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一”的伦理认同
2014-03-12任春强刘秦闰
任春强 刘秦闰
现代社会的基本精神是个人精神,这种精神既肯定了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同又要求个人必须亲自在不同的时空、地域、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中建构自身的同一性。因为他面对的是一个个陌生且流变不止的具体场域,遭遇的是一个个陌生并且来不及认识的路人,连与他人建立认识关系都来不及,更不消说形成相互的伦理认同。同时,熟悉的、天然的、原生态的伦理风气、伦理场域和伦理共同体逐渐被解构,个人也不可能通过“返乡”的方式寻找到伦理安全感和归属感。个人自我认同的危机其实质是伦理认同危机,因为个人已经丧失了认同他人、认同共同价值的能力和智慧,成为真正的孤独者——自私且以自我为中心。虽然连基本的自我认识和认知都没有达到,更不用说自我认同,然而悖谬的却是,如果个体之间没有一定程度的伦理认同,那么个人的自我认识也将不可能发生。
一、认同的“一”基础
认同作为一个动词,其本身就包含着一个“认+同”的动宾结构,其直接的含义为“认识、承认与……同一或一致”。认同的英文动词形式是“identify”,其名词形式为“identity”(同一性),其内涵是“对……有同一感(sense of identity)”和“与……相同(same)或相等(equivalence)”[1]。因此,认同既是主体的一个认同行为,同时又指事物之间的相同性或共同性(部分等同)。这两层含义的逻辑关系是,基于事物之间存在一定或完全的同一性(identity),主体的认同行为(identify)才是有效的,即同一性是有意义的认同行为的前提。
同一性分为自身等同X=X和非自身等同X=Y两种情况。如果抽象掉X的具体性,那么X则简化成一个X,继而X=X的本质形式是“一等于一”,即一的自我等同,“每个事物都与其自身同一,除了与其自身同一外,不与任何其他事物同一”[2](P192~193);而若要使X=Y具有普遍必然性,不仅要求X和Y具有相同的或无法分辨的属性,而且必须在更大的范围内统一它们,直到追溯到一个最高的统一概念,其最抽象的表达亦是一。因此,同一性的本质是“同于‘一’性”——“be identical with one”,一的自身等同和统一于一,即事物动态地统一于一的整个过程,所以,对一的理解将成为阐释“同一性”概念和认同概念的决定性条件。
一有两个逻辑相对的指向:一个和全体。因为一个不止一个,因此同于一个是具体的和有限的;由于全体是唯一整全的一,同于全则是超越(全部的一个)的和无限的。对作为全体的一的理解反映出人的有限性:因为全体包括人,人不等同于全体,人对全体的理解不等同于全体本身,人只能基于自己的视野去认识全体;假若全体对自身有认识,那么人对全体的认识也不可能超出全体的自我认识,否则人便等同于全体;由于人不是全体,人对全体的认识也在全体的自我认识之内,而且人对全体的理解不是整全和完备的,所以人对全体的认识始终处于未完成状态。准确地说,人对全体的认识处于绝对之知与绝对无知之间,这说明人是有限的但同时却不停留在自身的有限性中,因此,同于全体的一是一个无限的过程。需要注意,一个当然不在全体之外,对一个的认识是对全体进行认识的一个环节。
当人对一个进行思考时,我们所使用的表达形式是一个什么,如果这个什么在经验世界中存在,那么它便呈现为一个经验性的具体存在者或者由诸经验性的存在者所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当个体思考全体时,会发现全体无法被完备地规定,因为它才是最终的规定者,或者说人和其他所有事物的规定均以它为前提;然而人只能从人自身出发来理解全体,而无法从全体出发来理解全体,因为人不等同于全体;虽然人无法完全认识全体,但人不会放弃自己对全体的认识,在不断的认识推导中,必然会呈现出“不可以清楚明白地思考”和“可以清楚明白地思考”两种状态,或者说存在不可思议和可思议两种情形,不可思议表达的是一种绝对的界限,人一旦思它即为僭越和非法,可思议的含义为可以清楚地对作为全体的一进行认识推论,即这个一可以被不断地反思和批判。前者最终成为完全超越经验世界的、作为信仰对象而非认识对象的神,后者则转化成作为经验世界基础的先验理念。
