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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检视

2014-03-11刘志松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人学派

刘志松

(天津社会科学院 犯罪学研究中心,天津 300191)

西方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检视

刘志松

(天津社会科学院 犯罪学研究中心,天津 300191)

犯罪学经历了一个从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叉分支到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历史学派,越来越多的研究方法被引入到犯罪学研究中。丰富和系统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体系成为犯罪学学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对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犯罪社会学派和现当代犯罪学研究学派林立的现状进行历史考察,探寻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地位和特点,必将有助于推进犯罪学这一学科逐渐走向独立。

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学学派;历史检视

研究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路径。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这就意味着确定或者说选择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需要考察该学科的性质和特征。学界习惯上把犯罪学称为一门边缘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实际上交叉学科似乎更为准确。犯罪学内容的交叉性,说明它包含多种学科的有关知识,它的边缘性道出了它与有关学科的彼此衔接,但并不重复,归结起来自然会得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的逻辑结论。犯罪学的综合性就是它把违法犯罪这种内涵复杂、外延广泛的社会现象归纳在一起予以研究,发掘原因,制定对策,并加以妥善解决,这也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必然是多元和交叉的。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来考察其不同的研究方法的碰撞与诘驳必将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学这一学科逐渐走向独立的过程。

一、古典犯罪学派

最早的犯罪学派是古典犯罪学派,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为贝卡利亚(1738-1794)和边沁(1748-1832)。他们的理论建立在16-17世纪启蒙哲学家们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基础之上,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意义的探讨,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的自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从功利的视角出发主张刑法的目的在于威慑而不在于报应或报复,主张限制在报应或报复中所表现出的刑法的残酷的一面。贝卡利亚的思想并非空穴来风,他经受了启蒙思想尤其是孟德斯鸠理论的洗礼,将自由、平等、博爱的宏论妙谛移植到刑事司法领域,对罪刑擅断、充满血腥的封建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论犯罪与刑罚》这一战斗檄文中,他称自己是“循着这位伟人(孟德斯鸠)的光辉足迹前进”的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一般认为,贝卡利亚的思想主要有三大渊源: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这在他所建构的刑法公理中体现得最为透彻的基本观念是: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09.。而边沁以其良好的哲学思维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了系统批判,提出了功利主义刑法理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③[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7.。显然,无论是对启蒙思想的扬弃,还是对功利主义的应用,贝卡利亚和边沁是有着相当共同的哲学基础的。

古典犯罪学派虽然在理论基础上与刑法学存在差异,但在研究方法上基本是采用了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它们同样是从机械规律性的因果关系出发来研究问题的。从学科内容上看,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古典学者对犯罪原因研究得比较少,这一点几乎所有的犯罪学者们都予以承认。而且他们研究的犯罪原因,无论是意志自由,抑或是功利主义,都是为了确定刑罚的目的——报应刑或威慑刑服务的,并不系统化。《论犯罪与刑罚》的翻译者黄风指出,“贝卡利亚的学说虽然包含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但由于这种解释基本上是基于哲学原理的演绎,因此,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它属于刑法学的范畴④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37.”。关于犯罪对策,他们基本的观点是一般预防,但一般预防是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之一,并非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对策,后者主要是指建立刑罚以外的其他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旧派(古典学派)与新派(实证学派)的初始对立实际上属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因此,古典学派对犯罪学的研究都是为刑法规范的确立服务的,很难自成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犯罪学界在讨论贝卡利亚所论述的犯罪原因时,越来越倾向于否定贝氏的“自由意志论”。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也与刑法学基本无异,都是一种演绎的思维,属于思辨性的一种对哲学观点的推理。其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这种思辨方法源于此前西方哲学史传统的研究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既然研究的对象是一般性的规定,即超感觉经验的普遍性的规律,则其研究方法侧重理性的分析、综合与演绎,这些特点远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哲学家,近代在唯理论与德国古典哲学中均有体现,其典型代表便是康德、黑格尔哲学。康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本身就是超验的,黑格尔之意志亦为绝对理念之内容,如此则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刑法思想具有思辨特征不足为怪,这是由古典犯罪学绝对主义的特点决定的。基于抽象的自然法思想及基于功利主义的意志自由理论,其理论具有脱离经验的思辨色彩。故从古典犯罪学派的总的特点看,其研究是脱离经验归纳的。一门社会科学如果是仅仅基于思辨的分析而不是实证的归纳,则其注定不是一门成熟的科学理论。正是在此意义上,《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前科学时期、半科学时期和科学时期,即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在前科学阶段,贝卡利亚、边沁等古典学者主要致力于反对中世纪的酷刑及司法专制,主张对刑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革,而非研究犯罪及罪犯本身,因此,古典学派更倾向于是一个刑法学派而不是一个犯罪学派。古典学派脱离具体的人,将人当作抽象的理性人来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该学派在方法上、在一系列的原则和推理上是单一的和独特的,他们试图依靠一种神奇的、逻辑的绝对力量在立法和抽象的结果之间推导出一个完全对称的法律对照表,人与人之间毫无差别。

