副总统,但仍住在南京。看来白、孙预定一起赴宁,临行时孙决定不去。白坚武只好自己前去。1917年1月7日,白坚武拜会了冯国璋,“见副总统畅谈,具道代表来意。”白坚武明确自己是代表来祝寿的,即代表北洋法政学会。孙洪伊和白坚武均可充其代表,说明他们与北洋法政学会有直接关系。李大钊1917年回到北京,即积极筹备重出《言治》,4月1日正式出版,直到1918年7月,共出三期 ,他的《调和之法则》、《战争与人口》、《大战中欧洲各国之政变》、《强力与自由政治》、《法俄革命之比较观》等重要文章都在该刊发表。资料表明,北洋法政学会一直存在到1920年代,但具体情况不详。1919年3月,北京大学日刊说北洋法政学会向北大图书馆捐赠《支那分割之运命驳议》一册。[3]1919年9月,北洋法政学会再次向北京大学图书馆捐赠汉译《蒙古及蒙古人》六册。[4]

1916年9月创办的《宪法公言》也可看作北洋法政学会机关刊物,其编辑和写作人员主要为北洋法政学会会员,主要发起人为李大钊与秦广礼。《白坚武日记》说,1916年9月7日,“守常在老便宜坊请宴一涵高君及秦立庵、田克苏,议宪法公言主旨。伯兰出,访之未遇。再与守常访何海秋,未得其住寓。晚,偕立斋、守常访伯兰,略谈。”说明李大钊、秦广礼(立庵)、田解(克苏)、白坚武、孙洪伊均为该刊主创者。1922年前后,该校原斋务长、国会议员邓毓怡组织的宪法学会亦有不少成员为法政学堂校友,其成立会亦在法政学会举行。

二、《言治》月刊与天坛宪草

《言治》有的文章纯粹为学术或艺术创作,没有政治倾向,但多数有明确的政治指向。这些政论文章,除了对国民党武力派进行抨击,或对时政发表意见以外,主要是对宪法草案重大议题发表意见,参与论战。

北京政府成立后,各方很快就把斗争的焦点转向了制宪。1913年1月6日,时任政府总理赵秉钧主持的新年第一次内阁会议就决定以法典编纂会为基础,邀请临时参议员和政党代表成立宪法编纂会,争取在国会召开以前完成法案起草。[5]在袁世凯鼓动下,不久即有都督提出,不应按临时约法规定的由国会选举宪法委员会制定宪法,而应仿照美国制度,另行择人起草。袁政府提出,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国会(临时参议院)推举8人,国务院推举6人,每省都督各举2人,各省议会各举1人,委员到会1/3即可开会,这样,袁的爪牙就完全可以操控制宪进程。1月底,袁向国会提交了政府起草的宪法初稿。但是,以国民党为主的国会对袁世凯干预制宪十分不满,3月初,参议院否决了袁提交的成立新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动议,决定自行起草制宪。社会各界也纷纷主动参与制宪,王宠惠、梁启超、吴贯因等人都公布了各自的宪法草案,力图影响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各政党宪政见解的很多方面激烈对立。国民党主张议会领导下的中央集权制,因此坚持责任内阁制,总统任命国务员要经过议会同意。国民党主要领导人宋教仁认为只要有议会制就可以遏制袁世凯,无需各省参与,“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之权利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无须以各省监制之。”袁世凯则希望设立总统制政府,依靠前清旧官僚维持统一。他坚持自由任命国务员,解散议会,否决法案,反对制定防御主义的宪法,“当为全国制定宪法,不当为防制一人制定宪法;当思为总统政府办事地步,不当思为防制一人防制政府而为制定宪法宗旨。故制定宪法必取消防御主义。”[6]袁世凯坚持,“组织内阁无须得国会之同意,大总统应有解散国会之特权,大总统有裁可法律案及施行权,总统任期在八年以下六年以上”,这是大权独揽的总统,类似于君主国之元首了。

