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研究
2014-03-28许尔君
许尔君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研究
许尔君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其因心理、生理等方面的不成熟决定了在其成长过程中,须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和保护,这既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因此,创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已显得越来越重要。文中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们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强则国家强,未成年人兴则国家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纵观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政策的重点,希望能够培养出身心健全的未成年人,使之成为明日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在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多,约占全国人口数的28%。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和生活境遇,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加强、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确保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重要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战略工程、民心工程、系统工程。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要维护好少年儿童的权益,不能让侵害少年儿童权益的言行发生。然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化,犯罪人数增多,犯罪性质愈加严重,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甚至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恶劣程度令成年人都难以想像。因此,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特别是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新任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1.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涵义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称谓,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不同而在文字表达上存有差异。在我国的一般语境中,有的称“儿童”,有的称“少年”,有的称“青年”或“青少年”等等,这些用法均属习惯性称谓。而依照国际上通常所认定的,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属于儿童的范畴,在国际概念中即为我国通常所称的“未成年人”。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最多的国家,13亿多人口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67亿,占到了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数量众多、地位特殊、情况复杂的社会特殊群体,其年龄较小、身心不成熟,被寄予厚望并受到广泛关注。同时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存在逆反心理倾向,极容易受到社会上消极因素的影响,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国际社会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的权益概括为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强调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品德教育,防止其世界观、人生观的扭曲,促使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遏制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创造出更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实施我国加入国际公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有利于推动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保障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不仅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既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的未来,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孩子的问题是社会的永恒话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呵护儿童,关爱少年,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加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力度,实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构建和谐社会良性互动,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2.2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的骨骼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塑性,呼吸肌较弱,肺活量较小,脑神经元幼嫩,脑细胞工作的耐力差,体内各种机能正处在迅速增长并逐渐达到成熟,等等;从心理特征看,未成年人感知表象化,注意力不稳定、缺持久,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控能力差,心理品质可塑性大,记忆的特点是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的特点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等等。从其成长看,由于生理上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产生成人感,出现逻辑性知觉,希望能获得成人的某些权力,找到新的行为标准并渴望变换社会角色。然而,由于他们的心理水平有限,有许多期望不能实现,从而导致产生挫折感。若受了不健康影响,易出现一些不端行为。从世界观形成看,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辨别是非能力还很弱,易受环境感化和熏染,易受消极因素的引诱,行为常常带有冲动性,世界观、人生观可塑性大。上述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作为自然人,其生长发育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物质上的支撑和精神上的呵护,离开周围的人和社会的支持,就不可能正常发育,甚至不能维持生命;作为社会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生活方式和各种意识,随时随地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社会影响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责任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影响,更加凸显对未成年人的关照和保护,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健康成长的巨伞,避免或减少消极影响。
2.3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未成年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实现“中国梦”的生力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还关系到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多,占到了全国总人口数的28%。从某种意义上讲,把这些未成年人哺育好、保护好、教育好、培养好,事关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事关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实现“中国梦”离不开一代又一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只有注重和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培育,就是在为“圆梦”提供新鲜的血液和源源不断的动力。未成年人时期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观念对人的一生影响巨大。要使广大未成年人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只有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生生不息、代代相传,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想才能最终实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更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我们只有把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紧密联合起来,形成一体,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未成年人保护投入更大的力量,付出更多的精力,提供更好的条件,创造更好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大合力,奔向我们可以预见的美好未来。
3.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分析
近些年来,虽说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不安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问题也随之凸显。
3.1 保护理念滞后
