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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机制高效运行实证研究——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

2014-03-28石东洋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阳谷外地被执行人

石东洋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委托执行是指管辖法院在不便于直接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委托执行较之于异地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公共资源,有利于执行活动顺利开展,有利于加强执行工作中的廉政建设”[1]。近年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委托执行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公正高效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执行工作环境的制度优化

委托执行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因此,阳谷法院要求执行干警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国法院“一盘棋”的高度充分认识委托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建立健全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委托执行工作环境。

(一)委托执行与常规执行统一管理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普遍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问题,执行人员往往存在畏难情绪,不愿办理此类案件。为避免在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案件时发生“双重标准”和“区别对待”的问题,阳谷法院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纳入该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在立案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一视同仁,充分调动执行人员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双重监督与系统动态管理结合

“要改变目前我国委托执行案件大多有始无终的现状,就要加强委托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充分发挥委托执行的效率优势”[2]。阳谷法院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专人负责与系统动态管理相结合。要求执行局、立案庭分别建档,双重管理。执行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建立台帐,专人负责后续跟踪监督;立案庭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立为该院“执字”案号,录入该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程跟踪监督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委托执行纳入统一考核体系

“实践中,虽然委托执行可大量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由于现行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致使大量委托执行案件存在着结案难度大、结案率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得其并未发挥应有的便捷、快速、高效的作用,反而成了执行工作的又一‘顽疾’”[3]。为保障不同来源案件的规范化执行,阳谷法院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考核与本地法院执行案件考核相结合,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纳入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列入结案统计后,执行结案率、实际执行率、执结标的到位率等都与普通自收案件一样,计入执行人员年终工作考核范畴;外地委托执行案件的案卷也列入案件评查范围,严格按照省法院制定的执行案件评查标准进行检查,确保案件质量。

二、委托执行工作机制的全面构建

委托执行工作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通常身处异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度较大。“受托法院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便于查找在当地的财产,便于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处置,便于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避免异地执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4]。为此,阳谷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线索的案件,依职权强化财产查控工作,主动及时保障债权兑现,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主动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后,阳谷法院主动启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等程序并推进执行进程,穷尽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尽快实现权利人债权。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及时主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抵债等,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法定措施。对被执行人是公司、单位的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主动扩大案件财产调查范围,重点调查其股东的出资情况,发现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情形的,均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拓宽执行渠道。安徽省定远县法院委托执行的张某润与张某彬、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被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该院主动扩大调查范围,发现华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情况,先后3次赴河北邯郸调查华东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股东资本注册情况,并于2012年3月12日主动追加了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勇、李某海等3个股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该3个股东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提交了部分证据。为了调查核实,该院又两次赴河北邯郸,查明了华东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终于承认了虚假出资的事实,并在其未出资的30万元内履行了28万元的义务。事后,申请人张某润和母亲王某超千里迢迢专程给该院执行人员送来了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二)积极运用执行联动机制

“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法院扩大了被执行人财产和人身查控措施的覆盖范围,强化了执行措施的刚性力度,提高了执行的威慑程度,这正可以有效地克服委托执行因地域问题带来的各种弊端”[5]。面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被执行财产难寻的“老大难”问题,该院进一步加大与人民银行阳谷支行的联动力度,对执行联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研,完善与县人行紧密协作的工作方案,及时有效查控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针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难找的情况,该院通过与公安、当地基层组织等部门协作,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山东省法院指定执行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委托执行的张某洪拖欠海淀区法院诉讼费一案,因张某洪的监护人张某杰下落不明,此案曾一度陷入僵局。在与公安机关实行执行联动后,该院通过公安机关的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了张某杰的相关信息,与张某杰取得联系,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多次联系沟通,张某杰主动到该院足额履行了所欠缴的诉讼费用。该院通过银行将此款汇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三)建立悬赏执行工作机制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后,依据该院的悬赏执行工作办法,依法高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通过动员社会的力量,加大对“老赖”的查找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无锡三灵干燥设备厂与阳谷县景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奚某平、陈某敏及阳谷县旭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委托该院执行后,执行人员通过走访当地群众发现,被执行人阳谷景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奚某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将公司的设备转移至荷泽单县,有意规避法院执行。后调查发现,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阳谷旭日食品公司所有的资产已抵押,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针对上述情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该院发出执行悬赏公告,在阳谷和菏泽单县两地张贴,拓宽财产调查范围。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就读于上海某大学的被执行人奚某平的儿子奚某,在上海的某银行卡上有50万元存款。针对奚某平的儿子奚某尚在就读,无独立经济收入来源情况,该院执行人员赴上海调取了该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所有交易均在荷泽单县某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判断该账户存款属于奚某平个人存款。该院随即冻结了该账户,在向被执行人奚某平出示该账户银行交易记录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向其宣讲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及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被执行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偿还了45万余元欠款,使申请执行人深受感动。

