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助学贷款中的政府责任探析
2014-03-11许若群
许若群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高校助学贷款中的政府责任探析
许若群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在当今责任政府的话语背景之下,十余年前确立的助学贷款制度经济导向目标已不能满足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也与国家现行原政策理念不符,过分强调以效率为中心的运作模式淡化甚至损害了某些宪政价值,学贷制度公共性流失。在政府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此目标导向进行修正,确立社会公平第一的目标导向,并以此为出发点,突出责任政府的积极作为义务,首先从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上作出努力。
助学贷款;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公共性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证公民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健全。高校助学贷款制度(以下简称学贷制度)就是这一资助体系中保证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落实。这一措施的出台,尤其是2004年新制度的实施,适应了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需要,成为解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该制度十余年的实践,可谓毁誉参半。这与其中的政府责任的定位和履行不无关系。
一、学贷制度目标导向分析
(一)现行制度目标导向分析
世界银行专家齐德曼将学贷制度的目标分为两类,一是经济导向性的,目的是增加成本补偿和大学收入;二是社会公平导向性的,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上大学。[1]那么,我国现行学贷制度是何种导向呢?
我国从1999年开始高校助学贷款试点,2000年中央决定加大此项工作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1年该制度全面确立之初,在京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从会上助学贷款所涉部委几位领导的讲话内容看,在对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上,均是将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和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置于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社会稳定之前,即从助学贷款问题进入公共政策议程、政府设置学贷制度的初衷看,教育机会均等虽然也是学贷的政策目标之一,却是第二位的。事实上,考察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也可以看出,该制度最初是作为一项宏观调控政策而引入的,其着眼点并非教育公平而是亚洲金融危机中拉动内需的需要,以及高教投资体制改革和大学扩招收费。
这些分析表明,我国现行学贷制度的目标是经济导向性的,成本补偿、解决高等教育资金困境是其核心目标。此导向对学贷运作外包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二)基于经济目标导向的学贷现行运作模式评析
基于经济目标导向,中央确立了由商业银行为主经办助学贷款而非亲自运作的模式——政府选择了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或者说这个运作模式的确定反过来印证了经济目标导向的定位。
诚然,对于学贷这样一个复杂系统,达成目标所需的资源是巨大的。政府在推行学贷政策的过程中,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优势整合,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关系,通过制度安排形成符合学贷目标实现的有效组合,理论上并无障碍,也是一种符合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战略选择,有助于满足经济导向这一既定的核心目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模式过分强调以效率为中心,这无形中淡化了某些宪政价值。由于数量庞大但未形成利益集团的学生缺乏表达合理诉求的有效渠道,他们虽为学贷制度中的重要权利主体但参与明显不足。这种民主参与价值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制度设计不能满足学生的利益诉求、运作过程中回应机制不畅,甚至在机制运行末端,学生权利受损时也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由于现行制度的核心目标是解决政府教育投资不足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人甚至偏离了掌舵者地位,在片面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代表性不足,公共责任弱化;而商业银行在中标成为助学贷款的经办主体之后,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目标之下,则仅从经济理性出发,审查、放贷均按商业程式运作,已将公共责任置于脑后,除了不需提供担保,学贷近乎完全演变成为商业贷款。如此,该环节政府的缺位导致设立学贷制度的初衷——实现教育机会公平沦为可有可无的副产品,制度的公共性根基受到侵蚀。
所以,虽然政府作为掌舵者这一角色定位对于拆卸巨人政府体制、增进政府绩效意义深远,由商业银行经办也正契合了现行制度经济导向的学贷目标,但由于确立这一角色的主要理论基础和认识论基础是经济理论,因而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银行惜贷、学生申贷不畅、违约率高、高校淡漠等等,其实都在意料之中。
但是,作为一个复杂系统,承载着社会公平的理念,助学贷款不但具有经济属性而且还具有政治属性,有必要从战略理性的高度重新对此进行检视。
(三)当前学贷制度目标导向的应然性分析