二、实证犯罪学派

实证主义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欠缺和当时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它是在19世纪中期以前的生物科学、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学说和精神病学说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于1876年诞生,标志为龙勃罗梭的著作《犯罪人论》一书的出版。其代表人物为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他们主要研究犯罪人,用生物学理论对犯罪本质做出科学说明,把犯罪人分为三种,生来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实证主义学派否定了古典犯罪学派的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人身危险性,应针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治疗。

从研究方法上看,实证主义犯罪学派抛弃了古典犯罪学派思辨的研究方法,而转向了实证的研究方法。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按逻辑推导他们只能说明刑法的实施,而其他任何东西都得不到说明。人们需要一种实证方法对犯罪和罪犯进行一种实证性的研究,而实证学派的这种实证方法源于19世纪实证哲学的兴起。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是法国人孔德(1778-1875),其代表作为《实证哲学教程》。在书中,他拒斥一些用思辨方法探求世界本质的形而上学,宣称哲学只研究现象范围内的实在、有用的知识,要用研究怎样来代替为何,所以科学及一切合乎哲学精神的认识都只是叙述事实,而不说明事实;只问是什么,不问为什么;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他认为,我们每一个知识部门都经过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又名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又名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又名实证阶段①[法]孔德.实证社会学教程[M].转引自洪谦.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5.。这三个阶段也就是三种性质上根本不同的哲学方法。在神学阶段,人们求助于神来解释万物的内在本性;在形而上学阶段,人们以超经验的抽象概念代替超自然的神力来解释事物之本质;在实证阶段,一切知识、科学、哲学都以“实证”的“事实”为基础,把一切知识看作是关于现象的知识。孔德的实证哲学的建立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一场方法论的转折,这集中表现于“观察优于想象”这一命题之中。他强调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知识体系,反对单纯以抽象思辨为特征的知识,以便使研究工作从主观臆测的状态中脱胎而成为真正的科学。孔德的实证方法对实证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产生了巨大影响,菲利也因此自称其学派为实证派犯罪学。如果说古典犯罪派学者是撇开非常明显可见的具体情况不管,假定罪犯是一个智力和情感状况正常的普通人而研究各种罪犯的抽象特征,那么人类学派学者首先在解剖学和生理学实验室、在监狱和精神病院将罪犯与正常人的一般特征和精神病患者及人格退化者的个性特征从有机和物质的角度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直接得出的观察结论进行研究。龙勃罗梭在其1876年的实证学派开山之作《犯罪人论》中,总结了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神经病学、颅相学、犯罪统计学等新兴实证科学的成果,将研究对象从抽象的理性人的犯罪行为转向了具体的行为人,经过对意大利各监狱和收容所的上万名罪犯的观察与测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完成了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的转变。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等人继承了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并使其光大,这都是那个时代背景的产物。对此,菲利曾言:“本世纪后半叶的试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 所以,在此种气氛下实证学派自然地产生了,其目标是就犯罪症状对社会变态进行实验性研究,以使关于犯罪与刑罚之理论符合日常事实,具体说明犯罪原因及其救治措施。