三、委托执行工作方式的制度创新

“委托执行制度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6]。明确了执行思路,拓宽了执行思维,需要具体的执行方式方法保障其实现。为提高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阳谷法院坚持因案制宜,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实行执行易人易庭制度

为努力消除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根据该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案件易人易庭的规定(试行)》,凡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在3个月内不能及时执结的,以被执行人辖区相近为原则易人易庭执行。易人易庭后,案件得以执结的,对新的执行单位进行奖励,对原执行单位予以处罚。易人易庭制度的实施,激发了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委托执行工作水平。

(二)探索执行结案新途径

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或终结时,需要函告委托法院,并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的执行裁定。实践中,该院遇到相当多的委托法院对该院的函告不予回复,还有的法院回复让该院自行作出中止或终结的执行裁定。针对上述情况,该院规范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规定:对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只能部分执行的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在将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和委托法院、建议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后,如委托法院经两次函告未作答复的,可视为结案,并将结案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对委托法院回复让我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的,可按其答复意见办理,避免出现此类案件被长期搁置的情形。

(三)灵活兑付案件执行款

当事人胜诉债权及时兑现,才能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对于执行工作而言,就是要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为提高执行款过付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针对申请执行人身处外地、往返该院领款时间长、费用高的实际情况,该院在确保执行款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直接汇付给委托执行法院或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等多种方式兑现执行款,尽力为外地当事人提供便利。

四、委托执行协作机制的系统升级

委托执行工作中法院之间的联络和协调是决定工作成效的关键,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对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异议。为进一步顺畅沟通渠道,阳谷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协作,齐心协力做好委托执行工作。

(一)成立委托执行工作指挥中心

“由于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机构、专门的问责制度,因而使一些案件不能执行难以追究法院人员的责任”[7]。为此,该院成立委托执行工作指挥中心,负责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重大案件的统一指挥、组织和调度。指挥中心由分管副院长亲自负责,统一协调,加大指导力度;执行局长亲自督办,结合案情调配执行力量;执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汇报委托执行工作进展情况。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委托执行艾尔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阳谷力达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指挥中心立即组织精干力量研究制定执行工作方案。2012年8月7日,该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后查实被执行人力达电线公司有一笔70万元的货款到账,但没有进公司基本账户。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执行人员分别对该70万元货款、力达电线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控制措施。在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错误,主动把该70万元货款的存折交到了法院。经过协商,现当事人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意向。

(二)成立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组

“对于委托执行的监督,目前缺乏明确规定。两地法院之间由于并无互相制约关系,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极易造成委托执行案件的搁置”[8]。该院在执行局成立了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组,由执行局长亲自负责。外地法院来函要求该院协助调查的,根据案件性质及难易程度,由执行局长及时指派执行人员和法警协助,必要时倾全局之力予以协助。外地法院来阳谷执行,只要与该院联系,即使自己工作再忙、人员再紧,该院也要抽出人员、车辆予以配合。两年来,该院共出动执行人员和法警协助外地法院调查财产20多次,协助执行案件7件。

(三)设立外地委托执行案件信息联络员

及时有效的沟通,有助于提高委托执行工作效率。该院在执行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信息沟通,保障与兄弟法院的经常性联系和信息共享。对于确无履行能力或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以便委托法院作出裁定,确保无委托执行积案,减轻当事人诉累。两年来,该院共受理跨省委托执行案件25件,执结23件,结案率达92%,执行标的额445.5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释]

[1]张小林,刘涛.规范委托执行完善执行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1-06-15.

[2]胡森宝.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EB/OL].江苏法院网,2014-01-24.

[3]胡森宝.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EB/OL].江苏法院网,2014-01-24.

[4]张小林,刘涛:.规范委托执行完善执行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1-06-15.

[5]王军.委托执行制度实证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27.

[6]张韬.对委托执行制度的探讨[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4).

[7]石艳芳.完善我国执行制度的措施[EB/OL].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6).

[8]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委托执行的调研[J].山东审判,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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