制度的核心目标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制定中“所做为谁?为何要做?所做有何不同?”等根本问题的回答。核心目标不同,运作过程不同,执行效果不同。学贷制度也不例外。虽然在现行经济导向的学贷制度下,教育公平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但目标序位导致的价值取舍是显而易见的。
如前所述,现行学贷制度经济导向的核心目标是在十余年前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确立的。但是,伴随十余年来社会变迁导致的我国国情国力的巨大变化,贫富不均、公平缺失等问题日益突显。正是这些因素,让我们已无法回避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的现实,这也是我国政府目前面临的最为棘手、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现代社会,作为社会分配和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教育让有才华者通过知识改变命运。教育公平尤其是教育机会的公平因此具有了政治维度,成为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指标,也成为政府应对高风险社会的重要路径,更何况对于有着重视教育传统、千百年来受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熏淘的中国人。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渐进措施之一,学贷制度的设计理应对此予以足够的关注并作出积极回应。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教育机会均等正日益成为世界各国为保障基本人权而竞相实现的目标、政府保障教育公平的底线。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也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作为该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应努力践行这一誓愿,履行国际法义务。
因此,将学贷制度的核心目标由经济导向调整为社会公平导向已是势在必行,更遑论今天创建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主导趋向和目标模式选择,“没有回应性,表明政府没有责任性也没有服务性”[2]。先行国家学贷制度发展的历史也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资助理念由国家利益向个人需要、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转变是助学贷款制度演变的重要特点之一。[3]
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已成为近年来政府工作的重心。从公共政策体系的层次看,在党和国家的原政策层面,社会公平已成为政策制定的价值标准;在国家基本政策层面,教育公平也已得到足够的重视。作为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具体制度若不能与此匹配,原政策和基本政策的理念和目标将无法落实。因此,为保证公共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确保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当作为具体制度的学贷制度目标序位已不合时宜,其核心目标与社会原政策相脱节时,就应对其进行修正,因势互动,迅速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落实社会原政策的总体目标。另一方面,鉴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显著上升这一不争的事实,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和公共政策目标的调整也使得政府重视教育公平、充分尊重公民的公平发展权成为可能。具体到学贷领域,调整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改变现行政策目标序位,正是将这种潜在可能转变为现实权利的重要路径。
二、助学贷款中的政府责任属性分析
那么,在社会公平目标导向下,政府在学贷制度中的责任属性如何呢?
学贷制度既是以社会公平为导向,以教育机会公平为切入点,要厘清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属性,就应以实现服务对象、学贷制度的目标群体——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其实也应成为学贷制度设计的理论逻辑之一。
就受教育权产生的历史看,从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提出“为了使人民可凭其工作而生存,教育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人民应拥有教育权”到教育权得到《魏玛宪法》的肯认再到今天教育权在世界多国普遍获得宪法地位,教育早已不再只是公民个人的事,而成为各国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举措。因为除了提高素质、发展能力,使民众具备最基本的竞争条件以实现其工作权甚至生存权,更重要的,现代化进程需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源,国家也需要通过教育解决社会问题,保障社会安全。当然,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自己责任原则”无疑要求公民自食其力,自负其责。但是,当公民无法凭己之力实现“生存照顾”时,有权期待国家的积极作为。
就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看,作为社会基本权利之一,其目的是让公民尽可能拥有机会、发挥才能、发展人格,反映了对人性尊严和价值的尊重,这也正契合了当今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所以,与自由权、财产权等第一代宪法权利的“防御”属性不同,由于“社会依赖性增加”,当“个人生存负责制度已无法实行”[4]时,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介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因此成为国家的积极责任之一,而不是一种施舍或恩赐。与此相对应,公民享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之权利,并且,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从程序上说,还同时拥有申请救济的权利。
