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视域下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
2014-03-20王武祥吴俊明
王武祥, 吴俊明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检察院需要在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中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为应对办案人员有限、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多的局面,检察院积极探索出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模式,而新模式的建立,需要建立诸多的配套制度。起诉书作为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与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审理相适应,必然需要进行配套的改革与完善,从而规范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的制作。
一、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视角下检察院的基本现状分析
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作为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探索出的新制度,其实施至今不过一年多的时间。在实施过程中,各地的检察院与其他司法机关相互沟通和交流,探索出“三集中、两简化”“三集中、五简一细”①三集中指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相对集中开庭审理;两简化指简化文书内容、简化庭审程序;五简一细指即简化讯问笔录、审查报告、宣读起诉书,简化示证、质证以及公诉意见等;一细化即在量刑建议书中详细写明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成效。与此同时,由于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扩大,简易程序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司法资源有限,使司法机关只能通过进一步提升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效率的方式,来解决目前面临的困境。例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在8分钟内宣告结案,被告人表示无异议。”[1]类似这样的案例在近期的媒体报道中已屡见不鲜。但司法效率的快速提升必然会带来对司法公正更为严苛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检察院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起诉前的全面审查。简易程序案件在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起诉之后,在较短的时间期限内即会审结,特别是在集中审理的模式下,可能会对案件的一些环节或是事实存在疏忽,使案件的公正有失偏颇。为预防对公正产生不良影响,检察院需要在起诉决定做出之前,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量刑情节以及是否有非法侦查行为等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使存有错误的案件在进入起诉环节之前被撤销或退回公安机关。如此,才能保障在快速审结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阶段,司法机关行为的全面性、合法性、公正性。
其次,起诉书的说理性。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审理要求法官在短时间内对数个案件的事实与量刑情节做出认定,这需要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准备和论证的基础之上。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控诉方,需要在起诉书中对起诉的理由、案件的定性以及案件证据对所欲证明事实的证明力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准确区分并列出,确保起诉书在客观基础上的全面说理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能较快了解案件事由,及时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再次,司法人员的合理配置。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模式对办案的检察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检察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需要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离出来,并将可以一起集中审理的案件交由一位公诉人负责。该公诉人则需在较短时间内对数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审查,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以及撰写相关司法文书、准备法院的庭审等。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人必须具备娴熟的办案技巧与经验、较强的案件处理能力等条件,这与检察院原有的司法人员配置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模式的建立和落实中,必然需要各基层检察院对现有的司法人员配置做出合理的调整,增加、增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司法力量。
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模式下说理性起诉书制作可能存在的问题
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审理提升了简易程序案件的司法效率,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但程序的公正推进需要制定细致的规范相配套,在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审理中,起诉书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往往直接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在需要快速审结案件的集中审理模式下,法官对案件的初步判断通常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检察院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模式下,要着重起诉书的规范制作,特别是起诉书说理性的提升与完善。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环境下,起诉书说理性的提升与完善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起诉书说理性提升的积极性不足
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审理需要公诉人在短时间内审查、总结并撰写大量的司法文书。公诉人精力的有限或能力的不足,使公诉人对起诉书需要全面论证案件事实、案件情节以及释法产生一定的抗拒心理。同时,各检察院在集中审理模式的摸索中,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对司法文书的内容进行简化,至于如何简化、简化的限度等,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诉人对完善、提升起诉书说理性的积极态度,转而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较为简化的起诉书,缺乏对被告人和公众的说理性。
(二)起诉书的说理性过于公式化
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人,在长期大量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过程中,会形成较为固定的思维方式,以同样的方式去处理不同的案件。在起诉书的制作中,可能会以相同的思维逻辑去论证不同类型的案件,而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证明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要求是有所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即使是同类型案件,每个案件也是具有个案特性的,公诉人对同类型案件的公式化论证,使得起诉书的说理性显得千篇一律。“司法是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的过程,缺乏个案特点的起诉书是无法体现司法过程的,也缺乏说服人的力量。”[2]对于不同案件起诉书的制作,应将案件事实的一般构成与案件个性特征相结合,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说理。
(三)起诉书的说理性不够充分
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模式下为追求司法效率对司法文书内容的简化,以及检察院办案力量的不足,都对起诉书说理的充分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在起诉书的制作中,受制于起诉书的篇幅,对证据的证明力、事实认定的理由、犯罪的具体情节论证难免会过于简单、不够充分。对事实的认定只是证据的简单对应罗列,缺乏证据链条形成的逻辑陈述与对事实推理过程的论证。对犯罪情节的论述,只是简单的概括,没有真正论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特别是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人的起诉书,需要对每一被告的犯罪证据及事实认定、犯罪情节、在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论述,并对主犯予以重点分析、论证,以证据证明、明晰每一名被告的罪责。文书内容的简化必然会导致共同犯罪案件起诉书的说理性不够细致,每一被告的情况不能明确,进而损害被告的权利。
起诉书说理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对案件的适用法律及理由进行论述。“法律条款是法律文书中最具说服力的文字依据,在撰写文书时引用条款可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3]在对法律条款进行引用后,即需要对引用、适用该法律的理由及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对应关系进行论证。缺乏论证的法律适用,没有法律逻辑和法律事实的支撑,毫无权威性可言。司法程序和文书的简化,使得公诉人对适用法律理由的论证也随之简化,公众及被告人对检察院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合法性、权威性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怀疑。
(四)说理性起诉书制作的配套措施不足
