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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功用与价值意义探赜

2014-03-25郑兴张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章程权力学术

郑兴 张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在我国高等教育起步阶段,一度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一管理模式,正日渐凸显其不足。其已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使得大学的活力有所丧失,使大学难以彰显其学术自由的崇高品质。[1]为此,高等教育界屡次发出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吁。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尽快地转变高校现有管理模式,使高校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部事务,进而使其按期完成大学章程所给定的建设任务,便成为学界寻求大学治理之道的当务之急。

作为对大学治学予以宏观性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大学章程是大学得以成为独立法人组织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大学厘清政府、社会与自身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权责范围的法制性依据之一。[2]至上,大学章程为国家和社会的教育事业服务;至下,大学章程界定了大学自身的运行规则、治理模式、职权范围,是政府管理大学,大学自主治理,社会监督大学的基本依据。现代大学章程的基本内涵,可以理解为“宏观监控,微观自主”。换句话说,大学章程订立的目的,就在于构建大学内外部关系的操作机制,并为其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具体而言,对外,大学章程使大学得以作为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得以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与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对内,大学章程推动了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完善,并使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内涵与边界有章可循。从这一层面而言,大学章程可以视为大学内部的基本法。换言之,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基础。

一、大学章程的功用

大学章程发轫于中世纪的欧洲大学。中世纪的欧洲,在教皇或国王统治的政体中,任何组织行会被赋予独立自治法人权力的愿望,只能通过获取教皇或国王颁发的特许状得以实现。大学也不例外。大学特许状使大学能拥有独立招生、聘请老师、编排课程、制定学术标准和颁发学位证的权力。大学特许状还特别赋予了大学诸多特权,例如独立司法权,即大学可以不受当地法律的管控约束。特许状使大学获得了独立的地位,确立了大学内部的治理架构,明确了大学与外部的职权范围。中世纪的大学依据特许状的基本内涵,逐渐孕育出自己的章程。当代大学章程正是根基于此,以国家和地方性教育法规为基础,而制定出的依法治校的总纲领。[3](P96)

“大学精神是大学制度的灵魂,大学制度是大学精神的外在体现,是大学精神的制度载体和表现形式。”[4]作为大学制度的文字载体,大学章程以序言的形式,对大学的自主治学精神,做出了最为详尽的诠释。大学的使命,决定了大学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指引着大学的发展方向,因为一个明确而具体的使命,可以使政府、社会、民众对于大学的战略发展规划,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德国洪堡大学章程明确规定:“教学与研究相统一,学术的自由被誉为科学产出的命脉,学校有致力于保护学术自身的责任,并且对自身进行严格的自我管理。”美国康奈尔大学章程规定:“为了推动学校工业课程的自由及实践教育,学校主要教授与农业、机械相关学科的知识,包括军事战略等。”[5]由此可见,大学使命可以让每个大学组织的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清晰地认识到大学的目标与定位,并对其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大学章程要成为大学办学过程中的宪章,其就必须要保障大学内部各项权力的规范行使,即划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建构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支撑与服务机制。从这一层面而言,大学章程的重要功用之一,就是明确规范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大学章程通常会规范限定大学内部各类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如普利斯顿大学章程明确了校董事会与各委员会之间的相互职权范围,芝加哥大学章程确定了董事会在大学事务中的最高决策地位。国外大学章程非常注重学校权力的划分与运作,强调了不同成员在大学整体架构中的位置,以及他们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为规范与监督大学管理,提供了政策性依据。我国大学的章程则规定,大学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学校党委会,最高行政负责人为校长。[6]此外,我国大学的章程明还确界定和划分了大学中其他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职工工会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同时明确了学院职能与院长职责,对于学校与学院的相关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分配与调控,因而提升了办事效率。

除了制定大学内部行政管理的细则规定外,大学章程同时也注重规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作为大学存在的合法性根源,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存在的意义之所在。大学与其他知识类组织的区别就在于,大学不仅是传播知识的场所,也是产生和创新知识的场所。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是其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需要有强有力的章程去协调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每个学院的终身教授同时也兼任行政人员,终身教授和校长、教务长和院长一并组成终身职员理事会去负责学院的管理事务。”吉林大学章程阐明了“学校在坚持依法治校的基础上,实现教授治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理念,并且在章程的第24和25条,界定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力范围。[7](P26)