三、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犯罪学界存在过的一个思想流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李斯特为其代表人物。犯罪原因理论是李斯特犯罪学说的重要方面,也是他犯罪理论的出发点。李斯特一方面批判了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一元论(生来犯罪人理论),否认存在生来犯罪人、隔代遗传和人类学的犯罪人类型;另一方面李斯特也不同意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菲利所说的犯罪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的一种,不能将这类原因与犯罪的个人原因等量齐观。这样,李斯特就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原因,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李斯特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当时犯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这就是犯罪原因二元论。刑罚的根据既不应单纯考虑社会危害性或个人人身危险性,而应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考虑个人人身危险性进行刑罚。西方称之为刑罚个别化理论。该学派认为,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刑罚应从保护一定的社会利益出发,有目的、有意识地使用。李斯特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但社会的原因是主要原因,因此他强调刑罚的社会使命。同时,他十分重视社会政策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的作用,消除犯罪的个人原因,是刑事政策的任务;而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则是社会政策的任务。犯罪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改善社会环境对防止犯罪有重要意义。

犯罪社会学派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批判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各自的极端表现,在研究方法上基本上可以归属于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实际上是把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人”扩大到了整个社会,把对犯罪的研究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个体因素研究扩大到了对整个社会的研究。如以统计学的研究方法统计分析各种与犯罪有关的数据(统计犯罪学派),以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来探讨经济因素对犯罪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派),以对社会结构的分析来探讨犯罪问题(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研究)。强调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而不是作为社会原子的个人,并反对把社会现象还原为生物因素或心理因素的各种形式的还原主义。这种以社会为分析单位和从整体上研究社会现象的观点被称为“犯罪社会学主义”。迪尔凯姆重点关注与社会结构相关的社会秩序和进化问题,详细论述了从以社会分工形式为表现的人群组合的“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进化,以及使社会形成精神统合和团结协调一致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问题。他的犯罪社会学观点及其整个研究取向,为犯罪社会学奠定了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

四、现代西方犯罪学研究

(一)犯罪生物学理论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犯罪学者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者是人类变种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广泛地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属于犯罪生物学方面的,除体质性格类型学外,还包括关于内分泌腺、遗传负因、犯罪者家族、孪生儿等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研究。犯罪生物学不像龙勃罗梭那样,认为犯罪者具有与社会、个人环境无关的必然陷于犯罪的素质,而是广泛地研究体质、性格、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类学派的武断性。这实际上属于传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一个继承发展,引入了自然科学理论的一些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意图从生物学领域揭开犯罪的奥秘。

(二)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其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验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数量统计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步骤一般为:(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使之系统化和简约化。(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由此可见,该方法本质上同样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

(三)芝加哥学派

在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犯罪学家们曾经用很大的精力探讨了社区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创立了犯罪生态学说。到20世纪80年代,许多犯罪学家重新探讨社区的生态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发表了一大批研究论文。例如,朱迪斯·布劳(Judith R. Blau)和彼得·布劳(Peter M.Blau)的《关于都市结构与暴力犯罪》(1982年),史蒂文·梅斯纳(Steven F. Messner)的《关于贫穷、不平等与城市杀人率》(1982年)、《宗教与种族对城市杀人率的影响》(1993年)和《城市杀人率的经济相关因素的地区差异》(1983年),罗伯特·克拉奇菲尔德(Robert D. Crutchfield)、罗伊施(M.Roesch)和格拉克曼(W.Glackman)的《关于犯罪率与社会整合》(1982年)等。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弗雷德里克·思雷舍(Ferederic Thrasher)对芝加哥帮伙的大规模调查(调查了1300多个帮伙,概括出了少年帮伙的基本特征)。芝加哥的犯罪学家克利福德·肖(Clifford Shaw)和亨利·麦凯(Henry McKay)对芝加哥的“少年犯罪区”(Delinquency Area)和少年犯罪人的自然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证实在芝加哥确实存在着少年犯罪发生率很高的一些地区,不管这些地区的人口怎样变化,少年犯罪率总是基本稳定不变的。匈牙利出身的美国精神分析学家、犯罪学家弗朗茨·亚历山大(Franz Alexander)在精神分析学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收集了一些犯罪人的个案材料,对他们作了精神分析学的研究。美国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威廉·希利(William Healy)和奥古斯塔·布朗纳(August Bronner)合作,开展对少年犯罪人的诊断、治疗和研究,积累了大量的个案材料,出版了一系列将精神病学、心理学与犯罪研究相结合的著作。美国社会学家威廉·怀特(William Whyte)使用参与观察的方法,深入研究了贫民区的“街角社会”。在美国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潮影响下,芝加哥学派对新兴的芝加哥城市的社会犯罪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从而使这个学派总体上具有重视经验研究和以解决实际社会犯罪问题(特别是城市犯罪问题)为主的应用研究的特征。但从总体研究方法上,则应该属于对传统犯罪社会学派研究方法的一个继承发展。

