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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窗

2014-03-11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劳教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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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呼唤建少年司法体系 儿童犯罪不能一放了之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往往收效甚微。以刑罚为中心的体制下,未成年人犯罪,要么动用刑罚,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养肥了养大了,到了14岁再来惩罚”。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少年法庭的审判主要是一种民事行为,法官代表未成年人利益,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台湾奉行“以教代刑”,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失职家长可能被罚款甚至公告名字。

重庆,10岁的女童李某某将邻居家不满两岁的男童抱走后,后者从25楼坠落。北京,检察官张婷也正面对着另一个“犯下命案”的10岁小女孩。

这个女孩作为一起未成年人蓄意谋杀案件“共犯”,被带到了张婷所在的北京某基层检察院。“其实她应该是‘主犯’,但没满14岁,所以我们只能让家长牵回家。”

在我国,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按照现行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人犯有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

中国青少年犯罪已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刚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

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怎么处理,成为法律界的一道难题。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20年前,10岁的英国少年罗伯特在利物浦一间购物中心拐骗并且虐杀了一名两岁的男童,被法院判处8年监禁,并最终加刑到15年,成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同样是10岁的孩子,李某某却能若无其事地回家。不少网友认为这不公平,李某某至少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惩罚”。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不仅是世界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也是人类的历史传统。我国《周礼· 秋官司寇之职》就有对幼弱,老耄,蠢愚的“三赦”制度。

“树在长的过程中,有的长歪了,有的长正了,这是不可避免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对于未成年人,不宜过多适用刑法,而是通过保护和教育的方式预防再次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孩子心智尚未成熟,没有能力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法律将未成年人视为不(完全)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秦朝时期以身高作为标准,西方早期则以能不能拿起某件武器作为标准。而现代刑事司法的普遍做法是用年龄来划分。

罗伯特受罚,因为他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仅为8岁。

摔童事件曝光后,就有律师提出,我国应该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

“每发生一次恶性事件,都会引起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

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点原来定在16周岁,但1997年,神户一名14岁的学生接连残忍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促使2000年日本国会将刑事责任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到14岁。

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的一场大火夺取了25条生命。涉嫌纵火的两名未成年人中,14岁的宋富被判无期徒刑,而13周岁的张哲则被送至收容教养,3年后恢复自由。事件中,被害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也曾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1979年刑法出台之前,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里,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1951年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处罚,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犯杀人、重伤、惯窃等严重的罪行才给予处罚,对14岁以上到18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在酝酿的25年间,对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几易其稿,从12岁到13岁,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1979年颁布的刑法最终定在了14周岁,并沿用至今。

“这当然有它的弊端。很有可能13岁的人比20岁更成熟。但是没有标准,法律就难以操作。”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

曲新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都不愿意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没有意义”:“这有点像马路上的行车方向,靠右边行还是左边行,一旦定下来就很难变了。”

是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曾有检察官撰文,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僵化,建议借鉴英美法国家普遍采取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英美法国家和地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主要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少年。

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三段划分。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台湾的分法与大陆有些许不同:14周岁以下,14周岁到18周岁,18周岁以上。

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将他们“看成”已满14岁,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罗伯特否认曾实行谋杀和绑架,但儿童精神病专家维查德认为他与另一个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法官当庭宣布罗伯特等两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并称这是一宗“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有了弹性。而法官的标准是,少年的行为是否恶意。罗伯特将男童带离大人身边,搬起石头砸他、踢他,直到将他虐待致死后,把尸体放在铁轨上,以制造事故假象,都显示出了足够的恶意。

不过,姚建龙认为,将李某某和罗伯特放在一起看并不公平,因为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可比性。”在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的年龄按“辨别能力规则”划定后,司法机关不承担判断与年龄分界不符的个案是否恶意的责任。在我国,14周岁至16周岁的少年只有触及杀人等8种罪行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一般的犯罪行为则不予追究。