当今世界,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世界性主题,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态势。在我国,虽然党和政府对亿万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与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十分粗糙、单薄和简陋,滞后于未成年人国际保护的要求和进程,滞后于各国未成年人监护法的现代化变革,滞后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未成年人的渴望期盼。譬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可在大多时候,我们对这一理念的理解只停留在口头上,在制度建设、资源分配等方面,未成年人都处于边缘化;虽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一直不断加强完善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但至今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有观念认为养孩子、管孩子是父母的事,有的家长稍不顺意就拿孩子撒气,有些孩子在被父母长期严重虐待后致残、致死却得不到有效干预。孩子作为医疗保障制度群体之一,至今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一些单位未能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摆到应有位置,没有真正将其作为日常工作去开展,而只是在遇到集中行动和专项检查时才临时应付一下······。只有顺应保护未成年人国际化趋势,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立法理念,将未成年人置于设置科学、内容全面、制度严谨、体系完备的监护制度保护之下,给予规范化、制度化的刚性约束,才能获得稳定、持续的保障。
3.2 立法原则化
在立法上,现行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法条涵盖内容不全,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实用性。就其内容上看,是有一些法规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大多是一些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操作意义上的强制性,致使许多问题在处理时让人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譬如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与保护方面,过分依赖亲属监护,可当被监护人父母在出现监护无力时常处于尴尬境地;有关组织监护人的规定已不适应发展了的新情况,如《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单位,实践证明,这已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并不可能承担全部的监护职责;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也没有规定有权或有责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和范围,更没有规定撤销监护以后的监护职责承担问题;未成年人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学校应承担哪些保护和监管职责不具体;对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中出现的一些不利问题,应有哪些部门处置?那些部门进行监管?监管不利怎么办?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未成年人第一手资料、科学预测未成年人成长过程面临问题基础上,使该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使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等方面的措施日趋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操作质量。
3.3 机构设置不合理
尽管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有了突破与完善,但至今我国仍没有像国外那样专门的、有行政权力的机构来统一安排、协调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调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为了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而设立,从国务院到县一级都有,依托在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则主要是依据省级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全国没有设置,但省级以下有设置,绝大多数依托共青团。以上两个协调机构属非常设机构,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没有专职人员,没有实质性权力,没有任何经费,多个单位组织成一个机构,大家都管事也都不管事,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种是政府职能部门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部门,如民政、公安等,很少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即使有相关职能,也是分散在不同司局,不能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体系化思考,如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的儿童福利处只管孤残儿童的政策,流浪未成年人则归属社会事务司下面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得到全面落实,须加强领导和有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国家既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还要在法律层面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执行主体,对有关部门的责、权、利作出详细规定。还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以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4 保护机制仍存短板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体系,但仍有一个短板问题尚没触及。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多次出现“有关部门”,却没有规定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我国,“家庭的事是私事”的认识根深蒂固,家暴事件时有发生,家长虽承认这种教育方式不妥,但认为其出发点是源于对孩子的爱,往往对此不以为然。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却没有规定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以及如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流浪儿童出现反复救助,是因为他的家庭问题没有解决,可能他事实上已没人抚养,也可能他不能忍受家庭中的虐待,家庭问题不解决,他只能外出流浪。从学校而言,虽有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但都仅规定了“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而缺少法制教育培训,一些教师、校长法制意识淡薄,教师性侵学生、教师体罚学生等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诉法等法律虽对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但实际上落实起来并不到位,公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还没有树立起来。未成年人常常成为绑架、抢劫、伤害、强奸、猥亵、拐卖等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建设者,人数众多,但人小体弱,依赖成人,依靠社会。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构建社会化维权的宣传、调解、赔偿机制、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险和救助服务机构及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理论构想,以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社会保护工程建设的制度化和系统化。
4.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构建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1]。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细致的社会保护,才能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培育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4.1 理念机制
“理念”是理性化的想法,是客观事实的本质性反映,是深入人心的一种观念。人们有了理念之后就会自觉按照理念做事,而不需要反馈是否违反制度,以及违反制度的后果。理念决定制度建设模式和行为标准,落后的理念将导致制度建设和行为标准落后或者执行不得力。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关乎一切社会制度创新的成败。
4.1.1 树立发展理念。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人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和进步。21世纪中国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战略目标。这个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若没有未成年人的参与,将成为美丽的泡影。今天的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各项事业的预备队,是祖国明天的建设者,是实现中国梦的有生力量,是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新世纪的主人,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建设者,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就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此,在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方面,要寻求与国际接轨,努力汲取发达国家先进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社会保护措施,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4.1.2 作为重要内容。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健康;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通过保护给未成年人提供好的条件、场所,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其成长的活动。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的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福利等各个方面,在我国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儿童的保护与发展跟儿童的现实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儿童保护与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对此,全党全社会要树立科学的儿童发展观,把儿童优先、保护儿童作为党执政理念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党执政治国的全过程,创造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要重视对儿童保护与发展的内容、经验、实践模式的总结,设立专门项目,安排专门资金,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研究项目小组,研究儿童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框架、制度设计、政府运作和社会实践,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和相关信息资料。积极开展儿童保护与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儿童保护与发展的项目化运作经验,在积极探索实施儿童保护与发展政府项目及社会工作实践上取得新的进展。