在制宪问题上,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是拥护袁世凯的,他们主张总统有权自由任命国务员,有权解散国会。他们认为,国会权力过大,处处掣肘,势必造成议会专制。[7]梁启超扬言,袁世凯这样的政治强人应有权与议会对抗,“强毅卓绝之政治家,虽偶失多数于国会,然既有所以自信,则不妨诉诸国会以外之舆论,以求最后之公判。宪法之予政府以解散权,凡以使此种政治家有坚忍活动之余地也,而国中有此种政治家,实国之宝也。”他们主张建立两院制的国会,以便国会两院互相牵制,“主张两院制者谓下院与上院之性质各有不同。若两立而调剂之,庶为美满。下院取其活泼,而上院取其持重也。且如有数种税则及预算案之类,每有国民利其少而政府利其多者,若无上院为之折衷,则或流为议院专制之弊。”[8]设顾问院辅助总统,国会两院各举4人,总统举5人组成,负责解释宪法,裁决宪法争端。总统任命总理、解散国会,发布紧急命令,决定宣战、媾和、提议修宪等重大事项时,须经顾问院同意。总统有权解散议会,“总统之行使此权(议会解散),毋须加以限制。且在今日,若能得强毅之总统解散国会三次以上,则实如天之福,此我国民所当祷祀以求之者也。”“总统为保持公共安全及避非常之厄,有紧急之必要而不能召集国会两院时,得令国务员全体负责,于不抵触宪法之范围内发布与法律同效力之命令。”这样,总统就可以超越国会两院,成为政治主宰。梁启超、吴冠因等人还在天津创办了《庸言》杂志,作为参与政治斗争,干预制宪的舆论基地,李大钊的老师籍忠寅即为该杂志主干。

1913年5月,进步党党务部通过了梁启超提案,决定成立宪法问题讨论会,要求党员围绕39个问题展开讨论,重点是国家结构、立法与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宗旨是“于立法、行政两部权限不畸轻畸重,以杜一机关专制之弊”,“不存对人立法之心,免以偏救弊误国家百年大计”,意思是建立均衡的政体,不对袁世凯过于防备。“国家非行政首长之地位安全,则不能保卫国家之安宁,而在君主时代遗习强盛之国,行政首长之地位尤非安全不可。……故今欲谋总统地位之安全而使野心者无窥伺之心,则莫如使总统处无责任之地位。欲使总统处无责任之地位,则莫如行责任内阁之制。”“欲行责任内阁之制,国务员之任命决不能归议院表决而当属之行政首长之大总统也。……故制定宪法之时,以余之见,用人之事当如法制,一归之总统,使大总统握任命之专权,夫然后能收内阁制之善果也。”[9]这种责任内阁,无须议会同意,不对议会负责,“盖同意权之为物,以之裁抑宵小为效至弱;而以之炀娼贤能为效至强,证诸往事章章然矣!……畴昔以一院行此权而陷国家于无政府之境遇者,亦即再三……是同意权之为物,在法理上既与责任内阁主义相抵牾,在政治上更有百害而无一利,将来宪法上绝不容有此陋制之存在!此仁人志士所当溅血而争也。”[10]

孙洪伊等为首的民主党介于两者之间,既反腐败官僚,也反民党激烈分子,主张由议会集中权力进行改革,与国民党法治派大体接近,“一方面则专制时代之官僚隐秘主义固而不革,一方面则革命后之暴民掠夺主义日以蔓延,二者皆与共和主义绝对不能相容”。[11]2月底,民主党成立了宪法讨论会,负责起草宪法,该党直隶支部还函请党员围绕地方制度是否入宪、总统制与议会制、元首职权等议题开展讨论,发表意见。[12]该党主要领导人孙洪伊认为,由国会多数组织的政府是最有力的,因此坚决主张议会制,“国会之意见由多数党宰制之,而多数党之党员咸听命于其首领,而其首领即阁员也。阁员不过以一党首领之资格指导其本党耳,而事实上即无异于指导全院,院中多数党之议员亦不过以一党之资格拥护本党首领耳,而事实上即无异于拥护内阁,故内阁与国会永无相猜相阋之时,夫是谓之阁会一体。……夫国会过半数议员即代表过半数民意者,而内阁员则直接代表国会过半数而间接代表国民过半数者也。以代表国民过半数之人则举全国国命以托之,虽有失其亦鲜矣。……此言夫国会权之无上也,而与国会合体之内阁亦无上,故在今世界中数强有力之政府,则未有能比英国者也,而推原其故,则皆出政党内阁之赐,英之政体所以独出冠时,盖坐是也。”

