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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产业模式变化和相应著作权保护体系特点的研究

2014-03-17罗乐均

科教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版权

罗乐均

摘 要 中国媒体产业发展迅猛,市场广大,并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着相应的发展模式。在媒体产业的模式转变过程中,中国面临着电子信息供应短缺的困难。而这些被新媒体所传递的电子信息又经常发生著作权问题。本研究将分析中国现存著作权法体系的特点以及中国相应的保护方法,特别是针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分,行政裁定和司法程序等内容。中国现在很有必要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化政策、著作权法以及明确相应的版权规定。

关键词 中国媒体产业 模式变化 版权 保护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Chinese Media Industry Model Chang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rrespond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LUO Lejun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Inje University, Jinhai, Korea 621749)

Abstract Chinese media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majority of the market and adjust the appropriate mode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government policy. Paradigm shift in the media industry process, China is facing a shortage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upply difficulties. These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s passed new media and often occurs copyright issues. The study will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existing copyright law system and China's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thods, especially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riminal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and judicial procedures and so on. China is now necessary to modify cultural policie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law, and clear the appropriate copyright regulations.

Key words Chinese media industry; mode change; copyright; protection

1 問题的提出及研究目的

二十一世纪已经进入知识型社会,数字经济时代。伴随IT革命,网络应用普及化进一步提高,以电子信息等知识体系为中心的新模式变化必须与之相适应。而当今中国的媒体产业正在经历着革命性的变化,同时市场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政府相关的产业政策,媒体产业的模式也在快速地转变与形成中。中国的媒体产业不但没有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反而以年增长率为约18.8%速度快速增长。

这促进了中国媒体的电子化转变和移动TV,交互TV,网络TV,高楼TV,DBM等新媒体产业的发展,这些新媒体模式的巨大改变都表示我们正在经历的是知识型社会。这种社会市场结构的变化形成了电子信息供应不足的现象以及媒体之间的不良竞争。特别是电子影像内容的竞争会导致很多著作权侵权的问题,这都强烈要求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2 中国的媒体产业现状

2.1 中国的开放和媒体产业的结构变化

中国大众媒体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后开始发展的。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媒介体制才走上了市场竞争的道路。中国领导转变了文化产业经济发展方式政策。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传播方式中媒体膨胀,媒体集团出现,根据市场竞争原理,独立财团媒体经营等特点突出。2010年中国媒体产业总规模达到了5808亿以上,比2005年增长了两倍多。中国电视广告市场也是全世界十大文化产业大国中唯一没有受到经济危机影响的。2009年,在大部分的文化产业先进国家电视广告市场均下降10%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增长了6.9%。这显示了中国电视广告市场的发展潜力,2006年后的十年间,中国电视广告市场还会以10%的速度增长。

同时,以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网络经济等为内容的网络产业生产总值在2010年末也已达到1544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57.1%。根据2011年12月中国网络信息中心的资料,中国网络使用者数量已经超过五亿,光2011年就增了5580万的使用者。2012年的网络全国普及率为38.3%,移动网民规模为3亿5600万,移动电话使用者数量也超过了9亿。中国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市场规模也从2010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1的43.8亿元,增长率达到了37.1%。这预示着2014年其市场规模将超过100亿。

2.2 中国电子信息流通和不法复制现状

根据中国最近的电子信息流通状况来看,购买及交换方式的信息流通数量正以很快的速度在增长。以电视情况为例,2009年比2005增长了157%。2009年11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成立。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每年召开两次电子信息说明会,努力为全国的电子信息著作权供应交易提供一个很大的平台。北京电视剧市场交易额达到了全国交易额的三分之一。

中国原来是由国营媒体承担媒体及媒体相关产物的制作,在过去的十年里,为了提高电子信息的竞争力,允许在限制的范围内设立民营企业媒体,因此国内民营资本的媒介也能进入到市场当中。随着这种势头,新媒体的种类和频道数量增长速度飞快,市场变化巨大。具有代表性影响则是导致媒体信息和电子信息绝对的供应不足现象出现。

