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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比较研究

2014-03-11高维俭梅文娟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审判犯罪

高维俭,梅文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渝北 40112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比较研究

高维俭,梅文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渝北 40112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原则为各国立法例所确认,但具体规定各不相同。本文根据英、美、日、德、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等的相关立法,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的范围、时点、阶段和媒体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报道禁止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制度有更深的了解,从而为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和立法借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比较

未成年人①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指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禁止不特定的人(公众)旁听。但是,不公开审判不否定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出席。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到庭人员除了法官、检察官、未成年人外,为了儿童福利或教育等目的需要,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父母、朋友、老师、被害人或律师等人员到场参与。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当政府全力对付一个人时,公众注意是对专断和不正义的一个有效制约②。” 作为审判的正当程序保障——公开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之价值,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原则。“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与一般刑事案件之审判,在实体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别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不注重如何处罚,而注重如何保护,故其审判不采公开主义,以免因审判公开,致影响少年之名誉、自尊以及隐密之私权③。” 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原则,普遍被规定于各国的立法例中,但细察之可以发现具体规定却各不相同。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比较各国的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制度,以便更好地理解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制度,从而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制度完善提供借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的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并非在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得到彻底地遵守。根据审判不公开是否针对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有无例外分为绝对不公开审判和相对不公开审判。

(一)绝对不公开审判

绝对不公开审判,是指只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审判一律不公开。该项规定是强制性立法,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绝对遵从的义务。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绝对不公开审判制度。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97条规定:依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144条规则规定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对儿童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权力。日本《少年法》第22条规定:审判不予公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48条规定:法院的审理以及判决的宣布,均不予公开。中国大陆地区新近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100年前第一个独立少年法庭成立的相关理念。基于国家亲权和刑事新派理论,1899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与普通刑事法庭以报应、惩罚为基本理念,司法程序公开、正式展开不同的是,少年法庭以矫正、福利为基本理念,基于对“少年法官”扮演父母角色之信任并为了儿童的福利和矫正之需要,司法程序非正式地、秘密地进行。根据当时的观念,儿童被认为是需要帮助和照管的群体,致使儿童实施犯罪的很多因素都是超出他们控制范围的,如贫穷、生活环境、生理或心理不健康等。因此,儿童犯罪的可谴责性少,对于儿童犯罪,很大部分的责任应当归因于社会或国家。儿童在生理、心理和社会交际等方面处于发展中,人生观、世界观等尚未定型,他们就像泥土一样可塑,通过给予适当帮助和照管,他们可以被塑造成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法公民。儿童犯罪就犹如人生病,是可治愈的,少年法庭的目标是选择合适的措施进行教育、矫正,使其成长为健全人格之少年。保密被认为是矫正的重要构成部分。因为如果公开审判,那么少年就被人们贴上犯罪标签,而这些标签是一种社会耻辱性“烙印”:一方面,它会使“犯罪少年”遭受众人的冷嘲热讽,在社会上失去名誉和立足之本,并被社会主流群体在生活中有意识地拒绝和隔离开来;另一方面,被贴上“标签”的人也在不知不觉中修正了“自我形象”,逐渐接受社会对其不良的评价,并开始认同他人的观点,确认自己是犯罪人,进而被迫与“其他犯罪人”为伍,久而久之,愈陷愈深,最终陷入“犯罪生涯(crime career)”这一无底深渊。而秘密程序能够保护儿童免受因程序公开伴随发生的犯罪标签的污化,并使矫正可能性最大化。后来,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纷纷效仿美国,成立了少年法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理念亦被继承并规定于独立的少年法中。不仅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理念也被相关的国际条约所肯定。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未来发展之需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少年犯罪视为其隐私,并规定在诉讼各阶段均予以保护。