孙洪伊这一主张,应发端于清末国会请愿运动。作为清末民主运动的主要领导人,孙洪伊及其影响下的青年学子李大钊等人,亲眼目睹了满清权贵的颟顸、腐败和专横,认为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腐败的官僚政治,推行更多的民主和公开性,而梁启超长期流亡国外,对袁代表的官僚系统的专横和腐朽估计不足。

《言治》第四期(1913年9月1日)首先发表了李大钊的《一院制与二院制》,严厉批驳二院制,主张一院制,主要理由是:

A.英国经验不足法。二院制效法英国,而英国上院已趋衰。B.中国接近平民社会,无需二院制反映国民状态。C.华人性迟缓,二院制的慎重议政难有优势。D.内阁可沟通行政与立法,无需二院。二院制互相掣肘,无必要。

李瑞锡《参众两院之权限》和隆中的《中国无采取两院制之必要》也大体如此。隆中认为,两院制的弊端主要在于不公、纷争、耗费、迟滞、误时、胼枝六方面,他说,“试溯国会之由来,系本民主主义,虽君主立宪,亦会有此意味。而以贵族、学者、富者组织上院,驾乎下院之上,已失其本来之旨。矧民主国以励行平民政治为主眼,非联邦制度而必取法两院,阶级判然,是岂平民政治之精神哉?”当两院意见不同时,“意见纷纷,彼此交恶,而国家危险之机伏焉!其误国灾民为何如耶?”“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而议成则以两院一致成之。一院否决,同一会期不得再提,故迟滞。”“夫法律本与舆情一而已。此是而彼非,彼是则此非,两院意见相同,则一院为赘尤。两院意各是,则是两种舆情相峙对待,岂理也哉?胼母枝指,莫此为甚!”

“且内阁议院政府联为一体,从何冲突?未审国会之为物,而以陈说非一院,是诚未识治体矣。故吾得而断言曰,若审我国之历史国情,未有不主张一院制者。”“夫国会非行政机关,对于政府固有监督之责,对于人民毫无命令之权,虽欲专制,无由也。且议员地位立于平等,即有狡黠者流,牢络人心,意图专制,则众志难一,非易事。”[13]

孔教入宪也是当时制宪一大热点。民主党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反对制定国教,康有为、梁启超等则强烈主张定孔教为国教。1913年6月,梁启超、汤化龙、吴贯因、蔡锷、杨度等发起成立孔教公会,要求宪法在规定信仰自由的同时,规定孔教为国教。[14]他们认为孔教是中国文化的代表,孔教的衰落势必导致中国文化的灭亡,极大地破坏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苟许人信教自由而无国教,则放任太过,离力太大,而一国失其中正。有国教不许信教自由,则干涉太甚,压力太大,而一国失其平和。”“中国今日若仅言信教自由,并不规定国教,则人将疑立法者有破坏国教之意,而假信教自由之号以行之,其祸必至国粹沦亡,国基颠覆,国性消灭,国俗乖歝,而国且不保矣。……我国今日国体初更,群言淆乱,误解信教自由者几变为毁教自由,破坏家既不免于发狂,保守家亦不免于惊恐,民情惶惑,国本动摇!而适当新定宪法之时,则不得不明著条文,定孔教为国教,然后世道人心,方有所维系,政治法律方可施行。”[15]“孔子为我民族文化之代表、思想之中心,孔子存则文化存、思想存;孔子亡则文化亡、思想亡。孔子之根本思想……实为我民族文化之精神,虽时代迁易、国政变更不知其极!苟为我中国人之中国,则其说终不可灭也。”[16]1913年8月,梁启超公布了自己草拟的进步党宪法草案,提出宪法应“以孔子教为风化大本,但一切宗教不害公安者,人民得自由信奉之。”[17]这就是他的国教入宪论。