因此,在经验世界中,一指称孤立的原子式个体(atomic individual)——一个X,或者由诸原子式个体集合而成的一个共同体(community),此为经验的(empirical)一;当一指向彼岸世界的惟一存在者——神(God),它完全超出经验世界的范围,即为超验的(transcendent)一;若一既非经验世界中的某一存在者,也非绝对的神,而是经验世界的始基——形上本原(metaphysical arche)[3](P299~301),它先于经验,却不与经验世界隔绝,更是经验世界得以可能的前提,此是先验的(transcendental)一[4](P160, P282~292)。因为一是同一性和认同的决定性前提,因此它们也分为经验的、超验的和先验的三个层次。
二、伦理认同与伦理陌生
对于作为全体的一(自然已经包括了作为个体的一),人一方面想尽量客观地描述它是什么,另一方面又希望它对人而言是好的(good)。前一种态度表现了人在追求真;后者表达了人希望过一种什么样的人生和生活。就个人而言,他不一定会选择好的生活——这是他的自由,但如果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个体要共同生活在一起,若没有“好”的初衷、方案和行动,那么,其结果必然是互相争斗甚至一方摧毁另一方。然而,人与人如何可能好地生活在一起呢?除非将最后的基础建立在这个共识上,作为全体的一是最高的好或者好本身。并且这种最高的、最普遍的好已经不是好坏权宜层面的好,更是至善,即在人与一的交互作用中,人们在努力寻求一种善(至善)好(诸善)的人生状态。
而伦理最集中地表现了人对善好的追求,而且这里的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人与人。而人与人要在善好上达成一致,则需要人们对一、善、好有共通的理解,而伦理认同的本质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在善、好上达成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其前提是诸主体之间对善、好有自己的“理解”——感受、认识、感悟等,以及诸主体可以就善、好进行对话(语言、文字、手势等)和“妥协”(平等地承认和让步)。
因为伦理认同的基础是人与人对善好达成了共识,而善好是人们对一所作的价值性反思。因此,人们越是肯定一的价值,那么人与人之间就越能获得伦理认同。伦理以善好的生命和生活状态为旨归,因此人们也要与非熟人、陌生人和谐地共处,这是基于善好的伦之理所进行的必然推演。又因为人只是一种主体,而不是主体的全部,如果将其他物种也设定(根据人的有限性)为主体,那么伦理认同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关于善好的认同,更是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关于善好的认同,即使它们的认同是人类根据自己的认知系统所获得的理解,而不是人单纯的主观臆想。所以,伦理认同的完备含义是个人根据自身认知的进展更合道理地与他人、其他物种在善好——一的价值性解读——上达成一致,无论是思想方面还是行动方面。伦理认同是一种更合道理性的进程,不是一种固化的终极标准和目的,它包含个体的理解过程、主体之间的商谈和妥协过程,因此是一种基于自由的相互承认。
伦理认同首先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主体之间,因为他们更容易发现彼此所认同的一是什么,怎样才能寻求到彼此共同承认的一,以及无论在经验层面还是在超验层面、先验层面去思考这个共同的一。因此,熟悉不单指在经验生活中的熟识,更根本的理由在于人们对一的认同度高。经验生活中的认同只是认同的起步,从认同的发生来讲,离不开生活世界中的种种经验认同,人们在各种经验认同寻求共通的部分,以便获得更大更普遍的认同。但是如果没有对人本身的认同、对作为全体的一的认同,或者说对最根本认同的认同,那么经验的认同只是习惯性的认同或者形式性的认同。这类认同还没有经历过彻底的反思和追问,因而是一种自发的认同,容易产生认同的盲目性、任意性和相对性。继而,人们要反思诸种经验认同的最终根据,这种根据不来自经验生活,因而只能来自超经验生活,人自身的非经验能力和体验,也就是肯定人有独立于、超越于经验世界的尊严和价值。同时,认识到人自身是有限的,自己不是全体,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对作为全体的一进行反思和价值认同。所以,真正的陌生是因为人们对绝对的一和人自身有不同的理解,其具体形态存在于基本伦常与非基本伦常之间、不同宗教徒之间、信徒与非信徒之间以及不同的思想流派之间(什么是第一形上本原),如果超验的陌生、先验的陌生之间能对话、宽容和妥协,那么经验的陌生是暂时的,因而可以被克服。