(二)相对不公开审判

所谓相对不公开审判,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判,但可以因为年龄达到一定岁数或罪行严重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等考虑而例外地公开审判。二战后,美国社会进入了一种休养生息的状态中,前所未有的生育高峰(baby boom)出现了。青少年人口急剧增加对美国社会带来的巨大挑战,伴随着都市核心地带的去工业化(deindustrialization)以及黑人下层阶级的扩大,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率急剧增加①Franklin E. Zimring, American Juvenile Jus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113.以13-17岁男性少年的杀人犯罪率为例,其增长速度、增长数量非常显著,至1993年达到顶峰.,加诸校园骚乱事件以及种族反叛事件的发生,美国公众的社会安全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了迎合公众的安全需求,立法者将责任和惩罚引入少年法庭,矫正成为少年法庭的次要目标,由此,少年司法程序的保密也不再具有原本重要的意义。从20世纪90年代伊始,美国许多州都放弃了完全的推定保密规定并将少年司法程序向公众开放。截止2004年,在美国只有康涅狄格、内布拉斯加、新罕布什尔和俄勒冈等4个州规定了少年刑事案件绝对强制性的不公开审判。亚利桑那、阿肯色、堪萨斯、佛罗里达和俄亥俄等14个州虽然推定少年程序公开,但允许法官根据儿童或监护人的申请裁定关闭程序。加利福尼亚、夏威夷、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等16个州规定对于年轻或被控轻罪的儿童不公开审理,但如果儿童超过规定的年龄或者被控严重犯罪或法律列举的犯罪,程序自动公开。阿拉斯加、伊利诺伊、马萨诸塞和密西西比等17个州推定不公开少年程序但允许法官根据利害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程序②美国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的统计资料主要参考Kristin N. Henning,Eroding Confidentiality in Delinquency Proceedings:Should Schools and Public Housing Authorities Be Notified?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79,2004.p.536-537.。 虽然在美国,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是一项历史传统,但现在该项传统逐渐被打破,公开抑或不公开审判,由法官在各种价值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之后做出裁定。易言之,除了绝对强制性不公开审判的四个州外,其他各州对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是否公开由法官决定。

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3条规定:审判不得公开之。但得许少年之亲属、学校教师、从事少年保护事业之人或其他认为相当之人在场旁听。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请求公开审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开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绝。台湾少年法的宗旨是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为了保护少年的隐私,避免公开审判对少年造成的伤害,原则上审判采取不公开主义。但若少年当事人之直系或血亲尊亲属或其监护人,如认为公开审判,较能维护裁判之公正,昭人民之信服者,得向少年法院申请公开审判③刘作揖.少年事件处理法[M].台北:三民书局,2010:227., 而且,如果没有法定不得公开的原因,法院应当同意该申请。由是观之,在台湾,少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少年被告人的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则可以放弃。故若为了正当程序保障和公正司法之需要,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可以请求公开审判。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时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时点界定为行为时还是审判时?具言之,未成年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未成年人还是审判时是未成年人?我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意味着: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若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由,则公开审理。一般国家的少年法均规定了少年的年龄范围,但在少年不公开审判的规定中并未提及少年的时点,即没有明确写明是犯罪时的少年还是审判时的少年。尽管如此,联系整部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立法宗旨,还是可以推出少年不公开审判中少年的时点。如日本《少年法》第22条规定:审判必须以诚恳为旨,在温和的气氛中进行,同时促使非行少年对于自身的非行进行发自内心的反省。审判不予公开,由审判长指挥。少年非行案件不公开审判中少年乃是指实施非行行为时为少年。也就是说,实施非行行为时为少年,审判时已经为成年人,仍然不公开审判,以便矫正少年目标之实现。根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德国少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中的少年应该是指实施行为时是少年即可。