孔教会的孔教入宪论,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即使认为孔子学说构成宗教的人,也认为大可不必。当时著名政论家张东荪就说,“中国数千年文明之结晶,即为孔教,则孔教即为中国之国教矣。……然而近人谋建议案于国会,欲定孔教为国教,且以祀孔子配天,此无足以为孔子增光,殆亦画蛇添足之类,无足取也。”[18]

作为国内一大宗教的天主教会,更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反对孔教入宪。1913年8月,该会天津教区的杜竹轩发表了《斥孔教会请愿之非当》,认为孔子学说本来就不是宗教,孔教入宪显然侵犯了其他教民,挑动宗教和民族矛盾,极为有害,“共和成立,信教自由,载在约法,实为国民一种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稍有共和知识者,类能道之。……一部分之号为孔教会者,陡发热狂,提倡明定国教之议,以挑动五族恶感,使欧西宗教相争之惨剧,行将开幕于中华……其为遗害于民国者大矣。”他还代表中国天主教徒上书,要求不定国教。参众两院也有议员认为定孔教为国教是对其他教徒的歧视,“国教与信教自由绝对不相容。自理论上言国教者,国家定某教为国教,其余虽许流行,不认为正教也。信教自由者,政教分离之国家,对于各教,苟不违反法律,不为左右袒也,两者本绝不相容,何得云并行不悖?”[19]

1913年10月,天主教天津教区选派李镇西、刘俊卿、英实夫赴京活动,他们联络北京教友艾知命、魏子轩等人分别上书总统府、议会两院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并公开宴请两院议员30多人。议员张伯烈说,“贵教请愿信教自由,不定国教,鄙人极端赞成。夫孔子非宗教家,中外通人久有定论,即使强为宗教,因孔教会之请愿纯系权利思想,孔教讲尊君之义,孔教会所以定为国教者,实欲实行其尊君之义而已。”艾知命还与当时天津天主教会诸多信徒一起,公开上书袁世凯政府,反对孔教入宪。

《言治》第五期(1913年10月1日出版)同时发表了李纯澍的《论国教》和刘毓俊的《名教与政治》以及艾知命等的请愿书,公开向孔教入宪论宣战。《论国教》认为孔教入宪无益于对孔子的信仰,且与信仰自由相冲突,且势必引起其他教民反对,“凡立宪国家之宪法中莫不规定人民信教自由之权。此规定实由历史的进化原则而来,非徒为国家政治的问题已也。此条之规定既无删除之理由,设于同一宪法中复设有某教为国教之规文,其矛盾不已甚乎?规定国教于宪法中,其里面实欲剥夺其信教自由权也,与世界立宪之原则已刺谬矣。而更不能为一刀两断之规定,遂使国法中有冲突之条,岂可乎哉?”“阅宪法草案有‘孔教为立国之大本’一条,草宪法者折中之苦心、调和之方法可为原谅矣。然既不认孔教为国教矣,遂用此不周延之语,岂法律之精神乎?夫孔教为立国之大本,固也。他者果若何乎?记者以为此条可断然删除之。”[20]

[49] 艾喜荣:《话语操控与安全化:一个理论分析框架》,《国际安全研究》2017年第3期,第68页。

刘毓俊的《名教与政治》认为,名教与道德的兴旺关键在执政者之道德,不在于宪法的规定,“吾国人心之坏,孔教之衰,自前清末造而已。然非一朝一夕之故也。……至今遂明目张胆而视廉耻礼义为无足重轻,且窃笑规行矩步为迂远不切事情矣。世风之下如此,欲有以挽其末流,仍须期之以渐,求其变齐至鲁,拔本塞源,端在为政者之明其好恶,开诚布公,政治良则人心正,人心正则风教兴矣。”