所以,不论从道德理性还是法律理性的角度,在教育机会公平的实现方面,政府不能置身事外,而应践行宪法责任,承担起积极作为的义务,这是作为政治契约的宪法对政府终极价值的根本要求,是政府巩固其合法性的基本路径之一,也是政府增强社会控制和影响力的一种柔性权力技术。这就要求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为初衷的学贷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为中心,运用各种政府工具,积极介入,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权的实现。
诚然,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在政府治道变革的大潮中,政府积极责任的实现并不取决于政府是否作为公共服务唯一的和直接的供给人。德国学者将政府责任划分为履行责任、保障责任和补充责任[5],即使政府通过技术选择由学贷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身为促进者或购买者,对应的也只是责任形式从亲力亲为的履行责任转变为对助学贷款进行监督和规制的保障责任,以及当贫困学生的权利受损时的补充责任,即利用社会资源提供服务只是提供主体而非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更不是责任归属的转移。作为公法责任的实现机制,其设计必须围绕公法责任目标进行,倘若无法促进政府公共责任顺利实现,这种机制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三、实现学贷制度中政府积极责任的理路探析
对某一领域政府责任的探讨不应仅限于责任状态的描述,更应考虑达至该状态的路径。同时,政府积极责任的实现虽然应从现实的需要出发,但更应有理念和整体价值观的支持,这样不仅可以增加思考力度和方法论价值,而且可以全面提升政府行动逻辑的合法性,也有助于克服学贷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而不仅只是对具体环节或细节的修补。据此,政府应在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作出努力:
(一)理念层面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和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一样,我国正在进行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其根本特征是责任本位。基于责任本位,政府应该是具备回应力和整合力的公共机构。没有对学贷目标群体贫困学生需求的有效回应和迅捷的回应机制,政府无法实现对学生的责任;而如果缺乏强大的整合力,政府则无法根据需要有效集聚资源、形成良好的服务能力,也就无法满足贫困学生的需求、无法达成既定的目标。缺此理念,政府责任无法实现。
具体说来,就回应力而言,基于社会公平导向的学贷政策目标要求政府顺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从强调单一的效率价值向追求民主、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平等多元价值转变,从强调经济理性向宪政理性转变。虽然效率的提高有助于促进学贷制度的顺利运行,但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仅有效率是不够的,它甚至只是操作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因素,而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前述多元价值的公共性才是学贷制度的核心和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资源不足不应成为政府推脱责任的托辞。这一核心和标准不仅要求政府追求高效,而且要求政府秉持及时对社会现实作出回应,对服务对象贫困学生的需求作出回应的理念;而当效率追求影响了政府的回应力时,则应基于宪法责任、根据既定的社会公平目标进行价值取舍和效能考量。事实上,追求效率的目的,是学贷制度的可持续运作,而学贷制度持续运作的合法性,则在于学贷制度的公共性。倘若丧失了公共性和合法性,丧失了民众的认同,可持续性就成了空中楼阁。
就整合力而言,作为一种战略层面的选择,政府则首先应肩负起理念培育主体的重任。助学贷款的成功实施强调政府与社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商业部门的广泛合作。目前的学贷制度主要是通过经济利益吸引这些机构参与到学贷制度的运作中,虽不失为有效的激励措施,但由于缺乏整体价值观的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机构对学贷制度深层次意义上的认同和自觉不足,直接导致了这些机构的短期行为,也难免将政府置于被动境地,使得政府在学贷制度博弈中话语力量不足,代表性和公共性缺失。所以,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政府的整合力此时首先要求对参与主体的理念进行整合——根据学贷制度的目标,确立与社会元政策理念——社会公平协调一致、能体现统一价值观的共同愿景和理念,让合作者发现学贷系统中的共同利益,甚至促进、建立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在相互信任、尊重甚至依赖的氛围中互动协作,并借助愿景的能动作用和挑战性形成对合作者的激励,在经济理性之外培养更为坚实的道德甚至情感维系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具备整合力的政府仍是掌舵者,统领理念,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将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内化为学贷参与主体的动力,以掌舵者的角色提供服务。只是掌舵者此时不是试图通过控制或掌舵将航船引向按自己单方面意志确定的新方向,而是引向回应社会现实和服务对象——贫困学生的利益诉求而形成的目标——社会公平。事实上,与“服务而不是掌舵”这一提法相比,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掌舵和服务并不矛盾,学贷制度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服务而不仅只是掌舵”。因为服务是一种职能,掌舵则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
