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现状的调查
——以河南高校2014届毕业生为例
2014-03-21齐东伟
齐东伟
(信阳师范学院 美术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现状的调查
——以河南高校2014届毕业生为例
齐东伟
(信阳师范学院 美术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在“就业难”的背景下,就业岗位与人才供应在数量上的失衡,使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面临诸多困难。本文以河南高校2014届毕业生为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
高校毕业生 就业权益 自我保护
2014 年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增长到727万人,再创高校毕业生人数新高。高校毕业生人数的节节攀升,使得一个个“史上最难就业年”接踵而至。在这一环境下,就业岗位与人才供应在数量上的失衡,使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面临诸多困境。某些高校毕业生迫于“求职难”的压力和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权益频频受到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成了继就业难问题之后的又一重要问题。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一)本研究依据河南高校的区域分布情况选取了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洛阳理工学院、中原工学院、许昌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南阳理工学院、信阳师范学院、信阳农林学院10所河南高校2014届毕业生和大学生就业工作指导老师作为调查对象。
(二)本研究从大学生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熟识度、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能力、高校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措施、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途径等方面展开调查。
(三)本研究采用简单随机抽样和分层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取高校和学生样本,每高校发放学生问卷120份,共1200份,其中本科生问卷800份、专科生问卷400份,文科类专业500份、理科类专业400份、工科类专业300份,回收1128份,其中有效问卷1097份,回收率94.00%,有效回收率97.25%。
针对就业工作指导老师的调查采用电话访谈法,抽样高校分别抽取两名就业工作指导老师进行访谈。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概念界定
根据当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主要享有四个方面的权益:第一,接受就业指导权;第二,平等就业权;第三,公平待遇权;第四,违约求偿权[1]。目前,学术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已有较科学、系统、清晰的定义,本调查的开展也是建立在上述四方面权益基础之上,在此不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界定作赘述。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现状的调查情况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调查情况
表1 毕业生求职过程遭受不公平就业待遇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有否意愿通过相关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情况
由表1可见,在文科专业中有46.90%的专科生、50.80%的本科生,_理科专业中有49.53%的专科生、52.64%的本_科生,工科专业中有46.00%的专科生、48.00%的本科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过不公平就业待遇。综合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高校毕业生中有近半数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就业权益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侵害。
当问及“如果个人的就业权益在求职过程中受到侵害,是否有意愿通过相关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时,仅有38.40%的专科毕业生和38.64%的本科毕业生有意愿在自身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相关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表2 高校毕业生求职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频次情况
由表2可见,在本次调查中除问题6所涉及的“违约求偿”外,高校毕业生在“接受就业指导”、“平等就业”、“公平待遇”均-遭受过不公平对待,其中问题4所涉及的“公平待遇权”和问题1所涉及的“接受就业指导权”在调查中的选取频次明显高于其他问题的选取频次,表明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在此两方面问题较突出,同时也说明高校毕业生对能够接受系统、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在求职过程中享有公平待遇具有强烈的诉求。问题6在本次调查中的选取频次为0,笔者认为可能受限于调查样本选取的数量和覆盖面,并不能说明毕业生在遭受违约时均能顺利获得违约补偿。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能力存在问题调查情况
表3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能力相关调查情况
由表3可见,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能力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通过问题1可以看出高校毕业生群体具备一定的就业权益意识。二是问题2、3、4的调查结果表明高校毕业生的契约意识不强,不善于利用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自身在求职过程中和工作岗位上的合法权益。三是问题5、6的调查结果显示高校毕业生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条款知识的掌握和了解存在较大缺陷,是导致他们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维权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之一,使得他们虽有就业权益意识,但缺少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浑然不知的状态下使自身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四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行为能力存在较大缺陷。问题7、8的调查结果表明,多数高校毕业生首先不能在求职前对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真伪进行有效鉴别,为自身就业权益遭受侵害埋下隐患;再者在个人就业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主动寻求权益保护,通过电话访谈发现主要原因为“认为维权也是浪费时间,干耗工夫,倒不如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找工作时多注意”,说明大部分高校毕业生未能掌握有效的就业权益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存在问题成因分析及提升对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缺失的成因分析
