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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之共益权考察

2014-03-26郭军帅

2014年41期
关键词:优先股

郭军帅

摘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引起我国优先股发行的热潮,在众多企业竞相发行优先股时,优先股的优点和缺点也被人们了解,其优点在于稳定收益高,但缺点也很明显,即经常性不分红。由于优先股有限表决权的特性,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是当下面临的紧迫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共益权在优先股领域的适用,以期找出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新途径,从而加强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优先股;共益权;自益权

国务院于13年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 一大批企业闻风而动,争相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是公司特别股的一种,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在获得优先分红和分配利益的同时是以部分股权的让渡为代价的,优先股的权益因此更容易受到侵害,其权益保护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股权的分类来看,一般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由此观之,优先股实质是削弱了其所包含的共益权,而加强了自益权,优点是降低了风险,获得了稳定收益,缺点也显而易见。因此,优先股权益保护从共益权着手考察是最佳的选择,那么优先股是否享有共益权,则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一、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共益权

以股东享有的股权内容来划分,股份一般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也就是人们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公司的股份,是公司数量最多、最基本的一种股份,它享有完全的权利,承担全面的风险;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特别股就是具有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的股份,权利与风险是成正比的,特别股的权利受限制不完整,承担的风险自然较小,特别股的典型代表就是优先股,其拥有特别的分红优先权和清算优先权。股权依据行使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即专为股东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指股东从股份直接获得利益的权利;共益权即既为股东自己利益,同时又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指股东参与管理公司的权利。自益权主要表现为财产性的权利,普通股和优先股都有从自己持有的股份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区别只是优先顺序不同,优先股要先于普通股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优先股享有比普通股优先的权利是因为它缺少了一部分权利,主要表现在共益权方面,也就是优先股参与管理公司的权利。普通股没有特别的权利自然享有完整的共益权,那么优先股在获得优先权利时需要让渡出所有的共益权吗?笔者认为一方面优先股本质上也是一种股份,因为它也是股东对公司出资取得,股权因股份而产生,优先股自然也享有对应的股权。同时优先股一样具有风险,即公司亏损时无法分红的风险,承受风险就需要有相应的权利来保护优先股的利益。另一方面,优先股仅仅是获得优先于普通股的优先权,远不如没有任何管理权能的债权,这一点点的优先若是优先股放弃所有的共益权来换取显然是不对等的。综上观之,优先股应该享有共益权,虽然其享有的共益权相较于普通股是不完整的。

二、优先股与普通股共益权的差异

普通股承担的财产风险是全面的。首先,普通股在分红方面是排在优先股之后的,而且分红多少是不固定的,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公司在偿还完债务和分配优先股股利后,普通股才可能分配公司剩余的利润。公司利润高,普通股分红就高,反之,也可能在分配完优先股股利后就已无利润可分。其次,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如果尚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普通股的分配顺序也是劣于优先股的。因此,普通股权的内容是完全的,包含了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全部内容,既享有分配股利的权利,又享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而优先股权包含了完整的自益权,但是共益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共益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不完整性。优先股因其优先性而使其享有的共益权受到了限制,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这是合理而公平的。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最主要的权利是表决权,其余共益权也大部分是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础的。因此,优先股共益权的不完整,主要表现其表决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可恢复性。优先股共益权受限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可恢复性,在特定情况下,其可以恢复与普通股一样完整的共益权。当公司长期不分红或者连续亏损时,优先股让渡了公司经营话语权却并没有获得优先权所带来的收益,这对优先股股东显然不公平,权利义务出现了不一致,这时优先股恢复完整的共益权直至公司付清全部所欠股息也是顺理成章的要求。当然,一旦优先股的优先股利获得满足,其表决权也会重新归于消灭。

三、优先股共益权的范围

优先股共益权的不完整性决定了其行使范围有一个边界限制,要考察这个限制的边界在哪里,我们需要从优先股的设立初衷出发,从投资者角度看,资本收益的高低是投资者投资活动的核心驱动力,他们往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兴趣,在乎的是稳定且高额的回报,在这一动机下,优先股也就成了最佳选择。投资者虽然无意于管理公司,但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不闻不问,坐等分红,其与融资者之间是因势而定的权利分配。因为企业发展情势瞬息万变,在企业境况稳定、良性发展之时, 投资者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此时若赋予投资者较多公司管理权是不效率的,在此种情形下, 投资者往往趋向于规避风险, 其作出的商业决策并不是最优的。而在企业发展停滞甚至穷途末路之时, 如果不给予投资者一定管理公司的权利,融资方仍然保有控制权也将是不效率的,他们很难主动做出终止企业的决策,并且由于创业企业的资金可能主要来源于投资者,企业控制者有极大的动力不惜投资者的真金白银放手一搏。因此,投资者虽然对公司经营管理兴趣不大,但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也会无比重视,也需要一定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所以,优先股共益权的行使范围也应以与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为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优先股股东没有兴趣也没有权利参与。

公司经营方式多变,决议事项繁多,与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很难一一列举阐明,并且有些事项是否与优先股利益相关也难以明显判定,这给优先股共益权的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列举了四项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1.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 发行优先股。第十条列举的最后一项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对于那些无法列举的其他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即优先股享有表决权事项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但对于那些无法判定是否是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应如何处置呢?笔者建议可以先由优先股这一类别股单独表决是否属于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若一定份额的优先股同意,则优先股股东也应对这一事项享有表决权。总之,优先股共益权的范围止于优先股利益相关事项,超出这个界限,会不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反之,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胡晓静、杨代雄译.德国商事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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