姚建龙还介绍,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下,一般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因为10岁以下的犯罪情况非常少见。“法不管琐碎之事。”

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效果有限

最近几年,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被送回家的“熊孩子”不在少数,即使他们惹下了杀人这样的滔天大罪。

据媒体报道,2013年5月6日,广西河池市12岁少女因为不满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将好友杀害并砍下其头颅、手臂;2012年4月13日,衡阳县西渡镇12岁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死;2006年12月1日,浙江乐清市11岁女孩用红枣、花生哄住同村3岁女孩后用绳子和胶带纸将她勒死。

对于这些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14周岁以下少年乃至儿童,刑法只规定了一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孩子能够折射出来家庭教育的缺失。”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淑琴说,中国父母没有受到家庭教育的培训,也没有一个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对父母和监护人进行约束。作为一位母亲,她自认为不是一个称职的家长,而这样的家长还很多。

现行收容教养制度多年来饱受诟病。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就曾因殴打他人被收容教养一年,在其涉入众所周知的轮奸案之后,不少人也开始反思收容教养的问题。

此外,工读学校的效果也不理想。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后,工读学校由公安强制实施改为由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读。

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北京市门头沟工读学校,该校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1999年之后,生源越来越少。从今年开始,学校已经不再招收新生,“10岁的孩子没人教他”,“老师也都要打发到别的学校去了”。

在研究少年司法的学者看来,少年司法旨在保护和教化,而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惩戒,只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14周岁以下少年因不能承担刑责,只能被排除在外。

2013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新刑诉法实施,亮点之一是专门增设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但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学者们显然并不买账。他们认为,法律起草者根本不懂少年法。“那些只是刑诉法专家,不是少年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说。

2012年4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在主题发言中,姚建龙对当时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评价是,专章十一个条文“基本没有接受现代少年司法的理念”,“没有跳出刑罚中心主义的思路”。

“我们未成年人的司法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就是刑法),都不过是成年人司法的一个少年版而已。”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国际潮流: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

2011年底,张婷所在的未成年人检察室被提升为处级单位,更名为未成年人检察处,编制也增加到11人。但她说,一年多来,未检处的实际工作人员并没有增加:“我们其实一直没有满编。”

而在法院系统,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到现在已过去30年。201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要求高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各级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审判庭或合议庭。

不过,虽然都是叫少年法庭,中国与国外的区别巨大。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未成年人法》,成立未成年人法院,将未成年人正式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系统的《未成年人法院法案》。此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根据《未成年人法院法案》,少年法庭的审判是一种民事行为,庭上检察官不出现,法官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起到辩论双方仲裁人的作用。

姚建龙用数字说明了中国与美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差距:中国未成年人的总数在三亿左右,相当于美国总人口数,但少年法庭一年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十万件,而美国的数字是130多万。2010年,美国的少年法庭一共接到1,368,200个案子,在法庭上判决了428,200个,其中判缓刑的有260,300起。

美国法官在决定处置方式时,也只从改造未成年人出发。在少年法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相当于成人法庭的缓刑。

“现代少年司法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以教代刑’。”姚建龙说。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案件,用福利性干预替代刑罚,刑罚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而现在我们的体制要求执法机关,要么动用刑罚,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养肥了养大了,到了14岁再来惩罚”。

与大陆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1971年制定《少年事件处理法》后几经修订,2002年的新版《少年事件处理法》已跳出刑诉法、刑法、监狱法等部门法,建立包含民事、刑事、行政性质法规的独立少年法体系。

这部法律的适用对象主要是12岁以上18岁未满之人,已超过刑法意义的14岁以上18岁未满之少年犯罪范围。该法在附则中还特别规定,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也由少年法院适用该法处理,这类案件习惯上被称为“儿童犯罪”,但不会有刑罚。

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台湾奉行“以教代刑”原则,规定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适用。保护处分大体可分为机构性保护处分(拘禁性保护处分)和非机构性保护处分两大类,前者有感化教育,后者则主要以开放式社区为执行载体,比如训诫、保护管束、假日生活辅导等。