1.就业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
近年来,随着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的节节攀升,使得一个个“史上最难就业年”接踵而至。在这一环境下,就业岗位与人才供应在数量上的失衡,使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面临诸多困境。同时,在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毕业生对就业形势和市场信息把握能力的短缺,使多数高校毕业生在“求职难”的就业压力下,只会为求职成功感到欣喜,不能在这一过程中对自身就业权益进行保护。
2.高校就业指导相对不足
目前各高校均已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从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手续办理、劳动法律法规、就业渠道、求职策略、职业规划等方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同时,多数高校也专门设立就业咨询机构,对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就业问题进行解答和提出可行性建议。但通过对各高校就业工作教师的访谈发现,就业指导课程的开展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师资队伍建设不足,多数高校采取的是专兼结合的形式开展就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课程的授课任务更多由一线的辅导员承担,一定程度上导致课程水平的参差不齐;二是课程安排缺乏提前量,一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的开展安排在毕业年级,往往学生在求职实践中已经遇到相关就业求职问题,而课程进度未能跟上;三是学生对课程的认识存在偏差,学生更关注的是求职信息收集、求职策略等知识内容,认为“就业指导课就是教怎么找工作的”,对劳动法律法规、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相对枯燥的知识缺乏兴趣,没有认识到此类知识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高校毕业生对就业法律法规认知匮乏
本文学生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多数高校毕业生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储备匮乏,导致在就业协议和上岗劳动合同签署的求职过程中个人的就业权益在无形中受到侵害。通过访谈各高校就业工作教师发现,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应聘意见”一栏多存在“同意”、“服从单位安排”等简单表述,不懂得利用“就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未能将个人与用人单位先期达成的薪资待遇、劳动保障等相关信息进行填写,无疑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放弃,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对自身的就业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还有一些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上的就业协议,由于契约意识不足,未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导致后期口头就业协议“流产”,无法实施权益维护。
4.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受社会法律环境和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高校毕业生的维权意识不足的原因多由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在高校的重视力度不够和维权质量较低造成。同时,受传统“崇尚无讼”、“息讼”的中国儒、法、道思想的影响,学生在就业权益自我维护过程中多存在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一堑长一智”的思想意识,当侵权在未触及学生思想底线时,学生一般不会选择主动维权。再者,我国传统中“权尊于法”的观念和现象依旧存在,受这些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使大学生更缺乏申诉维权的主动性。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养成,还有许多因社会法律环境、传统文化观念引发的困难与问题要解决。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提高建议
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权申诉周期较长、维权质量较低的特点和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时间与精力的局限性,一旦出现就业侵权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少有时间与精力进行就业权益的申诉维权。
因此,高校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在开展职业规划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求职策略教育等理论知识传输的同时,将就业压力应对的就业信心树立、劳动法律法规认知、招聘信息甄别、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合理使用、就业权益维权申诉等就业实践知识的教授和宣传引导进行进一步强化,让学生在树立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更好地掌握进行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在此基础上,高校要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把好最后一关,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第三方,有责任和义务为毕业生识别用人单位和协议内容的真伪,防止毕业生盲目签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的法律效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提高方面,更应遵循“防患于未然”的原则,以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为主,强化他们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就业侵权现象的出现。
[1]高桥.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76.
[2]翟继光.如何跨越劳动合同中的陷阱[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3]申建英.大学生择业法律意识淡漠的成因及对策[J].怀化学院学报,2006(7).
[4]杨志军.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0(1).
[5]杨国安.应当重视对大学生法律维权的教育[J].中国高教研究,2010(1).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2014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大学生就业质量提升的路径及策略研究》,项目编号:JYB201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