4.1.3 政策优先考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深入社会各个层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正确方向得以贯彻坚持,需很多实质性的政策和措施的陆续出台、落实,才能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要坚持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理念,需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优先安排,在出台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制度时优先考虑,在资源配置上优先提供,真正将事关祖国未来、民族希望的儿童保护与发展事业落实到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各方面,体现在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要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对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些新的规定,例如,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等等,这些规定的落实,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配合。通过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条款,加快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各种政策的作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和便利条件。
4.1.4 司法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心理上比较脆弱。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要引导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法律实践中认清自己的权利,提高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同时,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要从未成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动解决一批重点和难点问题,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载体和模式,为未成年人办好事、办实事。要依法做好孤残、流浪、留守、贫困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建设,发展健康向上的少儿传媒和文化产品,帮助他们解决网络成瘾、心理偏差、体质不良、学习负担过重、家庭暴力伤害等影响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优化成长环境,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4.2 领导机制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是事关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战略工程”,是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基础工程”。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导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有力手段。
4.2.1 建立工作机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基本建立,逐级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构,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但从总体上看,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面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与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做法相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体系和措施还需亟待完善。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狠抓各项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形成上下齐心、齐抓共管、真抓实干的工作局面。党委统一领导,就是各级党委要把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群齐抓共管,就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宣传、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党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都要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重要职责。文明委组织协调,就是各级文明委要协调各个方面,组织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就是涉及这项工作的各个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全社会积极参与,就是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
4.2.2 成立协调机构。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亟须设立自上而下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重要安排,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开展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工作。通过成立协调机构,调动党、政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力度,综合规划、相互协调、整体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要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指导研究、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方面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计划、汇报,切实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矛盾处理制度、快速解决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既要明确工作目标、规范运行程序、落实各自责任,又要优势互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灵活高效、运作顺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邀请他们担任社会监督员,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总之,要逐步形成以党委为龙头,各协调单位为主体,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重点,社区、村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延伸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体系。
4.2.3 深化工作职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利用所具备的得天独厚优势,深化其工作职能,发挥日常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保护工作。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了解,及时掌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认真分析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现实热点问题[2],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出现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家庭暴力受害儿童以及儿童家庭、学校保护相互衔接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妇联、关心保护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综治办以及基层自治组织提供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和意见,想方设法筹集资源,在问题多发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遭遇伤害的干预性活动。努力把握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深入推进社会变迁中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管理资源整合,增强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主协商功能,扩大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空间,形成公权力运作与社会组织自治运作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实现工作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创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各级财政增长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4.2.4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业务分工、专业特长、注重素质、资格条件合理的要求,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要严格规范法制校长的聘任、管理和考核机制,结合工作实际为中小学校聘任高素质的法制校长,配备率力求达到100%。要尝试与高校的法学院合作,聘请一些大学生志愿者担任法制校长助理,以不断充实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队伍。要充分挖掘、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建由社区青少年工作者、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社区少先队辅导员和社区司法、公安工作者、“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组成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者队伍,招募大学生志愿者运用专业知识为特殊青少年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帮助,实现工作方式的社会化,探索社会化运作机制。要通过采取改革调整等措施,充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同时要注重从管理、优化、确实发挥工作者队伍作用上下功夫,通过解决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待遇和职称评聘问题,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逐步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人员队伍;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为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者进行关于青少年心理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内容的培训,来提高工作者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4.3 教育机制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个正在成长的群体,他们求知欲强、可塑性也强,极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需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探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生发展规律[3],运用各种教育手段对他们的健康成长进行有效的保护。