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需要公诉人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情节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与认定。可案件的集中审理,使公诉人对每个案件的审查时间受到限制,对案情的掌握也因此受到局限,制作的起诉书说理性必然有所减损。面对这一困境,需要建立起一套便捷的公诉人对案件审查、认定的制度,缩短现有的审查时间。同时加强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的素质培养和办案力量,为起诉书的制作提供保障。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制度、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模式下说理性起诉书制作的建议
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因素导致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在制作过程中欠缺说理性,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模式已实行一年多时间,在总结现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职公诉人制度,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案力量
简易程序案件数量众多且需要进行集中起诉与审理,对公诉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若公诉人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同时还需兼顾其他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同步,必然会对公诉人的有限精力产生影响,使公诉人无法专心从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与论证。导致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不够细致、充分,对案件要适用的法律理解不足,在起诉书的制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降低文书的说理性。
因此,可以建立起专职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制度,安排与简易程序案件数量相适应的公诉人专门从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公诉人办案精力的集中,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可以有一个全面、细致的思考与论证。同时,专职公诉人在长期从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中,可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总结出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规律与规范。在规律与规范的指导下,公诉人可以在起诉书制作前更快地审查案件事实与情节,快速把握案件的重点。在起诉书中对案件做出较为全面的细致论述,提升起诉书的说理性。
(二)制定简易程序案件说理性起诉书制作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在检察院的起诉案件中已占到较大的比例。在实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后,由于与普通程序的差异性,其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起诉书制作的快捷性要求。对此,可以在总结现有起诉书制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简易程序案件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起诉书的说理性。
简易程序案件多是属于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件的案件:情节简单,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4]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的构成特点,在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中,首先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的认罪情节进行论述。对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与矛盾进行细致地分析,排除相互矛盾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事实的每一部分都有证据进行充分的证明。对被告人的认罪情节,也应依据事实进行分析,依法做出情节的认定,注重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对于多发的简易程序案件,如醉酒驾驶案件等,可以总结案件起诉书制作中说理的一般规律,形成起诉书事实论证、证据分析的基本模式,便于此类案件起诉书的制作,提升起诉书的制作效率。同时,为了预防起诉书说理性的公式化,应在格式化的起诉书中,附上个案情况分析部分,全面论述案件在一般规律之外的个性,确保对案件事实做出全面的说理和论述。
其次,在案件法律适用的论述部分,应对引用法律条文的根据和理由、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予以细致论述。在分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归纳上升为法律上的概念或行为,寻找包含此概念或行为的法律条文,并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概念、行为相对比,论述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最终得出法律适用的结论。形成法律逻辑上的三段论式分析,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提供充实的论述。对于频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形成法律适用论证部分的基本格式,譬如将经常被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具体释义予以规范化。但也仍需要注意每个案中法律适用的细微不同,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注重发挥法律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将案件中的个性与不同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论述中,全面提升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性。
(三)完善说理性起诉书制作配套机制
首先,可以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分类机制。“刑事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使得对刑事起诉书制作内容和方法进行整齐划一的改革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分类改革机制。”[5]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的制作和说理同样如此,为了便于起诉书的制作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对频发的各种简易程序类型案件进行分类,如小额盗窃案件、酒驾案件、轻微人身伤害案件等。按不同类型的案件形成各自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确保各类型案件起诉书具有全面、细致的说理性。并将简易程序案件分类制度与专职公诉人制度相结合,各专职公诉人分别负责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公诉人在长期处理同一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使公诉人制作起诉书的时间得到增加和保障。另一方面,公诉人在对某一类型案件的长期办理过程中对事实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也会更加充分、细致,进而为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互动协调机制。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对公诉案件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的细致要求进行沟通,公安机关在决定移送起诉前应按要求进行有条理的梳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可以顺利便捷的分析案件证据、掌握案件事实,减轻公诉人在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中的工作压力。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模式下,公安机关还应将一段时间内相似的案件集中转移至检察院,便于公诉人对案件进行集中的审查并制作起诉书。对于移送案件中个案的变动,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检察院做出调整,确保公诉的顺利进行。通过与公安机关的互动协调,为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提供了高效的司法衔接平台,确保公诉人可以快速地了解案件证据与事实,为说理性起诉书的制作提供良好的开端。
四、结束语
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审理简化了案件的诸多程序环节,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程序简化不可避免地会损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利益。起诉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司法文书,是确保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在诸多程序被简化的情况下,更应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细致论述,制作出具有全面说理性的起诉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使公众能够真正信服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才能确保简易程序案件的司法公正。
[1]王斗斗,王志平.“311+51”模式审案只需8分钟[N].法制日报,2013-2-8(5).
[2]宋鹏.起诉书之规范制作[J].中国检察官,2013(7):41-44.
[3]邓贵杰,温建军.起诉书制作中存在的瑕疵及其规范[J].中国检察官,2013(2):58-60.
[4]范小云,骆祝琼.论刑事起诉证明标准的具体化[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70-75.
[5]黄福涛.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改革的探索与设想[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1):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