10月18日,袁世凯派代表施愚等人到宪法起草会议现场,要求陈述其宪法意见,同时发表宣言,援引南京政府临时约法经孙中山颁布为由,认为宪法会议议决的大总统选举法以及将要颁布的宪法必须经总统宣布才有法律效力,国会擅自宣布是违反临时约法,蔑视总统的,“依照民国立法之先例,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或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大总统颁布而籧可以施行之理。总之民国议会,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难任意摇动。”[21]1913年10月25日,袁世凯召开茶话会,宣称如果国会不接受其宪法意见,他将请求再议,并威胁将有可能“蹂躏立法,如此必起绝大争端,争则以力相角,议员以人民为后盾,如后盾不足恃,自无侥胜之理。”[22]同时,北京军警也扬言采取极端措施,干预制宪。对此,李大钊也针锋相对地加以驳斥,他的《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论证说宪法会议拥有宪法制定的全权,当然包含颁布权,“宪法将次制成,其一部已由宪法会议议决颁布矣。则宪法之公布权,已灼然有所归属;而行政部以不满于此宪法,横起波澜,以与宪法会议争此柄,时贤亦多所倡论于其后,辄曲诠法理以就事实。深思研学之士,所不取焉。”[23]《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1913年10月)区分了不同国体元首法律颁布权的各自含义,认为临时约法以及宪法草案均无授权元首否决法律的规定,虽然草案赋予总统法律的复议权,但不能适用于宪法。袁氏妄图掠夺法律颁布权、扭转制宪进程是不能得逞的。

三、结语:天坛宪草与中国法治

1913年8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46人开会,表决议会体制问题,黄璋、谷钟秀、何雯、刘崇佑、王敬芳等主张一院制,王印川、孙钟、汪荣宝、陈铭鉴等主张两院制,结果主张一院制者共9人,两院制者36人,居多数。[24]天坛宪草规定两院对法案有同等的审查权,但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众议院可通过不信任决议,推翻任职的国务员,除非大总统依法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这就实际上确立了众议院优先的议会内阁制,是对李大钊代表的《言治》派制宪思想的肯定。

1913年9月27日,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孔教入宪问题,陈铭鉴、汪荣宝发言赞成,何雯和徐镜心等反对,有人甚至“极端反对”。参议员焦易堂提出替代方案,要求宪法规定孔教为“政教之大本”而非国教,他认为“以孔教为宗教而定为国教则国家之统一不能巩固,现在环球列国之明定国教者皆幅员狭小之国……中华民国为五族统一之国,规模宏远,与各大国埒……人民固大多信仰孔教,而蒙藏从来信仰红黄教,为佛教支流,而新省及东蒙信仰天方教者颇多。……若经定某教以示一尊,则彼之信徒者方将拼命以与我争执,欧洲中古之祸或复见于东亚。”[25]1913年10月1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表决孔教入宪案,汪荣宝、黄赞元、王敬芳等支持孔教入宪,居少数,被否决。汪彭年、伍朝书、谷钟秀、徐镜心等反对,居多数。10月2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开会,汪荣宝、朱兆莘、王敬芳、陈铭鉴等提议在草案第19条义务教育项下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多数通过。[26]这是斗争双方妥协的结果,入宪派也做出一定让步,他们的孔子学说已从政教活动退入国民教育领域,大大缩小适用范围。

即使这部充满妥协的宪草也没能获得袁世凯政府的支持。1913年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宪法草案的三读程序,准备交国会公决、颁布。1913年11月4日,袁世凯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收缴国民党籍议员证书、证章,使国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被迫休会,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胎死腹中。

民国首次制宪的失败,从根本上说,是中国社会对于法治并没有达成共识。不仅袁世凯迷信武力、官僚和偶像崇拜的旧式统治,即使以立宪派闻名的梁启超等人也过分迷信强人统治,没有把法治和立宪当作治国首选。他们认为宪法只能是好的,坏的宪法不如没有,有人甚至扬言国会不配制定宪法,呼吁袁世凯个人出来另订宪法。“既名为立宪国,则必有宪法。而共和国之宪法,常足为致乱之媒,此又空谈法理者之所宜知也。……吾以为中国不欲有宪法则已,苟欲之,则必求有善良之宪法。若恶劣之宪法,则有之实不如其无。……国会不适于为制定宪法之机关……然则今日非出有一敢破坏约法之华盛顿夺国会制定宪法之权而举以授诸适当之机关,则善良之宪法必不可期。”[27]