4.3.1 提升家教水平。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孩子一出生就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可以说在人类的教育现象中,家庭教育是先于学校教育而存在的,父母的言行举止、生活习惯和作风是未成年人学习的典范,家庭教育的优劣往往影响孩子的一生。指导家庭教育、提升家教水平,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家教优势,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走出一条“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培养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保护成功之路。要充分利用各类社区学校、家长学校,为家长接受指导、交流经验提供平台,改变家长陈旧的甚至是适得其反的教育理念,宣传普及科学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不断深化以“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为主题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大讲堂”、“社区家庭论坛”等各种融知识型、科学性、趣味性为一体的新颖活泼、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使之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更加紧密,配合更加协调。通过建立家庭教育培训、考核、表彰、监测评估、师资聘用等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4.3.2 强化思德教育。思德教育随着人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教育的发展而发展,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测量器”。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理想信念、思想意识、道德修养和价值取向的正确确立,直接关系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担负着对未成年人进行系统教育的神圣使命。学校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入手,培养基本的道德品质和德育素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帮助他们分清是非、美丑、善恶,坚定为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努力奋斗的信念。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利用传统节假日、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现实中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载体,采取形象、生动的教育手段,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增强团结意识、集体意识、自强意识、科学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民主意识等现代思想观念,让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成为他们成长中团结和谐、共同奋斗的精神纽带。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学校管理之中,努力培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3.3 发挥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重要支撑。为给孩子撑起一把太阳伞,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形成社会各部门、各单位联合教育的格局,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社会力量,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工作[4]。一方面,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加大残孤儿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义务教育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对单亲家庭、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另一方面,要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把文化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对网吧等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取缔非法、加强监管,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依法治理利用各种通信工具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大大降低社会不良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组织,确定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务,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临时照料、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4.3.4 进行典型引导。未成年人中的先进典型是未成年人的指路“明灯”,是矗立在未成年人心中的精神楷模。要充分利用少先队、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发挥他们在未成年人典型扶持、培养工作中的作用,促使未成年人正面典型尽快成长。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未成年人典型,引导他们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对他们既要支持和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帮助他们克服不足。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共有特点和成长规律,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需要,有的放矢地培育各个方面的典型。既要有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典型,又要有战胜逆境、奋发向上的典型;既要有热爱科学、乐于创造的典型,又要有意志顽强、诚实做人的典型;既要有兴趣广泛、好学不倦的典型,又要有坚持训练、勇攀高峰的典型。要通过培育典型,为广大未成年人树立一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来的典型,教育未成年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要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专栏、橱窗、报告会以及先进典型进课堂等载体,用未成年人先进人物和典型模范的事迹作教材,采取为广大未成年人所喜爱的电影、电视、动漫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宣传,让有理想的人宣传理想,有纪律的人宣传纪律,有奉献精神的人宣传奉献精神,引导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4 环境机制
随着社会思潮的日益多元化、现代信息传播的便捷化,未成年人保护教育面临的社会环境更加纷繁复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护作用与如何减少社会不良环境的“散热”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
4.4.1 推出文化精品。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坚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加大对少儿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扶持力度,抓好适合未成年人的重点文化产品和文化项目。通过制定有关的扶持政策,加大奖励力度,引导相关企业多生产贴近未成年人、健康有益、感染力强、叫得响、传得开、深受未成年人喜爱的影视、图书、歌曲、戏剧、报刊杂志、动漫产品、舞台剧等文化产品,多建适合未成年人浏览的网站,多开发健康文明的网络游戏。推动优秀作品上院线、上广播、上电视、上手机、上网络,促进适合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影视化、数字化、网络化传播。鼓励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鼓励和支持面向未成年人的演出。由政府出资购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优秀儿童剧目著作权,无偿推荐给基层院团演出。加强社区、农村的图书库建设,做好好图书推介工作。加强对少儿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督查,支持少儿广播电视频道拿出最适宜的频率、频道和时段,展播优秀节目,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优质精神食粮。充分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和各种纪念日等,广泛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场、社区、家庭、校园和乡镇文化活动,活跃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适度控制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4.4.2 实施净化工程。未成年人群体因受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成长不仅与父母的抚养和家庭的教育分不开,而且与其成长的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俗话说,环境改造人。因此,要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用强有力措施去推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创造。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大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的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净化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响书刊点和各类流动摊点,坚决依法取缔和收缴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积极开发校园网络资源,丰富、规范网页内容,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借助网络开展个性化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始终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把查处色情口袋书、黄色卡通画和暴力游戏软件、流氓玩具等列入文化市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声讯台等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引导建设一批非营利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装封堵不健康信息的过滤软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视听评议工作,严禁播出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影视节目,依法整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广告。