家长的责任更有着明确的罚则。在台湾,如果因少年监护人失职导致少年触法,法院将强制监护人对少年8到50小时的亲职教育辅导。若拒绝,将被罚款3000到10000元新台币,经再通知仍然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接受为止。经连续处罚三次以上者,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姓名还将被公告。

早在1948年,国民政府曾邀请美国法学家庞德来华,帮助中国完善法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制定专门的少年法体系。庞德在离开中国的时候留下了一份《中国制定少年法应行注意事项》。他的思路,后来在台湾地区得到继承和延续。

皮艺军坦言,自己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并不乐观。他说,学者们早就“喊都喊累了”,上面还是没有一点反应,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想通,不愿意把更多的资源放到保护孩子这儿”。

“孩子们在中国都是每个家庭的中心,但是放到社会层面上却往往就不被重视。”摔童案发生后,佟丽华将这句话贴在了自己博客的醒目位置。姚建龙认为,没有对少年司法的顶层设计,将永远走不出这个困局。

(摘自《南方周末》2013-12-16)

▲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顶层设计并整体推进

12月26日,未成年人法律完善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出席研讨会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就中国法学会课题组提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建议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及《未成年人福利法》立法建议稿,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据悉,这是我国理论界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就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举办的高规格研讨会。

陈冀平在讲话中指出,未成年人保障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涵盖民事关系、教育、福利、医疗卫生、少年司法等领域。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实践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目前网络等新媒体高速发展、城镇化背景下留守儿童、流浪儿童问题加剧、新型犯罪增多的现状已经不相适应,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义务主体和法律责任。此外,目前儿童福利工作的立法比较分散,针对孤儿、弃婴、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群体分别出台相应政策,规范之间的衔接及资源整合也不够,亟需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福利法律法规,为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保障做出系统的制度安排。陈冀平强调,应当在总结地方立法、部门立法经验,吸收法治发达国家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与会专家围绕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修法理念、三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置、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专门学校的改革、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国家亲权理论的法律化、国家监护制度等问题展开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对三部法律的建议稿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建议稿并报送给中央立法机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张文显副会长在总结讲话时指出,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未成年人法律的修改完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求真务实,要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规律出发,从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出发;二是立足国情,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法律和经验;三是借鉴境外,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世界性的课题,国外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本土化为我国的经验;四是适当超前,法律不仅要将既有做法固定下来,还要起到引导社会的作用。要求课题组在会后汇总意见、深化认识、继续调研、完善定稿,拿出有价值的修法、立法建议稿,报送立法部门。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主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单位作为支持单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协办。大型活动组委会研究决定,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将于2014年1月20日在北京举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立法、执法、司法经验和事例的交流,并对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制度创新事例获奖单位及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

(摘自《法制网》2013-12-27)

▲全国人大废止劳教法 被劳教者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新华网》2013-12-28)

▲重庆市法学会少年法学研究会成立

2013年12月26日,重庆市法学会少年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举行。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陈忠东、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重庆市法学会会员联络部主任黄世远等出席会议,全市少年法学研究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等共计150余人参加了成立大会。会议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梅传强教授主持。

岳彩申副校长首先在大会上致欢迎辞,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向大会汇报了少年研究会的筹备工作及理事会组成情况,黄世远主任宣读了重庆市法学会同意设立少年法学研究会的批复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人选名单的批复,会议选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高维俭教授为少年法学研究会会长,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一处李昂处长等10名同志为副会长,陈小彪为秘书长。高维俭会长在致辞中表示,少年是未来,少年法学是体系,少年法学研究会是平台,我们要共同努力,把少年法学研究会建成全国一流的专业研究会。

陈忠东秘书长代表市法学会为少年法学研究会授牌。他在致辞中首先简要介绍了中国法学会和重庆市法学会的历史沿革,着重强调了法学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法学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他要求,少年法学研究会要抓好四个“坚持”: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学研究;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动少年法学研究的发展;三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保护屏障;四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他希望,少年法学研究会各项工作能开好头、起好步,打下扎实的基础,力争后来居上早日建成全市水平最高、成果最多、最有影响的专业法学研究会。

