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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路的困境与突破

2014-03-11付昊霏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路政执法人员

付昊霏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一、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路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1. 部分群众的守法意识薄弱。很多群众对于公路的作用理解不透彻,认为在自己家门口的道路就可以被任意占用,造成公路毁坏现象严重,很多路面被当做晒场、堆场、市场等,摆放出各种摊点,甚至有些地段干脆就搞起了马路市场。

2. 执法力度不够。《公路法》对路政管理部门有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等权限,超过时限不予以执行的可以交给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各种原因,强制执行阻力很大,路政执法部门也束手无策。在路产索赔和超限治理的过程中,无法回避“执行难”的问题。

3. 多头执法削弱路政执法职能。公路路政执法主体繁杂,除了公路路政,还有交通稽查、公安交警。而这三者中只有公路路政与公路受损密切相关,因此,各部门治理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由于种种原因,很容易出现以罚代管,而不卸载的情形,不能避免公路受损现象。

(二)路政执法问题解决措施

1. 加强路政法规宣传教育。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因此,路政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公路管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多与媒体沟通,并取得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而告之。可给公路沿线单位、居民发送《公路法》、《公路保护条例》等和公路法制有关的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总之,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多种多样的方式,使公路法规家喻户晓,增强全民遵守公路法规的意识,切实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保障各级公路安全畅通。

2.抓好路政执法队伍建设。路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路政管理职能,人员素质是决定因素。只有加强路政队伍的政治素质、行业作风等方面的管理,才能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在队伍中开展思想作风大讨论,强化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文明意识。二是要提高相关业务能力。执法人员经常性地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路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 进一步强化路政管理职能。要避免路政执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问题,就要明确路政执法的主题,按照法律法规的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避免路政管理、交通、交警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等问题。

二、交通事故路产损坏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近年来,随着汽车的方便快捷,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超限运输的存在,损害公路路产的现象逐渐增多。而大多数人对公路管理法规及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知之甚少,又因当前公路路政执法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纠纷增多。怎样妥善解决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纠纷,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令人关注的问题。

(一)公路路产赔偿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一线公路路产赔偿情况的实地调查,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路产赔偿的属性问题。朱崧在2005年提出,路产赔偿究竟是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这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路政机构所提起的赔偿,民事证据既不能保全,又不能单方面提高补偿标准。如果路政机构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理,只能依照《公路法》相关条款责令赔偿,而这却又是一个行政命令。对拒不履行该行政命令的,路政机构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路产损坏的查处问题。受人员和装备配置的限制,目前基层路政管理巡查频率平均每天达不到一次,这直接影响到路政案件的查处率和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实收率。还存在诸如一些当事人故意遗弃事故车辆、不主动报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等很多问题,造成公路路产损失严重。

(二)公路路产赔偿的实现和完善

实现公路路产赔偿,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公路路产赔偿的实际操作。制定路产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在及时赔偿的情况下,要保护公路财产;另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路产赔偿标准的项目、单位、价格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界定内容和计量方法。

二是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要合法合理。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有三种类型:一是全部损坏,失去使用价值;二是局部损坏,有可利用部分;三是轻微损坏,仍有使用功能。在对当事人收取路产赔偿费用时,要分清路产损坏的程度,按照程度不同收取费用,应体现等价赔偿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路产赔偿标准的适时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先进的公路配套设施,使路产赔偿标准不断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财产的保护,因此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要求。

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据调查,目前我国货运车辆的载物、高宽等国家标准规定大多超限,其载重量远远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承受能力,大大缩短了公路路产的正常使用寿命,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的损失达300多亿元。因此,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刻不容缓。

(一)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存在的问题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颁布以来,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当前治超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 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不统一。从《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法》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虽然经过实践和数次修改,但是仍然有很多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门法内部有些规定不明确、不详细。如对公路执法主体的规定,到底是委托授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说法不一。

二是部门法之间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如对超限与超载概念的界定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表述的就不统一。

这些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就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公路执法、交通稽查、交警各部门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律法规来治理超限,给被执法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 执法手段薄弱,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在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过程中,由于路政部门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在遭遇驾驶员集体冲关或暴力抗法时,无力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必要的强制处理。

3. 执法力度不够,超限运输者“逍遥法外”。按照规定,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在固定检查站进行超限运输车辆检查,而相当一部分超限车辆便绕道行驶,以逃避检查,致使在保证一般国省道受超限运输破坏减轻的同时,县乡道路却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4.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由于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相关治超政策和法律知识掌握不透,理解不深,落实不够,导致部分法律条文填写错误等执法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二)超限超载工作存在问题的完善措施

超限运输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程度高、影响面广的社会性问题,要根治这一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单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根本措施就是要加快立法,完善体系,依法治理,实现法治。

1.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是根治超限运输现象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因此,国家要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加快治超立法,完善管理机制,实现从法律上治超,从管理制度上治超。制定交警、交通、公路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做到同一管理对象,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依据,一个处罚标准。

2. 建立完善的路面管理体系。路面执法对超限运输现象起到的是最为直接的惩治作用,但目前路面执法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首先,要建立超限运输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对逃跑或绕道行驶的车辆进行全面监控,使其在所有路面行驶过程中都能被巡查人员发现,让这些超限超载车辆无计可逃。其次,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真正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服务。三是通过立法,真正赋予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手段和足够的执法权限,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配合,与公安部门实行联动,严厉打击聚众闯关和暴力抗法现象,从而加大对超限运输的查处力度。

四、结语

目前,在我国,依法治路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仍然有待于继续完善。加强路政管理手段是提高管理水平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划分路政管理职责,加强路政执法的宣传力度,规范路产赔偿的属性及赔偿标准,加大路上执法力度,制定统一的惩罚标准,对超限超载问题加强监管体系,依法治路的前景才会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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