4.4.3 培育社服团体。社会化的服务平台和活动阵地是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工作的基础。只有从实际出发,依托社会资源,整合各种力量,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搭建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平台,完善服务网络,创新服务项目,才能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关注服务未成年人的愿望和需求为宗旨,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服务团体品牌建设。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教育、民政、司法、文化、科协、残联、红十字、老龄办等部门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和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活动方案,精心谋划服务行动项目和载体,发挥各自优势,各展所长、各负其责,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要注重发挥各类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支持他们开展以“爱心相伴,携手成长”为主题的“牵手行动”,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行动”、“万名机关党员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爱心结对活动”、“志愿妈妈、志愿阿姨”巾帼志愿者服务团、“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活动,帮助解决弱势未成年人群体中存在的亲情失落、心理失衡、行为失控、学习失教、康复失救、安全失保、监护失助等突出问题。
4.4.4 开展社会实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素质教育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他们积极参与社会,融入社会、了解社会,从小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助人为乐意识、服务社会意识,既锻炼自己、增长知识、开阔视野,又获得道德体验、陶冶情操,为他们以后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文明办、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教育等部门,要集合成系列活动,形成菜单式服务,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好社会实践。要利用校外活动时间和暑假、新生入学军训等时机,组织学生广泛开展“红色之旅”夏令营活动,在切身体验中感悟长征精神;组织中小学生广泛开展为老将军、老红军办好事、献爱心活动,以实际行动表达对革命前辈的敬仰之情;组织有能力的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参与所在社区开展的“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打扫卫生、定期上门、亲情沟通、心理抚慰、文艺表演等尊老、敬老、爱老志愿服务,实现老少真情互动,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境界。通过组织他们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因材施教、寓教于乐的方法,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基础文化教育、行为规范训练、时事教育和文体活动等教育,重点培养未成年人的自信心,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4.5 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发展,成为当今社会刻不容缓的要务。
4.5.1 创新服务方式。现行法律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从中央到地方没有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机制,也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相应的保护措施也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之中,难以形成体系,操作性不强,影响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尽量让社会在文明、理性、公正的轨道中良性运行,一方面要有一系列既管当前又管长远的举措,以加强对社会面的管控,实施群防群治,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明确责任,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在制度、法律的完善和有效实施上着力,努力织就一张全方位的保护网。另一方面需构建专门性社会服务机构,充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多元化的救助服务,特别是针对生活在高危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在极有可能但尚未发生公然虐待时提供保护。与此同时,通过依托街道、社区设立的救助保护咨询点,及时发现流浪、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做到发现一例、救助一例。引导社区开展父母在外务工、家庭监护缺失的困境流动儿童的排查摸底和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帮助寻求相应的社会支持。有效发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市容市政、卫生、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5.2 构建保险监察人。近年来,面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生的灾难和不幸,一次次地唤起无数中国人民的爱心,“乐人之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他们主动关心弱势和贫困群体,纷纷向有关单位和受灾家庭给予及时、人道的捐款,以表达自己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但最终如何妥善、安全、有效地经营爱心善款,将其善款真正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弱势群体之一部分,尽管相关法律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照顾,但在许多情形下,其利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甚至连善款也享受不上。另就保险而言,若是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人身保险,如何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以维护未成年人之人身利益,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意思能力、辨别事物的能力尚不成熟,很容易被利害关系人伤害,虽然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就此作出了若干保障措施,如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伤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但这些规定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在事发之前却不能有效地制止和预防。在保险实务中,如果设立保险监察人,则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予以有效的监督,防止有对未成年人不利的事故发生,无疑是对未成年人又多了一层保障。对于保险监察人的人选,宜由对未成年人之利害关系人较熟悉者担任,这样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保险监察人的报酬给付,要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来解决,以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5.3 实行合作保险。合作保险,也可叫合作责任保险,是指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共同筹集基金,对其成员责任上出现的赔偿风险,实行互助、群体分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定义内涵的界定是:它属于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即教师或学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合作保险所指的“合作”是指多方合作,包括政府、单位、个人的三方合作,具体表现在基金的筹集上,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资金,比例可以不均等,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也就是说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现阶段筹资可以政府为主,单位为辅,个人参与为宜。针对我国中小学实行省、地(市)、县(区)分级管理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情况,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鼓励由政府、学校、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资金投保合作责任险,发挥“三位一体”的作用[5]。既可以按照先进模式,使其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合作责任保险,也可以鼓励那些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中小学校自行联合当地政府,个人投保合作责任保险。