但是,李大钊等《言治》作者追求法治和宪政的初衷是不容否认的。在《一院制与两院制》中,李大钊说,“兹当宪法胎孕之际,斯问题尚有商榷之机会,故更述之。”[28]隆中也反复上书袁政府法制局,反对两院制,“前以国会组织法揭晓,采两院制,期期以为不可,即致书法制局,反覆辩论,意或转圜,邹荛言轻,未见采纳。”1916年9月5日,李大钊在《祝9月5日》中说,“宪法者,国命之所由托。宪法会议者,宪法之所由生也。有神圣之宪法会议,始有善良之宪法。有善良之宪法,始有强固之国家。”1916年10月20日,他在《制定宪法之注意》中说,“议坛诸公,得以卷土重来,制定宪法,此实国民之幸运,亦吾国之转机也。凡夫与兹邦有休戚之关系者,义当布其一得之诚,以贡议坛之参考。俾兹群伦托命之宪典,获备调剂平衡之能,并收审慎周详之效。……愚于宪法之学,未窥涯津,勉就斯文,何足一哂。然而愚者千虑,不无一得。斯非徒应友谊之雅,抑亦扬国民一分之声也。”[29]

李大钊等追求制宪民主化的努力失败了,但它是李大钊等进步青年成长过程的必要阶段,在中国宪法思想发展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永远值得我们珍惜、重视。

注释:①

高俊浵(1874-1958)曾就学于东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时任直隶省咨议局议长。1911年5月,参与发起组建宪友会,民国曾任顺直议会议员,并任北洋法政学校校长。参见康占营,桃城历史名人:高俊浵http://hi.baidu.com/huaishuzhuang/item/686a30107b4561ee9813d69a

[1]刘建军.附录二 历届议员名表//你所不识的民国面相 [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33.

[2]张树义.本院院史 [C]//1931年法商学院年刊,1931:1.

[3]图书馆登录室第三部布告[N].北京大学日刊,1919-3-31(2).

[4]图书馆登录室第三部布告[N].北京大学日刊,1919-9-24(1).

[5]大总统提议编纂民国宪法 [N].大公报,1913-1-8(第一张第四版).

[6]吴相湘.宋教仁传 [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171.

[7]吴贯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十六号.

[8]梁启勋.复体之立法机关及两院之关系 [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十八号.

[9]蓝公武.大总统之地位与权限(上)[J].庸言,1912年第一卷第二号.

[10]梁启超.同意权与解散权[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九号.

[11]民主党缘起(续)[N].大公报,1912-10-1(第二张第三版).

[12]函征意见 [N].大公报,1913-2-25(第一张第五版).

[13]隆中.中国无采取两院制之必要[J].言治,1913(5):57-61.

[14]蓝公武.大总统之地位及权限 [J].庸言,1912年第一卷第二号.

[15]陈焕章,严复等.孔教会宣言书 [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十六号.

[16]蓝公武.中国唯一道德权威 [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五号.

[17]梁启超.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J].庸言,1913,1913年第一卷第十八号.

[18]张东荪.余之孔教观 [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十五号.

[19]信义会伦敦会等.发起请愿信教自由不定国教通告书 [N].大公报,1913-9-5(第二张第二页).

[20]李纯澍.论国教 [J].言治,1913,5:11-12.

[21]大总统咨文“从速答复”[N].大公报,1913-10-27(第二张第二页).

[22]大总统解释干预宪法之意见 [N].大公报,1913-10-30(第一页第五版).

[23]李大钊.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李大钊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9.

[24]宪法委员会纪事 [N].大公报,1913-8-14(第一张第一页).

[25]焦易堂等.宪法须规定明文以孔教为政教之大本不宜定为国教意见书 [N].大公报,1913-10-3(第三张第一页).

[26]宪法草案二读会之尾声[N].大公报,1913-10-30(第五张).

[27]吴贯因.中国共和政治之前途 [J].庸言,1913年第一卷第二十三号.

[28][29]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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