现代大学早已不是封闭的象牙塔,因此,大学必须为其自身发展,努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而在各种社会支持中,来自政府的支持,对推动大学的发展,意义尤其重大。这就意味着,大学章程必须明确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大学章程建设比较成熟的美国,大学普遍会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的席位,以分配给当地或者州的政府官员。耶鲁大学章程规定:学校的法人机构中,有三名常设委员必须由政府官员担任。此外,该校还设有一名专门负责与当地和州政府协调事务的副校长,以负责协调处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此外,大学章程还要明确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当代大学的四项功能分别是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了更好地发挥大学之功效,以使其实现科学发展,大学就必须处理好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大学不仅要产出知识和研究成果,更要使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并以之为社会和群众服务。东京大学章程规定,学校的科学研究应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大学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学校的基础研究成果反映,为了将研究成果汇报给社会,学校将科研和教学相融合以培养新一代的学生”。由于大学章程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加之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计划经济后,我国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和疏远,因此,我国大学在制定大学章程时,一定要明确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大学章程,应涵盖大学应该以怎样的形式去服务社会,大学应该怎样从社会中获得红利,以及大学应该如何实现其与社会的合作共赢等内容。大学章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的本质,就是大学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准确地自我定位。大学只有对自己在现代社会之中的位置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才能真正构建起合理完善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

二、大学章程的价值意义

大学章程以文字的形式彰显大学精神,体现大学理念,从而满足大学的制度性诉求,因此,大学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校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大学章程必然是大学对法律精神与条例的进一步诠释,是法律制度在大学的具体化。在政策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大学章程对于学校的各项制度与管理机构的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大学的健康运行和科学决策。从另一方面而言,大学章程能否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也是有效监督和衡量学校是否依法办学的主要指标与可行依据之一。总之,大学因依法治校之需亟需大学章程,而大学章程则又明确了大学依法治校的空间与范围,厘清了大学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与界限。

现代大学制度中的指导性管理思想,就是民主管理和以人为本理念。此二者,已经成为大学运行中的重要标签。大学章程中关于组织机构的权责配置和权力的相关规定,彰显了大学的民主管理思想。大学是培养人才,产出知识,传承文化的机构,所以大学理所应当在其管理中,遵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服务教师和服务学生为中心,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以充分发挥人在大学中的创造性作用,彰显其主体性地位。大学章程就是通过大学使命的彰显,大学精神的塑造,通过界定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权力和义务,以此确定各个主体的行为边界,从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一流大学的共同特点,就是有着独特的办学方针、明确的目标定位、齐全的学科门类、有特色的优势学科、高素质的学术队伍以及先进科学的管理体制等。大学章程明确了大学的办学目标,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以及教师聘用法则。从这一层面而言,大学章程是提升大学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大学章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因而其真正的价值也在于执行。一部切实有效的大学章程,需要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其执行力的有力保障。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也应该由政府、社会和大学自身共同监督管理,如此,才能确保大学章程的效用。大学章程是为实现大学的使命、目标和自身发展需求而服务的,其章程的订立,不是单纯为了装点门面的行政主义行为,因此,大学章程绝不能被束之高阁变成一纸空文,而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大学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大学章程就必然失去其存在的应有的价值。

世界上每一所知名大学,都有自己独特的大学精神。这不仅是大学的宝贵财富,也是大学魅力之所在,更是大学持续发展的动力。作为学校的根本大法,大学章程承载着大学精神,昭示着大学使命。对大学而言,大学章程起着一种宣言式的作用。它旗帜鲜明地向社会宣示大学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展示大学师生共享的规范和价值等,能让外人透过章程,看到一所大学是在怎样的办学理念指导下,开展其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的。凭借章程,大学得以在世人面前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并以此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从某种意义上说,要将学校建设成和谐的事业共同体,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文化理念的相互交融与认同,现代大学精神的塑造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而大学章程,正起着承载大学精神和建构大学制度的作用。

大学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因此,大学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范围,以充分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大学之所以迫切需要章程,就是为了使大学能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学术独立和科研自主。大学章程可以确保大学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求大学处理好大学与外界、大学内部自身之间的关系,落实大学主体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现代大学才能真正做到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作为大学制度载体的大学章程,对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而言,意义重大。由此而言,我国高校只有合理地制定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大学章程,并严格地落实其章程精神,才能真正彰显大学章程的价值,并充分发挥大学章程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立鹏,陶智.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07(10).

[2]邓传德,范雄飞,孙华,李进才.也谈当前我国高校通识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高等教育,2008(15).

[3]贺国庆,于洪波,朱文富.外国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4]李昕欣.我国大学章程历史演进与内涵分析[J].辽宁教育研究,2006(11).

[5]刘香菊,周光礼.大学章程的法律透视[J].现代教育科学,2004(6).

[6]张文显,周其凤.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J].中国高等教育,2006(20).

[7]吉林大学章程[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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