这种理念培育的对象也包括学生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学生是学贷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目前大量存在的高校学生欠贷不还现象折射出的,是诚信教育的苍白和理想、道德的虚化。理念的培育和整体价值观的塑造无疑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良好路径,从长远看,这一过程本身也成为培养未来社会中流抵柱的重要载体。同时,通过理念的培育,还可以诱导其它社会主体如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学贷制度中,促进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解决资金筹集、贷款供给不足等学贷运作中的瓶颈问题。
(二)制度层面
改革的核心是制度的变革,责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保障。学贷系统中责任政府的理念最终应落实到该系统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通过以社会公平为导向的制度安排,借助制度力量实现学贷服务的有效供给,真正提高政府的回应性和责任性,保障教育机会均等。为此,学贷制度的体系设计应以政府的积极责任为本位,从理念的整合机制入手,根据学贷目标导向优化经办主体结构、完善运作机制,以政府积极责任的实现为核心配置所涉主体的权利、义务,借助激励机制和程序保障学贷制度的公共性,并以问责机制约束政府行为。
1.确立理念整合协调机制
为解决前述宪政价值受损、学贷公共性流失的问题,应将宪政思维和宪政理念贯穿学贷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贷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般意义的制度工程,而应成为社会公平理念的引导机制。这虽是学贷制度的困难所在,却也正是我国学贷制度的前途所依。
与此相对应,以宪政思维和宪政理念为核心的理念整合协调机制在学贷制度的设计中不可或缺。这不但是实现学贷制度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由理念本身的特点及现实复杂性决定的。学贷制度涉及多方主体,各方主体秉持不同理念。这些理念间存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对立,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易整合协调,更不会转化为自觉、一致的行动。为此,协调机制的设计应体现导向性原则,使理念的整合与协调在宪政框架和明确的社会公平目标引导下进行;应体现平等性原则,充分尊重参与者合理的价值取向以及正常的利益诉求;应体现过程性原则,不能操之过急而应循序渐进——理念的培育绝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具体说来,应考虑通过制度设计构建平等的理念交流平台,充分尊重各方主体的理念客观、公平地肯定每一种理念和观点在整合协调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在此基础上进行理念的优化整合;设置合理程序,畅通学贷各方主体的理念表达、交流渠道,引导学贷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建构迅捷的反馈机制,及时把握变化动态,避免政府陷入被动。
2.优化学贷经办结构模式
经办是学贷的关键环节,从制度上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经办结构,从法律上确立和保障各经办主体的地位和功能,保障经办主体利益,可以切实提升政府对助学贷款的经办服务能力。
以学贷经办主体的制度安排为例,即使没有资源稀缺的压力,政府作为宏观规划和决策者,制定战略性和根本性的方针及指导原则,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助学贷款经办者,本身不失为一种利用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加自身服务能力、回应社会需求的良好选择,为提高学贷经办效率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从制度的连续性考虑,延用这一制度安排并非不可。虽然由商业银行经办的动因是经济性的,但只要不忘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将宪政理念、责任理念能贯穿于制度设计的始终,通过责任配置,秉持公平理念的技术运用仍可以成为教育机会公平的助推器。但现行以效率为导向的运作机制与社会公平的目标导向是脱节甚至冲突的,需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对此进行校正,形成一种有效的责任机制。例如,与上述理念协调机制衔接,设计通过评估、监控等制度激励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和公共精神;在继续保持现行财政和金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建立政府担保制度、支持性再贷款制度等,进一步通过经济利益激发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前提是端正政府思想——从根本上说,助学贷款的提供是政府的一种中长期投资,“口喊改善公共服务而不愿意加大必要的政府投入,一味地在市场里找出路,人们就有理由批评政府没尽责”[6];通过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制度等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以及教育助学担保基金制度等,完善风险控制、化解机制以及信息共享、利用机制,切实解决政策目标与商业手段之间的矛盾,为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扫清障碍。
此外,学贷的经办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寻求最优解的过程;政府和商事主体也并非一种“你进我退”、“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完全可以统一于同一系统中。近年来国内外大量出现的逆向合同承包增长态势[7]以及公私混合提供公共服务比例日益提高的现实提醒我们:虽然由政府垄断性地直接提供服务的极端有其效率方面的缺陷,但也不应淡忘了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战略意义以及因此导致的政治成本的降低,尤其是当商事主体提供服务影响了公共责任的实现时。