会后,江北区嘉陵社区、江北区司法局,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分别与少年法学研究会进行了横向课题签约仪式,并围绕“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制度改革探索”的主题展开研讨,在研讨会上分别作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两卷三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研究”、“论少年特别隐私权”的主题研讨。

(摘自《重庆长安网》2013-12-30)

▲“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综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后劳教时代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关注。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为首席研究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项目组于2012年底将“后劳教时代的中国刑法结构完善”确定为2013年的子项目来加以重点攻关。近一年来,项目组围绕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以及后劳教时代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相继提交了多篇内部研究报告,撰写并发表了系列论文。

在此基础上,项目组按计划于2013年11 月17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河南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南检察官学院等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人士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由于在研讨会召开的前两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刚刚公布,此次研讨会恰巧成为中央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后法学界首次召开的探讨后劳教时代刑法改革的会议。与会人士在衷心拥护中央废止劳教的决定的同时,也充分肯定法学所项目组迅速研讨后劳教时代的相关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

开幕式的主旨发言由刘仁文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教授,他首先代表法学所李林所长、陈甦书记对各位嘉宾莅临法学所表示欢迎,对以刘仁文教授为首席研究员的项目组在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陈泽宪教授指出,劳教制度废止后,对原劳教对象会有一个分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重视法治程序保障的作用。他还提到,劳教制度废除后,会存在一个如何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劳教在历史上的作用的问题。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他重申了劳教制度废止的背景和必要性,呼吁重视劳教制度废止后现有被劳教人员的处理和劳教机构的转型问题。第三位发言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他强调了《决定》中多处提到法治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将原劳教对象分别吸收到不同法律部门中加以区别处理。第四位发言的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他回顾了劳教制度兴废的历史,分析了后劳教时代的立法选择问题。第五位发言的是司法部原副部长、现任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的范方平先生,他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的前瞻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介绍了实践中的一些情况。

在接下来的主题发言与讨论中,与会人士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纷纷为后劳教时代的刑法改革及相关制度安排建言献策,其中既有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主题发言的第一单元围绕“刑法结构与刑罚结构”而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罗庆东副厅长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他认为,劳教制度的废止,使中国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进入后劳教时代,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由三元(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刑罚)简化为二元(治安管理处罚、刑罚),制裁层次简化,更加合理。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世洲教授,他论述了废除劳教制度的基本根据,并根据“对现有的法律体系震荡最小”、“对社会的保护效果最好”这两个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法。第三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袁林教授,她分析了当前社会治理模式下刑法可否替代劳教,得出不能以刑法替代劳教的结论。第四位发言人是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瑞生教授,他指出,后劳教时代正处于风险社会的鼎盛期,是仇恨犯罪多发的时代,立法机关必须在坚持保护法益必要原则、科学性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力度的犯罪化。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李正新讲师,他认为,要综合考量行为的罪质和罪量,审慎地将受劳教处罚行为入罪,相应地,刑法的规制方法也应作出调整,大力提倡非监禁刑与刑罚轻缓化。

针对以上主题发言,本单元的评论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邓子滨研究员指出,后劳教时代刑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应当建立在对过去的劳教制度的全面总结之上;至于是否将原受劳教处罚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尚有待研究,但无论如何都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本单元的另一位评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肖中华教授点评道:诸位学者的发言高屋建瓴,全面阐述了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并且从不同的方面为废除劳教后刑法结构体系的改革建言献策,让人深受启发。在他看来,扩大犯罪圈,将过去受劳教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只要注意轻罪化和法治程序保障,并不会产生像某些学者所担忧的侵犯人权的结果。