三、伦理认同的环节
伦理认同是主体之间对一的价值性反思所达成的共识。由于一被逻辑性思考为三种进路,因此,伦理认同也包含三个逻辑层次:经验的、超验的和先验的。与此同时,伦理认同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过程遵循由亲近到疏远、同类到异类的先后秩序。
人一出生便被血缘、家庭置于一种最亲近、最自然的伦常关系中。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它是一个一,而且是有价值的一。最初人对这个一没有独立的反思能力,或者他无需去反思它。他不把家庭当作自身之外的对象来打量,完全融入家庭并与其共生共荣。他天然地和直接地处在这个伦理氛围中,自然地遵从家庭伦理的规范和教化,即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认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和家庭成员对家庭规范的认同是基于情感(爱)的直接认同。当家庭成员开始思考家庭这个一时,首先会反思到自己在此一中的位置。假若没有对自己位置的认识和认同,那么家庭的秩序将是混乱的,继而家庭成员希望这个一成为好的一,这要求家庭成员承担起不同的责任。虽然家庭是一个经验性的存在,但维持家庭伦常秩序的道理却具有普遍性,因为这些道理是面向人本身和家庭作为整体的“一”而进行的思考,它们是家庭伦常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家庭的伦常道理直接来自地域性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对这些基本元素的认同,使不同的家庭结合成一个族群,继而成为一个共同的民族或种族。虽然家庭认同在时间序列上早于民族认同,但必须基于一定的民族认同才能形成稳定的家庭伦理。家庭得以维系的生理基础是血缘,其价值基础是爱,爱是最根本的,因为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同样能培养亲情之爱,仅就家庭内部而言,只需根据爱去建立种种伦常之理,这对家庭的伦理认同来说是足够的。但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如何去爱和尊重另一个家庭及其成员?家庭内部之爱是自然自发之爱,甚至是纯奉献的无条件之爱,虽然可以根据人性人情的共通性来做类比体验和思考,然而,这种爱很难等同地从一个家庭推演另一个家庭。因此,家庭与家庭之间要寻求更普遍的、能获得彼此认同的、超越单个家庭的一,现实的途径是两个家庭联姻——合二为一,让原本没有血缘亲情的两个家庭成为新的、更大的共同体——家族,而其背后的原理是认同超家庭的价值根源——风俗习惯、文化习俗、祖先崇拜、宗教信仰等,最终形成认同度极高的民族共同体。民族成员将民族共同体视作一,不断地反思和认同中获得自己的伦理位置,担当起自己的伦理义务,同时,也不断地充实着民族共同的伦理内涵。
民族的伦理认同仍然具有单一性,其原初的纽带是血缘、家族、族群以及地缘,这是一种同根同源的同种族意识,当然还据此演化出共同的宗教信仰、宗教优先权和文化优越性。从逻辑上讲,国家是超民族的共同体,因为它至少是不同民族之间共同承认的结果,即它以承认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为前提。而现实的国家建构,有可能是单一民族内部认同的加强版,或者是各民族对一个叫做国家的存在有基本的认同。前一种国家伦理只是民族伦理,民族伦理可以直接成为国家伦理,甚至其民族伦理优先于国家伦理。而如果一个国家由多民族组成,那么其国家伦理便不能以某个(主要)民族的伦理为唯一伦理,而是要给每一个国家成员(个人和民族)以平等的身份认同,反言之,没有保障每个人、每个民族身份的平等权,且若个人和民族不是出自自由自愿的原则,那么这个国家的伦理认同将很难达成,即使强行达成也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
