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少年司法广泛的社会参与
2014-03-11蒋明
蒋 明
(最高人民法院 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北京 100745)
积极推动少年司法广泛的社会参与
蒋 明
(最高人民法院 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北京 100745)
众所周知,青少年犯罪预防是一项“特殊的希望工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规划长远发展,都必须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必须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除了司法机关外,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等也应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参与预防、控制、矫治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工作。正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二条所指出的:要成功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社会参与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人民法院就开始参与构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积极建立公、检、法、司之间互相监督制约又互相衔接配合的制度,推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教育等部门协作,积极参与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送法进乡村,进学校,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理想、道德、纪律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实现青少年犯罪的源头预防;广泛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积极推动解决在校生流失问题;帮助解决失足青少年的就业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条件,防止重新犯罪;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为加强和改进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大力强化判前判后两个延伸工作,不断创新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社会管理机制。
在长期的少年司法工作中,人民法院涌现出很多“法官妈妈”,有些“法官妈妈”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和肯定,并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比如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等,她们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不仅仅是因为她们的审判工作做得好,更主要的是她们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把工作触角延伸至社会的各个角落,为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扫除障碍,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正是在以她们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法官的带领和影响下,人民法院的少年司法工作视野更加开阔,实效越来越强,影响越来越大,少年司法工作的社会属性和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审前调查、法庭教育、判后帮教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少年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和要求。少年法庭工作在案件审判、组织落实、队伍建设、制度完善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不断深化,少年司法理念在“立足审判、适当延伸”的基础上也逐渐向“司法预防、全面维权”扩展转变,少年法庭的法官不仅仅坐堂问案,也承担着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少年司法已成为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社会参与度更高,参与人员更加广泛,特色制度机制更趋成熟和完善。一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机制因效果明显而被立法机关采纳和认可,少年法庭工作正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充分面向社会,日渐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一、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审慎改革,充分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精神及要求
为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精神和要求,在少年法庭工作中得到更加全面、更加充分的体现和落实,人民法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大胆探索、审慎改革,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和犯罪预防方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一是探索实践社会调查制度,借助社会力量,充分了解和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使少年司法审判工作更加精细化,更具针对性。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一般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工作者,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亲友、师长、邻居以及相关人员的走访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制作综合性的书面调查报告,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参考。目前,在全国两千多个少年法庭中,社会调查制度已全面铺开,效果很好。未成年被告人的重刑率不断下降,非监禁刑适用率不断提升,判后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成功率越来越高。正是基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良好效果,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条款予以规定,为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进一步强化法庭教育制度,确立庭前、庭中、庭后三段式全程教育模式,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开展法庭教育活动,形成教育合力,将“寓教于审”不折不扣地贯彻于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休庭和判后等各个审判环节。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动员和支持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参加庭审,充分发挥他们的职业特长,增强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增强与未成年人的互动,努力打开未成年人的心扉,促其自省,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服务。
三是试行心理评估干预制度,通过聘请具有心理学资质的专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安抚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绪,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对庭审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目前,很多法院都建立了心理干预工作室,聘请心理学专家“坐堂问诊”,实际效果明显。大多数接受心理评估干预的未成年被告人都能认罪伏法,真心接受教育改造。对少数心理严重扭曲、极端仇视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心理评估干预后,也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人民法院还不断强化对少年法庭法官心理学知识方面的培训,很多少年法庭的法官不仅具备法律知识,同时还具备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官。
四是构建人民陪审员与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通过案外人的积极参与,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人民陪审员与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人民法院构建“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庭审、合议、宣判等全部审判程序,使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保护更加到位,更加全面。而合适成年人制度则进一步体现了社会力量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见证、沟通、抚慰、监督”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探索改革方面卓有成效。以上海高院为例,曾在2010年联合公、检、司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上海全市推行这项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是进一步完善判后跟踪帮教制度,努力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未成年当事人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很多法院依托当地企业建立了爱心帮扶基地,为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就业机会。针对未成年受害人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学习困难,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到未成年被害人的及时救助、优先救助,促进未成年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学习。
二、人民法院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发展,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配合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改革创新赋予了少年司法的生命,是少年司法不断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为推动少年司法广泛的社会参与,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始终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发展。根据中央精神和最高法院党组的整体部署,我们将在以下两方面继续深化改革,并不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与配合。
一是进一步推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公、检、法、司已经建立少年司法相互协调配合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正工作,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体现。1991年,四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对指导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相应制度,形成合力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通知》下发执行过程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知》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比如,东南沿海一些大中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渐攀升,成为这些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现象。又比如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失教、失管、失爱而导致犯罪,犯罪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10年,公、检、法、司以及中央综治委、共青团中央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这是修改完善《通知》规定,促进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我们认为,进一步加大和落实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完善“政法一条龙”少年司法体系的重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检视《若干意见》的执行情况,努力在“政法一条龙”机制健全完善方面有新的建树。“政法一条龙”执行过程中,不能只强调协调配合,忽视制约监督。我们将认真总结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制约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修改工作意见和建议,努力促进把“政法一条龙”工作要求和工作体系落实好、建设好。
二是进一步推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了《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开始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这也是“社会一条龙”机制创设的开端。该机制创设之初,只是就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教育、处罚、改造工作作出的规定。当前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是刑事案件,还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应当与时俱进,拓宽工作面,以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挽救、改造工作的同时,还要重视发挥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家长和近亲属的积极作用,没有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裁判和跟踪帮教很难收到好的效果。此外,随着关注和热衷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越来越多,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在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各自的资源优势,努力形成理论研究的整体合力,新的推动,它还应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其关注对象。具体来说,进入少年司法的未成年被害人既包括因经历犯罪侵扰的直接被害人,还包括由此而来的间接被害人。后者又涵盖目睹(包括通过平面媒体及数字媒介)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以及那些因父母或监护人犯罪而被动卷入的未成年被害人(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仅如此,双轨制的涵义还应在少年司法与刑事(成人)司法中进一步引入和践行儿童福利理念,实现少年司法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儿童福利的桥接与互动。作为社会福利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高效运转的儿童福利将谘商辅导、亲职教育、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心理矫治、戒毒戒烟等社会资源源源不断地嫁接入少年司法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中。也是人民法院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重要目标。实践中,有些法院通过课堂招标、建立研究基地等形式,进一步拓展和创新社会化研究平台和机制,通过开展协调调研、联合攻关,促进研究成果的深化、交流和共享,不断推动少年审判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随着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社会一条龙”建设被提升到立法高度,人民法院加强同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社会观护等工作的开展,推动众多社会力量更自觉、更主动、更积极参与少年司法工作,已成为一项既定而长期的任务。我们将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探索建立更加社会化、更加大众化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为更加有效地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加有效地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2013-11-21
蒋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