主题发言的第二单元围绕“重罪和轻罪”而展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李邦友法官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系包雯教授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梅传强教授,他认为,在后劳教时代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处罚制度,既是代替劳教制度的理性选择,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语境下追求内部协调性与外部规范性的重要表现。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的建构和运行,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向支撑,只有将轻罪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弥合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断层,消解社会行为规制体系中的结构性缺陷。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郑丽萍教授,她指出,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作出明确规定。轻罪和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李本森教授,他分析了在劳教制度废止背景下中国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正机制。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王志祥教授,他呼吁,一方面应对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进行轻罪化改造,适度扩张犯罪圈的范围,将更多的轻罪纳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当中;另一方面,应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法定刑作轻刑化改造。第五位发言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她详细分析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并主张以3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第六位发言人是东京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于佳佳,她介绍了日本刑事司法中轻微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界分情况。

针对以上主题发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周光权教授点评道,该单元的发言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主张将原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一部分加以轻罪化,但轻罪化的限度在哪里,尚需要我们仔细判断。对犯罪圈的扩大如果没有合理的限制,恐怕会产生太多的负面影响。另一位评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高汉成副研究员从法制史的角度强调,我们不能光看外国是怎么规定的,而要看看我们的历史,特别是清末划分轻罪与重罪的历史经验。他还指出,轻罪化的目的不能脱离人权保障和法治程序。

主题发言的第三单元围绕“保安处分”而展开,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虞平研究员和山东政法学院曲伶俐教授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岳礼玲教授,她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近期关于预防性羁押这一保安处分所遇到的挑战及最新改革情况。第二位发言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李晓明教授,他介绍了国外“二元论”的刑事制裁体系,批评我国“一元论”刑事制裁体系的欠科学性。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樊文副研究员,他系统介绍了德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及其运作。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周振杰副教授,他介绍了日本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并认为其对我国颇有参考价值。第五位发言人是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刘霜教授,她介绍了意大利刑法中独具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以及预防性措施,希望其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完善能有借鉴意义。

该单元的评论人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赖早兴教授点评道,在考虑国内问题时,将视角放到国外去,很有意义,但在借鉴国外经验时,也要注意到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所遇到的问题。另一位评论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彭文华教授认为,以上学者介绍的域外经验与建议,既细腻又具创设性,但是否要将某些受劳教处罚行为改造为保安处分,必须慎之又慎,以防犯罪圈被不当地扩大。

主题发言的第四单元围绕“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展开,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颜九红教授共同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冯卫国教授,他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在实践中依然维持着对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处遇为主导的局面,非监禁刑处遇措施不够丰富,且适用机制不够灵活,应当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相关立法的完善。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魏晓娜副教授,她介绍了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欧洲经验,并建议我国《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制度借鉴西方强制医疗制度,将入院措施和治疗措施区别对待。第三位发言人是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廖斌教授,他就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收容教养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收容条件模糊、决定程序简单封闭、教养方式单一与异化等缺陷,建议将该制度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予以再造。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的郑齐猛副教授,他就针对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改革方向。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洪雷副研究员,他就我国各种行政拘禁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该单元的评论人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石经海教授对此点评道,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跟劳教制度一样,不能只谈废止,也要研究以后的具体出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不可能用刑法彻底消灭犯罪,是否将某种行为犯罪化,必须经过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另一位评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雪梅副研究员强调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摒弃现行的行政化审批模式,转向司法的正当程序模式。她还指出,在这方面,国外治安法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会议在每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之后,均安排了自由发言和讨论时间,许多与会者纷纷利用这个时机,或提问,或发表评论,或就自己提交的论文作扼要阐述。

闭幕式上,陈泽宪教授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会议主题,谈了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刘仁文教授做简单的总结发言,他由衷感谢与会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和热烈讨论,希望大家尽快将参会论文修改好,以便早日结集出版。他还指出,社科院法学所的刑法团队愿借社科院实施创新工程的契机,加强与全国兄弟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共同推进我国的刑事法治做出应有的贡献。至此,“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在意犹未尽中圆满拉下帷幕。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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