另一方面,随着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推进,新的问题开始显现,如某一地区内经办银行中标后产生的新型垄断。国外通过合同内竞争及政府保留解决此类问题。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参与学贷动力不足,通过合同内竞争保障学生的选择不易实现,可以考虑设立一套公共系统作为商业银行的替代,预防新型垄断产生的无效率。事实上,为保证服务的提供得以实现,“政府有权介入社会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建立自己的企业”[8],即政府亲自划桨,而且这种方式在保障服务公共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事实上,正如掌舵是服务的一种方式,划桨同样也是服务的一种方式,掌舵与划桨并不对立,[9]两者殊途同归。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的介入已为学贷的经办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应在制度设计中进一步扩大这种尝试,创设多元主体并存的竞争环境,打破商业银行在赢得合同后的新型垄断,弥补学贷经办主体结构上的缺陷,甚至借此形成这一领域服务成本与质量的标杆。
3.创新程序保障机制以实现公共性
公共性的核心公共利益是参与各方共同价值对话的结果,而不是以政府为中心、一元本位的权力逻辑。不论回应还是整合,基于民主价值和理念,为确保学贷政策制定和运作的公共性,政府与学贷参与主体甚至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不应是一种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多向度的互动、合作关系。为此,应通过各方广泛参与的方式和平等的参与地位,让民主参与价值嵌入学贷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优化学贷制度。众所周知,程序具有很强的工具价值,也有极强的直觉意义和尊严价值[10],因而可以在此领域大有作为。例如,体现民主、高效、便民等价值的程序设计能够促成社会主体积极的民主参与意识、开辟参与路径、畅通参与渠道,建构彰显透明、开放理念的无障碍参与平台,保障学贷各方与政府平等的对话与合作,确保各方主体利益表达顺畅;借助听证制度,则可以实现回应性、包容性和互动性等特点的兼顾,及时吸纳整合各方诉求并为迅速回应奠定基础。这样,参与主体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服务对象贫困学生及家庭不再是是边缘化甚至是客体化的,而是居于学贷的中心位置;不仅作为主体参与政策的运作,更可以参与政策的咨询和制定,也在表达诉求、与其他主体博弈的过程中矫正其非理性心理。
4.完善责任监督机制、追究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
通过服务外包将学贷服务交给商业银行并非单纯的“生产”和“购买”的问题。作为一种复杂服务,人们很难对银行提供学贷服务的水平作出评价,而政府对学生的公法责任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商业银行。这样,宏观上可能导致学贷服务中的公共责任流失,政府责任落空,微观上则可能导致原由政府保障的学生权利受损可能性增大,权利贬值。故而有必要明确不同经办模式下的责任监督和追究机制,让相应主体、相应责任的承担成为学贷公共性缺失的必然代价。例如,应设计公法准则对经办主体的约束机制,作为经办主体享受优惠的前提;应有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满足公众对学贷信息的知情权和对行为主体的监督权,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应完善学生权利救济体系,实现对服务主体责任的约束。如此等等,方可避免政府责任方式的改变不以牺牲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为代价。
为此,作为一种可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可以通过政府与经办主体间的合同类型化、格式化将公法义务转化为经办主体的合同义务,缩减经办主体的自由裁量范围,将合同作为促进公共责任实现的机制,加强经办主体行为的可问责性,让责任成为制约经办主体随意性的武器。事实上,从国外的实践看,政府借水行舟,将行政合同作为政策工具运用成功的案例并不少见。[11]这也可以使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和法律救济简单化、明确化。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可以通过政府与经办主体的合作机制设计促进学贷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但从法律关系看,学贷服务运作全过程中存在的多个契约是相互独立的。从责任的产生看,政府的积极责任基于政府与公民的政治契约而产生,源自公民授权;而经办主体提供服务和承担责任却是基于政府与经办主体间的合作契约而非公民赋予——目的是为了政治契约的实现。因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责任是第一层次的而经办主体对政府的责任则是第二层次的——不论贫困学生与经办主体是否订立了合同,也不论政府与经办主体间的委托-代理责任如何。所以,责任追究机制和学生权利救济体系的设计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责任绝不能因政府与经办主体的合作而被替代,政府与公民的“政治契约”也不能因政府与经办主体的合作而化约——政府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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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保林)
D63-31
A
1671-0681(2014)05-0080-05
许若群,女,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2014-05-24
①http://china.findlaw.cn/fagui/jj/25/96825.htm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