3 中国著作权保护的时代发展过程

中华民族共和国建国初就开始对版权进行保护,从不同时间阶段出发,通过一些行政文件可以发现各种著作权的相关规定。1990年,中国制定了新著作权制度。1990年后半阶段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取得其会员资格,对知识产权中贸易管理部分的相关公约进行了说明,该条约是根据会员国知识产权法的最低标准来制定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大部分内容都为符合国际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参考公约相关规定,于2001年10月27日开始,中国的著作权法正式制定并实施。2001年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遵守公约相关规定,根据新技术出现的挑战提出一些措施。

2005年5月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为了保护网络版权,增加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个措施是针对侵犯著作权所有人已告知的内容且不消除的情况,对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罚金处分的一种条款补充。同时2006年公务员为了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和變化,还另外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近2010年2月26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财产权纷争的判决,2001年进行第一次重新修订,为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保护标准又进行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特别是这两次修订,伴随国际公约的确定,著作权的国际标准确立,根据网络著作权制度提出的挑战和网络媒体的挑战,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具体情况。所以,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修订问题论坛和国家版权局的专门委员会等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的修订讨论。

4 中国著作权保护方式

4.1 通过刑事制裁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中国的著作权法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没有刑事处罚规定的。1997年制定的宪法第217条、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把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情节。中国限制刑事制裁的盗版行为,虽然仍然有不足的情况,但是从强化的层面来看,仍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中国的著作权法1990年代初期因为缺乏刑事制裁显现出了很大的无力感。中国1997年全面制定了刑事法,包括知识产权犯罪等条款,让国际社会看到了中国特色的刑事制裁政策。刑事规定使知识产品得到保护,复制行为和不法复制行为得到区分,特别强调了对复制行为的界定。即中国刑法第2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中国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较大和巨大是比较模糊的两个用语,根据相关法律解释,针对定期提供盗版物所得的利润、营业额的计算也不太相同,仍然还是比较主观的解释,这都给不法分子留下一些法律空隙。

但是,中国著作权法最重要的变化是,以网络不法复制为对象,引入了严格的惩罚制度。根据2004年的司法解释,个人侵犯著作行为将罚款并处以三年的有期徒刑。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行为也包含在内。

4.2 司法程序和行政措施针对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实行司法程序和行政措施双重保护方式来实质性提高保护力度。即,在中国著作权被侵害的人可以行使行政手段或走司法程序的方式来保护自己。这两种保护方式时而混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行政部门的执法者经常会因此出现问题和纠纷。不论怎样,这个体系是中国在特殊环境中产生的,并在实际中对不法复制行为起到很大积极作用的一种做法。国家版权局将关于著作权的争论司法权利给予了相应的执法机关。通过具体措施,使行使著作权者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提供证据进行诉讼。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所有者的申请以及针对著作权归属的调查来行使执行力。起诉者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不用去其管辖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去公安局。公安局拥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管制权利。公安局具备了禁止出入及拘留、逮捕等执行机关无法具备的强有力手段。

5 结论

本论文根据中国社会的结构变化,来观察现行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体系特征及中国著作权法的固有运行原则等。特别是,电子媒介的发展和广播通信的融合现象转变了媒体产业模式,根据这些市场结构的变化提出媒体间信息扩大竞争及非法使用等问题,希望能从法律层面来全面解决这些问题。

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正在慢慢提高,通过立法部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部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部门的行政制度条例等,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正在慢慢形成。中国著作权法的刑事制裁手段和刑事条约以及司法程序在完善的同时,著作权保护也在逐步提高。但是这种中国著作权保护方式是中国基于国际著作权保护压力、市场发展应对等较被动地在发展。

特别是以网络为中心的电子信息竞争,中国正在调整著作权法,仍然是在应对媒体产业结构变化,没有提前做好预想措施,这都会导致一些法律问题的出现。知识产权中特别是著作权部分不应该是在问题出现后做出新的调整,防患于未然也许是更好地一种保护态度。

基金项目: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of Korea Grant funded by the Korean Government MEST, Basic Research Promotion Fund) (NRF-2010-013-B00054).

参考文献

[1] 周林,李明山.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2] 赵新民.中国著作权制度的现在和未来[J].比较法研究,2008(9).

[3] 尹韵公.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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