(四)紧张理论

紧张理论是从杜尔凯姆和默顿的著作中提出,并从社会反常状态理论中发展起来的。杜尔凯姆关注的是社会限制的减弱和在个人层面上产生的紧张,而默顿研究的是存在于社会中个人的目标和规范之间的文化失衡。社会反常状态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反常状态的微观方面,表明社会在对目标进行限制和对个人行为进行调整时无能为力。社会反常状态的微观方面,也称为紧张理论,是有关源于社会崩坏的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增加背后的原因。根据社会反常状态的微观方面,社会调整的减弱对实施越轨行为增加了压力。在古典紧张理论的基础上,美国学者Agnew(1992)充分借鉴心理学对攻击研究、社会心理学对公平研究、医学心理学对压力研究的成果,提出了广义紧张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广义紧张理论认为个体经历的紧张和压力是犯罪的原因,该理论自提出后引起众多犯罪学研究者的关注和兴趣,经过近几年的实证研究,理论有较大的进展。其研究方式更多地吸收了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方法,主要表现在紧张测量方面。在测量紧张过程中,Agnew提出了两种在个人生活中认定和测量紧张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主观方法,研究人员直接询问“个人是否不喜欢他们被对待的方式”;第二种方法是客观方法,研究人员问个人关于紧张的预定原因的问题。紧张的原因就是研究人员认定的团体中的成员所受到的不喜欢的对待。客观方法在研究中采用最多,往往涉及与朋友、家庭和社区的关系。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个人对于某些类型的紧张和有不同的反应到某些类型的紧张有不同反应,而且是在主观上看待不同类型的客观的紧张。同时还必须使用一些程序以对紧张进行有效的测量。首先,研究人员必须提出可能导致紧张的消极因素的综合清单。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考虑每个人经历的不同的紧张。另外,特定的状况必须与能决定个人对紧张的反应的变量客观地加以认定。有效地测量紧张,必须考虑消极关系累计的影响。这种关系是附加的还是互动的,还完全不清楚。必须考虑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积极关系的存在和他们可能对个人经历的紧张产生的缓解作用。测量紧张时,应该考虑的最后的事情是紧张的大小、新旧、持续时间和消极事件的聚类。

(五)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它是由美国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首次提出的。控制理论在社会学领域的运用,强调控制主体和控制对象的信息反馈和控制行为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等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服务于人类利益。庞德是从社会控制的方式在文明发展的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这种历史考察的角度得出法律的社会控制论。他指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在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毋庸置疑,人类就是一个逐渐摈弃野蛮和专横,走向文明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当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庞德看来,文明是各学科的基础与出发点。当然,庞德也并非完全主张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全部作用,他也承认法律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他主张在运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同时,应当发挥其他控制手段的作用。其实我们并没有关注到社会控制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因为控制理论实际上来自于自然科学领域。上个世纪60年代产生的现代控制理论是以状态变量概念为基础,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来分析、综合复杂控制系统的新理论,适用于多输入、多输出,时变的或非线性系统。将这一点应用于社会系统,便是要对社会控制因素进行量化分析。直到今天,社会控制理论还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近十年来,犯罪学研究则逐渐体现出了一种实证化和科学化的趋势,通过对《西方犯罪学研究综述》(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杂志自1998年至2009年的所有文章进行分析,在所有文章中普遍设有“METHODS”一章,用以来介绍研究方法。这充分证明了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它直接关乎研究结论是否会被接受或怀疑。综观其研究方法的使用,普遍以实证研究为背景来选择自己的研究路径。其观念基础就在于,他们普遍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有着一整套自己的研究模型,通过这种规范的研究模型来分析,最终得出的结论才是最准确、最精确的。这一研究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假设”、“测量”、“统计分析”和“解释”。可以说,实证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步骤赋予了犯罪学研究以独立的学科品格和知识体系,从而使当代犯罪学研究日益走上了一个更加独立、更加专业化的道路。

2013-11-25

刘志松,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和犯罪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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