4.5.4 推进医疗保障。随着中国家庭的日益核心化,健全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未成年人生理特征及智力发育水平决定了他们面临的社会风险主要有:自身的重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的疾病、意外伤害、离异、失业、死亡、公共危机及其它各种天灾人祸等。这些风险均会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无法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无法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体系,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抵御各种社会风险,使其能拥有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基本保险,使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必须参保。以大病保障为主确保我国所有未成年人都能享有医疗保障。父母的医疗消费一般要比未成年子女低,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一般具有非独立性,因此可考虑实现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社会医疗保障待遇的共享,使未成年子女在就医时享受父母的医疗保险。在筹资方面要采取多元化,除国家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金筹集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外,各级政府应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未成年人家庭作为受益者,也应承担缴费的责任。还应重视社会和集体的力量,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种捐赠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给付标准要随之提高,让未成年人也能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
4.6 维权机制
构建未成年人维权机制,既是一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维护其权益的爱心工程。对此,针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6],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构建维权机制,以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与温暖
4.6.1 搭建维权平台。搭建未成年人维权平台,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中国梦的理念,着眼未来,立足全局,进一步增强做好搭建未成年人维权平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群团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要实现未成年人维权资源的整合,以政法委牵头,联合政法各部门、团委、妇联、关工委、教育、民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工作范围,通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现场会等形式及时传达工作任务、分解工作目标、总结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未成年人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良性的应急机制和联动机制。通过进行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对未成年人维权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信息报送、编写简报等形式搭建信息平台,供各成员单位、各级未成年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交流工作经验、借鉴先进作法。通过组织开展一些重大活动,既为未成年人维权造舆论、造声势、造影响,而且切实为未成年人及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4.6.2 完善维权网络。要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为基础,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根本,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网络,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做到有人管、主动管、管得实。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拓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信息平台,通过开通未成年人维权、心理咨询和救助服务热线、组织专门力量、现场解答、网上交流等方式,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在线法律、心理咨询和预约援助、救助服务登记,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障碍、权益侵害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可组建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和职业律师组成的高素质、高效志愿者队伍,通过专业人士的解答为未成年人提供侵权投诉、咨询服务。司法单位可通过开通未成年人维权“微博”,搭建未成年人维权平台,通过开通“微博”增加司法单位与未成年人接触沟通的机会和频率,随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和司法需求,关注社会各界对预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微博”可通过文字、图片、案例分析等形式,向广大“博友”特别是未成年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介绍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各级团委要依托各级团组织以及社区建立“基层维权基地”、“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带到未成年人身边。
4.6.3 深化品牌建设。要深化维权品牌建设,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为抓手,不断丰富“青少年维权在岗行动”活动形式,构筑起点、线、面相结合的维权网络,通过组织调研、宣讲、结对服务、考察交流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努力形成各系统、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年度“维权岗工作标兵”评选工作,起到挖掘、培养、提高、推广先进典型的作用,树立一批可亲、可信、可学的鲜活典型,使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在引导广大青年弘扬社会正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推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社会化、规范化。要搞好“法制教育基地”建设,通过法制课、模拟法庭、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广大青少年自觉远离违法犯罪活动,力争做到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帮扶拯救。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接待和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增强工作敏感度。要以“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阳光关爱行动”等形式,激发青少年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开辟心理辅导室,由心理专业志愿者定期为青少年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找到心理症结,更好地认识自己、面对自己、改造自己。
4.6.4 提供针对性教育救助。一方面,要统筹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乡镇、村组)要使用统一的统计方法,利用规范的统计分析软件,统一口径,真实摸清未成年人的底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构建未成年人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为决策部门及时准确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正确实施教育救助提供可靠信息。另一方面,根据其各个群体的不同处境和不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开展教育救助和服务工作。针对流浪、闲散未成年人,采取救助、强化监护、学习辅导和就业培训等措施,做到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就业上扶持;针对有不良行为的“问题青少年”,注重采用心理疏导、规范行为、风险告知、法律援助等方法,提高临界预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其及时了解现实需要和困难的情况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与民政、学校、街道社区(乡镇村组)等,共同做好保障其获得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工作。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通过“假期学校”、“代管家长”、“亲情热线”等多种具体措施,帮助他们获得亲情的抚慰,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和独立生活能力;针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着力解决其救助保护和教育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其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就业和职业培训等具体问题,为他们今后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1]佟丽华,张文娟.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应对建议[J].行政管理改革,2011,(5).
[2]王明学,舒弘毅,刘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和思考——《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20周年之际[J]当代青年研究, 2011,(12).
[3]姚建成,胡忠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
[4]鲍宗豪,陈新光.政府在未成年人“三位一体”教育中的作用探讨[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2,(2).
[5]徐燕.法律视野中的未成年人保护[J].中国人大,2010,(7).
[6]王洪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几点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5).
C913.5
A
1671-5136(2014)01-0033-09
2014-02-17
许尔君(1957-),男,甘肃民勤县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区域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