至此,家庭的伦理认同、民族的伦理认同和国家的伦理认同,以及经验、超验和先验各层次的伦理认同,如果没有经过个人的独立反思,没有经历个人与作为全体之一的交互作用,那么这些认同的合道理性均是存疑的,或者说它们只具有天然的、无需反思的合道理性,但不一定具有普遍必然的合道理性。因为伦理认同最终要回到个人对人自身和对全体之一的价值性(善好)反思,既然人是有限的,个人更是如此,因此个人对人自身和全体的思考永远处于一个有待完成的状态,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绝对的善好、绝对的伦理认同,但并不能推导出个人所理解的善好和伦理认同直接等同于善好和伦理认同本身。同时,个体也不是架空所有的中间环节只与最终的价值之一发生联系,因为个体有其经验属性和经验生活,他生活在经验世界中,因此他的伦理认同既在生活世界中又超出经验世界。超出经验世界有两个走向,一是走向神,另一个是回归人本身,这两种伦理认同都大大超越了经验条件和时空的约束,而具有更大的普适性,这为超民族、超国家、超地域和超时间(时代)的伦理认同奠定了基础,反过来说,其他伦理认同必须要反思和追问到宗教信仰或者回归人本身的伦理认同层面。所以,个人伦理认同的再发现是一个不断综合不同类型(家庭、民族、国家等)的和不同层次(经验、超验和先验)的伦理认同的过程。
然而,由于固有的家庭、民族和国家被肢解分离,传统的宗教信仰、文化和价值理念被弱化,个人很难再在一个熟悉的氛围中建立各种伦理认同,他面临着一个不断变化且陌生的世界,他只看到无数流变的多,而来不及寻求到与陌生人共同承认的一,个人丧失了基本的伦理安全感,更谈不上伦理归属感。也就是说,传统的各种伦理认同转化为陌生的、平面化的、共时空的社会认同。所以,当代伦理认同的症结在于:个人如何获得社会的伦理认同?然而,怎样才能建立基本的社会伦理认同呢?唯一的出路在于,找到一个无法被消解和被否定的一,如果社会的伦理认同是基于人自身的价值认同,那么,社会的伦理认同最终追溯到的原点是人本身及其不可被剥夺的价值。人存在的前提是人具有生命,生命的本性是自我生长,自我生长的前提是在自身即拥有自由,自由生长的权利来自于自身的善性和对善的促进。所以,生命、自由和善性是人不能再被取消的属性,这也是伦理认同的基础理念。虽然无法直接给出生命、自由和善性的内涵,但可以共同来商谈,即使我们彼此是陌生人,遭遇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甚至是仇敌关系和信奉不同的宗教体系——“圣战永远可以说是信道者与不信道者或叛教者斗争的事业”[5],只要回归人本身,依然可以就人的善好、生命和自由进行对话,彼此宽容甚至相互妥协。
如果说伦理认同是人与人对善好(对一的价值性反思)达成的一致性,那么这种认同还是不完整的,因为伦理认同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认同,是把人当作全体之一的认同。然而,人不等同于全体,全体存在超出人的部分。因此,人的伦理认同必须继续推廓,或者说伦理认同的内在力量迫使人超出局限于人类内部的认同,其实质是人在不断地反思和逼近作为全体的一。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人是不是唯一的主体?只将主体的地位赋予人,这是人经过严格论证而证明的结果,还是人独断、自卑和有限的产物?如果人不是全体,那么人即是有限的,而且他自身还处于一种未完成状态,因此,人对其它物种的理解,其本质是人带着人的有限性和基于对事物的有限考察而进行的不完全规定,即其他物种被规定为非主体,这便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根源,有了这个认识论上的局限——人的本性,才会出现价值论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绝对目的,万物皆为工具。既然无法否定其他物种的主体地位,那么为了世界的整体和谐,承认它们的主体性是必须的,因此,伦理认同最终推廓的结果是人与其他物种在世界整体的善好上达到更普遍的一致性,即使其他物种与人的对话依然是不平等的,但如果人类不努力(通过科学技术、换位思考、去人类中心主义等)去理解其他的物种、不承认其独立价值,那么,伦理认同终将是狭隘的、人的伦理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