少年法中关于少年的刑事责任、少年的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少年的辩护权等都明确规定了少年的时点,但由于涉及事项内容的不同,关于少年时点的规定也是相异的。总体而言,少年时点的界定主要分为两种,即行为时和审判时(侦查时、调查时、起诉时等)。下面以德国《少年法院法》为例,探讨少年时点的界定。(1)责任的时点。第3条责任:少年在行为时,其心智发育已经成熟,足以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且依该认识而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少年在行为时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得对其进行教育;家庭和监护法官所命令之处分,少年法官同样可命令之。责任的本质就是非难可能性,无论是心理责任论还是规范责任论,均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从认识因素角度分析,则需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理论,这就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能够明辨是非,知晓行为的内容和行为是否会危害社会。因此,追究少年行为的责任,其时点应当是实施行为时。(2)指定辩护的时点。第68条必要之辩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长得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一是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青春期是人从儿童期向成人期过渡的一个特殊的人生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个人的认知、生理和心理等发生快速而巨大的变化,理解和推理能力不断加强,逐渐接近成年人水平,但青春期少年的心理不似成年人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对于风险的评估更重视眼前、短期的利益。青春期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涉罪少年在面对法官的提问时,特别是受到法院庄严环境的影响,可能瞬间乱了方寸,心慌意乱,无法做出理智的回答或决定。此外,少年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可能相当缺乏,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无疑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指定辩护是为了弥补少年受审能力的不足,而这种能力当然是以受审时为准,所以指定辩护中未成年人的时点是指审判时。(3)监禁刑的时点。第92条少年监狱:少年刑罚在少年监狱执行;被判刑人年满18岁,且不适合实行少年刑罚的,不需要在少年监狱执行。不在少年监狱执行少年刑罚的,依据成年人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少年和成年人监禁刑,在执行场所、内容和目标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少年被判处监禁应当在专门的少年监狱执行,但若是在执行监禁过程中,少年成长为成年人,则监禁场所一般移至普通监狱。由是观之,关于时点的规定,是有规律可循的:如果是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一般为行为时;但若为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则一般为审判时。初看之,不公开审判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但不公开审判关涉少年之隐私,所以不公开审判不仅仅具有程序性价值,同时亦具有实体性价值。立法者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于以“审理时”为准时,其实际上就是将该制度理解成一种纯粹的程序权益,即仅注意到了不公开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价值。若立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以“行为时”为准,则表明立法者不仅看到了不公开审判制度本身的程序性价值,还看到了不公开审判背后的实体性价值,即将因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作为一种特别的隐私权来加以特别的保护。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阶段

从字面含义理解,审判应当包含审理和判决,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应当是审判过程和判决宣告都不公开,但各国的立法并非完全如此。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同时,第三编审判中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如果说第三编是普通(成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是一般规定,那么第五编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则是特殊规定。“法律在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盖因特别法为因特别需要而制定,用以补充普通法之不足,是故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时,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至于特别法所未规定,始得适用普通法。此为适用法律必须坚守之原则①刘作揖.少年事件处理法[M].台北:三民书局,2010:41.。”《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76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据此,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概言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判决宣告公开。对此,德国《少年法院法》第48条规定:法院的审理以及判决的宣布,均不予公开。也就是说,对于少年刑事案件,不仅审理过程不公开,判决结果亦不公开。日本《少年法》第22条规定了少年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那么作为审判结果的判决是否公开呢?对此,该法第61条禁止新闻报道等的刊载规定:对于交付过家庭法院审判的少年或者少年时因为犯罪而被提起公诉者,不得在报纸及其他印刷品上刊载,通过其姓名、年龄、职业、容貌等信息可以推断该案件与本人有关的报道或者照片。从该条对涉罪少年隐私权的严格保护可以推出,载明少年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身份信息的判决应该是保密的,作为审判结果的判决是不公开的。如果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来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应当包含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和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如果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旨在追求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之目标,那么宣告判决公开将会使此目标落空,从而使审理不公开变得意义几无或者说功亏一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不公开固然可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但判决不公开可能损害民众的报应正义、知情权和监督司法的需求。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今天,民众有权知晓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和具体处理结果。那么如何才能兼顾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保障民众知情权、监督司法呢?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成为一种传统已经有了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公开审判对于被告少年隐私的保护、矫正目标的实现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这并非就意味着对民众的报应正义、知情权和司法监督等需求的一概否定。既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制度的基本价值诉求是为了保护隐私,那么这种隐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还是未成年人作为一个个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件事?显然是后者。公开不包含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本身不会构成对少年隐私权的侵害危险,不会导致少年被贴上犯罪少年的标签,从而污名化,亦不会损害少年今后的社会发展。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隐私进行保护,其核心是保护该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而公众知情权的核心是公众知晓案情本身,司法监督的焦点是该案件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审判。案情本身与人别信息是可以分离的,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但过滤了未成年被告人个别信息之后的案情和判决结果依然可以公之于众,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公众知情权和司法监督的价值需求。所以,更合理、稳妥的方法是判决的有限公开,即将过滤了被告少年个人信息的判决公布于众。

四、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禁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意味着公众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媒体不能现场报道司法过程,但案件审理前以及判决后媒体能否报道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也是智者见智。

根据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97条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公开旨在或可以确定儿童参与治安法院依法审理的诉讼程序的材料或该儿童的住址或所在学校。但如果为了儿童福利之需要,法院可以命令公开。公开的途径包括通过电视节目。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都应当构成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以判处不超过第4标准等级的罚金。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关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禁止的,但该禁止不是绝对的,若是为了儿童福利的需要,法院可以裁定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言以蔽之,在英国,无论是禁止还是允许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首要考虑的是儿童的福利。如果违反禁止报道之义务,则可能会构成犯罪,从而面临相当数额的罚金处罚。

日本《少年法》第61条禁止新闻报道等的刊载规定:对于交付过家庭法院审判的少年或者少年时因为犯罪而被提起公诉者,不得在报纸及其他印刷品上刊载,通过其姓名、年龄、职业、容貌等信息可以推断该案件与本人有关的报道或者照片。这就是说,少年参与诉讼的信息是一项隐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密,无论何种理由,严禁媒体报道少年刑事案件,泄露涉案少年的相关信息。日本绝对禁止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与少年法的宗旨是呼应的。媒体报道少年刑事案件,披露少年的犯罪信息,是一项危害少年福祉、可能妨碍少年将来正常社会化的活动。因此,为了少年的健康成长,禁止媒体报道少年刑事案件。

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少年保护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记事或照片,使阅者由该项资料足以知悉其人为该保护事件调查、审判之少年或该刑事案件之被告。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分。“电视、广播、新闻纸、杂志及其他出版品,虽然有报道新闻、发表舆论、评论政事、介绍风俗民情、揭开社会善恶面目、扬善弃恶等言论自由①” ,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少年为未来之栋梁,少年若因一时冲动,误触刑罚,应当寄予同情和宽恕,所以犯罪少年应当是受保护之人,而非受惩罚之人。因此,少年犯罪和卷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信息应当作为一项隐私,予以保密,而不得公开。可见,台湾少年法绝对禁止媒体报道少年刑事案件,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可见,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一样,对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态度是绝对禁止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从产生至今,只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奉为一项原则并在实践中得到严格遵守。但令人不得不反思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发源地美国,面对气势汹汹的少年暴力犯罪,一改少年福利和矫正刑事政策路线,对少年犯罪采取强硬政策,越来越多的州公开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制度的形成有其物质和文化基础,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是否公开与该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国家民众对少年犯罪的看法和感受、犯罪处遇目标的定位以及政治氛围等密切相关,很难从绝对的角度去评价哪一国家的制度是最先进的,但是可以说该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虽然不能说哪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制度的规定是最优秀的,但却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状况去评估该制度是否最有利于少年福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每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设计并非完美,但通过与他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则可以发现其中之不足,从而去改革之、完善之。

①刘作揖.少年事件处理法[M].台北:三民书局,2010:264.

2013-12-09

高维俭,西南政法大学少年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和少年法学。

梅文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法学和少年法学。

①"少年"(juvenile)是中外少年法学界的通用概念,从基本文义上而言,"少年"即指年龄幼小者,通过解释可与"未成年人"同义.为了尊重各国立法原文的规定,有时用少年,有时用未成年人.

②[美]迈克尔·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邓海平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

③刘作揖.少年事件处理法[M].台北:三民书局,2010: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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